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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依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0-11-26 11:39:46

Ⅰ 宋朝的經濟法律規范有哪些

(一)禁榷律法

宋時,商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唐代的「市坊」制度已被取消,商人的貿易活動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但是體現「抑商」政策的專賣法,涉及的范圍更廣。宋代將禁榷作為獲取財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除傳統的鹽、酒、茶以外、礬、鐵、煤等礦產均被列為禁榷物種。

在禁榷律法中,以鹽法、茶法、酒法最重要,也最完備。鹽法是有關鹽的煮制、買賣和販運方面的法律。對於鹽的生產完全由政府控制,在中央有三司中的鹽鐵使,在地方有各產鹽地和商埠所設市易務專理鹽的專賣。至於運銷則分官運官銷和商運商銷兩種。官銷由市易務專管,商銷在官府的控制下或包買包賣,或代銷,禁止私販。犯私鹽一兩,笞四十,二兩加一等,二十斤徒一年,二百斤配本城。但因官鹽價高,私販是禁而不絕。

酒法是有關酒的釀制、征稅和專場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稱酒的專場為「榷酤」。官府嚴格控制酒的制售並且稅課繁重,後人評價「歷代榷酤,未有如宋之甚者」。

(二)市場管理法

宋朝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規范,見於《宋刑統》和有關敕令。

熙寧五年頒行「市易法」,是在王安石變法過程中制訂的專門的市場管理法。該法的主要內容是在京都開封設立市易務,作為管理市場、調節物價的專門機構,以控制商業貿易。市易務由政府撥付一百萬貫資金,依據市場情況負責平抑價格,向商人收購或出售貨物。通過掌握的雄厚資金,收購市場上的滯銷貨物,一旦市場上需求,再向商販成批地賒購出去,藉以達到平抑物價控制市場的目的。

市易法的推行,有助於市場經濟的穩定和國家的集中管理,因此京師開封實行市易法以後,陸續推行於各地。

(三)外貿法規

宋朝是中國封建時代開拓對外貿易的重要時期,尤其是海外貿易,從宋初便遣人到南海諸國招徠商人。北宋海外貿易的方式,主要有以「朝貢」、「回賜」為名目的官方交易和民間的貿易往來兩種方式。凡屬貢、賜的貨物,免交商稅,民間貿易則徵收出稅。

宋朝法律中關於外貿法規有較具細的規定,建立了專門的外貿機構,以市舶司最為重要,主要職掌接待中外貢使商賈、徵收稅率、管理商品互易、結交番客等。宋朝還確定了外貿征稅的基本標准,並且規定禁止販運人口及製造兵器物資。

宋時外貿交易中,已經開始注意維護外商的合法權益,宋時來華貿易的外國商人,只要領取市舶司頒發的「驗符」,或其他官方憑證,其合法利益即受到保護,並可以在中國定居,熙寧時已有大量「蕃客帶妻兒過廣州居住」。外國商人在華的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允許侵犯。

外商在中國與中國人發生法律糾紛時一《宋刑統》關於「化外人」有犯的規定,與唐律相同:「諸化外人,同類相犯,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說明對涉外糾紛基本上採取屬地主義與屬人主義相合的法律適用原則。

宋朝推行鼓勵海外貿易的政策,對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為了招徠外商、擴大海外貿易,宋朝制定的調整中外貿易的法律,在中國古代法制史上,是別開生面的一頁,其內容無疑超過了唐律。

