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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問題嚴重
一直以來,我國經濟金融的發展都深受城鄉金融發展失衡的影響,近年來,雖說有些緩解,但是仍未根本改善。這一現象主要表現在中、東部地區。在這些地區,小企業融資需求旺盛,其特點是「短、小、頻、急」,但是,目前,國有銀行的縣級區域網點和人員都在精簡,很多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也大多是集中在城市,因此,受限於體制因素,小企業的根本很難得到滿足;而對它們來說,僅憑自身力量尋求公開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也是不現實的。為了緩解這一矛盾,我國正在積極實行新型農村金融,金融機構也在逐漸興起中,但是同問題嚴重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相比,其作用微乎其微。
二、我國金融經濟發展的若干策略
1.促進轉變生產力。為根本改善現有居民,促進金融經濟的發展,筆者認為,金融業有必要積極調動要最優秀生產力的因素,並持續優化金融結構和資源配置。不妨在現有基礎上更加重視綜合素質高的金融人才的引進;繼續放開信貸政策,加大對創新企業以及創新人才的扶持和鼓勵;持續促進金融及其相關產業升級再造,積極拓展能源、環境戰略,促進國內經濟的有序發展。在此基礎上,加強金融產業政策支持、引導,使各地區的特有優勢發揮得更加充分,將知識技術充分融入其中,從而實現投資結構改善的根本目的。2.建立並完善金融宏觀審慎體系。首先,在金融領域中,央行的職責有很多,其中最核心的部分一是維護宏觀經濟的協調發展,二是保持金融穩定。為促進經濟金融形勢的有序發展,應對央行的這一職能加以重申和強化,並特別強調其宏觀審慎作用。在加強宏觀審慎方面,歐盟就比較創新地成立了宏觀審慎管理委員會,其成員一是金融監管機構;二是財政部。我們也不妨對此進行效仿。可由央行扮演核心角色,下轄政、保、銀等監管機構,共同推進宏觀審慎體系的進程。其次,在充分選用審慎工具進行逆周期調控的同時,一是加強會計標准集中清算,二是加強會計衍生品交易集中清算。最好,該體系中最重要的一環就是強化監管核心金融機構,從而達到以點帶面,逐步加強金融監管的目的。3.逐步轉變宏觀金融管理模式。首先,平衡需求和供給二者之間的管理關系。未來,我國金融投入的核心將是生產力以及生活水平的持續提升。而解決我國經濟金融的瓶頸問題,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進而轉變宏觀金融管理模式。因此,有必要持續加強供給管理,以供給管理帶動信貸結構的優化,以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實現經濟發展的宏願。其次,提升金融資源利用率。實際上,我國貨幣信貸正逐漸實現宏觀調控,然而,經濟金融環境相對復雜,世界經濟尚未完全復甦。在此背景下,我國經濟發展的問題也頗多。2013年1月,商業銀行信貸額為1.04萬億元;次月即下降5100萬億元,可見信貸明顯緊縮。但隨之而來的通貨膨脹問題仍不容忽視。未來,推進經濟結構戰略調整步伐勢在必行,其核心應是穩定價格總水平,信貸資金應更多地投向「三農」、中小企業等實體經濟中。4.緩解城鄉二元金融,弱化城鄉差距。首先,針對城鄉二元金融結構進行優化,使其制度環境更適合經濟金融的和諧發展。我國城鄉金融結構發展的最終目標應是一元化,要想實現這一目標,必須通過轉變戰略先緩解二元金融結構,力求縮短城鄉偏斜轉為城鄉統籌發展的進程,爭取早日抹去城鄉界限。為此,應給予科學發展觀,著眼於長期戰略並立足於客觀實際,增強認識,制定不違背我國基本國情的可行性策略,腳踏實地地像城鄉金融一元化邁進。切忌盲目照搬照抄,切忌盲目追求速度而忽視當前的發展實際。正確的做法應是按部就班地規劃和計劃,認真細致地推進。其次,緩解城鄉金融二元結構,首要及核心的任務是夯實經濟基礎。任何時候,金融的生成及其發展都離不開經濟基石,作為城市經濟的有效補充,農村經濟的積極作用不可謂不重要。而農村金融的發展必須依靠堅實的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本豐富農村金融資源必須首先完善農村市場經濟體制;促進農村金融機構的合理化發展必須首先壯大農村經濟。只有農村經濟和農村金融獲得了發展的有利條件,才能根本緩解並最終解決城鄉金融發展差距,以達成經濟金融發展的終極目標。
三、結語
縱觀當前國內外的經濟金融發展形勢,可以預言,只要我們在做好前景預測的基礎上,制定出符合我國根本國情的戰略規劃,加強實施過程中的宏觀調控管理,就能在緩解城鄉經濟金融差距的前提下,逐步實現經濟金融的飛躍發展。
⑵ 涉外經濟法的經濟義務
所承擔的經濟義務:
1尊重我國的國家主權,不得違反我國的法律,不得損害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2履行涉外經濟管理的職責。
3守信譽,重合同,全面履行經濟協議和經濟合同。
4依法繳納稅金。
5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不得侵犯其他涉外經濟法主體的合法權益。 我國涉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1擴大對外開放,同時堅持獨立自主發展我國國民經濟。
2平等互利,維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擴大對外開放,對外商投資採取鼓勵與限制相結合的原則。
4尊重國際慣例,條約優先適用的原則。 我國涉外經濟法的作用:
1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加強對外經濟貿易交往
2完善涉外經濟立法有助於國家依法統一管理涉外經濟活動
3涉外經濟法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家經濟利益的有利武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第三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
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依法維護公平的、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國家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第七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章 對外貿易經營者
第八條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照本法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九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許可: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明確的對外貿易經營范圍;
(三)具有其經營的對外貿易業務所必需的場所、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委託他人辦理進出口業務達到規定的實績或者具有必需的進出口貨源;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規定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口企業自用的非生產物品,進口企業生產所需的設備、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出口其生產的產品,免予辦理第一款規定的許可。
第十條 國際服務貿易企業和組織的設立及其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二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應當信守合同,保證商品質量,完善售後服務。
第十三條 沒有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國內委託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其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其對外貿易業務。
接受委託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委託方如實提供市場行情、商品價格、客戶情況等有關的經營信息。委託方與被委託方應當簽訂委託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
第十四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章 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
第十五條 國家准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技術,國家可以限制進口或者出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國內資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五)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六)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技術,國家禁止進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為保護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須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壞生態環境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調整並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條 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
