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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豁免

發布時間:2020-11-26 06:38:08

Ⅰ 國家豁免原則的發展

國家豁免原則是以國家主權原則為基礎派生出來的一個主要的國際法原則,由於國際形勢的不斷 發展 ,它也隨之呈現了一種從絕對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趨勢。
國家豁免原則意味著不追究享有刑事豁免權的人的刑事責任;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表明,實施戰爭罪等國際犯罪的任何人,均不因其官方身份而不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除、減輕處罰。
解決這兩項原則的沖突,可以根據法院的性質而區別對待:國際刑庭無條件堅持官方身份無關性原則;國內法院,除了受害國法院,其他國家都應當尊重嫌疑人的刑事豁免權。據此,我國刑法第11條關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的刑事責任的規定,不利於保障我國及我國公民的權利,應當予以限制。
國家享有普遍的管轄豁免權,使得外國個人或法人在與國家進行交易中,處於不利地位。
這被認為有悖商事主體平等原則,影響國際商業活動的正常發展。因而,誕生於19世紀末的限制豁免主義理論逐漸得到發展。
該理論主張將國家行為分為商業行為(管理權行為、非主權行為)和非商業行為(統治權行為、主權行為),認為國家的商業行為不應享有豁免權。從而將傳統上對國家一切行為和財產的豁免原則或主張稱為絕對豁免主義。
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觀點已逐漸得到越來越多國家和學者的接受。實踐中,一些國家的國內立法及某些區域性的條約,也不同程度地採納了限制豁免的原則,但各國的觀點和做法並不完全一致。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於1991年通過了《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條款草案》,並提交聯大審議。該草案也採取了限制豁免主義的立場。目前,其最後文本已在聯大通過。但最終成為生效的條約,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

經濟法試卷 可豁免的壟斷有什麼特徵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版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權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經濟法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經濟法,指調整經濟關系的任何法律;而狹義的經濟法,其調整的對象是國家在對經濟進行干預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本書採用狹義的經濟法概念來劃分部門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Ⅲ 國家行為原則與主權豁免原則的區別主要是(國際經濟法)

1)含義。是指國家的行為及其財產不受他國管轄。這是從「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這一羅馬法概念中引申出來的一項習慣國際法規則。實踐中,國家主權豁免主要表現在司法豁免方面,即一國國內法院非經外國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的訴訟,因此主權豁免又經常被稱為國家的司法豁免權。 (2)主權豁免的范圍。20世紀以前,國家的一切行為和財產在外國均享有豁免,這稱為「絕對豁免原則」。但是,20世紀以來特別是二戰之後,國家大量地參與跨國貿易、金融、投資等商業活動,絕對豁免原則使得外國個人或法人在與國家進行交易中處於不利地位,因此誕生了「限制豁免原則」。該理論主張將國家行為分為商業行為(管理權行為)和非商業行為(統治權行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後者享有豁免。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觀點已逐漸得到越來越多國家和學者的接受。 (3)豁免的放棄。 第一,明示放棄和默示放棄。前者是指國家通過條約、合同或聲明,事先或事後以明白的語言表達就某種行為或事項上豁免的放棄;後者是國家通過在外國法院與特定訴訟直接有關的積極的行為,表示其放棄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轄,包括作為原告在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正式出庭應訴、提起反訴、或作為訴訟利害關系人介入特定訴訟等。但國家為主張其豁免權而出庭闡述立場並不構成豁免的默示放棄。 第二,對於管轄豁免的放棄並不意味著對執行豁免的放棄。執行豁免的放棄必須另行明示作出。

Ⅳ 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製度與反壟斷的豁免制度有什麼區別

作為反壟斷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反壟斷法適用除外亦稱之為適用豁免制度,系指在某些領域對某些事項不適用反壟斷法,在某些特定行業或領域中法律允許一定的壟斷狀態及壟斷行為存在,反壟斷法不予追究的特別法律制度。

從現有的世界各國立法例上看,適用除外的對象主要是那些對維護本國整體經濟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的行業或領域以及那些對市場競爭關系影響不大,但對整體利益有益的限制競爭行為。綜觀世界各國立法,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領域,主要包括兩種基本類型,其一是自然壟斷,其二是政策性壟斷。由於近年來關於自然壟斷的討論已較為充分,故本文無意於此,而著重探討作為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政策性壟斷的相關法律問題。反壟斷法素以促進競爭、抑制壟斷、打擊限制競爭行為為目的,而適用除外製度卻促進壟斷、容忍對競爭的限制。因此,從性質上講,適用除外製度是對反壟斷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對反壟斷法基本目的的反動, [1]但它在促進本國經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方面同樣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首先,適用除外製度有利於協調反壟斷與發展規模經濟的關系,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反壟斷法反對的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大企業,而是任何獨占市場的企圖;它所努力消除的並非簡單的企業優勢,而是藉助該種優勢對於競爭機制的扭曲和蹂躪……」。反壟斷法應在維護自由、公平、民主的競爭秩序與利用規模經濟效益之間尋求某種平衡。一個國家的反壟斷立法中,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正確運用適用除外製度。具體來講,其一,恰當界定適用除外行業,在實行壟斷比自由競爭對國家經濟利益更有利的行業,如公用事業、農業、金融保險業中允許一定程度的壟斷經營,以避免過度競爭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犧牲應有的規模經濟效益。