Ⅱ 浙江省海洋經濟發展陸海聯動基本思路實現的六大突破指哪些

加快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建設,是完善國家沿海區域發展布局的戰略部署,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極的戰略決策,是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戰略選擇,是統籌陸海、擴大開放的戰略舉措。這次國務院批復的《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規劃》,是「十二五」開局之年獲批的一個重要的國家發展戰略規劃,這標志著浙江海洋經濟發展已上升為國家戰略,成為國家海洋經濟發展戰略和區域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提升了浙江在全國發展中的地位。這既是中央對浙江多年來發展海洋經濟成績的充分肯定,也是對浙江發展海洋經濟工作的大力支持,更是對浙江發展海洋經濟提出的更高要求。我們一定要認真領悟中央精神,按照規劃確定的戰略定位、空間布局和發展重點,緊密結合浙江實際,埋頭苦幹,銳意進取,努力在堅持陸海統籌、體現浙江特色上出新招、作示範,在優化海洋產業結構、推進經濟轉型升級上攀新高、作示範,在加強海洋綜合管理、服務國家發展戰略上闖新路、作示範。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推進浙江省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建設的總體要求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和國務院批復《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規劃》精神,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和「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以富民強省、社會和諧為根本目的,著力優化海洋經濟結構,加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提高海洋科教支撐能力,創新海洋體制機制,統籌海陸聯動發展,推進海洋綜合管理,建設綜合實力較強、核心競爭力突出、空間配置合理、科教體系完善、生態環境良好、體制機制靈活的海洋經濟科學發展示範區,形成我國東部沿海地區重要的經濟增長極。我省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建設的戰略定位,是「一個中心、四個示範區」。「一個中心」,就是建設我國大宗商品國際物流中心;「四個示範區」,就是我國海洋海島開發開放改革示範區、我國現代海洋產業發展示範區、我國海陸協調發展示範區、我國海洋生態文明和清潔能源示範區。建設我省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的主要目標是:到2015年,示範區地區生產總值突破2.6萬億元,海洋生產總值接近7000億元,三次產業結構為6∶41∶53,海洋新興產業增加值比重提高到30%以上,科技貢獻率達70%以上,清潔海域面積達15%以上,沿海港口貨物吞吐量達9.2億噸,形成較為完善的「三位一體」港航物流服務體系,港航服務水平大幅提高,海洋經濟綜合實力明顯增強,基本實現海洋經濟強省目標。到2020年,全省海洋生產總值力爭突破12000億元,三次產業結構為5∶40∶55,科技貢獻率達80%左右,海洋新興產業增加值占海洋生產總值比重達35%左右,全面建成海洋經濟強省。建設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要堅持陸海統籌、產業集聚、綠色發展、規劃先行、創新驅動的原則。統籌協調、有序推進優化海洋經濟發展布局、打造現代海洋產業體系、提高海洋科技創新能力、完善沿海基礎設施網路、加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創新海洋綜合開發體制等六個方面工作。同時,要緊緊抓住「牛鼻子」,加快構建「三位一體」港航物流服務體系、發展海洋新興產業和建設舟山海洋綜合開發試驗區這三項重中之重的工作。建設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目標已經明確,任務已經部署,關鍵是要抓好落實。各級黨委、政府要將此項工作作為一項重大戰略任務,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加快統籌推進。要大力增強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對全省和周邊省市的輻射帶動作用,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與內陸地區的聯動協調發展。要深化地方海洋立法工作,形成配套完整的地方法規與制度體系,全面推進海洋、港航依法行政和規范管理。同時,要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經濟學和經濟法有啥區別

一、性質不同

1、經濟學是研究人類經濟活動的規律即價值的創造、轉化、實現的規律——經濟發展規律的理論,分為政治經濟學與科學經濟學兩大類型。

2、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二、起源不同

1、人類經濟學起源於中國古代以經世致用為代表的價值觀,均富、損有餘而補不足為代表的平等觀,交相利、義利統一為代表的生產關系觀,通功易事為代表的貿易觀,農本工商末為代表的產業觀等等早期經濟思想。

2、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

(3)陸海依經濟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Ⅳ 經濟法中有一個「留置權取消的消極條件」,其中「對動產的留置不得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有沒有哪位大

【案情】

2011年5月,原告某玻璃廠與被告某運輸公司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該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運輸玻璃瓶,被告負責清點貨物數量、規格並簽字認可,按原告指定的時間、地點將貨物完好無損地交給收貨方,並帶回收貨方的收條交原告入賬,但未約定何時結算運費。合同簽訂後,被告依約履行,原告陸續支付運費1.05萬元,至2011年10月有1.29萬元運費未結算。2012年8月,原告讓被告將價值5.3萬余元的玻璃瓶運往某制葯廠,被告卻在途中將貨扣至某倉庫,並單方委託估價3.2萬元。2013年3月10日原告為此訴至法院,被告提出反訴,其以留置貨物符合擔保法為由,要求原告給付扣除各種費用後剩餘的1.6萬余元運費。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能否行使留置權。

