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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1042

發布時間:2020-11-26 07:12:30

A. 國際經濟法,急!

合同雙方合意不違返法律法規都可以,採用這種方式,不是很有利於賣方就是了!
首先解釋一下,CIF(成本+運費+保險)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

按照《199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 賣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 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所替代。

(二)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 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在採用CIF術語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 CIF合同屬"裝運合同",盡管我們通常稱之為"到岸價",但這是指價格的構成,是由成本運費+保險費。而不是指賣方也負責貨物到岸前的風險。賣方在按合同規定的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後,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 賣方應及時租船訂艙。

3. 賣方應按合同要求辦理保險,有關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必須與貨物運輸相符合,並必須至遲自買方需負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即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對買方的保障生效。該保險責任的期限必須展延至貨物到達約定的目的港為止。

4. 卸貨費用的負擔,常用CIF術語的變形來表示,例如:

2 CIF班輪條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2 CIF艙底交貨(CIF ex ship's hold),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2 CIF吊鉤交貨(CIF ex 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2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5.CIF合同屬於象徵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合同。賣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單據,即等同於交付貨物,即使在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滅失或損壞,買方仍必須憑單據付款,但他可憑提單向船方或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再解釋一下,水漬險
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了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根據國際保險界對單獨海損的解釋,它是指部分損失。因此,平安險的原來保障范圍只賠全部損失。但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進行了補么和修訂,當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已經超出只賠全損的限制。概括起來,這一險別的責任范圍主要包括:

a. 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件,民被保險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B. 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C. 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D. 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E. 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F. 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G. 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H. 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採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B. 國際經濟法

在中國注冊公司所需材料:
1、股東、法人代表、監事、執行董事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注冊內資公司,股東的身份證明主要是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公司投資);法人代表、監事、執行董事等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
注冊外資公司,股東的身份證明主要是護照(外國個人投資)或開業證明(外國公司投資);法人代表、監事、執行董事等的身份證明為護照。
2、公司的法定代表還需提供彩色照片。
3、注冊地址證明,主要是注冊地址的房產證復印件(房產證性質必須是商用或工業用途)、租賃協議和租賃發票。
4、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5、財務人員身份證明,包括財務人員的身份證、上崗證與照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七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營業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計算

C. 國際經濟法 處理

1.合同不成立。因為合同得成立需要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而承諾必須符合鏡子原則,即與要約條件完全一致,不能有任何實質性變更或修改。案例中將發貨時間進行了修改,顯然不是合格的承諾,而是構成了反要約,所以合同不成立。
2.(1)構成不可抗力。因為對於發生地震締約方無法控制,在締約合同時顯然無法預知,並且對於這種障礙不能採取任何措施克服或避免後果。
(2)是否能夠直接解除合同要看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支持實際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如果支持,就必須實際履行而不得採取其他金錢賠償等其它方式,反之則可以。(這個答案拿不準)
3,(1)可以,因為信用證業務是純正的單據業務,實際中貨物的履行問題不影響信用證貨款的支付,只要符合單證相符原則。
(2)不可以,銀行已經合格的履行了自己的審單義務,無任何過錯,實際履行的准概況不影響信用證的流程。
4.(1)違反了不歧視原則。

(2)為保護本國國民的身體健康可以實施相關的衛生及動植物檢疫措施,但是這些措施的實施必須符合GATT第20條序言的規定,即「不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換言之,GATT第20條並不反對一定程度的歧視的存在,但是這種歧視必須不是「無端的、不正當的或對貿易造成變相限制的」。
5.(1)是賣方,即中國甲公司。
(2)可以,因為信用證支付的基本原則就是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原則,實際中有任何不相符,都可以拒絕收單付款。
(3)賣方違約,故買方可以選擇要求賣方實際履行、要求賣方損害賠償、要求減價等等。
6.(1)承運人要承擔責任,因為承運在這種情況下顯然存在巨大的過失,不能免責。
(2)這要看托運時是否存在明顯的過失。就題目中已知信息來看,不存在什麼過失,應該不負責。

你這題目有點多啊,錯的我都想上課了。

D. 2012年7月電大考試 大師~~~~有沒有國際經濟法試卷號1042 中國法制史試卷號1001 勞動法學 試卷號1021 英語Ⅱ

國際經濟法試卷號1042 中國法制史試卷號1001 勞動法學 試卷號1021 英語
e有歷年的

E. 國際經濟法到底怎麼樣啊,為什麼有人說很不好,有人說還不錯。是不是這個專業以後出國好啊請過來人指點

怎麼說呢,如果要真正要用到國際法所學專業的話,應該還需要配合對應國家的法律政策,僅僅國際經濟法是不夠的

F. 國際經濟法

呵呵``所有大學生入學前都會這樣想的``
1,就業前景良好,我國在法律方面的人才很缺乏.再加上經濟全球化,國際經濟方面的法學人才就更加吃香了.
2,我不是學法的,我學經濟,第二學位是法.建議大一有空就多讀讀法條和法條解釋,雖然很枯燥,在你第一年基礎課的時候幾乎沒什麼用,但是你會發現當你後面學的時候會輕松很多.
3,外語的話有法律專業英語.你還可以看原版的法條.這個一半圖書館有閱覽的,網上也有,再就是看著名國際官司的實錄,比如柯林頓的.
4,政府肯定是需要的``不過我認為做跨國企業的法律顧問可能更那個些``呵呵``

G. 國際經濟法之貿易術語

E組(EXW) 啟運
F組(FCA FAS FOB) 主要運費未付
C組(CFR CIF CPT CIP)主要運費已付
D組(DAF DES DEQ DDU DDP) 到達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H. 西南政法 國際經濟法

國經還真沒有利害的,這可是地處重慶的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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