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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與經濟法的區別是什麼這兩個專

發布時間:2020-11-26 08:19:32

『壹』 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融法的區別

國際經濟法是國際法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國際金融法是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經濟的范疇要大很多,金融是經濟的一部分。
望採納。

『貳』 海商法,國際經濟法,國際法學,這三個專業性質有何不同方向是什麼

可以從它們的調整對象上來予以區別:
國際經濟法主要調整的是國際間國務買賣、國際投資、國際技術合同轉讓等、國際稅收、國家金融等方面的。總之就是調整涉外因素的經濟活動。
國際公法也稱國際法,調整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之間的關系,比如國家主權、國家領土、外交等等。
海商法解決的是海事、商事等方面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

希望能夠幫到你!

『叄』 經濟法學和國際經濟法這2本書有什麼不同

簡單點說,一個是解決國內問題,一個是解決涉外問題。
當然國經要比經濟法難學一些,慢慢體會……

『肆』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貿易法的區別、就業方向

一、內涵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貿易法是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調整關系不同

1、國際貿易法調整著兩類關系:

一類是國際間商品買賣關系本身,其內容為買方與賣方之間在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表現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專門調整這類關系的規范,屬於國際貿易法規范。另一類是附屬於國際間商品買賣的關系,為實現國際間商品買賣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卻不是商品的買賣關系。

2、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必然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在經濟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鋒—磋商—妥協—合作—協調—新的矛盾中曲折行進的。

三、作用不同

1、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緊密相關的,實際上兩者難以分割。從整個世界范圍看,當今國際經濟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起來的經濟秩序。

其核心內容就是「布雷頓森林協定」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見國際貨幣法)、《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建立的體制。

2、國際貿易法的作用

(1)符合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目標。

(2)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貿易。

(3)照顧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

(4)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

四、就業方向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畢業生可以到政府對外貿易經濟管理部門從事外貿管理工作,到外貿企業從事對外貿易業務及國際市場的營銷工作。

到國家機關、國民經濟綜合部門、商業部門、涉外企業、合資企業、大型工商貿易公司或企業從事貿易經濟、市場營銷、經營管理工作,到各大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從事教學及科研工作等。

『伍』 經濟法學與經濟法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1、經濟法:研究人類經濟活動的規律即價值的創造、轉化、實現的規律——經濟發展規律的理論。

2、經濟法學: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

二、起源不同

1、經濟法起源:人類經濟學起源於中國古代以實踐為代表的價值觀,均富、損有餘而補不足為代表的平等觀,交相利、義利統一為代表的生產關系觀,通功易事為代表的貿易觀,農本工商末為代表的產業觀等等早期經濟思想。

2、經濟法學起源:經濟法學產生於20世紀20年代的德國。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和戰後,德國制定了《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通知》、《煤炭經濟法》、《碳酸鉀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力法令》等一批經濟法規范性文件。

這一新的法律現象引起了德國法理學界的廣泛關注並得到了研究。隨著經濟法學研究和教學的發展,一批經濟法學著作相繼出版,並提出了一些有影響的經濟法學理論,逐步產生了經濟法學。



三、研究對象不同

1、經濟法研究對象:經濟學的對象是人類經濟活動的本質與規律。

2、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經濟法學以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

『陸』 麻煩問下國際經濟法與經濟法有哪些區別讀研選擇這2專業的話,哪種難哪種簡單以及,以後的就業方向

法學(經濟法方向)

【主要課程】法學基礎、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總論、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婚姻家庭與繼承法學、商法總論、知識產權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刑法總論、刑法分論、國際公法學、國際經濟法、沖突法、司法文書、經濟法總論、競爭法學、稅法學、公司法學、證券法學、金融法學、信託法學、房地產法學、保險法學、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學、票據法學

法學(國際經濟法方向)
【主要課程】法學基礎、憲法學、行政法學(含行政訴訟法)、民法總論(含民事責任)、物權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商法概論、刑法總論、刑法分論、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總論、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組織法、國際刑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環境保護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知識產權法、海商法、WTO法律制度、法律專業外語、國際商法(雙語教學)、國際公法(雙語教學)等

研究的方向不同。
國際經濟法
研究的是國際間的經濟交流如國際投資法,國際貿易法,國際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經濟貿易訴訟與仲裁。
經濟法
主要研究國家宏觀調控類的法律法規,如稅法、土地法、房地產法等。

至於哪個好,這要具體來看,隨著我國對外經濟的不斷發展,國際經濟法的前景會越來越好的,但對各方面的要求也很高.假如你外語好,有志向到沿海等發達地區發展,當然是國際經濟法好,如果你外語不是很理想,學經濟法也很好的,因為國內的經濟法相關案件很多,無論當律師還是法官,經濟法都是好的選擇. 所以最終的決定因素在於你自己的喜好了.結合自己的情況考慮.
希望你學業有成!

