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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

發布時間:2020-11-26 08:28:58

1. 注冊會計師考試沖刺階段經濟法如何復習

這個階段主要是做注冊會計師考試模擬題+真題(至少最近3-4年),客觀題通過做題,尋找自己的不足之處,進行查漏補缺,對於自己薄弱的地方(錯題+蒙對的題目)應進行各個擊破,這個過程不會的或者模稜兩可的,都是注冊會計師考試中最容易出現的。同時這個階段,應針對前期注冊會計師考試錯題與知識點進行掃盪式(快速)回顧,做到不在同一個坑裡摔倒2次,該方法可以輕松應對經濟法的多選題。

對於注冊會計師考試主觀題(即大題),並不建議在Word裡面逐個做完,太浪費時間,可以找最近注冊會計師考試兩年真題,把主觀題認真完整的進行作答,同時可以把標准答案與自己的回答進行比較,規范回答模式。

另外,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大題需要有針對性進行背誦,因為每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考點相對集中明朗,可以拿注冊會計師考試題進行理解與記憶(記住是記憶,而不是背誦)。

注冊會計師考試沖刺階段經濟法如何復習?大家都清楚了嗎?希望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優異的成績。更多關於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備考技巧,備考干貨,新聞資訊等相關內容,小編會持續更新。

2.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點考試內容有哪些

2018年注冊會計師教材還沒有上市,我們可以先參考2017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考點:

3. 注會經濟法各章在考試中所佔的比重

重點章節
在2007年的試題中,重點章節(7章)的分值高達77分,非重點章節(7章)的分值僅為23分。
(1) 重點章節:第2、4、5、7、8、9、10、13章(2008年教材的新序號)
(2)非重點章節:第1、3、6、11、12、14、15章(2008年教材的新序號)
各層次分值表
重點章節
(7章) 非重點章節
(7章)
2004年 67 33
2005年 73 27
2006年 73 27
2007年 77 23
平均 72.5 27.5

2004-2007年各章的分值情況(2008年教材的新序號)
章節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第1章 3 2 4 2
第2章
第3章 3 6 1 3
第4章 9 3 6 16
第5章 10 14 20 5
第6章 10 7 5 5
第7章 6 6 6 14
第8章 16 13 19 18
第9章 6 19 10 9
第10章 7 8 4 7
第11章 3 2 2 1
第12章 6 3 3 4
第13章 13 11 8 9
第14章 5 5 9 5
第15章 3 2 3 2
(四)看書看教材的方法
(1)如果您能做到「過目不忘」,教材看一遍就足夠了;否則需要第二遍。
(2)《經濟法》80%的考點集中在教材20%的篇幅內,考生應將有限的時間集中在教材的重點內容上,「地毯式轟炸」不一定是最有效的防守方式。就算有考生下足了決心准備搞「地毯式轟炸」,沒開始幾天就發現自己的炸彈是有限的,而且前面剛剛轟炸完的東西又忘得一干二凈,沒信心了。一開始頭大,再後來頭疼,最後頭不疼了,放棄了。
(3)「死記」和理解的比例大約為50%:50%。要把通讀,精讀和死記聯系起來。要記憶的數字較多,但其中20%的數字出題的概率為80%。根據輕重緩急的原則來選擇,綜合題例如證券法的題目,數字很多需要背。還有綜合題要涉及的法律條文以及關於「法律責任」的問題也要背。

