① 邱本寫的《經濟法通論》的讀後感最後一段怎麼寫在線等。
《經濟法通論》內容分為十一章,每一章既自成體系又互相配合,均包括本章概要、導入案例、正文等模塊。「本章概要」對本章內容進行簡要介紹,並提出學習要求;「導入案例」以社會真實事件引導大家進入理論知識的學習,意在幫助同學們更好理解法律的內容和精神,激發學習積極性;「正文」闡述本章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是本書的核心部分。
②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經濟法主體進行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經濟法基本原則。中國經濟法基本原則,多數經濟法學者認為應當包括:(1)遵循和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原則;(2)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3)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原則要素
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經濟法特性。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經濟法基本原則
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這主要反映於: 1、將非法律的原則表述為一種法律原則,如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2、將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表述為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如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依史際春、鄧峰先生的觀點,「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主要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主導之經濟活動主體所附的權利(力)、利益、義務和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但是,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固然是經濟法應當確立的一項准則,但其並未反映或體現經濟法之特質,將其納入其他部門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樣也言之有據。
3.將經濟法部門法的原則錯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邱本先生的「計劃原則」或「反壟斷原則」。雖然經濟法基本原則取決於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張的經濟法體系包括計劃法和反壟斷法兩部分的觀點來看,計劃原則與反壟斷原則也僅僅是經濟法部門法之原則,而無法函蓋經濟法之全部和整體。
4.將經濟法價值作為經濟法原則。正如前述,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基本原則是迥然有別的,但在李先生之諸原則中,如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價值范疇,頗為恰切,但如果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則難以契合作為原則本身的內質和要求。
5.將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作為經濟法原則,如史際春、鄧峰先生所主張的「平衡協調原則」。在他們看來,「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從其表述中,不難看出平衡協調原則主要強調的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有所不妥。這一是因為在法的一般意義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調節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調整和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耶林也同樣指出:「法律的目標是在個人原則與社會原則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因而,平衡協調各種關系和利益,不僅經濟法使然,其他部門法亦同樣如此。民法對民事主體相互利益關系之衡平,行政法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利益之調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協調就其本質而言,作為一項調整方法更為恰切,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范疇未免有方圓木鑿之嫌。
③ 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經濟法特性。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這主要反映於: 1、將非法律的原則表述為一種法律原則,如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2、將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表述為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如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依史際春、鄧峰先生的觀點,「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主要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主導之經濟活動主體所附的權利(力)、利益、義務和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但是,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固然是經濟法應當確立的一項准則,但其並未反映或體現經濟法之特質,將其納入其他部門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樣也言之有據。
3.將經濟法部門法的原則錯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邱本先生的「計劃原則」或「反壟斷原則」。雖然經濟法基本原則取決於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張的經濟法體系包括計劃法和反壟斷法兩部分的觀點來看,計劃原則與反壟斷原則也僅僅是經濟法部門法之原則,而無法函蓋經濟法之全部和整體。
4.將經濟法價值作為經濟法原則。正如前述,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基本原則是迥然有別的,但在李先生之諸原則中,如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價值范疇,頗為恰切,但如果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則難以契合作為原則本身的內質和要求。
5.將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作為經濟法原則,如史際春、鄧峰先生所主張的「平衡協調原則」。在他們看來,「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從其表述中,不難看出平衡協調原則主要強調的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有所不妥。這一是因為在法的一般意義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調節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調整和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耶林也同樣指出:「法律的目標是在個人原則與社會原則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因而,平衡協調各種關系和利益,不僅經濟法使然,其他部門法亦同樣如此。民法對民事主體相互利益關系之衡平,行政法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利益之調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協調就其本質而言,作為一項調整方法更為恰切,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范疇未免有方圓木鑿之嫌。