『柒』 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法有什麼區別

我們國家學的國際法主要是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

國際公法主要是處理國家與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問題,而國際經濟法處理的是國家,國際組織,個人等主體在經濟,金融方面的問題,國際私法處理的是國際民商事關系。

概而言之,報了國際法就要學習以上三種學科。

『捌』 國際經濟法和國際金融法這兩個專業有什麼區別急求高人解答!

我認為這不是兩個專業,前者包括了後者。
國際經濟法一般包括了:國際貿易內法,國際投資容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海商法。
估計即便在研究生階段,僅僅研究國際金融法的都不太可能——還不能那麼專。除非你的導師很專於此而且有意引導你專注於此。
總之,這二者的關系理解為「經濟」與「金融」的關系更簡單。顯然,後者只是前者的一小部分。

『玖』 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區別

因此,按照大陸法系的法律部門劃分的思維進路,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是明確的,區別是明顯的,邊界是清楚的。即使二者在某些領域存在一定交叉,這種交叉也是較少的。比較典型體現大陸法系國際法部門劃分思維特點的是國際商法學的主要創始人施米托夫。這位有著德國系統法學教育背景又在英國乃至世界取得輝煌成就的學者,在國際法部門劃分上,仍然保留和延續了德國人的思維慣式。
在施米托夫的《國際商法———新的商人習慣法》(1961)一文中,對於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有這樣一段闡述:「國際商法不同於國際經濟法。後者是國際公法的一部分,而前者是私法的一個分支,但它又不從屬於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涉及的是多邊公約,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和國家之間的雙邊條約,如通商航海條約;國際經濟法還包括怎樣對待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商法調整的是在私法范圍內進行交易的國際商業法律組織。」[2](p.3)
施米托夫還有一段經典論述:「我們正在開始重新發現商法的國際性,國際法———國內法———國際法這個發展圈子已經完成。各地商法發展的總趨勢是擺脫國內法的限制,朝著國際貿易法這個普遍性和國際性的概念發展。」[2](p.12)這樣,與施米托夫所指的國際商法更為貼近的部門便是國內商法,而不是國際經濟法。正是基於此,施米托夫更著重於分析國際商法與國內商法之間的關系,並將國際商法界定為具有國際性的商法,享有商法的一般屬性,是商法的兩個分支,即國內商法和國際商法。[2](p.82)由此,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區別便是較為明顯的:國際商法屬於私法范疇,國際經濟法屬於公法范疇。
盡管在若干年後,施米托夫等人所認為的國際經濟法屬於國際公法的一部分這一觀點,隨著國際經濟交往在深度與廣度上的不斷拓展而發生了改變,一些學者逐漸將國際經濟法視為獨立於國際公法的法律部門,或者將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單獨的體系來研究。但是按照德國式思維所理解的國際經濟法仍然屬於公法范疇,具有經濟法的一般屬性。在德國教授彼特斯曼因(E-U. Petersmann)於1991年出版的《國際經濟法的憲章性作用和憲章性問題》一書中,就國際經濟法對國際經濟關系的憲章性作用以及發揮這種作用時所存在的問題作了深入剖析。該書中所稱的「國際經濟法」即是與國內經濟法相對應,與傳統的國際私法、國際公法相並列的,以關貿總協定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議為核心內容的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體系。
英美法系對於國際法層面上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從實務角度出發的,不注重區分公法與私法、國際法與國內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體例和傳統也決定了其本身就沒有多少抽象的法律概念,也沒有建立像大陸法系那樣完整與自足的國內制定法部門體系,因此也不存在與已有的國內法律概念和制定法部門體系相互呼應與協調問題。
在英美國家,公法和私法的區分只具有學術意義而沒有法律部門劃分上的意義。[3](p.40~52)以美國為例,美國式思維對國際法部門的劃分是從具體到抽象,從實用主義出發,按照這種思維進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國際商法便成了「國際商務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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