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法簡單案例分析題
第一題
1答:該行為的性質為承諾。
2答:甲乙公司的合同存在如下的無效部分:第一,定金為合同總額的50%,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0%的上限,超過部分無效。第二,甲乙約定了雙方遲延履行之時的違約金,又單獨約定了違約金條款。若遇到遲延履行之時,除了支付遲延履行產生的違約金外還要支付20萬的違約金,此約定可能導致違約金額過高,因此,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若超過了法定的違約金比例,超過部分無效。
3.答:甲應向乙主張違約責任,因為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以及《合同法》第121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那麼根據合同的約定,乙違約,應適用違約金條款,支付20萬元違約金。
第二題
1答:乙對甲的抗辯權屬於先履行抗辯權,根據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又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2答:不可以。根據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條之規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三題
答:1. 可以向侵權人乙主張,其依據為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2.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張違賠償責任,因為甲與公交公司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302條之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題
1答:不應得到支持,因為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除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服務期約定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外,勞動者在辭職時不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答:不可以,因為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勞動者押金,若收取的,應退回。因此單位於法無據。
3答:(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的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試用期超過4個月是可以的。
(2)試用期工資為不得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❷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丁某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1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丁某應償還2萬元。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償。
【依據】《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❸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甲公司和乙服裝廠簽訂加工5萬套服裝,單價100元的合同,約定甲公司於10月30日前向乙服裝廠支付預付款100萬元,服裝廠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裝2萬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裝廠款項200萬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裝3萬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裝後15日內將餘款200萬元付給乙服裝廠。合同約定一旦雙方出現糾紛,即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裝廠突發火災,將廠房、面料和大部分設備燒毀。甲公司知道後,便停止向乙服裝廠支付第二筆款項。經乙服裝廠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廠在1月5日前恢復生產能力,甲公司便支付餘下的全部款項,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由於籌措資金困難,乙服裝廠在1月15日才恢復生產,請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強,這時再生產服裝已錯過了銷售高峰期,很難賣得出去。於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結清乙廠已交付服裝的款項。乙服裝廠經多次與甲公司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裝廠因失火燒毀廠房、面料和大部分機器設備時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2)乙服裝廠於1月15日恢復生產能力,而甲公司卻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3)乙服裝廠在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合法?為什麼?
(4)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解題過程與步驟: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為乙服裝廠因突發火災導致廠房、布料和大部分機械設備被燒毀,說明乙廠有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能,根據法律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很強,遲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實現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裝廠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的合同糾紛應當依照他們達成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定,若雙方均放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方可由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4)鑒於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機構應確認甲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乙服裝廠時解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3萬套服裝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2萬套服裝,應按合同的規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萬元貸。
❹ 經濟法 論述題
如:論國家運用經濟干預社會經濟關系的正當性(05年經濟法研究生的論述題)
回答論述題,首先要審題,不要跑題和偏題。
在回答論述題時,一般是首先回答「是什麼」,例如什麼是正當性,什麼是國家干預,什麼是經濟或者經濟模式的類型(例如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
其次回答這些概念之間的關系,例如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再次進行適當的展開,即國家干預市場的基本原理是什麼(例如市場失靈)以及相關的概念(例如什麼是市場失靈)和處理這些關系的基本原則(例如國家與市場以何者為主)。
最後,回答這個題目反映出的理論與實踐的聯系。例如,在當前的社會經濟中,國家干預是多了還是少了,是有法律約束還是沒有法律約束的,等等。
#############
《老子》:「授人以魚,不如授之以漁,授人以魚只救一時之及,授人以漁則可解一生之需。」
建議你還是自己寫出來比較好,考試不可能永遠考相同的題目。
❺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
朱某等5位董事會成員的觀點是對公司法第十二條的曲解,公司董事會無權作出轉變經營投資的決定。首先,董事會未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而決定轉變經營投資方向的行為屬超越職權。雖然公司有權對各位股東的股金進行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但轉投資可能造成虛增資本與實質性減資,還可能通過控股造成公司的合並或兼並,涉及到公司、股東、債權人的重大利益,必然要受到公司經營范圍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重大事項,必須由股東會議作出決定並通過,而董事會是無權的。其次,董事會未經股東授權而轉變經營投資方向的行為屬超越代理權。董事會是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機構,代表公司行使一定職權。但董事會未經股東授權而擅自進行轉投資,屬於超越代理許可權的行為,是無效的。