其二,確立符合國情的企業合並控制政策,制定明確的企業合並的禁止性標准,凡不具有禁止性條件,又能增強規模經濟效益、改善產業組織結構的企業合並,應在反壟斷法豁免之列。其次,適用除外製度有利於實現反壟斷法的優先政策目標,維護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反壟斷法通過抑制壟斷、打擊限制競爭行為,從而實現其維護自由、公平、民主的競爭秩序的基本利益,但同時,往往與其他利益發生潛在的沖突。例如,外貿領域中保護企業實現公平競爭,有時可能不能一致對外,從而降低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在這種情況下,立法者必須根據本國的經濟和社會實際狀況對諸種利害關系進行協調,並選擇優先政策目標。

正如法律制度中普遍規則的適用例外製度一樣,適用除外製度是人類設立規則的合理性的表現,是立法理性的升華。以反壟斷法為代表的經濟法之立法與司法所要達到的主要目標,就是通過動用各種調節手段來彌補傳統民商法調節的缺陷,以不斷解決個體的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進而實現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2]所以,反壟斷法通過預設適用除外製度,可以更好地實現其對社會經濟的協調,以平衡利益沖突。然而,適用除外製度的安排並非意味著對適用除外領域或行業的完全放縱,而是在一定限度和范圍內承認和保護這種壟斷權利的同時,防止和控制其被濫用。正是基於此種考量,世界各國的反壟斷法都不約而同地將政策性壟斷以及自然壟斷設計為其除外(豁免)適用對象。

二、確立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製度的價值取向

勿庸諱言,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製度的價值取向必然應合乎反壟斷法的總體價值取向,即反壟斷法的特有的法價值——競爭、競爭的必然內容——有效競爭。但適用除外製度仍然存在獨有的價值目標,這些價值目標同樣適用於政策性壟斷領域。

(一) 社會公益價值

適用除外製度建立的理由在於合法壟斷的經濟學上的合理性,其價值目標首推社會公益。
(二) 效率與公平價值

經濟法是兼具經濟性和社會性的法,所以其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並在20世紀與21世紀之交,它還需要兼顧國際社會的利益。 [4]反壟斷法作為經濟法體系的重要構成,它同樣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經濟法的一般價值;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製度,除了具有社會公益價值之外,價值鏈的中心環節應當是效率與公平,當代各國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製度也主要是依據這一價值來進行立法設計的。

(三) 倫理道德價值

從社會規范的意義上來講,法律與道德倫理是人類社會兩類基本的社會規范;從法的價值層面上來說,倫理道德是衡量法的「良」、「惡」的價值標准。道德與法的關系可以從上述相互關聯的兩個方面作全面的把握。三、政策性壟斷之合理界定與適用除外的科學構建

(一)政策性壟斷的范圍界定

作為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製度的重要領域,政策性壟斷不同於自然壟斷。所謂政策性壟斷,是指國家基於社會經濟總體和長遠利益及政治、國防、外貿和其它國計民生等方面的政策性考慮,對於某些特定行業、特定主體和特定行為的壟斷予以法律規制的例外許可,或法律規定予以鼓勵和扶助,或實行國家壟斷。通常各國法律予以適用除外的政策性壟斷主要包括:

1.對某些同國計民生密切相關的行業的適用除外
2.對特定組織和人員的豁免

⑴工會組織、消費者協會、勞工。根據各國慣例,這些組織在實現自己合法目的的同時,如果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規定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美國1935年的《國家勞工關系法》規定了上述內容。其實早在1914年通過的《克萊頓法》就明確規定,人類的勞動不是商品,所以工會組織的活動不適用反壟斷法的規定。隨後的立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工會組織為促進其成員的合法利益所從事的活動,即使損害商業競爭也免受反壟斷法追究。如高工資地區的工會組織可以組織其成員抵制來自低工資地區的商品,從而保護本地區工人的利益,而不管這種行為是否會損害商業競爭。於是,美國1932年頒布的《諾里斯——拉瓜迪亞法》規定勞工免受反托拉斯法的約束。日本於1947年頒布的《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維護公平交易法》第24條關於行業協會的行為,同樣豁免適用反壟斷法。

⑵自由職業者。各國法律大都規定律師、醫生、會計師、教師等自由職業者免受反壟斷法約束,這是因為這些組織成員的工作具有崇高的社會性質,不能片面地追求經濟效益,它們之間的競爭不符合該職業的道德要求,只會導致社會道德的淪喪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

3.對某些特定行為的豁免

很多國家對某些卡特爾行為予以豁免,最為典型的是德國的1957年頒布的《反對限制競爭法》,該法在第2條至第8條規定了9種可以得到批準的卡特爾:條件卡特爾、回扣卡特爾、結構危機卡特爾、合理化卡特爾、專門卡特爾、出口卡特爾、進口卡特爾、特別卡特爾、特定部門的卡特爾。德國對卡特爾行為的禁止與豁免規定,體現了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特色:既強調競爭,又兼顧某些經濟領域允許限制競爭的必要性;既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又要保持國家的宏觀管理和經濟干預,充分反映了反壟斷法基本性格的二重性。日本《禁止私人壟斷和維護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2款(再銷售價格維持契約)、第3款(蕭條卡特爾)、第4款(合理化卡特爾),也是特定商業行為豁免適用反壟斷法的典型。 [13]除此之外,日本《中小企業等協同組合法》規定的「中小企業協同組合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的規定。 [14]
4.知識產權豁免

