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Ⅱ 經濟法在工作生活中的作用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回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答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經濟法的作用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Ⅲ 論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保障作用
中國目前已經形成了經濟法的基本框架,然而究竟應該如何定位經濟法,經濟法在我國經濟運行中起著什麼樣的作用以及怎樣更好地履行經濟法的使命,筆者擬通過與世界其他國家的經濟法對比,對我國經濟法重新進行定位,並針對我國經濟法架構方面的問題提出針對性的建議。
經濟法的定位 一般來說要對一個事物進行定位,必須對其所處的外圍關系予以判斷,只有這樣才能得出符合客觀實際的結論。
我國法學理論界比較一致地把法律調整的對象和法律調整的方法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根據。法律部門,一般而言是指調整因其本身性質而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那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個標準是我們判斷和構建內部協調統一、內容縝密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把尺子。它為我們如何劃分法律部門、確定彼此之間的分工合作關系奠定了理論基石,推動了部門法學的繁榮和發展。但也在我國法律實踐過程中表現出了一定的局限性。
傳統經濟法定位的局限性。首先,在把法律的調整對象作為劃分不同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的時候,往往表現為顧此失彼。例如在我國,《勞動法》與《反壟斷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同屬於經濟法范疇但是彼此調整的對象大相徑庭。如果想嚴格地區分不同性質或不同類別的社會關系必然以社會關系能進行嚴格的割裂為前提,但是社會生活是復雜的,這也決定了不同事物從不同角度看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如果固守以調整對象作為劃分不同部門法的根據,將必然導致經濟法的單一維度,難以滿足法律實踐的需求。
其次,以法律的調整方法來作為劃分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界線的時候往往也表現出一種方法為多個部門法公用,或者是一個部門法之內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調整方法,即出現跨域的現象。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其第四十條直接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這也就是說民法的調整方法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一樣適用於經濟法領域。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同樣是行政法的調整方法。
經濟法新的定位方法。鑒於法律部門劃分的傳統理念在面對現代社會的要求所表現出來的局限性,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定位經濟法,同時也為劃分法律部門提供參考。
第一,從經濟法的作用入手,以經濟法所應該擔負的任務為旨歸,設定經濟法的范圍,而不要糾結於社會關系的劃分。筆者認為經濟法的任務應包括:首先,維護國民經濟安全、健康運行,落實國家經濟宏觀調政策。其次,規范市場主體經濟運行准則,維護消費者利益。在當下企業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為行為准則的環境下,此點尤為重要。衣食住行的危機使得社會穩定面臨威脅,這不僅不符合踐行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甚至是與其背道而馳的。因此法律作為實現政治主張的手段需要擔負起這方面的任務。再次,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在當代立法實踐中出現一種社會法,即它不明顯地表現統治階級的意志,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二,法律部門拓撲化,即不以嚴格的定性定量為標准,而是以它符合幾個特定的要求為標准來界定法律部門的構成,這是客觀現實的需要。筆者認為經濟法的標准可有以下幾方面:首先,主體間的不平等性;其次,法律關系內容上的經濟性;再次,調控手段的多樣性。
我國經濟法的基本架構設想
第一,從調整內容的角度,我國經濟法可以分為經濟主體法和經濟行為法。
經濟主體法,是市場經濟的活的靈魂,沒有主體就沒有生產交換分配,它是經濟活動的基礎。這方面法律包括《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國獨資企業法》等等。
經濟行為方面的法律。經濟行為方面的法律是經濟主體法的延伸,它是對經濟主體的進一步規范。這方面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等。
第二,從經濟維護利益的歸屬角度,我國經濟法可以分為維護國家利益的法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和維護部分人利益的法律。
維護國家利益的法律。在當今中國,這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統計法》等等。
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維護相關的利益使之得到保障和實現,經濟法亦是如此。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等。
維護部分人利益的法律。在一般保護的基礎上加強對薄弱環節的保護,這是非常必要的,認為整齊劃一能夠解決問題的想法是不成熟的。這方面的法律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等。