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必須依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條 進出口貨物配額,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根據申請者的進出口實績、能力等條件,按照效益、公正、公開和公平競爭的原則進行分配。
配額的分配方式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文物、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等貨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的逐步發展。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承諾,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
第二十四條 國家基於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國際服務貿易: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為保護生態環境;
(三)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的服務行業;
(四)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
第二十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際服務貿易,國家予以禁止: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
第五章 對外貿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
(二)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
(三)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競爭對手;
(四)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匯、用匯。
第二十九條 因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使國內相同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生產者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的威脅時,國家可以採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
第三十條 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方式進口,並由此對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國家可以採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第三十一條 進口的產品直接或者間接地接受出口國給予的任何形式的補貼,並由此對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國家可以採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第三十二條 發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況時,國務院規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作出處理。
第六章 對外貿易促進
第三十三條 國家根據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為對外貿易服務的金融機構,設立對外貿易發展基金、風險基金。
第三十四條 國家採取進出口信貸、出口退稅及其他對外貿易促進措施,發展對外貿易。
第三十五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進出口商會。
進出口商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依照章程對其會員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提供咨詢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有關對外貿易促進方面的建議,並積極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第三十六條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組織依照章程開展對外聯系,舉辦展覽,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和其他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第三十七條 國家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對外貿易。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走私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處罰。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並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三十九條 偽造、變造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犯前款罪的,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並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明知是偽造、變造的進出口許可證而用以進口或者出口貨物,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或者出口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的技術,構成犯罪的,比照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對外貿易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對外貿易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邊境城鎮與接壤國家邊境城鎮之間的貿易以及邊民互市貿易,採取靈活措施,給予優惠和便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單獨關稅區不適用本法。
第四十四條 本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⑶ 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的主要內容
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具有其自身的價值,主要包括經濟秩序、社會公平、效率等。之所以認為經濟法的價值有這些內容,是從經濟法的外在價值來看的。「經濟法的外在價值,即社會公眾或研究者所認同或所期望的經濟法具有或者應當具有的價值,它是主體對經濟法本身應有功用或實際功用的一種評價和判斷。」這些價值正反映了社會本位的實質,經濟法的價值以及社會本位都是統一的。
經濟法秩序價值核心體現在最終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穩定狀態。經濟法調整下的經濟秩序就是在現代社會,人類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的經濟活動過程中體現出來的不同經濟主體間的一種平衡和諧有序的經濟關系。這種平衡和諧的經濟關系,一方面為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保證,另一方面又表現為盡可能地實現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最大化。平衡和諧的經濟秩序反映了經濟法治條件下不同經濟主體經濟利益的一種相互「妥協」,為了滿足每種經濟主體長遠的經濟發展目標,而在整體上達成一致,即可以放棄現有的經濟利益而換取未來更多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的舍棄與獲得,上升到整個社會,就是社會整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這種經濟秩序具體表現為一個良好的、安全的市場環境,在這個有著國家適度干預協調的市場機制下,可以有效地防止壟斷行為、傾銷行為和其他不正當經濟行為。按照可持續發展
理論,經濟法的調控、規制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在總體上對國民經濟運行協調和控制,以及在具體方面對經濟活動進行規范、限制和引導的統一過程。
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其法益目標,經濟法所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是以社會公平為核心的, 具體為經濟領域內的社會公平。社會公平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條件下同等對待;又追求實質公平,即不同等條件下不同等對待,二者是統一的。經濟法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相統一於社會本位的基石之上,如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壟斷企業的經濟力量非常強大,所以,反壟斷法是這些國家經濟法的核心。而在我國目前,為增強經濟全球化中我國企業的競爭力,發揮企業的規模效應,應鼓勵、支持建立大型企業集團,實現同我國企業間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
「經濟法採用普遍對待與區別對待相結合的方法來達到社會公平。