從理論上講,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知識產權所有者的一種無形財產權,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這種權利的行使當然不受反壟斷法的約束與責任追究。在美國,專利、商標和著作權都屬於法律保護的獨占性權利,具有「私人壟斷」的性質,且是法律允許的合法的私人壟斷,因此它們被列入反托拉斯法的適用除外。可以說,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都具有推動創新和增進消費者福利的共同目的,正如美國法官在1990年一案的判決中指出的:「專利權和反托拉斯法的目標乍看起來似乎是完全不同的。然而兩者實際上是相互補充的,因為兩者的目標都在於鼓勵創新、勤勉和競爭」。所以,1995年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頒行的《知識產權特許壟斷准則》認為: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在促進競爭,增進消費者福祉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標。文件還設立了一個安全區,只要在這個安全區內,執行部門將不對由於知識產權特許協議所形成的貿易限制採取法律行動。 [17]但如果所有人行使的權利超出一定范圍,則構成知識產權的濫用,美國司法部又列舉了9項專利許可中的「不合理」附加限制,認為它們屬於「本身違法」性質。 [18]正是由於知識產權一方面具有限制競爭的性質,另一方面又為促進競爭所必須,因而只有保護知識產權,才能促使企業投資進行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所以,歐盟的立法者們力圖用法律來調和這兩方面的矛盾。具體而言,就是一方面利用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另一方面又利用法律禁止濫用這種權利。在長期的實踐中,歐盟競爭法發展確立了關於運用知識產權的三大基本原則——「存在權與所有權相區別」原則、「權利耗盡」原則和「同源」原則。 [19]日本的《禁止私人壟斷和維護公平交易法》第23條(專利權的行使)意在調和保護知識產權與推行競爭政策之間的矛盾。該條規定,(行使無形財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於被認為是行使著作權法、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或商標法規定的權利的行為。日本法學家認為,保護知識產權意味著在這一特殊領域允許壟斷,如何防止濫用這種權利是問題的關鍵。日本在解決這一矛盾時,主要是在專利法中加以限制, [20]反壟斷法中只作了一般規定。因為「通過適用禁止壟斷法來緩和這種矛盾是不合適的。對付這種矛盾的方法,只能是有效地運用所謂強制的許可制度。」 [21]

5.國家壟斷

國家壟斷是政策性壟斷的一種表現形式,指國家基於社會經濟總體和長遠利益及政治、國防和其他國計民生等方面的政策性考慮,不僅允許壟斷和限制競爭,而且還規定由國家直接投資經營,並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非國家資本的進入。所以又叫「國家直接壟斷」,具體表現為「國家專營、專賣」或「國有企業的壟斷」。 [22]這種現象在資本主義國家也大量存在,這就是所謂「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在中國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壟斷尤其普遍。然而,國家壟斷范圍也應有所控制,通常限於重要的國防工業、需要保密的高科技行業和產品、需要禁止或限制在社會上流通的產品以及其他同國計民生關系重大的行業和產品等,如煙草、食鹽和鑄幣,這些行業或產品可實行國家壟斷或國家特許專營、專賣。而且還要根據不同時期不同情況加以調整,例如有些行業和產品原來需要實行國家壟斷,行業和產品的生產發展壯大了,則可以適當放開,允許非國家資本進入,引入一定的競爭,國家可不必再行壟斷,甚至可以退出該領域,不與民爭利,放手讓民間經營、自由競爭。 [23]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壟斷不能混同於行政性壟斷。

(二)適用除外製度的修改與政策性壟斷的發展趨勢 (三)區別適用除外(政策性壟斷)與我國的行政(性)壟斷
行政壟斷與政策性壟斷等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主要區別在於:其一,二者的目的不同。行政壟斷的目的在於為本地區、本行業或本部門謀求利益,而適用除外的制度安排追求的是社會公益、公平效率、倫理道德價值;其二,二者的最終結果不同。行政壟斷的結果是導致統一市場的條塊分割,破壞自由公正的競爭秩序,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適用除外製度實施的結果必然是建立健康公正、有序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把握住這兩點,就不難將兩者區別開來。

Ⅳ 香港CPA和acca還有豁免嗎

CPA和ACCA還是有一定區別的,所以給您總結一個觀點,ACCA和CPA是不能互免的,只是CPA單方面可以免考ACCA的某些科目。
通過了ACCA不能免考CPA,國內不認可。但你通過了ACCA後可以考HKICPA(香港注冊會計師),有部分免考,再考CPA又可以免考一部分。下面就來看看CPA豁免和ACCA豁免的相關情況。
CPA的豁免規定
(一)內地與香港部分注會考試互免
根據最新文件:取得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全科合格證的人員在報名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時可以申請豁免會計、審計和財務成本管理三個科目;參加內地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並全科合格的人員,在報名應考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專業資格課程時,可以豁免「財務管理」和「審計和資訊管理」「財務匯報」三個單元科目。
(二)中國CPA與ICAEW的ACA考試互免
2008年1月9日,中注協與英格蘭及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協會(ICAEW)簽署考試互免協議。根據協議,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並取得全科合格的中注協會員報名參加ICAEW的ACA考試時,可以豁免會計、鑒證、公司和財務、法律、管理信息、稅收原理、審計與鑒證、稅法、財務會計等9個科目的考試;通過ACA考試的ICAEW會員在報名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時,可以豁免財務成本管理和審計等兩個科目的考試。
ACCA對中國學員的免試政策
(a) 教育部認可高校畢業生
會計學–獲得學士學位 免試5門課程(F1-F5)會計學 –輔修專業 免試3門課程(F1-F3)
金融專業 免試5門課程(F1-F5)
法律專業 免試1門課程(F4)
商務及管理專業 免試1門課程(F1)
MPAcc專業(獲得MPAcc學位或完成MPAcc大綱規定的所有課程、只有論文待完成) 原則上免試九門課程(F1–F9),其中F6(稅務)的免試條件:CICPA全科通過或MPAcc課程中SBGD選修了「中國稅制」課程。
MBA學位 –獲得MBA學位 免試3門課程(F1-F3)非相關專業 無免試
( b )教育部認可高校在校生
會計學– 完成第一學年課程可以注冊為ACCA正式學員,無免試會計學– 完成第二學年課程免試3門課程(F1-F3)會計學– 完成第三學年課程免試3門課程( F1-F3)其他專業 –在校生 無免試
( c )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
09年之前通過的CICPA全科通過免試5門課程(F1-F4和F6)09年新政後通過cicpa全科可以免試ACCA前9門課程。
目前暫未有任何一張證書可以免考ACCA P階段考試。

