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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0-11-26 06:51:17

① 外國經濟法相比中國經濟法有何特殊的背景與法律需求

中國經濟法與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中國經濟法不是在社會內部自發產生,而是政府自覺地「從治理到不斷放權的過程」,屬於「政府推進型」;西方經濟法是在自由市場經濟向壟斷市場經濟轉變的背景下產生的。一開始,出現市場失靈的狀況,這種情況用普通的民商法無法彌補,但是必須限制自由主義,由此,國家開始進行干預。西方經濟法的產生,實為「市場經濟內部不斷完善的產物」,屬於「自然演進型」
(2)西方經濟法是在民商法發達的基礎上形成的,其產生是為了彌補民商法行政法調節經濟關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條「反民法」「異民法」的道路。而中國經濟法是民商法缺位下發展起來,其產生並非為彌補民商法不足,而是與民商法同生同榮、共同發展。
(3)兩者社會本位形成路徑完全不同,體現在:「西方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在個體本位上發展起來,是對個體本位的揚棄;中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由國家本位發展而來,是對國家本位的修正」,另外,中國經濟法產生於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政府幹預經濟行為;西方經濟法產生於自由市場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市場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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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哪些分支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廣義經濟法體系和狹義經濟法體系。
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製法規、外匯管製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准等方面的法規等。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范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范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根據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一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關於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③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於其資金來源和經營的法律。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關於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域性貨幣制度等。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體現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量定額制、關於防止出口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涉及的原則,關於保障措施和免除執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國協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 、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對等性質的優惠原則、關於禁止商業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准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范圍等方面的問題。⑥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

③ 國外有哪些著名的大學開設有國際經濟法這門課程 回答的好,或者給的資料詳實,我再加100分。

1、烏茲別克世界經濟與外交大學
烏茲別克共和國外交部世界經濟與外交大學(以下簡稱「大學」)於1992年根據烏總統卡里莫夫的命令成立,是一所致力於培養和提高烏世界經濟、外交、國際經濟關系、國際關系、國際法、國際新聞等方面專家的教育機構,依據烏國家憲法、教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開展各項活動。大學校長由烏外交部長阿卜杜拉齊茲·卡米洛夫兼任,負責日常事務的為第一副校長(前外交部副部長)別克姆拉多夫。大學下設國際經濟關系學院、國際關系學院和國際法學院,共有學生1000餘人。
國際法學院創建於1993年,下設六個系:(1)公民法系;(2)國家機構與法律系;(3)國際比較法系;(4)國際私法及人道主義法系;(5)國際經濟法系;(6)國際法中的英語系。
2、華威大學
華威大學(The University of Warwick,又譯:沃里克大學) 為英國的一所校園式大學,創建於1965年,現有超過17000名學生及4000多名教職人員,學生中有來自100多個國家的超過4000名的海外留學生。作為一所年輕的大學,華威大學在英國乃至全球都有享有良好的學術聲譽,近年來一直都保持在全英前二十所頂尖高校的行列。
法律與商學

3、海德堡大學
海德堡大學是德國最古老的大學,也是德意志神聖羅馬帝國繼布拉格和維也納之後開設的第三所大學。十六世紀的下半葉,海德堡大學就成為歐洲科學文化的中心。
海德堡大學(Ruprecht-Karls―University of Heidelberg):法學系有法學、外國和國際私法與經濟法、法學史、社會經濟法、刑事法、財政稅和德國與歐洲管理法等專業;
4、杜塞爾多夫大學
杜塞爾多夫大學,即杜塞爾多夫海因里希·海涅大學(Heinrich-Heine-UniversitätDüsseldorf)是德國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杜塞爾多夫的一所國立大學。杜塞爾多夫大學成立於1966年,由一所醫學院發展而來,逐漸成為一所擁有醫學、法律、哲學、數學、自然科學和經濟學等學科的綜合性大學,注冊學生約18000人
杜塞爾多夫大學(University of Dusseldorf)法學系的經濟法專業聞名全國。
5、白俄羅斯國立經濟大學

白俄羅斯國立經濟大學始建於1921年,具有悠久的歷史.建校初期的校名為白俄羅斯國民經濟學院。原蘇聯解體後改名為白俄羅斯國立經濟大學。該大學不僅是原蘇聯時期大型的經濟類高等院校之一,而且是目前白俄羅斯共和國唯一的、大型的、配套齊全的經濟高等學府。

對外經濟法專業
6、斯坦福大學

斯坦福大學是一所四年制私立大學,原名小李德蘭斯坦福大學,由當時的參議員、加州鐵路大王、曾任加州州長的老利蘭斯坦福和夫人為紀念他們在義大利游歷時染病而死的兒子於1885年創辦於加利福尼亞州帕洛阿爾托,舊金山半島聖弗朗西斯科城南約30英里的地帶,1891年開始招生。被《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評為全美第5名明星級大學,全美學術排名第一。2002年《美國新聞》公布了最新的全美研究生院排行,工程學院屬全美第二,教育學院全美第二,商科研究生院更是高居第一,企業管理研究所和法律學院在美國數一數二,法學院在美國法學院排名中也一直位於前列。
7、賓夕法尼亞大學
賓夕法尼亞大學(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位於賓夕法尼亞州的費城,是美國一所著名的私立研究型大學,八所常青藤盟校之一。學校創建於1740年,是美國第四古老的高等教育機構,以及美國第一所現代意義上的大學。
法學院 創建於1790年,是美國最早開設法學教育的大學之一。也是美國最負聲譽的法學院之一
8、赫爾辛基大學
世界名牌大學—赫爾辛基大學是位於北歐芬蘭的最高學府。1640年創建於芬蘭古都土爾庫,1828年遷至赫爾辛基。赫爾辛基大學以其悠久的歷史,豐富的藏書,一流的設備, 齊備的專業以及傑出的成就,聞名歐洲。它同時也是芬蘭在國際上享有盛譽的著名高等學府,世界排名為第60位左右。
9、斯特萊斯克萊德大學
斯特萊斯克萊德大學始建於1796年,是蘇格蘭第三大大學,十九世紀以來逐步成為全英最負盛名的大學之一。它在500英畝的校址上建有67棟大樓,大學現有在讀生22,000多名,共分五個學院:人文和社會科學、教育、工程、自然科學和斯特拉斯克萊德商學院。每年有50,000名學生就讀於該大學(包括函授、短期課程、專業進修和夜校),這使它成為英國第一大提供研究生和教育的大學。斯特萊斯克萊德商學院享譽世界,在工程、通訊、法律、科技、生物科學和商科等領域尤為突出。
10、悉尼大學
悉尼大學是澳大利亞歷史最悠久和最負盛名的大學,被稱為「澳洲第一校」,在世界范圍內亦是最優秀的高等學府之一。該校創建於1850年,位於新南威爾士州的首府悉尼,目前的在校學生達到40000人,是澳大利亞最大的高校之一。

