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法基礎應該怎樣學
一科初級經濟法,主要是稅法,稅務稅種稅率方面的,在日常工作是常用的,需要理解並熟記。中間的幾章比較重要,比如流轉稅,增值稅,所得稅等,容易出綜合題
第一,要認真地看書,在看書的時候,不要想其他的,要提高學習效率。
看書後就要做這章的題,幾天後再重復一遍。
第二,要在理解的基礎上記憶,搞清哪章哪節有什麼內容,
在大腦里有個分支概念。
第三,復習完後要做模擬卷,多做幾張,找出不足的地方祝你順利通過
❷ 經濟法著作有那些
《財稅法疏議〈經濟法精品著作系列叢書〉》所屬分類
作 者: 張守文
出 版 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 : 730108867
原 價: ¥30
《論經濟法的形式理性》所屬分類
作 者: 岳彩申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
ISBN : 750365297
原 價: ¥22
《經濟法實質化研究》
作者:葉明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750365830
原價: $18
中國經濟法學史研究
作者:肖江平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2年10月
經濟法概論--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定教材
作 者:楊紫(火亘) 徐傑
出 版 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 :730102544
原 價:¥23
經濟法理論與范疇的解析
作者:王全興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ISBN :780185019
原價:$25
《經濟法理念與范疇的解析》
【作 者】單飛躍著
【叢書名】當代經濟法文叢
【形態項】 344 ; 21cm
【讀秀號】000001286554
【出版項】 中國檢察出版社 , 2002
【ISBN號】 7-80185-019-X / D912.290.1
❸ 經濟法概論的計算題,需要詳細過程,謝謝
工資部分: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每月收入額—2000)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5000-2000)x25%—1375
=4375元
房屋轉讓部分: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
=(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稅費)x20%
=(500000-350000)x20% 【此題中未考慮稅的問題】
=30000元
紅利部分: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
=每次收入額x20%
=5600x20%
=1120元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375+30000+1120=35495元
❹ 《經濟法》問題
1
(一)二者保全的權利內容不同
關於預告登記制度所保全的請求權的范圍,設有該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均有明確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883條第一款規定:為保全目的在於轉讓或廢止一項土地上的物權的請求權,或土地上負擔的物權請求權,或變更這些物權的內容或其順位的請求權,得在土地登記簿中為預告登記。被保全的請求權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時,也准許為預告登記。我國台灣地區「土地登記規則」第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為預告登記:(1)為保全關於土地權利轉移、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2)為保全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之變更之請求權,預告登記於附有條件或將來之請求權,亦得為之。」由此可見,一般而言,可被預告登記保全的請求權包括:以物權的設定、轉移、變更或消滅為內容的(債權)請求權;附有始期、停止條件或者其他可於將來確定的有關物權變動的債權請求權。當然在日本民法上,其假登記所保全的范圍還包括物權。
而異議登記在於保全經登記不動產物權的登記請求權,德國民法稱之為登記訂正請求權。查《德國民法典》第 899條可知異議登記為更正登記之輔助,二者所保全的均為登記訂正請求權。一般而言,其發生之情形有二:(1)登記之塗銷,指物權之合意不存在、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2)登記之更正,指登記人員錯誤為登記或塗銷的情形。[15]
(二)二者的效力不同