完善我國經濟法的建議
第一,加強有關經濟宏觀調方面法律的制定。2011年12月份,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同比上漲4.1%。其中,城市上漲4.1%,農村上漲4 .1%。民眾存款出現了負增長。這些問題的解決可以借鑒日本市場「間接」規制的方法,加強政府行政指導,利用法律手段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行為。
第二,制定有關外匯管制方面的法律。2011年7月末,外匯局下發《關於核定境內銀行2011年度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控制跨境資金湧入,打擊熱錢的又一措施,同時配合了國內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我國現行外匯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是1996年1月29日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最近的一次修訂也是在5年前。因此,其在應對經濟全球化程度日益增高,及國際金融大鱷大量進入的局勢等方面顯然力不從心。如果我們能夠參照世界其他國家外匯管理方面的管理法規和經驗制定一部系統綜合的外匯管理法,這對於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確保國民經濟的安全顯然具有重大的意義。
第三,加強對社會公益的調控。緊跟對高房價的擔憂,生活必需品的質量安全更讓人們擔心,瘦肉精、假雞蛋、染色饅頭、地溝油等等,極大地危害到了人們的健康,也損害了中國的國際形象。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震盪,更是讓工薪階層難以面對。突出法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以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為基礎,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尤其是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行為處罰力度,勢在必行。
結語
對於經濟法的構建和完善,需要學界和業界根據現實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問題,總結他國和本國的歷史經驗,以法律人敢於擔當的責任心和縝密的思考,在新的視角下審視經濟法,對經濟法的架構進行不斷的調整。只有這樣,經濟法才能夠在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促進國民經濟安全、健康發展的過程中發揮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Ⅳ 結合所學或實際經歷談談經濟法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500字
經濟法主要調節經濟主體與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其主要特徵為在兩個平等主體之間介入了政府「第三隻手」,主要內容包括市場規製法與宏觀調控法,涉及法律有財稅法、競爭法、房地產法、勞動法等。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權競價權等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小企業不可以私自壟斷過低壓價打壓其他同行業競爭者。
證券法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Ⅳ 求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要舉例說明
經濟法體現的是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
經濟的運行一方面靠自身的規律,即「看不見的手」。但是經濟的自我運行有一定的盲目行,所以要減少盲目性就要靠另外一隻「看得見的手」即國家干預-經濟法律。這是經濟法的立法意義。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金融法,分配法(勞動法)各自在一定領域發揮作用。
Ⅵ 經濟法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
經濟法主要調節經濟主體與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其主要特徵為在兩個平等主體之間介入了政府這一「第三隻手」,主要內容包括市場規製法與宏觀調控法,涉及法律有財稅法、競爭法、房地產法、勞動法等。
Ⅶ 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2000字論文
我國當前的經濟轉型首先是經濟資源配置方式的轉換,即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與此相聯系的必然是經濟管理者 ——政府角色和職能的轉變,即由經濟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由主要直接參與經濟競爭轉向為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產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務。上述轉型的成功推進必然帶來經濟活動的主體——企業生存方式的徹底轉變,即從聽命於行政機關,被動執行政府計劃的附屬機構轉變為以市場為導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經濟轉型也包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即從片面強調量的擴張轉為重視質的提高,從單純追求經濟效益轉向實現人、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實現可持續增長。
經濟轉型似乎是「無形之手」高歌猛進,攻城掠地,「有形之手」步步退讓,一敗塗地,一切以市場化為價值取向。但是,市場經濟本身能否自發形成,經濟轉型能否完全依賴市場自身的力量自動實現呢?我們所追求的經濟轉型的目標果真是市場之手獨霸天下,國家在經濟生活中消失得無影無蹤的所謂自由經濟嗎?如果不是,又該如何實現經濟的成功轉型?經濟轉型後的目標體制又該是怎樣的昵?