首先, 經濟法為每個市場主體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秩序, 將進入市場和競爭的機會給每一個市場主體, 而不論其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的高低, 同時保護每一個市場主體擁有基本的人權與自由, 在此基礎上參與公平競爭。其次, 經濟法對部分能力超強的市場主體施以合理的經濟負擔, 防止其獨占市場機會; 對部分先天條件不足的主體給予一定扶持, 提高其競爭能力, 使其不至於還未參與競爭就被淘汰出局。」經濟法通過維護社會公平,來實現保障社會公共利益這一法益的目的,這正是社會本位理念的體現。
⑷ 從經濟法的角度出發,論述勞動就業發展的趨勢
(1)從總量上來看
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我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勞動力供大於求的矛盾長期存在,總量壓力巨大。
首先,在供給方面,中國面臨十分復雜和極為嚴峻的就業形勢。具體表現為:勞動力供給增多,總量壓力加大。一是從存量來看,失業人員不斷增加,下崗職工數量仍然較多。二是從增量來看,由於人口出生高峰的原因,新增勞動力有較大幅度的增加;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的壓力仍然很大。「十一五」時期,我國進入了新的人口勞動力增長高峰,五年間新增勞動力總供給達到5000多萬人,特別是高校畢業生人數持續增長。
其次,在需求方面,全社會能提供的就業崗位嚴重不足。就業需求增長緩慢,無法滿足巨大的就業供給數量。據媒體及國家勞動和保障部提供的統計數據,今後幾年,我國新進入人力資源市場的勞動力將達到1500多萬人,加上900萬失業人員和結構調整、節能減排等因素新產生的失業人員,全國城鎮每年需要就業的總人口將超過2400萬人。如果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速保持在8%左右,預計2011年新增就業和補充自然減員增加就業會在1200萬人,這樣,城鎮就業供求缺口仍然還有1200萬左右,矛盾十分尖銳。特別是在中西部地區、資源枯竭的城市,就業問題更加突出。
此外,在農村,現有勞動力近5億人,除去已經轉移就業的2億多人,以及農村需要務農的1.8億人,富餘勞動力還有1.2億人,轉移就業的規模、速度、壓力也進一步加大。另據有關專家測算,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就業彈性總體上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經濟增長對就業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弱。所以,從總體上說,我國就業人口供大於求的局面短時期內不會有大的改變。
(2)從結構上看
在就業總量矛盾尖銳的情況下,就業的結構性矛盾也十分突出。根據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2010年中國人才報告》預計,到2011年我國專業技術人才供應總量為4500萬,而需求總量為6800萬。此項數據顯示我國勞動力總體有富餘,但專業技術人才仍將出現供不應求的局面。
第一產業:2011年農業科技人才需求可能達到幾百萬人,但相關人才供給有限。
第二產業:我國工科類大學畢業生人數雖然每年都在增長,但振興我國工業仍需大量的工程師,主要集中在IT、微電子、汽車、環保、系統集成、新材料、新能源與節能技術開發、條碼技術、鐵路高速客運技術等領域。
第三產業:該產業將是擴大就業崗位最多的部門。一些高端涉外人才需求很大,比如涉外會計、涉外律師、涉外金融服務、同聲傳譯、電子商務、數字媒體、物流、精算和心理咨詢等行業,都需要大量人才。
與專業技術人才出現結構性矛盾相似的是,近年來,我國內地農民工「就業難」和東南沿海城市出現的「招工難」現象並存,這也是一種區域性、行業性就業結構失衡的表現。
2.大學生就業形勢
大學生就業問題是近年來非常突出的社會問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
(1)從大學生就業的總量情況分析
隨著中國高等教育的不斷發展,高等教育進入大眾化時代,高校畢業生快速增長,大學生就業也從精英化走向了大眾化。2010年畢業大學生約630萬,2011年約660萬人,加上往屆沒有就業的但需要就業的畢業生,預計2011年待就業的大學生總量超過700萬人,十二五期間應屆畢業生年均規模將達到將近700萬人,大學生就業形勢相當嚴峻,總量壓力有增無減。
(2)從大學生就業的結構情況分析
不同地區、不同高校、不同專業大學畢業生的就業結構性差異比較明顯。從大學生的就業目的地看,直轄市、省級城市為畢業生就業首選。從各區域大學生畢業半年後就業情況看,泛長江三角洲區域經濟體大學生總體就業率最高。從不同專業大學生畢業後就業情況看,就業率最高的專業是工學,最低的是法學。
當前大學生的就業形勢,還反映在供需雙方的激烈競爭上。一方面是每年的大學畢業生源源不斷流向勞動力市場,另一方面是對需求方對人才的爭奪也日趨激烈。
3.農民工就業形勢
對農民工就業形勢的分析,需要從「就業」和「招工」兩個層面看。農民工「就業難」主要是兩個層面,一是找不到工作即無業可就,二是不能持續、穩定地就業,也就是說就業質量很低。
隨著國家一系列擴大內需政策措施及針對農民工的各種增加就業措施的實施,農民工就業機會有所增加,農民工數量進一步增加。但農民工就業總體上看沒有明顯好轉,加之農民工文化程度低、缺乏技能或技能單一、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等,其就業仍面臨重重困難。根據國家統計局網站公布的《2009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所反映的內容,外出農民工在流向和就業的地域分布方面,外出農民工主要流向地級以上大中城市。
但是自2004年以來,在農民工就業問題上,出現了「就業難」與「招工難」並存的現象,這一現象成為了農民工就業形勢階段性變化的一個重要標志,而且近年來,這種現象愈演愈烈。
4.困難群體人員就業形勢
就業困難人員群體的就業形勢一直以來不容樂觀。他們自身條件較差、有就業願望但又很難實現就業和創業。這一群體主要是以「4050」人員為主的大齡失業人員、殘疾人、低保對象、「零就業家庭人員」等。「4050」人員是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本人就業願望迫切,但因自身就業條件較差、技能單一等原因,難以在勞動力市場競爭中就業的勞動者。據統計,2010年全國「4050」人員約有300萬人,佔下崗失業人員的28.7%。
政策 2011十七大報告內容
八。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
(一)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
(二)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
(三)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增加城鄉居民收入。
(四)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五)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健康是人全面發展的基礎,關系千家萬戶幸福。(六)完善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十二五規劃
第三十一章 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堅持把促進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位置,健全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相結合的機制,創造平等就業機會,提高就業質量,努力實現充分就業。
第一節 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
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和小型微型企業,千方百計擴大就業創業規模。完善稅費減免、崗位補貼、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促進高校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完善和落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場地安排等鼓勵自主創業政策,促進各類群體創業帶動就業。建立健全政府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機制。完善就業援助政策,多渠道開發公益性崗位。鼓勵開展對外勞務合作。
第二節 加強公共就業服務
健全統一規范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城鄉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推動就業信息全國聯網,為勞動者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加強職業技能培訓能力建設。對未能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普遍實行勞動預備制培訓。足額提取並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鼓勵企業開展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加強創業培訓,將有創業願望和培訓需求的人員納入培訓范圍。完善城鎮調查失業率統計,健全失業監測預警制度,開展就業需求預測。
第三節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發揮政府、工會和企業作用,努力形成企業和職工利益共享機制,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不斷擴大集體合同覆蓋面。全面推進勞動用工備案制度。規范勞務派遣用工。改善勞動條件,加快勞動標准體系建設,加強勞動定額標准管理。完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加強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權益。
個人觀點 1. 如何促進農民工就業?