首先,在保全權利上的不同。二者在保全權利的內容上的差別,已如上述,此處只涉及保全權利效力上的不同。關於預告登記保全權利之效力,在立法例上有幾種選擇,如禁止其後的登記、禁止登記名義人再為處分或採取相對無效主義。[16]但就目前設有預告登記制度的國家和地區而言,為兼顧當事人的利益,保持目的和手段的平衡,一般不採取禁止處分或禁止登記主義,而奉行處分相對無效之原則。即在預告登記後,就不動產權利,義務人仍得為處分。只是在預告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之間,在妨害預告登記權利人請求權的范圍內,義務人的處分行為無效。因此,如果預告登記權利人的請求權不存在或其請求權嗣後消滅,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對義務人的處分表示同意,那麼義務人對第三人的處分行為便絕對地有效。對此,《德國民法典》第883條第2款規定:在對土地或權利為預告登記後所為的處分,在妨害前項請求權的全部或一部的限度內無效。「而與此有所差別的是,在經過異議登記之後,雖然土地權利人仍得處分其權利,且如與異議登記所保全的權利相抵觸者,則在抵觸的范圍內其處分行為也為無效,但這種無效是有條件的,即必須說明其登記原因(除非異議登記的申請是經利害關系人同意的),反之,則屬有效。而前述預告登記沒有這種要求。
其次,在保全順位效力上的差別。預告登記的效力不僅在於其能保全請求權這種實體權利,其效力還體現為能保全該請求權的順位。《德國民法典》第883條第3款規定:「以轉讓某項權利為請求權的標的時,該項權利的順位按預告登記的日期加以確定。」結合本條規定,就預告登記自身性質而言,它本身並無獨立的效力,而是與本登記的效力共進退。如果只有預告登記而沒有本登記,則預告登記就沒有任何意義。但預告登記在依賴本登記的同時,也完善了本登記的效力,由預告登記所保全的權利的順位可以在日後的本登記中繼續有效。如甲就其不動產為乙設定抵押權,乙在接受抵押權設定的預告登記後,甲又將該不動產為丙設定抵押權,而丙又在乙之前完成了抵押權設定的本登記,當乙根據預告登記而做成本登記時,其本登記的順位優先於丙,其效力視為在預告登記做成之時就已發生。而對於異議登記,則不存在保全順位的問題。具體而言,在異議登記之下,如果異議為正當,則說明異議登記的權利人應該是真實的權利人,那麼他作為真實權利人的地位就是客觀存在的,而不需要異議登記將其保全,即使基於此種正當的異議,會有更正登記的做成,那也只是對真實權利的重新確認,而不是保全。如果異議不正當,則本登記的公信力不受任何阻斷,異議登記也就不發生任何效力,更談不上保全效力。不過,在上述分析中,這種異議的正當性判斷應由誰作出,德國法未作出明確規定,現有資料也失之闕如。但由於異議登記為更正登記的輔助手段,目的在於避免為更正登記前因登記的公信力而使異議登記權利人受損害,而更正登記須徵得登記名義人之同意進行,若登記名義人同意,自然異議登記視為正當;若登記名義人不為同意,異議登記權利人可請求法院判決其為同意, [17]此時,自然由法院來判定異議登記的正當性。此外,異議登記還可中止登記取得時效的進行(《德國民法典》第900條第1項)。[18]
第三,有無預警效力不同。因為預告登記有權利保全和順位保全的效力,因此,第三人不得無視預告登記的存在,預告登記在本登記之前對於第三人有預告的意義。第三人應通過預告登記認識到預告登記權利人日後為本登記的可能性,從而不為妨害預告登記所保全的權利(或權利順位)之行為,而且,第三人也不能以不知預告登記為由為善意之抗辯。日本學者將預告登記的此項效力稱為「警告的效力」。[19]而對於異議登記來說,由於它自身沒有公信力,即使第三人根據異議登記相信異議登記權利人為真權利人,也不會受到公信力的保護,因此,異議登記沒有所謂預警的效力。
第四,有無破產保護效力不同。[20]預告登記具有破產保護的效力,基於該效力,預告登記的請求權不僅可以對抗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和其他物權人以保證請求權人取得物權,而且還可以在不動產物權人陷於破產時對抗其他債權人,從而使預告登記所保全的請求權得以實現。[21]對此,《德國破產法》第24條有規定:「為保全破產人的土地權利,或破產人所為登記的權利讓與、消滅,或權利內容、順位變更請求權,在登記簿內記入預告登記時,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得請求履行。」可見,預告登記還有在相對人陷於破產,但請求權的履行期限尚未到來或履行條件並未成就時,排斥他人而保障請求權發生指定的效果。這一效力同樣適用於相對人死亡、其財產納入繼承程序的情形,即繼承人不得以繼承為緣由要求滌除預告登記。[22]而在異議登記之下,如果異議為正當,則異議登記權利人為真權利人,那麼在破產程序中,他直接享有取回權,其效力要比預告登記的破產保護效力積極得多。因為取回權有直接取回的主動的效力,而預告登記的破產保護效力僅有消極被動的對抗效力,權利人不得因預告登記而將所涉不動產徑行取回。如果異議為不正當,則它不會產生任何效力,更遑論破產保護效力。