一種觀點認為被告可以行使留置權,理由是:雙方當事人雖未約定支付運費的時間,但根據交易習慣,可以認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被告行使留置權符合法律規定。

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不享有留置權。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被告不享有留置權。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或者合同的特殊約定相抵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下列情形不能行使留置權:1、約定不得留置的。這是留置權約定優於法定的原則;2、留置動產違背公序良俗的;3、行使留置權與合同承擔的義務相抵觸的;4、留置權行使與特殊約定的內容相抵觸的。

具體到本案,首先,合同未明確約定不能留置。其次,留置該批貨物不違背公序良俗。然而,從雙方約定情況看,本案被告應依約將貨交給第三人,而留置權發生在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當債務得不到履行時,債權人拒絕返還留置物。如果允許被告行使留置權,必然影響第三人即收貨方的權利,對收貨方造成損失。這與其承擔的合同義務即須安全、及時按指定時間、地點送到收貨方是相違背的,因而不能行使留置權。這里指的合同承擔的義務不是指返還物給債務人的義務,而是指其它義務,如涉及第三人的情況。最後,合同約定承運方不但運貨,還應當對貨物的清點負責,且交給承運人之後,須把收條交回原告入賬,這是合同的特殊約定。被告的行為既與其承擔的合同義務相抵觸,又違反了合同的特殊約定,因此被告所謂的留置權不能成立。

(作者單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

Ⅳ 經濟法中合夥的四共指的什麼

經濟法中合夥的四共指的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合夥,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群體,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僅可以應用在生活中,也可以應用在工作上。
基本特徵:
一、合夥協議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如果說公司是以公司章程為成立基礎,那麼合夥就是以合夥協議為成立基礎。但公司章程與合夥協議在性質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准則,是公司的「憲法」,具有公開的對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約束作為法人組織的公司本身,而合夥協議是處理合夥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內部法律文件,僅具有對內的效力,即只約束合夥人,合夥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在合夥協議上簽字。所以,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系、規范合夥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也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此即合夥的契約性。當然,合夥協議的訂立方式既可以是書面協議,也可以是口頭協議,但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合夥人之間未訂立書面形式的合夥協議,但事實上存在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事實上的合夥營業,仍然視為合夥。
二、合夥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1.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與公司不同的是,合夥出資的形式豐富多樣,比公司靈活,公司股東一般只能以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和知識產權等四種方式出資,而合夥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種方式出資外,還可以勞務、技術、管理經驗、商譽甚至以不作為的方式出資,只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即可。
2.合夥人共同經營是合夥不同於公司的又一特徵,公司的股東不一定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甚至不從事公司的任何營業行為,而合夥人必須共同從事經營活動,以合夥為職業和謀生之本。若相互之間無共同經營之目的與行為,則縱使有某種利益上的關聯,也非合夥,如約定一方為另一方設定擔保或基於約定由一方獨立處理經營事務而另一方坐分利潤,不參與經營,則均非合夥,而是其他法律關系。所以可以說,合夥人之間是風雨同舟、榮辱與共的關系,合夥的一些具體制度如競業禁止等即是基於此而產生的。當然,有限合夥企業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夥人可以不參加合夥企業的營業,不執行合夥事務。
3.合夥從事的行為一般是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無論是民事合夥還是商事合夥,合
伙人的目的都是為了營利,特別是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的合夥企業,屬於商事合夥的性質,從事營利性行為,是一種營利性組織。
三、共負盈虧,共擔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也是合夥與公司的主要區別之一。公司股東按其出資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潤,當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則既可按對合夥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贏利,也可按合夥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夥贏利,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還需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不管其出資比例如何),即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是一種古老的商業組織形態。歐洲中世紀,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合夥經營日益普遍,合夥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夥的團體性質得到了增強。到了近現代,雖有公司這一萌生於合夥的營利性法人組織的出現,但合夥並未因此退出歷史舞台,作為獨立的聯合經營形式,它在各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中以合夥契約的形式被確立為一種基本民事制度;與此同時,在英美法系國家,合夥的性質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如美國統一合夥法,一方面將合夥作為一種個人聯合體,另一方面又使它具有法人的各種基本特徵。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夥因其聚散靈活的經營形式和較強的應變能力,普遍受到各國法律的重視,已成為現代聯合經營所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
四、合夥是一種獨立的聯合組織,具有團體的屬性
這主要表現在合夥的人格、財產、利益和民事責任都具有了相對的獨立性。當然,這種獨立性沒有法人那麼高,團體的屬性沒有法人那麼強。如果說法人是一種高級的組織形態,那麼合夥則是一種低級的組織形態。