1】 穩定企業就業。企業是經濟活動和吸納就業的主體。國家實施「五緩四減三補兩協商」等措施,引導企業盡量不裁員、少減員。要保持援企穩崗政策的連續性,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在崗農民工就業崗位。大力支持勞動密集型產業、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和服務業發展,增強吸納農民工就業的能力。發揮政府投資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對穩定就業的導向作用,盡可能提供更多就業崗位。
2】強化就業服務。組織實施「春風行動」等各種農民工就業服務活動,加強用工信息搜集和發布工作,推進在輸出地和輸入地之間搭建勞務對接平台,引導農民工有序外出。進一步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就業服務信息網路建設,做好城市和縣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間的信息對接,及時為農民工提供有效崗位信息。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大力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提高就業服務水平。根據用人單位需求及時舉辦招聘會,為農民工提供更多、更方便的擇業機會。建立人力資源市場監測系統,完善統計和調查制度,提高對人力資源配置的預測和反應能力。
3】加強技能培訓。要根據企業用工急需和人力資源市場的需求信息,組織開展上門、對口培訓和崗前培訓,實現培訓和上崗就業無縫對接。根據農民工意願,分級分類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中短期實用技能培訓、崗位培訓、技能提升培訓、創業培訓、農村實用技術培訓等各類技能培訓,切實提高農民工創業就業能力。強化企業責任,用人單位要結合崗位需求和工作需要,組織農民工參加崗位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
4】優化創業環境。要將農民工納入創業政策扶持范圍,在用地、收費、信息、工商登記、納稅服務等方面,降低創業門檻,給予農民工創業更大的支持。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開辟農民工創業「綠色通道」。組織開展創業培訓,提供政策咨詢、項目推薦、開業指導、後續支持等創業服務。做好農民工創業的金融服務工作,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產品支持力度,提供符合農民工創業特點的金融產品。農民工創業屬於政府貼息的項目要按照規定給予財政貼息,幫助其解決創業資金困難。
5】加強權益保護。依法規范農民工的勞動關系,指導、幫助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及時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深入開展工傷保險全覆蓋行動,推進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加強職業病防治和農民工健康服務,落實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2. 如何緩解大學畢業生就業壓力?
促進大學畢業生就業是一項系統工程,離不開各級政府、高校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要進一步加大力度,多措並舉、多管齊下,形成促進大學畢業生就業的強大合力。
1】對各級政府來講,要把中央各項部署落到實處,採取更加積極的促進大學畢業生就業的政策。要將大學畢業生就業納入當地就業總體規劃,放在當前就業工作的首位,加強統籌安排。積極深化戶籍、人事和用工制度改革,清理大學畢業生就業的制度障礙。通過發展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增加就業崗位,特別是結合經濟結構調整,創造更多智力密集型就業機會
2】對高校來說,要把促進就業作為頭等大事,努力拓展畢業生就業空間。要全面落實就業的「一把手」工程,確保就業指導服務在機構、人員、經費上的「三到位」,健全就業工作體系。開設就業指導課程,開展創業教育與服務,努力提高畢業生的就業競爭力和社會適應力。主動適應社會需求和就業市場的變化,加大學科和專業調整力度,進一步整合和優化教育資源,著力培養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實現由人才供給導向型向就業需求導向型的轉變。
3】對用人單位來說,要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努力吸納大學畢業生就業。用人單位應該樹立長遠眼光和正確的用人觀念,消除性別、學歷等偏見,完善用人機制,積極吸收和儲備優秀人才。
4】對大學畢業生自身來說,應該增強信心,切實提高就業能力。要轉變觀念,樹立「先就業、後擇業」、「重事業、輕地域」等正確的擇業觀,自覺把自己的知識、技能和國家、社會的需要結合起來。要勇於創業,利用自己較高的知識水平和較強的工作能力、學習能力自主創業,闖出屬於自己的廣闊天地。要練好「內功」,在刻苦學習、提高知識水平的同時,積極參與各種社會實踐活動,增加社會經歷,積累工作經驗。要及時了解就業信息,掌握就業技能,把握好每一個就業機會。
5】廣大學生家長要引導子女正確看待當前就業形勢,更新就業觀念,合理確定就業預期。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促進大學畢業生就業的政策措施,宣傳到西部、到基層就業和自主創業的先進典型,營造促進大學畢業生就業的良好輿論氛圍。
3.怎樣幫扶困難人員就業?