最後,有無公信力不同。所謂公信,主要適用於不動產的交易。它是指一旦當事人變更物權時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了公示(對於不動產而言,登記是其公示方式),則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事實上並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對於信賴該物權的存在並已從事了物權的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該物權為真實時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23]對於預告登記而言,它正是有這種公信的效力。當預告登記做成之後,任何第三人都可信賴此登記所顯示的權利狀態為真實,從而相信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日後可能通過本登記成為真正的物權人,即使第三人不知預告登記的事實,也不能動搖其公信力,此時,他也不能以此為由進行善意之抗辯。而異議登記之不具有公信力,上文已多有涉及,於此不贅。
(三)推進程序有所不同
就預告登記而言,如何推進到本登記,應區分兩種情形:其一,依預告登記而受保全的請求權,如果沒有義務人的中間處分,預告登記權利人需要為本登記時,須經義務人的協助而完成。如果義務人不肯協助,預告登記權利人得經由訴訟令其協助,而後基於判決為之。[24]由於預告登記並不影響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的限制和效力,預告登記於原則上與該請求權同其命運。如果請求權附有抗辯權,在請求前項同意之訴時,義務人得援引這些抗辯;其二,預告登記後,義務人將不動產復讓與第三人而害及預告登記權利人的請求權時,對於預告登記權利人的關系,應為無效,自不待言。然而,預告登記權利人應如何主張該處分無效,而實現請求權呢?根據德國法律,在必要的時候,預告登記權利人可通過訴訟請求獲得本登記的第三人同意,將預告登記義務人復登記為所有人。而且,對預告登記義務人請求為權利轉移(本登記)之訴訟和對第三人請求為同意之訴,既可以一訴合並解決,也可以分別提起。由此可見,一般而言,在推進至本登記的程序上,預告登記權利人應取得利害關系人之承諾書始可為之。而在異議登記之下,如果異議登記是有理由的,即異議為正當,則異議登記權利人可直接申請塗銷無效之登記並申請更正登記,此時,無須徵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而如果異議是不正當的,異議登記本身不起任何效力,也就不存在推進到本登記的問題了
2
(!)要約 是甲廠希望和乙大學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新要約 變更了標的物 屬實質性變更
(3)雙方均沒有違約 因為合同沒有成立。乙大學附條件地接受甲廠的要約,是一種新要約而非承諾
❺ 怎樣才能學好經濟法基礎
由於會計證的取消,促使更多的人躋身於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大軍中,勢必會導致財會行業的競爭越來越激烈。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很多人都是第一次報考,很多同學反映翻翻經濟法基礎教材感覺頭都大了,不知道該怎麼去學習。經濟法基礎該怎麼學,感覺有點方.......下面譽兒就來跟大傢具體分析一下如何高效備考經濟法基礎。
3、切忌死記硬背,要善於歸納比較,學會融會貫通。每個法規均有其特點,比如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托收承付等幾種結算方式,應當明確結出結算地域范圍、結算金額、付款期限、是否可背書等方面的差別。為了避免前後混淆,理解後要進行一套系統地比較分析記憶。
怎樣才能學好經濟法基礎?通過譽兒的講解和分析,相信大家應該有個清晰的思路了吧,更多考試內容請繼續關注譽財會計教育。
❻ 請教經濟法幾道題
1、選AC。因為BD不是民事責任形式,而是行政處罰種類。
2、選AC。B項不是它的職責,而D項會議記錄需要董事簽名
3、選ABCD。物權法第184條
4、選ABCD。負擔費用不明確的,按合同有關條款確定,條款無法確定按交易習慣,沒有交易習慣。雙方協議補充,不能協議補充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5、選BD。此處交貨的以及貨幣接收方都是賣方出
❼ 經濟法的現實案例,大家幫忙探討一下!(2)
:佛山市南海區安耐信電熱製品有限公司、何厚平、在二審期間答辯認為:1、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理由。2、產品的加工在上訴人廠、所地:佛山市南海區獅山獅北銀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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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永漢與{公司0}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6)佛中法民一終字第44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鄧永漢,男,1947年6月18日出生,漢族,住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小塘興業街威業樓501室。是原佛山市南海金域域五金廠個人獨資企業業主。 委託代理人郭艷芳、林剛鋒,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公司0},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何1X},經理。 