Ⅵ 以史為鑒 以台灣為鑒 大陸怎樣依法推進政治經濟體制改革

以史為鑒,以台灣為鑒大陸怎樣依法推進政治經濟體的改革?這個大陸現在還是推行了一種有的還一國兩制的一個制度。

Ⅶ 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作用

作用:隨著生產社會化和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國家不再繼續其「守夜人」的消極角色,而以「國家之手」與「無形之手」交相配合, 實現其經濟管理職能。這是現代經濟法獨立的直接根源。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發達及經濟職能的強化, 一方面是為了修補經濟學家們所謂的由於壟斷、外部效應、公共產品和信息的不對稱所引起的「市場失靈」; 另一方面則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保障國民經濟協調、穩定和快速發展。因此,在國家經濟管理職能日趨強化的同時,調整這種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迅速大量涌現,並逐漸成為一個新的獨立部門法, 即經濟法。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Ⅷ 求2011年經濟法司考真題(選擇題)!!!

35.在某涉外合同糾紛案件審判中,中國法院確定應當適用甲國法律。關於甲國法的查明和適用,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當事人選擇適用甲國法律的,法院應當協助當事人查明該國法律

B.該案適用的甲國法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

C.不能查明甲國法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D.不能查明甲國法的,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36.甲國A公司和乙國B公司共同出資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冊地和主營業地均在乙國,同時在甲國、乙國和中國設有分支機構,現涉及中國某項業務訴諸中國某法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該公司的民事行為能力應當適用哪國法律?

A.甲國法

B.乙國法

C.中國法

D.乙國法或者中國法

37.台灣地區甲公司因合同糾紛起訴大陸乙公司,台灣地區法院判決乙公司敗訴。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財產,但未執行該判決。關於該判決的執行,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該判決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B.該判決效力低於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

C.甲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視情況決定是否准予財產保全

D.甲公司申請認可該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效力確定後1年內提出

38.《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該規定屬於下列哪一種沖突規范?

A.單邊沖突規范

B.重疊適用的沖突規范

C.無條件選擇適用的沖突規范

D.有條件選擇適用的沖突規范

39.中國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後,依案情確定應當適用甲國法。但在查找甲國法時發現甲國不同州實施不同的法律。關於本案,法院應當採取下列哪一做法?

A.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由當事人協議決定適用甲國哪個州的法律

B.直接適用甲國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州法律

C.首先適用甲國區際沖突法確定準據法,如甲國沒有區際沖突法,適用中國法律

D.首先適用甲國區際沖突法確定準據法,如甲國沒有區際沖突法,適用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州法律

40.中國甲公司通過海運從某國進口一批服裝,承運人為乙公司,提單收貨人一欄寫明「憑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單到目的港提貨時,發現貨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單加保函提取。甲公司與丙公司達成了貨款支付協議,但隨後丙公司破產。甲公司無法獲賠,轉而向乙公司索賠。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本案中正本提單的轉讓無需背書

B.貨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賠

C.甲公司與丙公司雖已達成貨款支付協議,但未得到賠付,不影響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擔責任

D.乙公司應當在責任限制的范圍內承擔因無單放貨造成的損失

41.進口到中國的某種化工材料數量激增,其中來自甲國的該種化工材料數量最多,導致中國同類材料的生產企業遭受實質損害。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中國有關部門啟動保障措施調查,應以國內有關生產者申請為條件

B.中國有關部門可僅對已經進口的甲國材料採取保障措施

C.如甲國企業同意進行價格承諾,則可避免被中國採取保障措施

D.如採取保障措施,措施針對的材料范圍應當與調查范圍相一致

42.甲、乙、丙中國企業代表國內某食品原料產業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要求對原產於A國、B國、C國的該原料進行相關調查。經查,商務部終局裁定確定傾銷成立,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決定徵收反傾銷稅。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反傾銷稅的納稅人是該原料的出口經營者