當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由於新的經濟體制尚在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之中,舊的經濟體制和觀念尚未徹底退出歷史舞台,新舊體制的沖擊和對抗,使經濟領域內暴露出來的矛盾,盤根錯節,錯綜復雜。解決這些問題既是促進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也是經濟成功轉型的基本前提,而每個矛盾的解決都離不開經濟法思想的指導,離不開經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模糊,急需按經濟法理念重新定位
政府改革的滯後,是我國經濟轉軌進程中面臨的主要矛盾。改革開放以來,歷次政府機構改革不盡如人意,政府職能轉變未能取得實質性成果,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理論認識上的模糊不清,沒有徹底解決國家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正確定位。改革開放前的政府是一個無所不包的政府,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都由政府管制,以命令、服從為特徵的行政管理關系取得絕對的統治地位,企業和個人完全喪失了主動性、創造性。近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那種認為政府應當徹底退出經濟活動領域,只當守夜人,一切交由市場的論調一度博得多方喝彩。在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上我們常常是非此即彼,國家不是「越位」,就是「虛位」,總是很少「到位」。
當前,我國的改革面臨經濟、社會全面轉型的挑戰,這是一個更為深刻、更為復雜的改革新階段。經濟轉型要求構建現代產權關系,社會轉型需要形成新的社會利益整合機制。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全面轉型,在實現權利的多次分離後,國家成為集多種身份和多種職能於一身的集合體。具體來說,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應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經濟管理者、國有資產所有者),三種職能(行政管理職能、經濟管理職能、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實現三次權利分離(行政管理權與經濟管理權相分離,經濟管理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分離,國有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或法人財產權相分離)。國家以不同的身份,行使不同的職能,就會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正確認識由國家參與的各種不同法律關系的性質,才能准確適用法律,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同時我們認為按照經濟法基本要求,不僅要實現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轉變,還在於要實現政府治理方式的轉變,從依賴行政命令轉而依靠法律保障,遵循經濟法律制度行使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歷史性跨越。
二、經濟的二元結構特徵顯著,城鄉、地區矛盾的解決有賴於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國經濟存在多重二元結構性矛盾,其中最突出的表現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巨大反差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引起的地區差異。城鄉、地區矛盾的日益突出已經成為制約中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主要結構性障礙,如何化解矛盾不僅是經濟發展中面臨的首要課題,而且已上升為一個嚴峻的政治問題。
經濟法既服從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尊重市場主體的獨立性、自主性和創造性,又強調國家應當在經濟生活中發揮正確的作用,它把「無形之手」與「有形之手」辯證地統一起來的特徵顯示其對於解決城鄉、地區二元矛盾天然地具有優越性和獨到性。
針對當前農村中公共衛生、基礎教育、社會保障等財政投入嚴重不足;違法侵佔農民土地,任意降低征地補償標准,漠視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生活安置以及農民負擔過重,亂集資、亂攤派屢禁不止等問題,從完善以下三個方面的經濟法律制度入手,有助於構建規范的、持續長效的縮小城鄉差別的法律機制。
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統一的財政法,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之間事權與財權劃分不清晰,權利與義務不明確,導致財政支出責任不落實,上下級政府間一事一議,討價還價現象較為常見。而且,目前我國普遍實行的市領導縣的財政體制,客觀上使得農村社會經濟資源、資本更主要地是被城市所汲取,加劇了城鄉二元分割。行政長官追求立竿見影的政績驅動與財政支出法律規范的缺位,往往使農村成為最終的犧牲品。所以,首要的是要建立科學完備的財政法律體系,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支出責任和稅收劃分規則,確立覆蓋城鄉的統一的公共財政支出原則,強化市以上各級財政對農村基礎教育和基本社會保障的支出義務,規范上下級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並把城市返哺農村的各項制度具體化,才能從根本上有助於縮小城鄉差距。
其次,要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法》,明確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並賦予權力保護以可訴性。2003年新的《土地承包法》雖然對於保護農民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權,限制土地發包方濫用權力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但仍然存在許多尚未解決的問題。首先,確權工作嚴重滯後,估計有約30%的農戶仍然沒有領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權屬登記進程的滯後,導致大量土地承包糾紛只能適用土地承包合同,弱化了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客觀上助長了發包方任意毀約行為。其次,侵害土地承包權的責任形式單一,法律責任輕,違法成本低。根據承包法第54條,侵害土地承包權的只是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幾乎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而所謂的民事責任,由於侵害方主要是村、鄉集體組織,也幾乎難以得到實際執行。最後,權利救濟渠道阻塞,可訴性差。長期以來,許多基層法院拒絕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1999年最高法院出台有關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後,雖然規定應當受理,但是許多地方對土地承包這一典型的經濟法律關系缺乏正確的認識,仍然糾纏於該法律關繫到底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爭論而不能自拔,其結果是犧牲了廣大農民應當得到國家司法救濟的正當權力。