上訴人鄧永漢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2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5年9月5日,原告{公司0}的法定代表人{何1X}與被告鄧永漢個人獨資開辦的佛山市南海金域域五金廠(以下簡稱金域域五金廠,該廠已於2005年10月11日注銷)的員工楊彪通過電話協商,達成了由原告將發熱盤交予被告進行加工(砂光)業務,並約定由金域域五金廠將已加工好的發熱盤直接送往佛山市科斯威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斯威公司),雙方以該公司簽收的發熱盤為結算依據。同年11月16日,原告與金域域五金廠的員工楊彪經核對,確定金域域五金廠共收取了原告29517個發熱盤,並將其中的22533個進行加工(砂光)後交予科斯威公司,由於有2455個發熱盤因存在質量問題不合格而退回金域域五金廠,尚有6984個發熱盤未加工而留存在金域域五金廠內。經雙方確認,原告應給付金域域五金廠的加工費為21533元,該款由原告委託匯基(香港)實業有限公司匯給金域(中國)興業有限公司代表金域域五金廠收取。為此,雙方簽訂了一份《申請先行代付貨款的報告》,但該報告並未得到履行,金域域五金廠因已注銷且需遷廠,在雙方約定的60天付款期限屆滿的前後,經被告催促原告付款未果的情況下,金域域五金廠先後兩次將留在其廠內的發熱盤9439個變賣,變賣所得款由金域域五金廠收取。後原告向金域域五金廠索要發熱盤未果,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獅山派出所報警,經該所調查認為該案屬經濟糾紛而未作立案偵查,原告遂以被告變賣其發熱盤造成經濟損失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交付給金域域五金廠加工(砂光)的發熱盤是由一件物料盤、一塊鋁板、一隻發熱管組成,其中物料盤(不銹鋼盤)、鋁板由科斯威公司提供,發熱管由原告提供並負責焊接在發熱盤上,後再交予金域域五金廠進行加工。雙方約定加工費為1元/只,付款時間為60天,原告開具給科斯威公司的《廣東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熱盤結算單價為6.20元/只(含稅)。 原審判決認為:原告與金域域五金廠之間的加工行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有權收回加工物並應支付加工款予金域域五金廠,金域域五金廠有完成加工工作交付加工物予原告的義務。被告在庭審中雖然否認與原告存在發熱盤的加工業務,辯稱楊彪已於2005年7月10日辭職離廠,其在外的一切業務活動往來與本廠無關,故之後楊彪與原告發生的加工業務應認定為楊彪個人行為,應由楊彪個人承擔的主張,經原審法院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獅山派出所調取的證據材料,並經雙方質證,原審法院認為可以認定與原告洽談、送貨、收貨、退貨及確定加工費等業務往來的人即楊彪是金域域五金廠聘請的員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楊彪與原告達成的加工發熱盤的合同業務,應視為其代表金域域五金廠所為的職務行為,其法律後果應由金域域五金廠承擔,現該廠經佛山市南海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銷,同樣依照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由其開辦人即被告鄧永漢承擔償還責任。關於原告訴稱由科斯威公司曾於2005年9月23日、11月2日將不合格的1071個、1384個發熱盤退回金域域五金廠,並出具由科斯威公司提供的第0509214號、0509051號《退料單》作為依據。被告卻認為該證據是科斯威公司單方面出具的,並無被告聘請的員工簽名作確認,故被告予以否認。原告舉證由科斯威公司提供的上述兩張《退料單》,雖然沒有被告的有關員工簽名簽收,但從楊彪在獅山派出所的詢問筆錄材料中,楊彪承認曾收到科斯威公司將不合格的發熱盤退回給金域域五金廠的事實,因此,上述材料可相互印證,認定金域域五金廠確實收取了由科斯威公司退回的2455個不合格發熱盤的事實,被告並將該部分發熱盤一並變賣,故原告對此訴請,原審法院予以支持。金域域五金廠雖然與原告約定加工費的支付期限為60天,在付款期限屆滿後,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付款未果的情況下,其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對加工物行使留置權,但法律並未賦予其變賣加工物的權利,故金域域五金廠將留在廠內的加工物(發熱盤)予以變賣以抵償原告所欠的加工費,於法無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被告因變賣發熱盤而造成其經濟損失的主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原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楊彪作為金域域五金廠的員工,於2005年11月16日與原告核實確定留存的發熱盤6984個、加工費21533元以及本案所查明因不合格而退回給金域域五金廠收取的發熱盤2455個,可作為認定雙方加工物(發熱盤)損失及應付加工費的依據。