這一群體,主要包括以「4050」人員為主的大齡失業人員、殘疾人、低保對象、「零就業家庭人員」等。
1】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要引導各類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感,積極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推進城市環保、綠化、衛生、治安、交通、便民服務等公益性崗位開發。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2】強化就業援助和服務。要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中設立專門為就業困難人員服務的綜合服務窗口,免費提供勞動保障、政策咨詢、職業指導、技能培訓、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針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特點和需求,集中開展上門服務和「一對一」精細化援助。進一步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幫助他們提高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落實鼓勵就業困難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政策,鼓勵他們立足實際、各展所長,多渠道就業和創業,並提供全過程、全方位的服務。
「我們要通過持之以恆的努力,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讓廣大勞動者各盡所能、各得其所。」這是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作出的庄嚴承諾。我們深信,隨著各項促進就業政策和措施的深入實施,各類群體就業難的問題必將得到進一步緩解,社會就業總量和結構更加均衡、就業環境更加完善、就業保障更加健全、就業質量更加良好的就業局面也一定會逐步成型。
⑸ 為了一帶一路我國經濟法理論應有何改變
為了一帶一路我國經濟法理論。要幫助和扶持弱小和經濟落後的國家。帶動他們和我們一起進步。
⑹ 急!100分急求談經濟法的重要性,要1500字以上,被採納按質量+100以上!
在我國經濟法屬於新生事物,也屬於熱點事物。法學界對於經濟法理論的研究、討論非常熱烈,而且經濟法也以其熱門程度成為近幾年從業人數最多的法學專業之一。雖然如此,在某些基礎理論問題的研究上與西方國家相比顯然還很不到位,還存在許多模糊認識,追本溯源,其原因主要產生於以下幾個方面:1、經濟基礎不同。經濟法產生於20世紀初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重商主義的影響下,經濟完全自由化,市場經濟高度發展,出現了自身所不能調節的壟斷、不正當競爭等一系列問題,要求國家出面予以調節,以彌補市場自身的缺陷,由此產生了以政府幹預,調節市場失靈為主要功能的經濟法。而對於我國來說,在經歷了長期的計劃經濟後,正在向市場經濟轉變,市場經濟體制尚未發展成熟與完善,對於什麼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缺陷等問題,還處於摸索階段,有的甚至是將國外的某些理論生搬硬套。這就決定了我國對經濟法理論的研究仍然存在著許多不甚明了的地方。2、在我國法學領域的研究中,存在著封閉性、政治性(為政治服務)和非實踐性(重理論輕實踐的特點)等特點。因此對經濟法的研究往往不注重與其他部門法的比較分析,且不考慮經濟法實踐的效果問題,使得經濟法雖然在研究人數上占優勢,但仍然很難成熟起來。因此,在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上依然存在許多爭論。
下面筆者僅就經濟法的獨立存在問題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經濟法的價值兩方面發表一下個人觀點。在闡述之前,先讓我們來明確一個問題,即經濟法究竟是什麼——經濟法的本質問題。
經濟法的本質是經濟法的一個基本范疇,也是經濟法最基本的理論問題之一,它是所有從事經濟法學研究的人都無法迴避的問題。可以說經濟法的本質是討論其他理論問題的前提。
在法學界對經濟法的本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1、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論;2、社會公共干預論;3、協調主義論。而對經濟法本質最激烈的爭論主要集中在「干預主義與協調主義」。
持干預主義觀點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宗旨和理念就是干預市場經濟運行,是對市場運行的盲目性和局限性進行的規制,是運用國家權力干預自然狀態的市場活動以避免不完全競爭,外部性等市場失靈的問題,以及重新分配社會財富以求經濟公平。
筆者更多的傾向於協調主義。不錯,經濟法確實是在資本主義社會市場不能克服自身缺陷、強烈呼籲以國家之手予以干預的前提下而產生的(其產生確實有一定的國家干預性),但是,對於經濟法的本質,我們不僅要從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的實質來看,更要結合我國經濟法產生的社會背景——在經濟體制改革後才出現。如果說經濟法的本質是干預主義,那麼我國在經濟體制改革之前的那種計劃經濟,不正是完全的國家干預嗎?為什麼那時卻沒有經濟法產生呢?干預主義,它過分的強調了經濟法對「市場失靈」的方面調控,認為市場對自身的缺陷無法彌補,需要國家的參與來對其進行補正,通過政府的政策來干預經濟。是「以『國家之手』來代替『市場之手』[2](無形的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的,及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之法」。這就要求國家或說政府是「純理性」的,是「完美無瑕」的。但實際上,政府本身仍然存在許多不能克服的致命缺點。第一、官僚主義。政府部門屬於非盈利性機構,並沒有像盈利性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提高生產效率的需求,其工作效率與利益沒有直接聯系,使他們並不存在努力工作的積極性,因此互相「扯皮」、「踢球」的現象層出不窮,無形中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又達不到管理的效果;第二、信息滯後性。與市場一樣,政府在對市場運行進行調節或規制時,必須要先以一定的市場信息為基礎,來判斷該採取哪種方法來調整以及調整之後要達到一種什麼樣的結果。但政府的信息來源主要靠各個基層機構層層傳遞,這就決定「市場失靈」現象的出現與政府制定相關政策之間有一個時間差,不能很好地及時調整;第三、利益非普遍性。政府制定的政策不可能照顧所有人的普遍利益,必然會使某些人得利,而對另一些人不利。在這種情況下,許多人就會為了自己能在政府政策中處於利益優勢,「拉關系,走後門」,浪費市場資源,嚴重干擾了政府做出政策的准確程度和可信性,而不是用於生產上,產生了資源浪費。另外,對於政府來說也有其自身的利益,並且由於政府任期較短的原因,使得每屆政府在對市場進行管理時,著眼點往往固定在本屆政府執政時期內的政績,追求短期效益,而忽視甚至妨礙了市場的長期利益。因此使得某些時候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參與不僅不能彌補市場的缺陷,反而更加降低了市場的效率,使人們在對市場失靈迫切需要政府幹預的同時,對政府自身的問題憂心忡忡。因此,對於經濟法來說,不能片面的強調「國家之手」或「市場之手」,其本質應是平衡協調,即一方面,經濟法是市場存在缺陷情況下的一種法律救濟;另一方面,它必須在確認政府對市場失靈的干預的同時,對政府幹預的缺陷加以糾正和限制,在市場和政府之間求得平衡,協調兩者關系,兼顧兩者的利益。
經濟法這一協調本質對經濟法的其它理論產生著深刻的影響,而且通過經濟法的本質我們也可以看出,經濟法在現實生活中的獨特意義。
一、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看經濟法的獨立存在
調整對象在很大程度上標志著此部門法與彼部門法的區別。簡單來說「調整對象」就是該法律所調整的一定的社會關系。