④ 全球哪個大學經濟法專業最好

美國的賓夕法尼亞大學

⑤ 急·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
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概念和范圍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一,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范圍。
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製法規、外匯管製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准等方面的法規等。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范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范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
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根據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一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關於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③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於其資金來源和經營的法律。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關於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域性貨幣制度等。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體現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量定額制、關於防止出口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涉及的原則,關於保障措施和免除執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國協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 、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對等性質的優惠原則、關於禁止商業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准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范圍等方面的問題。⑥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
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秩序 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緊密相關的,實際上兩者難以分割,前者是為後者服務的。國際經濟秩序至少包含兩個意義,即①國際經濟關系領域中各國共同協議的價值觀念體系,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體系。②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結構,又稱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秩序。從這個角度看,國際經濟法可以說是國際經濟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秩序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
從整個世界范圍看,當今國際經濟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起來的經濟秩序。其核心內容就是「布雷頓森林協定」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見國際貨幣法)、《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建立的體制。這一國際經濟秩序以及為其服務的國際經濟法雖曾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的經濟和國際貿易的增長起過作用,但它阻礙著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致使南、北的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因此,發展中國家正為建立較公平合理的新國際經濟秩序而斗爭。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觀點和內容體現於1974年第六屆特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以及同年第二十九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1975年第七屆特別聯大通過的關於《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決議以及1980年聯大關於《聯合國第三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戰略》的決議,等等。
新國際經濟秩序的概念是指在當今的世界經濟環境中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進步(見國際發展法),對反映舊國際經濟秩序的現行國際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和改變。按照1976年科倫坡第五屆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的宣言,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目標是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建立基於正義、合作和尊重人類尊嚴的平衡。新國際經濟秩序涉及的具體問題主要有:關於國際援助方面的問題,關於國際貿易方面的問題,關於國際貨幣金融方面的問題,關於工業、技術轉讓和商業做法方面的問題等。

⑥ 外國人是經濟法主體嗎

經濟法主體,是指依據經濟法而享有權力或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或個人。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機關(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各類企業(包括各類法人企業、及非法人企業),非營利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本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等。

⑦ 國外的經濟法學家有哪些

我國票據法與國外票據法存在差異
1、空白票據的使用問題。空白票據又稱空白授權票據,英美法律稱之為未完成票據。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時,故意將票據上絕對應記載的事項不記載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後補充的票據。主要包括預留收款人、出票日、到期日、金額等空白票據。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目前英、美、德、日等許多國家都明確規定了空白票據制度,允許空白票據流通,並其附屬行為背書、保證、承兌中也允許空白票據存在,承認空白票據正當補齊後,與自始為完全票據的效力一樣。

相比之下,我國只承認空白支票,並且只有金額和收款人兩要素可經出票人授權補記(見《票據法》第86條、第87條第一款),而不承認空白匯票和本票。且空白票據僅存在於支票出票行為中,不承認空白背書、空白保證、空白承兌等附屬票據行為。然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在經濟活動中,空白支票使用情況已相當頻繁,預見商業承兌匯票授權補記也會出現。

國際經濟一體化格局正在形成,國際貿易迅速擴大,甚至會有國外財團出具的商業匯票空白票據湧入,法律與實踐的沖突將不可避免。我國票據法雖允許在支票出票時的空白票據存在,但《票據法》未規定空白支票補充權濫用時的票據效力。而國外票據法一般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德國票據法》第10條作出的相應規定,其補充權濫用時效力主要有三項:

(1)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

(2)可以對抗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3)可以對抗濫用補充權人。但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後將票據轉讓的,出票人只能基於授權而對補充權人追究民事責任。

2、匯票承兌的撤回(塗銷)問題。承兌的撤回又稱承兌的塗銷,是指付款人為不使承兌發生法律效力而為的一種行為。即付款人已在匯票上記載「承兌」並簽名於上,但尚未交予持票人之前,塗銷其承兌的行為。承兌的撤回只能通過塗銷進行。撤回承兌的效果與拒絕承兌一樣,但付款人如果已將其承兌的意思以書面通知持票人或匯票上其他簽名人的,即使未交還票據予持票人,亦視為不得撤回,即使撤回也不發生拒絕承兌的效果。上述規定在《德國票據法》第29條中有明確表述。

我國票據法對承兌的撤回沒有規定,存在一個法律漏洞。按我國票據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在此期間內,付款人必然佔有票據,若在交付前對已承兌的記載不允許變更或塗銷,似與法理不合。也不符合紛繁復雜的經濟活動的客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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