原告認為被告變賣的發熱盤單價為16.50元,其計算方式為其中物料盤(不銹鋼盤)8.8元/只、鋁板2.5元/只、發熱管(含焊接加工)6.2元/只,但因物料盤、鋁板是由科斯威公司提供給原告的,其所有權非屬原告,因科斯威公司並未主張,也沒有授權予原告,因此被告變賣發熱盤而造成原告的損失僅為其負責提供並焊接加工的發熱管,其與科斯威公司結算的單價為6.2元/只,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該單價可作為認定被告變賣原告發熱盤而造成原告損失的核價依據,故原審法院對原告的發熱盤單價計算方式不予採信,應以《廣東省增值稅發票》(NO:00382910)上記載的單價為准。據此,原審法院確認原告的損失為58521.80元(9439個×6.2元/只),但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是9339個,原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即原告的損失為57901.80元(9339個×6.2元/只),扣除原告應付給被告的加工費21533元,被告應賠償原告的損失為36368.80元,對於原告訴請超出部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一、被告鄧永漢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公司0}損失36368.8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4190元、財產保全費1170元,兩項合計5360元,由原告{公司0}負擔3510元,被告鄧永漢負擔1850元。 上訴人鄧永漢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上訴人無須就楊彪的行為承擔責任。1、楊彪與被上訴人進行業務往來時已經不是上訴人的員工。本案中,楊彪於2005年7月10日向上訴人提出辭職並得到批准,上訴人亦進行了通告。因此,楊彪在2005年7月10日後已經不是上訴人的員工,楊彪無權代表被上訴人進行任何商業活動。如果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在原審提交的楊彪的《辭工書》和《通告》有異議,可對簽字進行鑒定,或提出反駁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的規定,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上訴人的證據理應予以採信,不能僅僅是一方提出異議,法院就不予以採信。因此,原審對上訴人提供的上述證據不予採信不當。 2、楊彪的行為未構成表見代理。本案中,楊彪作為上訴人員工時,並未與被上訴人有任何業務往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前亦未有任何業務往來。因此,被上訴人只憑著楊彪的名片就相信楊彪當時是上訴人員工並且相信楊彪有代理權是不合理的。被上訴人在業務往來時未盡到謹慎責任,在送貨單等單據上並未有上訴人企業的印章的情況下,與楊彪進行業務往來,其損失與上訴人無關。3、被上訴人當時並未認為楊彪是上訴人企業的員工。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申請先行代付貨款的報告》顯示,被上訴人委託金域(中國)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域公司)南海辦事處為其加工產品,楊彪亦在上面簽字。因此,本案的事實是被上訴人以為楊彪是金域公司南海辦事處的員工(或說楊彪以金域公司南海辦事處員工的名義與被上訴人往來)並與其進行了一系列的業務往來,這樣才有了報告的存在。而金域公司是否真實存在,並不影響當時被上訴人是認為在與金域公司南海辦事處而不是上訴人進行業務往來的事實。二、關於法院調取的四份證詞證明的問題。楊彪等均在證詞中說明,涉案業務與上訴人無關。而上訴人在證詞中認可楊彪是其員工,主要是基於楊彪在上訴人企業里工作了三年多,在當時的語境下,上訴人不可能說楊彪不是其員工,而只能說楊彪是其員工。楊彪的證詞只能證明其確實與被上訴人業務往來的事實。但楊彪當時是否仍是上訴人企業的員工,是否為上訴人企業進行業務往來的問題,由於楊彪是本案利害關系人,因此該問題須結合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認定。因此,原審依據四份證人證言認可被上訴人原審時所提供的證據是錯誤的。上訴人對楊彪的筆錄及{何1X}的筆錄的內容均有異議,用利害關系人的且真實性未經確認的證詞證明被上訴人的舉證的真實性是不合理的。綜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在2X}、{上3X}、{廠4}里兩三個月,並不是一個短的時間,產品的量接近四萬,也不是一個小數目,不能說一句不知道,就可以了事的。 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原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楊彪是否代表上訴人廠與被上訴人達成加工發熱盤的合同業務。