既然 CPA與ACCA之間並沒有互免,那麼CPA與ACCA之間的區別有哪些呢?
一、國際國內認可程度對比
ACCA國際認可程度:高,與全球19個會計師組織有互免互認協議,但主要為發展中國家。被譽為「國際財會通行證」
ACCA國內認可程度:是目前所有國際會計資格中最高的,遠遠高於其他的國際會計資格認證。
相比之下的CPA:
CPA國際認可程度:低,僅與HKICPA、ICAEW有互免互認協議。
CPA國內認可程度:非常高,協會成立於1998年,目前在國內有近15萬名會員,學員人數眾多。
ACCA就業前景較好,有較好的職業發展空間,這也是很多考生選擇ACCA的一個主要原因!
二、涵蓋知識體系
ACCA課程包括財務呈報體系、審計體系、財務管理體系、法律體系和稅收體系在內的十六門課程,這些課程分布在三個階段,層層遞進、逐漸深入,涵蓋了本科財務教學的所有科目和碩士研究生教學的部分科目。
ACCA在國內的就業前景非常好,作為一名通過考試的會員來說,ACCA年薪非常高。
CPA新考試科目設為「6+1」模式(考試模式漸與ACCA靠攏):
專業階段:經濟法、稅法、財務成本管理、會計、審計,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新增);高級階段(新增):綜合測試―智力技能、技術和應用技能、個人技能、人際和溝通技能、組織和企業管理技能等。
三、要求的會計基礎
ACCA是一套完整的會計與管理並重的知識結構,從零開始,完全可以靠自學,同樣適合沒有基礎或沒有會計專業背景的人。
CPA盡管招生信息里沒有提到專業要求,實際上,CPA教材的編寫是建立在一定會計專業基礎知識之上的。也就是你要考,需要至少啃幾本會計的入門教材。不然拿到試題,你會完全不理解它的內容。

Ⅵ 國際法的司法豁免原則

為產品的國際民事關系的發展是一個重要的當代國際法和復雜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的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問題已引起國家,不僅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法學者和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
國家豁免的國家豁免原則??是國際法的原則
得到確認的國家立法,司法實踐和國際條約,並在19世紀成為一個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在這個原則下,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理論,如域外國際禮讓,相互說,國家主權,等等。 [1]然而,各國主權平等和獨立國家的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不可侵犯性的理論。
國家豁免,也被稱為主權豁免的國家和他們的財產從外國法律,在外國法院的管轄范圍。國家豁免,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和稅收豁免。司法豁免權,其中包括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和執行豁免。國家豁免的基本含義是:1。同意非外國的國家,一個國家的法院,應不招待在國外的被告的任何訴訟;一國接受了原告的訴訟在國外法院等,可以被直接相關受理的情況下國外的反申索; 3。一國法院不得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外國對。
國家豁免的原則,國家主權的延伸,是一項重要權利,是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作為一個主權國家享有豁免權的國際交流,是一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只有堅持這個原則,以維護和鞏固國家主權的原則,以確保正常的,平等的主權國家之間和互惠互利的交流活動。
在另一國法院的同意,國家應訴訟的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
管轄豁免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而不該國或該該國作為訴訟標的的財產。它包括的內容的豁免,豁免的國家,因為個人原因和特殊法律地位的國有產權屬物理。 [2]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由於所有權的主體,這一權利的任何一個主權國家,其物業的其他主權管轄的特殊法律地位的具有法人資格享受特殊的待遇。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外國公民,國家機關及其屬性(和領事財產),不得採取任何財產,應受到國家主權尊嚴不相容的措施,國有財產,無論在任何其他國家,特別的保護。應結合
管轄豁免的國家及其財產的理解,與從執行法律豁免權,豁免,否則,我們將不能夠完整,全面地掌握這個概念。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和執行不唯一的區別,但免疫相關的,一方面,他們有明顯的差異,有不同的含義,並分別與不同的國際民事訴訟階段,放棄豁免,並不意味著放棄其他兩免。另一方面,他們也緊密相連的三個來自國家主權的原則,共同構成了作為一個整體的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原則,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和執行的前提豁免,一個國家只有在其他國家享有管轄豁免,這是,當然,享受在國內法律程序的豁免和執行豁免,同樣,只有一個國家在另一個國家的法院放棄豁免司法管轄區提出的訴訟豁免和執行問題的豁免權。
國家作為國際法的原則和他們的財產,並享有管轄豁免的原則,國家主權,而不是例外的規則,[3來自任何的片面限制的做法是錯誤的。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這原則不容許合理的例外,這個例外發生,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場合。首先,各國一致同意放棄他的國家。通常被認為是一個國家的特殊需要和利益的基礎上,放棄管轄權排除溪泉,他們的方法:1。明確所拋棄的有關規定,條約,合同; 2。發生糾紛或之後開始的行動,明示或暗示的放棄。中國在1980年參加在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油污損害承擔的義務,放棄管轄和執行豁免國有商人的判斷。應該指出的是,限制豁免的放棄豁免第三部分,這兩種根本不同性質的問題,不應該混為一談,前者是由主權國家採取的舉措,是行使主權的表現,而後者則是其他國家對一個主權國家,是一種侵犯主權,第二個是由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採取報復措施。根據對等的原則,當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及其財產權利的司法管轄豁免,按照國際法的失敗,與應有的尊重,其他國家都有權採取報復措施,不給它管轄豁免。