許多否定經濟法獨立存在的法學家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包括在民商法和行政法領域中的,因此應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分解開來,分別劃入民商法和行政法門下。我們說這種觀點是不能被接受的。誠然,在現實中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表面上確實與民商法、行政法的調整對象類似,但並不能據此否認經濟法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況且,現實社會是紛繁復雜的,大量的社會關系需要不同部門法從不同角度予以調整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而且的確存在某些「獨立」的社會關系,已有的老部門法(如民商法、行政法)已經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調解,而必須由一種新型部門法——經濟法調整。在這里所說的「獨立」並不意味著「絕對專有」,而應被理解為是一種「共性」[3],相當於同一類型的社會關系。也就是說,在社會生活中存在同一類的社會關系需要經濟法予以調整,這「同一類型的社會關系」就是經濟法調整對象。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著一類與民法所調整的平等、自願的財產關系相區別的經濟關系。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推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市場已經不像過去那樣單一的受國家計劃的指導,國家對企業讓利放權,企業的自主權進一步擴大,但追求利潤的特性使得企業更願意從事那些獲利豐厚、負擔風險較小、成本較少的行業。因此便產生了一種兩極分化的趨勢,對於那些社會公共事業,那些高風險、高投入、基礎性行業,由於商人追求利益、規避風險的天性而缺乏投資慾望,企業不願意經營;另一方面,那些盈利好,回報好的行業,企業經營相對過於密集,迫使市場資源分配極不均衡,造成社會產業發展的不平衡。為了維護社會的基本秩序,保護全體社會的公共利益,國家擺脫了高高在上的地位,搖身一變作為市場經濟的參與者投入到這些行業中來,動用財政力量對社會投資比例進行再分配,暗中調整、控制市場的運行,對市場經濟進行間接的管理,以達到平衡社會利益目的。「而這種具有社會性和管理性內在結合的性質的經濟關系,已經超出了民法(私法)調整的原則;同時又兼具行政法(公法)調整對象類似的某些特點,確切地說,它是一種公私利益協調兼顧與融合的產物」。是國家運用「宏觀調控之手」對市場運行進行間接調控的表現,而這種經濟關系只能有經濟法來調整。
此外,對於市場上為數眾多的經營者,一方面他們的組織形式、產權責任等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關系,需要國家制定明確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制;另一方面,他們嚴格遵守「有競爭,就會有壟斷,就會有不正當競爭」這一市場辯證法。市場「無形之手」造成的惡果必然要求「國家之手」給予調節。在這一領域中往往要求國家直接針對個案,制定相關法律,杜絕以後該類案件的發生。但這種干預並不是行政法意義上「基於國家公共權利」作用的政府行政行為,而是對社會進行調控。是基於社會公眾的長期、持久利益的保護而著眼的一種經濟管理行為,是政府運用指導、監督、計劃等手段,對市場運行在微觀上予以直接規制。
當然,總的來說除了上述各種經濟關系外,對於在市場經濟中政府過度運用權利傾向,政府自身利益和偏好的擴張性、官僚性等政府經濟行為,經濟法更應予以規制,以防止因權利過渡膨脹和權利至上而損害市場主體利益。
總之,雖然立法者為了達到對某一類社會關系的有效調整,往往在同一法律中將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種調整方法根據需要進行有機結合、綜合使用,但仍不妨礙各部門法擁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則主要調整國家和政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之間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關系。當然,並不是說只要是有關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關系,經濟法都要予以調整,對於那些市場能有效調整,經濟法不能克服市場缺陷的情況,或經濟法克服市場缺陷成本過高的情況,就沒有經濟法予以調整的必要了。
二、從經濟法的價值看經濟法的獨立存在
「單純的實在法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只有當它能夠符合人們的主觀願望,符合它的存在基礎時,它才能實際的對社會發生效用和影響,此時法律面臨的問題,是它能否符合人們的主觀評價,及法律能否滿足社會主體的需要,及法律是否能夠發揮社會效用,這就是法律的價值問題」。[4]則經濟法的價值就是人們當初在設置經濟法成文法時最初的動機,為了滿足當時社會的那些需要而設立的,及經濟法設立之後運用到社會實踐生活中來所起到的作用,達到的效果。
首先,經濟法的產生是為了滿足人們對社會總體效益的追求。在近代,人們曾經認為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是一致的,社會整體效益只是全部個體效益簡單的相加,只要達到了個體效益最大化就能促進社會總體效益最大化的實現。人們為了追求個人效益的最大化,對個人權利進行絕對保護,使得個人本位的民商法統領經濟生活,財產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的原則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因此,個人行為只要是雙方基於合意產生,法律一般是不給予限制的。由於每個經濟主體均只從自己的利益、認識能力出發進行意思自治,不可避免的是資本和生產過分集中,很快便出現了壟斷,不正當競爭的現象。當人們通過這種方式去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時,他們雖然表面上並沒有傷害了某個公民、法人的利益,而實質上卻妨礙了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損害了社會整體利益,也就是說他們是通過侵犯社會整體利益,侵害市場秩序,而侵害公民、法人的個人利益。實際上,對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明顯不能是社會總體利益最大化,進而還有可能妨礙對個人利益的追求。因此,經濟法為了滿足人們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渴求,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與均衡,而代替民法對經濟領域進行調整。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平衡基礎上的社會利益至上,並最終體現為社會公正、效益、經濟安全這三個具體價值目標。l、社會公平——社會利益的核心。經濟法不像民法那樣以個體權利的保護為邏輯,追求個體在權利上、地位上的絕對平等,是競爭條件和利益獲得的機會公平,它要求市場競爭的維護者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使每個經營主體,不管是強者或弱者,均有平等的機會進入市場,參與到競爭中來,並且所擔負的經濟代價和取得收益回報的條件是相同的,以至於在關系國計民生的特殊領域、特別行為和經濟弱者的具體人格予以傾斜性保護,通過干預、協助,增強弱者地位,使弱者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能同強者抗衡(如承認優勝劣汰與實行公力扶持,鼓勵自由競爭與反對市場壟斷等),是以形式上的不平等達到實質結果的平等,從實質上為實現社會主體生存、發展機會均等創造條件,使大家在競爭中處於同一起跑線;2、效益———社會利益的基礎。它要求經濟法必須保障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實現對特定資源配置和利用的效益最大化。用有限的資源生產更多的社會產品,為全部社會成員個體謀求更多的社會福利,從而通過對社會利益的促進而實現對個人利益、集體利益乃至國家利益的保護和增長,即只有在全社會總體效益增長的前提下,個體利益的增長才是真正高效益的增長,從而實現最大的公平、整體的公平;3、經濟安全———社會利益的保障。要求經濟法在運用國家之手對社會經濟進行積極干預,克服市場機制本身的缺陷,維護促進市場機制本身的積極因素,在抑制和克服市場機制的消極因素的同時,更要重視強調政府幹預經濟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也就是說要更加註重對政府權利的限制,使國家經濟權利介入市場活動必須符合法定的目的和程序,要依法調制、適度調制,防止以社會利益至上為借口,隨意侵犯市場主體私人利益。