從上訴人本人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來看,其已經自認楊彪的業務行為系代表其廠,其陳述與楊彪、上訴人員工丁旭光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亦是相吻合的。上訴人辯稱當時是出於恐慌,才作如此的陳述,且自己是因為被上訴人的多次吵鬧,才得知事情的經過,但並未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本院對上訴人的辯稱不予採納。雖然上訴人提交了有「楊彪」簽名的《辭工書》及上訴人廠關於楊彪辭職的《通告》,但該《辭工書》與楊彪本人及上訴人在公安機關的陳述相矛盾,至於《通告》上訴人亦未證明其內容已經為被上訴人所知曉,但仍不足以推翻上訴人在公安機關所作的自述,因此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採納。即使楊彪之前的行為屬無權代理,但上訴人亦已知曉,並與被上訴人協商付款事宜,其行為屬對楊彪代理行為的追認。結合上述事實,本院認定楊彪是代表上訴人廠與被上訴人達成加工發熱盤的合同業務,而該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上訴人廠來承擔。上訴人作為個人獨資企業金域域五金廠的法定登記投資人,理應為該廠的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上訴人辯稱自己只是掛名投資人,並未實際管理工廠,但由於上訴人在工商登記部門的登記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其內部的工作安排並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對於上訴人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4190元,由上訴人鄧永漢負擔。
❽ 經濟法案例分析2
營業執照領取之日,為公司成立之日。就該題,不存在公司事實成立的問題。
雖然協專議屬中未約定注冊登記時間,但在一方數次催促的情況下,仍不辦,使的該協議目的無法實現。
因此,船務公司可給該公司一定時間要求其立刻辦理注冊登記,或直接至法院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理由是,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不存在抽回出資,該公司還未成立。
❾ 經濟法體系的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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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經濟法律應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對經濟立法、經濟司法以及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指導作用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思想。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規所體現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原理,是經濟規律與法律科學結合的具體體現.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過程中,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健全經濟法律體系具有重要的基礎作用.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必將融入世界經濟體系.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僅要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的本質特徵,還要體現我國信守對世貿組織的承諾,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應隨之注入新的內容.
在中國,經濟法學在1979年我國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改革開放的實行而產生的。在20年來的學說爭論和法治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法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理論界相當普遍地承認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體系淵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於這個基礎來討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