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備考重點
1.學習思路要轉變。
1月份初級會計考試經濟經濟法基礎科目的學習內容全部都是大稅種的內容。在每年的考試中,大稅種考查往往側重於整體框架性的計算,稅收優惠很少結合計算題考查,大多單獨設置記憶性試題考查。不過,2月份開始,除了個人所得稅外,其他稅種全部都是小稅種的內容。在以往年度的考試中,小稅種由於本身內容簡單,往往會雜糅各種優惠政策結合考查小計算,特別是每年的最新政策要高度關注。因此,本月在學習經濟法基礎科目的小稅種時,我們要順勢而為,特別要注意學習各個小稅種的稅收優惠。否則,學錯了方向,就很難達到學習效果。
1. 最新政策要把握。
通過最近幾年初級會計考試的稅收政策變化情況看,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內容變化較大,尤其是個人所得稅法,整個稅法體系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由原先的分類所得稅制轉變為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所得稅制。盡管2019年已經考查過一年新個人所得稅法,但重難點很多,比如:匯算清繳的情形、綜合所得的范圍與計算等等,新的內容仍然有很多尚未進行考查。本月在學習個人所得稅時要高度重視。此外,小稅種最近幾年的稅收優惠政策變化較大,幾乎年年都會有變化,例如:房產稅、印花稅、城建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以往年度未通過的考生在學習上述內容時,務必要掌握最新政策。
3. 不可輕視小稅種的學習。
很多初級會計考試考生在學完個人所得稅相關內容後,都會長長舒一口氣。這是因為第6章的內容除了土地增值稅外,其他稅種本身幾乎沒有理解難度,計算相當簡單,步驟簡化很多。這就導致部分考生在學習小稅種時,往往較為輕視,學習速度過快,囫圇吞棗,出現“消化不良”的情況。在此,特別要提醒各位考生,小稅種雖然內容簡單,易於理解,但真正考試時,往往會結合其他內容提升考題難度,學習時要融會貫通,由點及面的學習,深入理解與把握。別讓小稅種考題成為你通過考試的絆腳石。
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的學習之旅沒有回程票,雖然在旅途中困難繁多,但只要我們向前看,拼搏到底,不辜負時光,一定能夠通過考試。祝願大家早日取得證書!更多關於初級會計考試的備考技巧,備考干貨,新聞資訊等內容,小編會持續更新。
2. 經濟法基礎重點歸納
公司法。勞動合同,稅法。
3. 2019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重點筆記
經濟法基礎主要內容包括:經濟法概論,會計法律制度版,稅收法律制度概權述,流轉稅法律制度,所得稅法律制度,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等。這里的重點難點都是是後四項。
初級會計實務主要內容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的概念及核算出來,財務報告編制、事業單位會計等。非重點是事業單位會計及貨幣資金,重點難點是投資、成本核算、財務報告。
從難度深度上看會計實務比經濟法基礎難,經濟法基礎記憶性知識點多。
不知道你之前復習的情況,如果都看過兩遍了,那這一個月就先把兩門里的重點難點章節吃透多做題練習,做累了看看非重點章節鞏固一下,初級內容不難也不多,應該能過的
如果你從來沒看過,本身基礎也不好,一個月肯定學不透就等明年再考吧
4. 2011《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的考試重點分別是哪幾章
2011《初級會計實務》重點考的是:資產、收入和財務報告。2011考試分值如版下:
第一章權 資產 24分
第二章 負債 3分
第三章 所有者權益 4分
第四章 收入8分
第五章 費用10分
第六章 利潤 2分
第七章 財務報告 30分
第八章 產品成本核算 10分
第九章產品成本計算和分析 2分
第十章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 4分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基礎 3分
初級會計實務2012的新教材中對2011的教材,第二章負債修改了長期借款利息的會計處理,第九章產品成本計算和分析只是將原有教材計算錯誤作了修改,實質內容沒有變化,第十一章是2010年教材的全新章節,考生應該注意,考試的題型主要是客觀題,但也有出計算題的可能。
2011《經濟法基礎》重點考的是第2、3、7章。2011考試分值如下:
第1章 13分
第2章 13分
第3章 17分
第4章 16分
第5章 10分
第6章 10分
第7章 21分
其中經濟法基礎2012的新教材對2011的教材中的第3、4、6章進行了修改。其中第四章改動比較多。
5. 2020初級會計考試 經濟法基礎重點歸納復習【必過版】
1、保險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票據糾紛: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事故發生地或到達地、最先降落地、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6、港口作業糾紛:港口所在 地法院管轄。
7、繼承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8、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害時,超過20年的不予保護。
9、訴訟時效:普通。時限:2年。
10、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最長(實際發生日:20年時效中止:訴訟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事由消除後繼續進行。)
11、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時候,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或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事由消除後重新計算。
12、兩審終審: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