最後,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業稅收法律體系,規范各類涉農收費。亂收費、亂攤派之所以屢禁不止,源於我國農村稅費名目繁多,包括農業稅、附加稅、特產稅、屠宰稅、「三提五統」、教育集資以及以資代勞款、地方行政勞務收費、地方行政性收費等等,而這些稅費的徵收依據主要是稅收行政法規和各級政府決定,對收費項目的創設許可權和程序沒有法律約束,現有的有關農村稅費的規范性文件位階低,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逐步推進,在條件成熟時,以最大限度減輕農民負擔為出發點,以統一的涉農稅法理順國家、集體、農民之間的分配關系,規范農村基本分配製度,才能從制度上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我們再來看區域差別。為了縮小東、中、西三大經濟區域間的差距,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來,國家開始貫徹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方針,不斷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政策傾斜。隨著經濟轉型的推進,國家職能的轉換,公共財政體制的確立,除大型基礎設施外,中央政府勢必改變以往直接投資設廠的支援模式,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將成為必然選擇。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實行分稅制國家處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財政關系的普遍做法和基本方式。它是基於中央和地方財政之間的縱向不平衡及各地區財政的橫向不平衡所產生的,是國家為了實現區域間各項事業的均衡發展而採取的一項財政支出制度。實施轉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通過中央財力的轉移分配來調節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從而達到運用財政分配職能貫徹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
但是,我國目前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具有明顯的過渡性特徵,還存在許多問題。比如,稅收返還以保證地方既得利益為依據,從而把原有的財力不均問題帶入分稅制財政體制中,未能體現財政均衡原則,也與設置轉移支付的基本目標相違背;中央對地方的專項撥款補助缺乏規范的法律依據和合理的分配標准,與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的原則不相適應。另外,財政補助分配透明度低,隨意性大,監督約束不足也亟待改變。所以,在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事權與財權的前提下,有必要制定轉移支付法,明確財政轉移支付的原則、目標和形式,制定科學合理的計算標准,形成一整套規范的監督約束機制,才能充分有效發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對平衡區域間差別的作用。
三、市場經濟秩序混亂,行政治亂應讓位於依法治理
經濟轉型經常伴隨著經濟秩序的混亂。市場本身不能自動產生良好的秩序,秩序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必須也只能由政府來提供。企圖單純依靠民事法律制度,依賴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就能達致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是對市場迷信式的崇拜,註定是水中月、鏡中花。營造良好的經濟秩序必須依靠政府的力量,而政府也必須改變以往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一時的暴風驟雨只能沖走地表的浮土和污穢,卻無法沖跨滋生混亂的深層土壤,更不能培育出一個井然有序、生機勃勃的萬花園。
Ⅷ 經濟法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有哪些作用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Ⅸ 論經濟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有哪些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9)經濟法在生活中的作用擴展閱讀:
經濟法獨立地位: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Ⅹ 經濟法在社會經濟中的特有作用
經濟法的特有功能,主要包括社會經濟協調、利益資源分配、維護市場秩序以及宏觀管理規范的集成功能。與經濟學追求效率優先、社會學追求行為公平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法的適用特點不同,具有比較優勢。改善民生與社會和諧發展。
(一)、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功能
經濟法的經濟社會屬性與公私融合屬性決定了經濟法在社會資源分配中的平衡協調功能。經濟法調整經濟生活既以平衡協調為目標,也以平衡協調為手段,促使社會與私人、私人與私人之間達成某種共識和妥協,以實現最大化的社會福利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經濟法的穩定風險功能
當經濟社會轉型期同時面臨全球化帶來的外部經濟沖擊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帶來的內部市場結構調整問題時,穩定經濟風險尤為重要。只有在經濟法框架下,充分發揮其穩定經濟風險的特有功能,才能營造法治規范的市場環境,解決內部供需關系平衡問題、消費群體收入差距過大問題、發達國家轉嫁經濟風險問題和有效抵制貿易保護等問題,從而推動經濟平穩運行和較快增長,為改善民生和積累社會財富保駕護航。
(三)、經濟法的提升效率功能
經濟效率的提升取決於市場主體經營自主的私權利和國家介入干預的公權力之間在制度上的高效合理與運行上的規范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