4.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難嗎

相比較注冊會計師的其它科目,經濟法科目相對比較簡單。但是, 會計網校需要提醒諸學員的是:經濟法的簡單只是「相對的簡單」。對於任何一個注會考生而言,都不可以忽悠經濟法科目。因為經濟法科目內容龐雜,要求考生知識面廣且記憶力強,經濟領域方方面面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都要求考生了解、熟悉、掌握。題目難度大,題型不固定。注會考試的題型是不固定的,考生要做好接受各種題型考查的准備。全國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難易度分析 ★★★ 經濟法是超然獨立的科目,是注會考試的遭遇戰。經濟法最簡單,但是通過難度也是有的。傳統上認為經濟法是最不受考生重視的科目,但這其實是一個誤區,經濟法簡單只是'相對的',看每年的通過率就知道了,經濟法並不比其他科目通過率高多少,再加上科目簡單報考基數大的因素,經濟法和其他科目幾乎處於平等的地位了。感覺簡單是好事,但不重視是不對的…… 學習經濟法注重在理解法理的基礎上加強記憶,沒有理解就死記硬背,這樣的方法很浪費學習時間。另外,學習時要注意關鍵詞的記憶,如數字、時間、比例等。全國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常用組合報考方案指導 經濟法和稅法 難度:★★★★ 聯系度:★ 不過兩個科目有個共同的特點就是相對與其他科目都很簡單,對於比較畏懼注會的考生來說可以拿來練手,先建立自信。全國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其它組合報考建議 (1)經濟法+會計+稅法這三科組合報考難度系數為八顆半星(★★★★★★★★☆)這個主要突出的是會計和稅法的關系,經濟法搭配主要是從難度上考慮的。 (2)經濟法+審計+風險管理三科組合包括難度系數為難度五顆半星(★★★★★☆)稅法或者經濟法主要也是難度的調節。 (3)經濟法+財管+風險管理這三科組合報考難度系數五顆星(★★★★★) (4)經濟法+會計+審計+稅法這四科組合報考難度系數為九顆星(★★★★★★★★★) (5)經濟法+會計+審計+風險管理這四科組合報考難度系數為九顆星(★★★★★★★★★) (6)經濟法+財管+風險管理+審計這四科組合報考難度系數為六顆星(★★★★★★★) 全國注冊會計師考試網路課程推薦 進入網校獲得免費試聽課程資格:

5.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怎麼學

經濟法是注會專業階段6個科目中每年通過率最高的一個科目,但也有些人考了3年都沒有通過,注冊會計師考試難易都是因人而異,掌握其學習方法是關鍵。

要想學好經濟法,需要對本科目有個全面的認識。經濟法是需要「理解+記憶」的一個學科,大多數考點需要准確理解,考生要拿出至少60%的時間用於對「考點」的理解和記憶,這是前提,也是關鍵。在理解記憶的基礎上,做題鞏固知識。

一、學習中的常見問題

1.教材重要嗎?

教材是考試的根本,經濟法考試知識點覆蓋面廣,客觀題涉及所有的章節,主觀題主要集中在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和票據法,一定要重視教材,全面復習。雖然考試覆蓋面廣,但是我們的目的是60分,而不是100分,復習應該重點突破,對核心知識點要全方位把握、真正理解,以應對案例型題目為目標進行復習,對次要知識點,可以簡單了解,做到有印象即可。總結起來就是「重視教材,全面復習,重點突破」。

2.咋記?

(1)畫圖搭建知識體系結構

經濟法的考點很多,知識點非常瑣碎,我們要把這些零散的知識點用一條主線串連到一起。在復習過程中,有意識地找到這些「線」,記憶將更有條理、更有序。比如合同法有一根明顯的「線」,如下圖:

(2)列表對比記憶

在學習的過程中,把相似的知識點放在一起列表比較是一種有效的記憶方法,在比較中發現差別,能更有針對性地進行記憶,差別點往往也是考試的常考點。

(3)口訣記憶

對於需要靠機械記憶就可以得分的考點,不妨藉助一些小口訣來記憶,小口訣的確可以幫助我們迅速記住關鍵詞,但是也難免掛一漏萬,並且口訣過多,記憶口訣本身可能也會成為一種壓力;因此,考生不必專門騰空編制口訣,靈機一動、順便編制,在個別考點上適當應用即可。

(4)記關鍵詞

經濟法的法律條文很多,如何記憶是個難題,記法條不是機械記憶,可以提取關鍵詞進行記憶。例如:

【法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關鍵詞1:必須】一定要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或者總經理沒有許可權。

【關鍵詞2:出席會議的】適用該決議規則時,分母按「出席會議」(而非「全體」)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計算。

【關鍵詞3:其他股東】這一關鍵詞表達出了關聯表決權排除的含義,即接受擔保的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當排除在外,不得參加表決,其持有的表決權不應被計入表決權總數中。