國家豁免的理論和實踐的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在國際法中,是一個非常復雜和極具爭議的問題,有關國家的政治,經濟利益和外交政策,從而對特定的應用,尤其是在發行的適用限制,國家學說和立法,司法實踐中存在嚴重的分歧。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早在20世紀,19世紀的結束,形成的理論和實踐的兩個主要類型。
(一)理論的絕對豁免權
說,理論的絕對豁免權,也被稱為絕對豁免主義,絕對豁免原則或絕對的豁免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的外交豁免的外國除非所從事的行為的性質,無論豁免,須代表絕對豁免奧本海姆,海德,英國DAI插頭菲茨莫里斯,李斯特,德國,埃文魯普,比利時尼斯,以及前蘇聯波古斯拉夫喬姆斯基等理論。奧本海姆, 「國家平等的影響是任何國家都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另一國。因此,盡管該國可以在外國法院起訴,但一般不能被外國法院起訴,除非是自願提交給法院的管轄權。 「[4]海德絕對國家豁免了非常肯定,他指出,」一個國家,而不是任何其他國家的司法管轄權,並沒有他的同意,任何國家都可以起訴它,這是公認的學說。 「[5]
國際慣例,採取絕對豁免理論的一些國家早在16世紀,並於1668年第一個承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的判例。西方國家的19世紀初,通過其國內立法司法實踐中,逐步形成了系統的實踐相互給予管轄豁免。[6]當時,美國,英國是一個典型的實現絕對的豁免權。美國最高法院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1812年在著名的「交易」的情況下,有一個「主權國家完全平等和絕對獨立的」為捍衛主權豁免的基礎,拒絕政府其他主權國家法國船試驗[在未來7],美國已經採取絕對豁免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無一例外地給出了絕對的豁免權,直到1952年,這個問題的國家豁免政策的變化,其他國家,如英國,德國,法國,比利時和其他許多國家有相同的判斷,各國一致認可的,他們的財產享有管轄豁免。因此,年底前在19世紀,20世紀初,這個理論是幾乎所有的西方國家支持和廣泛在司法實踐中採用。目前,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國家和廣大第三世界國家的絕對豁免權。
(b)限制豁免理論的
限制豁免理論,也被稱為有限的豁免的學說,有限豁免的原則,限制豁免說或職能豁免說,外國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權,應考慮其行使職能可能會主張國家行為,根據其性質或目的分為主權行為,行為規則和非主權行為,交易權的侵犯或私人行為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的行為在他的國家的權利或公共法律行為享有豁免權,第二類行為是無權。採取限制豁免理論在19世紀後期,他們的代表伏羲樂,羅蘭,巴爾,愛富泰爾,魏斯,斯皮里,和菲奧雷。
國際慣例,在義大利的第一個放棄的絕對豁免的理論,限制豁免理論。那不勒斯最高法院的裁決,於1886年確立的原則,外國在純私法范圍內的問題,不可能要求豁免,[8]在1887年,義大利上訴法院還主張有管轄權行為外國政府作為民事法律的性能。[9]從那以後,荷蘭,比利時,埃及,瑞士,奧地利,羅馬尼亞,法國,希臘和其他國家法院的判決已經採取了限制豁免理論來處理國家豁免和他們的財產,1952年5月19日宣布:「大老信」的結論「追求主權豁免原則是有限制的,未來的政策國務院」,[10]這標志著從絕對豁免轉向限制豁免。 197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外國主權豁免法,限制主權豁免權,以法律的形式,1978年,英國頒布了」國家豁免法「。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新加坡,南非,巴基斯坦和其他國家還開發了國內也可以在這方面的法律。目前,奉行限制豁免西方工業國家,他們被分成的國內立法的形式,其理論編纂所訂定的國際條約有限主權豁免在這方面的國際條約:1926年「國有船舶豁免某些規則的公約「的統一,」布斯塔曼特法典,1928年,1933年的「羅馬公約」,1944年「民航芝加哥公約」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防止劫持航空器,國際油價污染損害1969民事責任公約「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這兩種理論是不完善的,即使是在存在嚴重的缺陷或問題。絕對豁免權,限制豁免是不可靠的。特別是,理論在國際法上國家主權及其財產豁免,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並促進和維持正常的國際交往的原則,建立絕對的豁免權。然而,傳統的絕對豁免理論的需要要克服很多的缺點和不足之處:首先,該理論的科學性的字眼絕對豁免權。國家及其財產在外國享有「絕對的」豁免,太絕對國家豁免為原則的國際法律,允許合理的例外;其次,絕對豁免權的國有公司,企業享有國家豁免權的主體也偏向。這些頑固地堅持絕對豁免理論是不科學的,過時的。限制豁免理論不僅從理論上講,沒有根據的,並在實踐中是非常有害的:第一,國家主權的原則背道而馳的限制性豁免理論,忽略了國外的主權和尊嚴,更容易受到外國的抗議和報復,從而影響了正常的國際關系和破壞國際和平,二,限制豁免的主權和非主權行為劃分的的理論不科學的行為,和標準的分類的問題,在實踐中造成了極大的混亂,帶來勒索和濫用上訴風的,因此, ,國家豁免的理論必須是完美的。
我們的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和實踐
中國,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大國,在國際事務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執行政策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和實踐,更吸引了全世界的重視和關注。
從理論上說,在「文革」中的國際司法判例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權是不足夠的重視,缺乏廣泛的研究,我們的國際判例法的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權,大量的研究工作,發表了許多文章和著作。自1979年以來,湖廣鐵路債券案有其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1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的內部狀態,這直接來自於國家的特殊法律地位的原則是主權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兩個國家由於特殊的法律地位的個人免稅額,也包括國有資產的豁免屬物。分為司法管轄豁免權,法律程序的豁免和執行豁免的豁免,本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企業做不享有豁免權; 3。取消排除或限制的豁免,獲得了一致的批評,但在同一時間,學者幾乎所有的,絕對的豁免權理論在實踐中已經越來越多的國家放棄了,尤其是在當代國參與在國際民事和商事活動的日益頻繁的情況下,從一個國家自己的利益的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不能使用。[11]