總上所述,經濟法具有與舊部門法相區別的獨特的調整對象和法律價值,經濟法超越了民商法的局限性,成為一個全新且獨立的法律部門,對於民商法及行政法所不能調整的領域給予規制,完善了我國的法律體系,並且與其他部門法一道為繁榮現代市場經濟做出自己的貢獻。
⑺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丁某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1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丁某應償還2萬元。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償。
【依據】《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⑻ 經濟法概論公司法部分
1,可以要求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抽逃出資數額的本息范圍內。
也就是說丁需要補充賠償80+8=88萬元債務。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十四條貴姓: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可以要求二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十四條規定: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不可以再要求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十四條規定: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可以。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九條規定: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5,不可以。丙的出資一旦完成,即為公司財產。其份額一般不得抽回。以貪污得來的財物入資也是可以的。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七條規定: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於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
以貪污、受賄、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⑼ 有關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某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的甲國有獨資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擬將60%的國有產權轉讓給乙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雙方擬訂的有關協議部分要點如下:
(1)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並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甲公司的職工安置方案應當報職工代表大會備案。
(2)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審批後,由甲企業組織清產核資,並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
(3)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託丙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按照評估結果的85%確定實際交易價格。
(4)乙公司採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2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向甲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
(5)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收入,應當首先安置本公司職工並償還銀行債務,其餘部分由財政部門組織解繳本級人民政府國庫,用以彌補財政赤字。
(6)本次產權轉讓完成後,甲公司應當首先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要求:(1)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1)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2)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2)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3)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3)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4)如果丙資產評估事務所與委託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丙資產評估事務所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5)根據本題要點(4)的內容,指出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規定?並說明理由。
(6)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5)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7)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如果甲、乙公司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8)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6)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答案」
(1)首先,甲公司的國有產權轉讓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其次,甲公司的職工安置方案報職工代表大會備案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職工安置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P80)。
(2)由甲公司組織清產核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清產核資(P80)。
(3)按照評估結果的85%確定實際交易價格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P80)。
(4)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P74)。
(5)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而非2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支付(而非10日);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而非存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而非3年)。(P81)