【關鍵詞4:表決權】是按表決權計算,而非按「股東人數」或「股東的出資額」計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表決權計算規則是先看章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按出資比例計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原則上實行一股一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優先股除外。

【關鍵詞5:過半數】是過半數(>1/2)通過,而不是半數以上(≥1/2)通過。

(5)利用零散時間記憶

經濟法要記憶的知識點很多,可以運用零散的時間進行記憶,考生可以自己每天將要記憶的內容寫到紙條上在坐地鐵或者公交的時候記憶,如果自己懶得寫,也可以買一本輕松過關3,放在口袋裡,很方便攜帶,隨時記憶。

3.要做題嗎?

經濟法要做題,做題是一種手段,通過做題,可以查漏補缺,發現自己的薄弱點在哪裡。跟常識保持一致的一次做對的題可以不用看第二遍。對於重點要特別關注,可以根據題目延伸知識點,根據題目活學活用知識點,題可以有多種,但所考察的知識點是不變的。

做題要有一定的數量,切記搞題海戰術,但首先要保證這些題是有質量的。

4.怎麼做題?

(1)客觀題

仔細閱讀答題要求,考試時有些題目要求考生選擇「不正確」、「不屬於」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選項,而很多考生看都不看,直接選擇了正確的選項,白白丟分。請記住,讀題時瞪大眼睛,一定要把題干從頭到尾讀一遍,看清出題老師的答題要求,到底選擇的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常用的比較法、排除法是做客觀題常用的方法。

(2)主觀題

主觀題的答題公式=作出明確判斷+說明理由/結合題目具體分析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說明理由和結合題目具體分析兩者有一個答對就可以得分。那怎麼說明理由呢,是否要求考生必須一字不差地引述法律條文?不要求,考生可以進行適當的變通,但關鍵詞必須交代清楚。但作為考生切不可有放鬆的心裡,現在要做的就是扎扎實實的理解和記憶法律條文,尤其是證券法部分,即使很抽象不能很快理解,也要死死記住。只有準確記憶,在考試的緊張氣氛中,才能萬無一失。如果在考場上您不小心忘記了法律條文的全部內容,那麼也不要著急,首先根據自己的理解准確的判斷出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然後將法律條文的關鍵詞與題目結合用自己的語言進行解答,也可以得分。

5.要去當法律專家?

要知道自己只是第一次學習CPA經濟法的「菜鳥」,出題老師也知道您的底細,CPA經濟法的試題不要求您掌握多麼深奧的理論,解決多麼復雜的現實問題。實際上,把核心考點准確理解了,該死記的記死了,就差不多了,不要去「鑽牛角尖兒」,不要去鑽研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的東西,如果您真的有興趣,通過注會考試之後再去慢慢研究它,您還有一輩子的時間。

二、學習方法建議

1.基礎階段——通讀教材,搭建知識體系

在本階段要按照章節通讀教材,對基本概念有個大概的了解,能夠搭建知識體系,每章學習完後,可以做做對應章節的習題。

2.強化階段——重點突破,強化練習

在本階段,主要是重點突破,經典考點要重點把握,特別是真題涉及的知識點,通過做真題,可以把握考試的難度、命題規律及思路。但是,由於經濟法教材每年都進行翻天覆地的調整,一般的考生很難准確把握哪些題目新教材已經刪掉了,哪些題目新教材已經進行了調整。因此,考生千萬不要輕舉妄動,從網上隨便下載一套「真題」就開始做,有時您會發現自己可能下載了「假試題」。關於真題,一定要做根據新教材梳理過的真題。研究完真題後,可以做做自己手裡輔導資料裡面對應的練習題,強化練習。

經濟法每年變化都比較大,新增內容在考試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視,在本階段,要著重對新增內容的把握,考生可以自己把每章的新增內容都摘抄出來,然後進行系統復習。