在實踐中,中國政府一貫主張的管轄豁免國家及其財產,並堅持國家主權豁免的原則,反對他國肆意破壞國家主權豁免原則的做法,並倡導當事人之間達成一個國際協議,以消除問題上的不同立場國家在有關國家的豁免權。一方面,主張,並堅持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它的行為,當然,享有的豁免權和財產,經同意,沒有任何外來的庭審中,在1949年的航飛機的情況下, ,1950年劉永好號「油輪的情況下,1953年的威爾??斯法哥銀行存款的情況下,195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貝克曼訴案件,在煙火的情況下,1979年,1979年,湖廣鐵路債券案於1989年光華寮視屬何情況而定,我們的政府表明的嚴正立場。另一方面,中國法院將不被接受起訴外國國家和政府的情況下。但是,中國從來沒有說明絕對主權豁免。堅持國家主權原則和國家主權豁免的前提下,根據正常的經濟交流的需要,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協議或其他形式的具體案件或某些事項放棄豁免權原則。我們的代表在聲明中由第六委員會第39屆聯大的報告,黃嘉華國際法律委員會,「在過去的,正如我們已經說過很多次,從來沒有所謂的絕對國家豁免,因為國家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同意自願接受外國法院的管轄,或因為雙方同意採取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司法解決,而不需要「[12]。與此同時,中國主張國家豁免的范圍的國有及國有財產的行為。我們嚴格區分國有及國有財產的行為與國有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私人行為和財產是不利於後者的國家,在國外享有司法豁免權,不需要。
另外的立法實踐和條約實踐中,同樣的性能,我們要求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外交實踐。目前,在具體的立法的國家和他們的財產沒有特殊的豁免,但提供的法律原則,如第239的民事程序法,人民共和國的中國,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外交特權和豁免的比爾「4,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的基本立場和主張,。條約」的做法,而堅持國家豁免原則??,承認,國家可以自願地放棄其豁免權,並想這樣一個豁免,以將奠定在該條約為基礎的國家的同意是可取的,如1958年的中蘇的商業和航海條約及配件有類似規定。此外,我們簽署或加入的國際公約,如1975年參與參加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79年至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1980年,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定國家豁免公約」,中國也是適用的。
新國際秩序豁免國家及其財產管轄下的理論的完美
交替之際的舊格局,未來的世界裡,去,應該建立什麼樣的國際新秩序,關繫到未來的世界和人類的命運,但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世界各國人民都渴望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新秩序。基於歷史經驗和現實,我們主張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和平,穩定,公正,合理的國際新秩序。這個新秩序,包括一個新的政治秩序和經濟秩序,兩者密切相關,相輔相成的整體,在新的國際秩序的核心應該是所有國家的平等一員,不分大小,強弱,貧富,都是獨立的,是國際社會的。的基本內容的國際新秩序,包括:在全國擁有的權利以獨立選擇自己的社會,政治,經濟系統和路徑根據本國國情,任何國??家,特別是發展中是一個大國,不得干涉其他國家的內部事務,不應自己的價值觀,意識形態和發展模式對其他國家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任何國家不得不被任何借口侵略或吞並他國的領土,國際糾紛通過和平談判應該是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反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反對的結算國際爭端的戰爭,國際關系可能不被壓力大,是小,強欺弱,富人欺負的可憐,國際事務應該是世界平等參與協商解決可以不成為的壟斷的一個或少數幾個大國,任何一個國家應不尋求推強權政治4,改變舊的國際經濟關系,將其替換為一個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等價交換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建立一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不能脫離適當的法律原則,規則和普遍適用的形成。改善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必然要推動建立一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理論在實踐中的絕對豁免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放棄了,特別是在現代國家參加國際民事和商事活動已變得更加頻繁的情況下,從一個國家的國際經濟交流自己的利益之間的發展,和它是不採用。此外,在實踐中,一個的黨國家限制豁免原則,他們認為不應該的行為或物業管轄的豁免,而其他國家,自己還忽略了實際的原則,堅持絕對豁免權,放棄彼此的國家相應的行為或該財產的管轄范圍,顯然是幾乎出了繭[13]。的限制性豁免權理論,刪除的豁免理論和批評是一致的。因此,國際法學者主張放棄的點查看的絕對豁免權,取而代之的是以下的措辭:國家及其財產在國際民事訴訟中享有司法豁免權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只有堅持這一原則,可以幫助保證正常,平等,互利,主權國家之間的交流。然而,這並不是說,堅持這個原則在民事活動中,可以通過條約,協議或合同,自願放棄,獲得不同的觀點和實踐兩個派系之間的妥協和調和[14],或者主張被遺棄的國家的原則,互惠的基礎上,決定是否給予豁免的管轄[15]的一個特定海外國家在條約或其他協議的情況下。
國際法律學者已經注意到了應對的司法管轄豁免的國家及其財產的理論是完美的,為了適應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需要。至於如何改善,但由於缺乏深入的研究,也沒有提供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筆者試談一些粗略的看法的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的完美。
必須完全克服的缺陷的絕對豁免的理論,並完全否定的限制免疫理論,雕刻出需要滿足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和世界的根本利益的,並可以被普遍接受的國際社會為解決國家管轄豁免的新途徑。
2。堅持的原則查看來自世界各地的做法,無論是實施的社會主義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的絕對豁免權,或西方發達國家實施限制的豁免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國家主權豁免。 ,主權國家享有豁免權作為國際法的一個原則問題,而不是例外。提高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你一定要堅持國家主權豁免的原則,這是根本的位置和出發點,我們解決這個問題。
3。制定的國家豁免權的國際公約「。實踐證明,共同的談判是一種有效的方式,在現代國際社會達成共識,消除分歧,解決爭端和的問題。世界應該堅持的原則,國家主權豁免的基礎上,在平等的基礎上相互尊重,協商的精神,實事求是,求同存異共謀「,以務實的態度,充分協商,尋求各方共識,協議,可以接受,以便制定國家豁免的國際公約,以協調世界代表的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權,並使其收斂。國際公約國同意,自願進入或參與,反映各方的意志,明確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已穩定的規范性和約束力,不僅有利於操作和有關國家之間的國家管轄豁免制度及其財產的問題,而且還有助於防止和避免此類糾紛的產生。因此,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國際條約作為世界上的調整,國家免疫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規范的,必須是「公約」的目標,國家的基本原則,權利和義務方面,國家主權豁免和程序,解決爭端的辦法和程序,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的規定。

