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道經濟法問題
電冰箱的購銷合同供貨單位:東海宇航電冰箱,以下簡稱甲方; 合同編號:05324
購貨單位:松州家電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簽計時間:2005.6.20
簽訂地址:東方廠內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家用電冰箱
2.宇航牌
3.BCD-222A
第二條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單價
1.產品的數量:500台。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單價:每台2270元。第三條產品的包裝標准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包裝紙箱,由甲方負責,不計價,不收回
第四條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到貨地點
1. 產品的交貨單位:東海宇航電冰箱廠。
2. 交貨方法:甲方分三批交貨,代運。
3. 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松州火車站。
第五條 運輸所有費用支付方:乙方
第六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如有違約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七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如有違約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乙方先支付甲方貨款總額的10%
本合同自2005年6月20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購貨單位(甲方):____(公章)供貨單位(乙方):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公章)法定代表人:______(蓋章)
地址:松州家電公司 地址:東海宇航電冰箱廠
開戶銀行: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B. 備考會計初級職稱培訓,相比較19年,20年經濟法教材變化大嗎
相對於19年,20年的經濟法教材變化不是太大的。
自學會計初級有一定難度,最好聽老師上課,抓重點,畢竟咱們上班族時間精力有限,老師也會講19年和20年相比的區別。
C. 預定了20年注會的會計,財管和經濟法三科的輕一。那麼還有必要再買教材嗎求意見。
沒有必要買教材,
網上有電子版教材。
D. 經濟法案列 ~~~謝謝了 ``
(1)不符合。
消法35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所以商場認為「自己是銷售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2)應有A廠、商場承擔。
消法第22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A廠電冰箱線路連接上存在某些缺陷,是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且沒有作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也沒有標明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應承擔主要責任。商場作為經營者沒保證自己提供的商品的質量,應承擔次要責任。
(3)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B公司在說明書上已明確警示說明,而是由於趙某違反有關安裝說明的要求,違章安裝導致電源器失效,B公司不承擔責任。
(4)應當判決A廠承擔主要責任,商場承擔次要責任,B公司和趙某不承擔責任。理由同(2)、(3)。
E.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跪求!!!
1)要約人是香港A商。受要約人是上海B公司。
2)3)自己看概念
4)A公司未成功撤銷自己的發盤。撤銷要件之一必須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以前到達被要約人。事實上當他向香港電報局交發電報之前,B公司已經向上海電報局交發了對上述發盤接受的電報。未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將撤銷的意思表示傳達給受要約人。因此,未能撤銷。
5)合同已經成立。合同成立的關鍵就是受要約人做出的承諾已經達到要約人。22日下午3時20分已經送達B公司,此時合同成立。
F. 在經濟法中,勞務報酬所得稅率為什麼20%,請問它是按超額累進稅率還是按比例稅率」。
是按超額累進稅率計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務報酬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每次勞務報酬不超過4000元的,可減除800元的費用;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減除20%的費用,以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但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實行加成徵收:
一次取得勞務報酬收入,減除費用後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
具體如下:
對於勞務收入小於4000元/次的,扣除800元;
對於勞務收入大於4000元/次的,扣除20%;
扣除後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以「扣除後金額*20%」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
扣除後金額在2萬至5萬元之間的,以「扣除後金額*30%再減去2000」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
扣除後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以「扣除後金額*40%再減去7000」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
比如:
某作家一次取得收入6萬元:
1.超過4000元,所以減除20%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60000*(1-20%)=48000元。
2.應納稅所得額48000元在2萬元至5萬元的按30%的稅率繳納。計算時扣除2000元的速算扣除數。
所以應納稅額為60000*(1-20%)*30%-2000=12400元。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G. 還剩20天了,能把初級經濟法看完嗎求經驗和建議~
看你基礎怎麼樣啦,好的話就直接刷套題啦,如果基礎不好的話,有點難說
H.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還剩20天,經濟法還沒看呢,感覺時間不夠了,555.。。
時間緊迫,需要抓緊時間了
我個人的建議是,初級實務僅看一遍書是不夠的。當專然時間也不多了,接屬下來的20天,用至少一周的時間反復做書上的例題。根據我的經驗,考試中計算、綜合題的解題思路和書上例題的出入不會很大,實在理解不了的例題就死記硬背。
至於經濟法,流出兩周來復習,如果你有一定的法 律基礎,復習時間還可以再縮短。重點是公 司法和合 同法,另外,對於書中提到的一些數字要牢記,比如行 政 復 議的時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要求是多少,決議需要多少表決權的同意才能通過等等,這些也都是考試中經常出現的
I.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三種出資形式,A以資產出資,出資有效。B以現金出資,出資有效。C以勞務出資,出資無效。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先以資產50萬清償欠甲的債務,不足清償的部分可以根據甲的要求向張某、趙某、李某中的一人或數人追償。有限責任公司的對外債務,設立人承擔連帶責任。
(3):1、甲方可拒絕付款,乙方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在規定期限內,若乙方拒絕提供,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合約,同時要求乙方雙倍返還違約金。2、甲方可要求賠償15萬損失或者要求雙倍返還違約金。當然現實中會選擇後者。
J. 經濟法: 甲公司與乙公司依法訂立一份總貨款為20萬元的買賣合同。
其實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涉及到定金與損害賠償是否能同時適用的問題。而且這題這樣出不嚴謹。應為乙公司最多應依法向甲公司償會總額多少錢。因為如果沒有此限制,其實很多償付都是合法的。2.1萬(違約金加定金,甲公司不要求增加)、1萬(定金條款、認為不能再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可見,違約金其實就是用來補償損失的,不能要求既賠償違約金又要求賠償損失,因此B是肯定不正確的。真正有爭議的是C和D。選C適用的是違約金條款,因為1.6萬不夠補償損失,甲公司可要求增加到2萬。由於不能再適用定金條款,甲公司不能再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但可基於不當得利要求返還5000本金。加起來就是2.5萬。
如適用定金條款,先是雙倍返還定金,1萬元。下面就涉及一個法學上我爭議問題。定金與賠償損失並存時如何適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在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定金具有懲罰性質,與損失是否有無無關,且定金和賠償損失的性質、作用及適用法定條件不同,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因而是獨立於損害賠償的,在適用定金罰則後,對於損失可單獨提出,兩種方式可以並用,但總值不得高於全部貨款總值;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損益相抵原則,定金和賠償損失不能並用,兩者只能選擇其一,因為定金本身起到預防和補償損失的作用。如果用第一種意見,乙公司應賠償1萬加2萬即3萬元,如果同意第二種意見,則只應賠償一萬元。
此類題目曾在司法考試中出現過,正因為存在爭議,近年的司法考試都不再有此類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