3.沖刺階段——模擬實戰,查缺補漏

在本階段,首先對全部知識點進行串連,短期沖刺,建議聽核心精講班和沖刺串講班。在考前1個月左右務必做做模擬題,通過做模擬題,找出掌握知識的薄弱點,查漏補缺。由於目前是機考,建議真正的進入機考系統模擬考試環境,不要等上了考場,都不知道如何答題。

無論在哪個階段,學習都要有一個合理的計劃並執行,有計劃不執行和沒有計劃是一樣的。計劃了就一定要執行,每天先給自己定一個小目標,完成一節或一個考點,日積月累。切記今天不做明日做,明日復明日,明日何其多。

6.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該怎麼學

要想學好經濟法,需要對本科目有個全面的認識。總結起來就是「重視教材,全面復習,重點突破」。
經濟法是需要「理解+記憶」的一個學科,大多數考點需要准確理解,考生要拿出至少60%的時間用於對「考點」的理解和記憶,這是前提,也是關鍵。在理解記憶的基礎上,做題鞏固知識。
(1) 畫圖搭建知識體系結構
經濟法的考點很多,知識點非常瑣碎,我們要把這些零散的知識點用一條主線串連到一起。在復習過程中,有意識地找到這些「線」,記憶將更有條理、更有序。
(2) 列表對比記憶
在學習的過程中,把相似的知識點放在一起列表比較是一種有效的記憶方法,在比較中發現差別,能更有針對性地進行記憶,差別點往往也是考試的常考點。
(3) 口訣記憶
對於需要靠機械記憶就可以得分的考點,不妨藉助一些小口訣來記憶,小口訣的確可以幫助我們迅速記住關鍵詞,但是也難免掛一漏萬,並且口訣過多,記憶口訣本身可能也會成為一種壓力;因此,考生不必專門騰空編制口訣,靈機一動、順便編制,在個別考點上適當應用即可。
(4) 記關鍵詞
經濟法的法律條文很多,如何記憶是個難題,記法條不是機械記憶,可以提取關鍵詞進行記憶。

7. 注會考試—經濟法

注冊會計師所有科目中,經濟法相對比較容易,大多是需要記憶,因此找對方法還是有很大機會考過經濟法。CPA教材是成功的一半所有的考點都來源於教材,熟悉教材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CPA考試每年的考試內容都會有細微變化,等到2017年注會考試的教材上市,一定要仔細將考綱和教材對比起來分析,其中發生變動的知識很可能是考試的重點,需要考生們著重復習。CPA歷年考題要重視,把握重點難點CPA經濟法這門課程需要記憶的內容非常多,如果考生們多去看CPA歷年考題,其實可以發現很多蛛絲馬跡來把握這個科目,甚至整個考試的重點難點。比如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中止、判斷、延長、代理權、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權代理、物權行為、物權變動的公式、無效民事行為、表見代理等,這些都是歷年來CPA經濟法的重要考點。CPA《經濟法》理解記憶很重要在CPA經濟法這門學科的備考中,考生們把握重點的同時,也要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多去思考為什麼,把各個知識點吃透,然後有體系地串聯起來。經濟法這門學科重要性雖然不及審計、會計,但也需要考生們注重平時的知識點的積累,理解記憶。CPA考試是你人生中重要的旅程,充滿酸甜苦辣,只有意志堅韌、充滿信心的人才能戰到最後,所以,不管前方路途如何,只要決定備戰,就要一如既往,為自己的未來負責到底。《經濟法》不懂還需要CPA老師來指點任何學習都會有困惑時候,這個時候硬靠自己來理解反而可能會走入誤區,所以由浦.江CPA老`師指點一二是最好的選擇。CPA《經濟法》記憶的地方非常多,但如果方法不得當或者不理解記憶的意思,那也只是前看後忘而已。

8. 注會經濟法的考試重點

經濟法知識點比較混雜,經濟法主觀題重點:

  1.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 出賣人未取得預售許可而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的,合同有效

  3.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與債權人訂立的股權質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未辦理質權登記的,不影響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僅以股權質押合同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6.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8. 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9.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0. 在抵押財產確定之前,浮動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11.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12.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13.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4.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15. 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16.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17.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18.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的情形: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2)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約定或者法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1年,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19. 在(經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重點法條20】在(經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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