註:
[1] [2]黃進:國家免疫反應的研究,中國大學的政治學和法律出版社,1987年4?5,2。
[3] [14]倪征燠熱:「關於國家豁免的理論與實踐」,載於1983年國際法年鑒「6,29。
[4] [11]李雙元主編的「國際私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459463?464。
[5]海德:「國際法」(1947年),第1卷,813?814。
〔6 - 府學理念:「國際法教程,警察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196頁。
[7]亨金沙克特:1980年版的國際法案例與材料」, 491至493。
[8]黃進:「在理論的極限狀態豁免權」,載「中國國際法年鑒」,1986年,279。
[9]韓正:國際私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年, 134。
[10]美國國務院公報,1952年,26,984。
[12]「中國國際法年鑒,1985年,643。
[13]黎則銳:國家豁免的前瞻性審查「上載」中國年鑒「國際法」,1986年,250?251。
[15]李雙元主編的「國際私法(沖突的文件) ,武漢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313頁至315頁。

原江海 - 1996年

Ⅶ 通過司法考試考注會可以免考稅法經濟法嗎

不可以,注冊會計師免試條件如下:

注冊會計師免試條件:
1.免試規定
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包括學校及科研單位中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者),可以申請免試一門專長科目。申請者應填寫《201X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免試申請表》,並向報名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提交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經地方考試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審核確定並報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試委員會)核准後,方可免試。
2.豁免規定
(一)內地與香港部分注會考試互免
根據最新文件:取得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全科合格證的人員在報名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時可以申請豁免會計、審計和財務成本管理三個科目;參加內地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並全科合格的人員,在報名應考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專業資格課程時,可以豁免「財務管理」和「審計和資訊管理」「財務匯報」三個單元科目.
(二)中國CPA可豁免美國CMA/CFM證書PART-1考試
國際著名的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協會IMA也於2005年年初,豁免中國CPA參加該協會的CMA(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和CFM(美國注冊財務管理師)證書的PART-1考試。中國CPA可以免考CMA、CFM的PART-1。
(三)中國CPA與ICAEW的ACA考試互免
2008年1月9日,中注協與英格蘭及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協會(ICAEW)簽署考試互免協議。根據協議,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並取得全科合格的中注協會員報名參加ICAEW的ACA考試時,可以豁免會計、鑒證、公司和財務、法律、管理信息、稅收原理、審計與鑒證、稅法、財務會計等9個科目的考試;通過ACA考試的ICAEW會員在報名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時,可以豁免財務成本管理和審計等兩個科目的考試。