④ 論經濟法律關系中的責任主體
(一)
1.從承擔責任的主體來看,經濟法律關系的承擔者是違反經濟法律規范的經濟法主體。
2.從追究責任的主體來看,國家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和國家經濟行政管理機關,都可以追究違法當事人的經濟法責任。
3.從追究責任的目的來看,在經濟管理法律關系中,追究違法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主要不是為了補償損失,而是為了對違法當事人實施某種經濟懲罰促使其行為合理化、合法化,恢復和維持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4.從追究法律責任的後果來看,是剝奪違法當事人一定的經濟權力或經濟利益。
5.從追究法律責任的程序來看,既可以採用司法程序,也可以採用行政程序,而且更主要的,更大量的是採用行政程序。
(史文清主編:《新編經濟法教程》,復旦大學出版社 1991年版,第84頁。)
(二)
1.在責任發生的前提或基礎上,作為經濟責任的基礎——經濟義務,既可以由經濟法律規范直接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2.在責任發生的范圍上,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是各不相同的。經濟責任只發生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中。其次經濟責任卻大量發生在經濟管理關系(包括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和微觀經濟管理關系)、「計劃性」宏觀經濟協作關系和微觀經濟協作關系之中。
3.在責任的實際內容上,經濟責任具有不同於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特點。經濟責任主要以經濟利益為內容,並且還貫徹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4.在承擔責任的主體上,承擔經濟責任的主體結構具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所不可比擬的復雜性。
5.在實施責任所適用的法律和機關上,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之間也各有千秋。……在認定責任所依據的法律方面當然就是經濟法的規定。在追究責任的機關上,實施經濟責任的機關,除了人民法院之外,還有國家行政機關及經濟仲裁組織。
6.在責任的執行方面,經濟責任也有不同於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地方。
(杜飛進著:《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第19—32頁。)
(三)
1.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具有雙重性。它體現在:既有經濟法義務,又有經濟法權利。
2.經濟法責任的內容具有整體經濟利益性。經濟法律關系以經濟法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它不僅涉及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而且涉及國家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關系。
3.經濟法責任的功能因主體不同而具有差異性。具體來說,追究政府機關經濟法責任的功能,主要是為了賠償或補償經濟主體的經濟損失,其懲罰性體現得並不明顯,追究經濟主體法律責任的功能,主要是為了懲罰經濟主體,其賠償性和補償性並不明顯。
4.經濟法責任的形式具有適用范圍的特定性。政府機關的經濟責任形式只能適用於政府機關,經濟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形式只能適用於經濟主體。
5.經濟法責任在形式上主要表現為一種組織(團體)責任。當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員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權利,應當承擔經濟法責任時,承擔責任的主體並不是法定代表或者工作人員,而是相應的政府機關和經濟主體。
(蘇惠祥、邱本主編:《經濟法原理》,吉林大學出版社 1997年版,第181—187頁。)
(四)
1.經濟法律責任具有相互分離性。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經濟法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並非同類,不屬於同一層面,因而他們分別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2.經濟法律責任具有雙重性。經濟法律責任的雙重性是指經濟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所謂本法責任即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的有關規定所應承擔的責任。所謂他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在違反經濟法的有關規定的同時,也違反了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從而應當承擔其它法律規定的責任。……但是在經濟法律責任中,本法責任是第一位的,由本法責任引起的他法責任是第二位的。
3.經濟法律責任具有社會性。經濟法的基本宗旨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在經濟法中對於法律責任的設定,在許多方面都是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因而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性也是必須引起重視的。申言之,從全社會的角度來規定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是經濟法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一個重要特點
⑤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中國經濟法基本原則,多數經濟法學者認為應當包括:
(1)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
(2)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
(3)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
(5)堅持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經濟法主體進行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經濟法基本原則。
(5)經濟法邱本擴展閱讀:
1、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普遍性;法律性;經濟法特性。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2、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存在的靈魂和基礎,是經濟規律的高級表現形式,這些原則的作用在社會經濟建設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其對經濟法的理論建構與實踐運作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
資料參考:網路_經濟法網路_經濟法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