(6)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收入用以彌補財政赤字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凈收益,應當首先安置本企業職工並償還銀行債務,其餘部分由財政部門組織解繳本級人民政府國庫,列入專門賬戶,專項用於支持結構調整或者補充需要扶持的國有企業資本金,不得用於經營性支出、彌補財政赤字、發放工資獎金(該考點超出教材范圍,僅供參考)。
(7)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P82)。
(8)甲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順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甲公司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前,向原產權登記機關辦理變動產權登記(P77)。
⑽ 論經濟法的實施
自己從中歸納總結一下吧。我國現行經濟法沒有獨立的法律實施機制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忽視了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法之本位,即蘊含於法的基本出發點、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或理念。私法奉行個人本位,公法奉行國家本位,社會法所奉行的則是個人社會化、行政社會化和法律社會化過程中由個人本位和國家本位演化而來的社會本位。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集中體現在:1.崇尚社會公共利益。一個國家內的利益體系由既彼此沖突又相互依存的個人利益、集團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構成,其中個人利益、集團利益寓於社會公共利益之中,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應是大多數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和不同集團利益的協調化。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則既可能吻合也可能不一致。經濟法把社會公共利益(該利益體系中的各種利益形式)都納入經濟法的利益結構,而社會公共利益則被置於其中的最高地位。例如,反壟斷法就是通過限制占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的利益來實現以公平競爭秩序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就是要實現以經濟持續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國際收支平衡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2.追求社會公平。現代市場經濟中的社會公平,既包括基本利益層次上無差別意義的公平,又包括非基本利益層次上有判別意義的公平。這兩個層次的公平都受到經濟法的重視。例如,競爭法通過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保障實力不同的競爭都有公平的競爭權;產業政策法通過有選擇性的限制、扶持、鼓勵等措施,來保障強質產業和弱質產業、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都有公平的發展機會;消費者權益保障法通過偏重保護消費者,來保障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公平交易。由於現行經濟法的實施機制沒有重視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所以也就與民法、行政法產生了混同,致使其沒有獨立的實施機制。其二,忽視了經濟法保護的權利與民法、行政法保護的權利的區別。由於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所以經濟法主要保護社會權利,而民法主要保護個體的權利,行政法則主要保護國家的權力。
(二)我國現行經濟法法律實施機制的完善與創新
1.實行獨立的經濟訴訟的必要性。經濟法作為實體法多年來一直受到學者們的重視,但對作為其實施支撐的程序法則重視不夠,所以本人認為作為經濟法實施機制的完善和創新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完善它的救濟機制---實現經濟訴訟。"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經濟法律、法規有權利義務而無訴權,判斷傾向於行政而不是司法,導致了行政與司法的混同現象,使法律判斷偏離了司法軌道。盡管經濟生活中離不開行政管理,並可能引發行政糾紛,最後導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但行政訴訟爭執的焦點不是經濟利益關系,而是行政管理關系;同時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極受限制的,無法涵蓋經濟糾紛的全部內容;另外,由於經濟糾紛案件的被告人多非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顯然處理經濟糾紛案件是不能完全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極少有反映經濟法特殊性的程序法規范,造成一直以來經濟糾紛案件在本質上是民事糾紛案件的錯覺。另外,經濟審判庭的職能事實上與民事審判庭的職能也別無二致。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經濟訴權理論的不發達或者根本就沒有被重視。經濟訴訟,是一種復合型訴訟,獨具特色。由於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沖突越來越趨於綜合性,同一經濟沖突往往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諸方面的不同性質。要對這種沖突按照人們主觀劃定的框框逐一分解,然後依不同程序加以解決,不僅成本甚高,而且幾乎沒有可能和必要。如果在單一的經濟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有關問題,作出三種不同制裁和處理,可以保證糾紛解決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2.實行經濟訴訟應注意的問題。在經濟訴訟中,一要擴大原告的范圍,不僅受害人有權起訴,而且其他一切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也享有起訴權,經濟訴訟帶有公眾之訟的特性。二是要把被告的范圍也擴大,包括一切對社會經濟整體、全面及長遠利益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害的組織和個人。它不同於行政訴訟只將被告嚴格限定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三是案件性質多樣化。既有自訴案件,即受害人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也有公訴案件,即監督檢查部門依職權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還有共同訴訟案件,即公訴人和自訴人共同參加的訴訟,多個自訴人或多個公訴人共同提起的訴訟。四是調解原則的適度適用。這一原則一般僅適用於請求損害賠償的自訴案件。由於公訴案件直接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不能適用調解原則。五是舉證責任應主要由被告承擔。原告只需列舉發生經濟沖突的現象,法院即可立案並責成被告舉證。若被告舉不出反證,則可判定被告行為違法,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因為作為一般公民個人自身能力有限,要求其舉出被告違法的充分證據顯然不切實際,否則就會使許多案件因缺乏證據不能成訴,從而導致經濟基訴權的落空。六是對勝訴原告實行獎勵,尤其是對其中勝訴的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原告給予重獎,以資鼓勵其檢舉揭發控告經濟違法行為,從而把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這一原則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