B.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商務部可以建議進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

C.終裁決定確定的反傾銷稅額高於已付或應付臨時反傾銷稅或擔保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徵收

D.終裁決定確定的反傾銷稅額低於已付或應付臨時反傾銷稅或擔保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退還

43.關於中國在世貿組織中的權利義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承諾入世後所有中國企業都有權進行貨物進出口,包括國家專營商品

B.對中國產品的出口,進口成員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選擇替代國價格的做法,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生效15年後終止

C.非專向補貼不受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制的約束,包括中國對所有國有企業的補貼

D.針對中國產品的過渡性保障措施,在實施條件上與保障措施的要求基本相同,在實施程序上相對簡便

44.根據《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關於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的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MIGA承保的險別包括徵收和類似措施險、戰爭和內亂險、貨幣匯兌險和投資方違約險

B.作為MIGA合格投資者(投保人)的法人,只能是具有東道國以外任何一個締約國國籍的法人

C.不管是發展中國家的投資者,還是發達國家的投資者,都可向MIGA申請投保

D.MIGA承保的前提條件是投資者母國和東道國之間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
77.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關於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下列哪些領域採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A.合同

B.侵權

C.不動產物權

D.訴訟離婚

78.甲國人特里長期居於乙國,丙國人王某長期居於中國,兩人在北京經營相互競爭的同種產品。特里不時在互聯網上發布不利於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國法院起訴特里侵犯其名譽權、肖像權和姓名權。關於該案的法律適用,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名譽權的內容應適用中國法律,因為權利人的經常居住地在中國

B.肖像權的侵害適用甲國法律,因為侵權人是甲國人

C.姓名權的侵害適用乙國法律,因為侵權人的經常居所地在乙國

D.網路侵權應當適用丙國法律,因為被侵權人是丙國人

79.香港地區甲公司與內地乙公司發生投資糾紛,乙公司訴諸某中級人民法院。陳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是甲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關於該案的文書送達及法律適用,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如陳某在內地,受案法院必須通過上一級人民法院向其送達

B.如甲公司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表明張某無權代為接收有關司法文書,則不能向其送達

C.如甲公司在內地設有代表機構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該代表機構送達

D.同時採用公告送達和其他多種方式送達的,應當根據最先實現送達的方式確定送達日期

80.中國甲公司與某國乙公司簽訂茶葉出口合同,並投保水漬險,議定由丙公司「天然」號貨輪承運。下列哪些選項屬於保險公司應賠償范圍?

A.運輸中因茶葉串味等外來原因造成貨損

B.運輸中因「天然」號過失與另一輪船相撞造成貨損

C.運輸延遲造成貨損

D.運輸中因遭遇台風造成部分貨損

81.關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和依其設立的解決國際投資爭端中心,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中心管轄直接因投資引起的法律爭端

B.中心管轄的爭端必須是關於法律權利或義務的存在或其范圍,或是關於因違反法律義務而實行賠償的性質或限度的

C.批准或加入公約本身並不等於締約國承擔了將某一特定投資爭端提交中心調解或仲裁的義務

D.中心的裁決對爭端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82.甲國公司承擔乙國某工程,與其簽定工程建設合同。丙銀行為該工程出具見索即付的保函。後乙國發生內戰,工程無法如期完工。對此,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丙銀行對該合同因戰亂而違約的事實進行實質審查後,方履行保函義務

B.因該合同違約原因是乙國內戰,丙銀行可以此為由不履行保函義務

C.丙銀行出具的見索即付保函獨立於該合同,只要違約事實出現即須履行保函義務

D.保函被擔保人無須對甲國公司採取各種救濟方法,便可直接要求丙銀行履行保函義務

83.72歲村民甲以其子乙長期不提供衣食、不送醫院治病為由,訴請法院判令乙履行贍養義務。為宣傳法律,教育群眾,法院決定將該案在當事人所在村莊公開審理,村民均可旁聽。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隱私,剝奪其司法民主方面的有關權利。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司法民主要求所有案件均應無例外公開審理,以促進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實現

B.法院就地審理體現了司法目的民主,體現司法為民理念

C.法院公開審判遵循了司法公開制度的規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

D.法院就地審理未經乙同意,違反司法主體民主和司法體制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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