Ⅷ 《經濟法》 壟斷的種類及表現形式有哪些

壟斷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可以從不同角度對壟斷作不同分類。
(一)依具體組織形式劃分
依據經濟壟斷的具體組織形式,可以將壟斷分為短期價格協定、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組織形式的壟斷。
短期價格協定是壟斷組織的最簡單形式,大企業之間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共同控制某類商品價格,從而獲取高額利潤的壟斷形式。這種壟斷不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
卡特爾(Cartel)是指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在劃分市場、規定商品產量、確定商品價格等一個或幾個方面達成協議而形成的壟斷性聯合。卡特爾的各成員企業在生產、銷售、財務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獨立。根據協議的內容,可以將卡特爾分為:規定銷售條件的卡特爾、規定銷售范圍的卡特爾、限定產量的卡特爾、分配利潤的卡特爾等。卡特爾成立時,一般都要簽訂正式的書面協議,並有成員企業選出委員會,監督協議的執行並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點在於比短期價格協定的內容更廣,也較為穩定。
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產部門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壟斷利潤,通過簽訂協議,共同采購原料和銷售商品,而形成的壟斷性聯合。參加辛迪加的企業在生產和法律上仍保持獨立,但在購銷領域已失去獨立地位,所有購銷業務均由辛迪加的總辦事機構統一辦理,參加辛迪加的企業不再與市場直接發生聯系,很難脫離辛迪加的約束,因而它比卡特爾更集中,更具有穩定性。
托拉斯(Trust)是壟斷組織的一種高級形式,通常指生產同類商品或在生產上有密切聯系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從生產到銷售全面合並,而形成的壟斷聯合。托拉斯的參加者本身雖然是獨立的企業,但在法律上和產銷上均失去獨立性,由托拉斯董事會集中掌握全部業務和財務活動。原來的企業成為托拉斯的股東,按股權分配利潤。托拉斯組織具有全部聯合公司或集團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種比卡特爾和辛迪加更高級的壟斷形式,具有相當的緊密性和穩定性。
康采恩(Konzem)是分屬於不同部門的企業,以實力最為雄厚的企業為核心而結成的壟斷聯合,是一種高級而復雜的壟斷組織。這種壟斷組織的參加者並不限於某一行業或某一生產部門的企業,生產、服務、運輸、金融等不同部門的企業均可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康采恩是比卡特爾、辛迪加和托拉斯更為高級的壟斷組織形式,是工業壟斷資本和銀行壟斷資本相融合的產物。
其他組織形式的壟斷主要指混合聯合公司(Conglomerate)、聯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國際卡特爾、國際辛迪加、國際托拉斯在內的國際壟斷組織等。
(二)依發生的地域劃分
依據壟斷發生的地域范圍,可以將壟斷分為國內壟斷和國際壟斷。
國內壟斷是指僅在一國境內發生作用的壟斷。傳統的反壟斷法主要對國內壟斷進行規制,但是隨著各國經濟的相互融合、經濟全球化不斷的發展,跨國公司、多國公司等壟斷組織相繼產生,原本局限於一國境內的壟斷逐漸威脅到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引起了學者們的關注。國際壟斷是指在國際范圍內的商品、資本、勞務、技術交易過程中,所形成的超越一國國界的壟斷。
(三)依立法的取向劃分
依據立法的取向,可以將壟斷分為合法壟斷和非法壟斷。
合法壟斷是國家為了特定目的,如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宏觀經濟協調發展,在反壟斷法中明確規定,經有關反壟斷主管機構許可而豁免的壟斷。通常規定於各國反壟斷法的除外條款之中,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對某些特定部門壟斷行為的豁免。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公用事業,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鐵路等部門;與國計民生有關的經濟部門,如銀行和保險業等;某些自然資源開采業,如石油、煤炭等;國家指定專營行業;關系國民經濟發展的某些重要原材料生產和關系國家安全的國防科研領域。二是在特定時期、特定情況下,對某些壟斷行為的豁免。如行使知識產權權利的行為、經反壟斷主管機構許可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等。
非法壟斷是指除合法壟斷之外,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應該注意的是,合法壟斷與非法壟斷之間並沒有絕對界限。合法壟斷也有可能發展為非法壟斷。例如,上述公用事業屬於合法壟斷,而一旦公用企業濫用其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就會發展為非法壟斷。此外,在一定時期被認為是合法壟斷的,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也可能被認定為需要適度競爭,從而應防止非法壟斷。如過去被籠統認定為需要自然壟斷的公用事業,現有人認為僅能在網路設施上允許壟斷,而在經營上則應建立競爭結構。又如,銀行和保險業,隨著向社會資本開放,必將引入競爭,非法壟斷應受規制。
(四)依產生的原因劃分
依據壟斷產生的原因,可以將壟斷分為經濟壟斷、自然壟斷、國家壟斷、權利壟斷和行政壟斷。
經濟壟斷是指市場主體憑借經濟優勢,排斥或限制競爭的行為,包括濫用經濟優勢和聯合限制競爭兩種形式。
自然壟斷產生於某一產品或服務由一個廠商提供比多個廠商共同提供產品或服務成本低的情形,我國的電力、電信、鐵路、供氣等行業都屬於自然壟斷行業。由於自然壟斷的形成不是主要靠行政權力推動,也可以說自然壟斷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經濟壟斷。
國家壟斷是指國家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或促進社會整體利益,依法對特定領域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排他性控制。對於關系國計民生或國家安全的事業,許多國家都以特別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實行中央政府專營,例如,郵政、槍支彈葯、黃金等產品與服務。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國家也可能對特定領域實行專營,例如中國古代的「鹽鐵專賣」,現代的煙草專賣等。
權利壟斷是知識產權法所賦予的壟斷,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其權利人在一定時間內、在一定區域內享有一定排除他人參與競爭的合法權利。
行政壟斷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的經濟行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政府職能部門憑借行政權力排斥、限制或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包括地區壟斷、行業壟斷、強制聯合、行政強制交易行為等形式。
在一般情況下,自然壟斷、國家壟斷和權利壟斷屬於合法壟斷,而經濟壟斷和行政壟斷屬於非法壟斷。
(五)依市場結構劃分
依據市場結構的情況,可以將經濟性壟斷分為獨占壟斷、寡頭壟斷和聯合壟斷。
獨占壟斷是指一家企業對整個行業的生產、銷售進行完全排他性控制,簡言之,在該行業,只有一家企業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不存在任何競爭。獨占壟斷也被稱為完全壟斷。
寡頭壟斷是指在特定市場上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家企業生產、銷售某種特定的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每個企業都在市場上佔有一定的份額,都能對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實施一定排他性控制,不過,這些企業之間又存在一定的競爭。
聯合壟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通過明示、默示限制競爭協議或共同一致的行為,聯合控制某一產業的生產或銷售。它是壟斷競爭的重要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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