第三,無論是超越職權還是超越代理權,董事會轉變經營投資方向的行為均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董事會成員承擔。
❻ 有關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某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的甲國有獨資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擬將60%的國有產權轉讓給乙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雙方擬訂的有關協議部分要點如下:
(1)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並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甲公司的職工安置方案應當報職工代表大會備案。
(2)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審批後,由甲企業組織清產核資,並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
(3)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託丙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按照評估結果的85%確定實際交易價格。
(4)乙公司採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2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向甲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
(5)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收入,應當首先安置本公司職工並償還銀行債務,其餘部分由財政部門組織解繳本級人民政府國庫,用以彌補財政赤字。
(6)本次產權轉讓完成後,甲公司應當首先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要求:(1)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1)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2)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2)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3)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3)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4)如果丙資產評估事務所與委託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丙資產評估事務所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5)根據本題要點(4)的內容,指出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規定?並說明理由。
(6)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5)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7)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如果甲、乙公司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8)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6)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答案」
(1)首先,甲公司的國有產權轉讓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其次,甲公司的職工安置方案報職工代表大會備案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職工安置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P80)。
(2)由甲公司組織清產核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清產核資(P80)。
(3)按照評估結果的85%確定實際交易價格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P80)。
(4)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P74)。
(5)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而非2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支付(而非10日);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而非存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而非3年)。(P81)
(6)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收入用以彌補財政赤字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凈收益,應當首先安置本企業職工並償還銀行債務,其餘部分由財政部門組織解繳本級人民政府國庫,列入專門賬戶,專項用於支持結構調整或者補充需要扶持的國有企業資本金,不得用於經營性支出、彌補財政赤字、發放工資獎金(該考點超出教材范圍,僅供參考)。
(7)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P82)。
(8)甲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順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甲公司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前,向原產權登記機關辦理變動產權登記(P77)。
❼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甲乙丙丁的主張均不成立。本法規定,(1)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甲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基本特點,因此盡管合夥人之間約定了比例,因此,乙要承擔連帶責任;本法沒有對勞務出資做特別規定,因此丙仍需按照一般規定承擔連帶責任;(4)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丁的主張不成立,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2、企業解散時,三人分配企業財產不合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剩餘的財產再依法進行分配。
3、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後,再清償銀行貸款。銀行可以向甲乙丙丁中的任何一個人請求全部償還,也可以向其中的一個或幾個合夥人請求部分償還。
4、銀行貸款清償後,甲乙丙丁內部之間平均分擔,清償數額超過應該承擔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❽ 經濟法概論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法律對社會的調整,是採用確定社會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方式進行的。因而自有法律以來,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都廣泛的存在與社會的各個領域。但是由於各個歷史時期的政治、經濟、文化的性質和結構不同,不同歷史時期人們價值觀念不同,因此,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在社會中受重視的程度和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也就不同。中國古代有「無訟以求」、「息訟止爭」的法律傳統,也就是根源於對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認識有所不同,由於經濟不發達,整個社會對權利義務的側重有偏頗,形成了只重義務不重權利,古代社會基本上都是傾向與義務本位。因此,「無訟」、「厭訟」、「恥訟」的觀念橫掃整個中國法制歷史。
在古代訴訟中,刑事案件叫做「斷獄」,民事案件稱之為「聽訟」,因此「無訟」、「厭訟」、「恥訟」的說法主要是從私法的角度上說的。私法主要保護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由於古代經濟並不發達有「雞犬相聞,老死不相往來」之說,政治、文化也相對匱乏,又有「世人惟不平則鳴,聖人無訟為貴」的法律思想來主導。造成了古代「守法」內涵的片面化。古人僅以守法法理解為遵守法律的義務,稱之為「良民」,「好訟之子,多數終凶」,被稱之為「刁民」。然而現代社會,正在從重義務逐漸的演變為注重權利,現代社會是一個以權利為本位的社會。因此,「無訟」、「厭訟」、「恥訟」的傳統將會一步一步的被打破,中國現今各類訴訟案件逐年遞升,人民法院真正成為了維護人民權利的機構。
權利本位體現了當代社會的價值追求。當代法的價值追求是權利而非義務,法的價值中最高位的權利就是人的自由權,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要法律至上、權利本位。隨之「守法」的內涵也發生了變化,除了遵守法律義務這重消極的守法以外還包括實現自己的權利這種積極的守法,從而保證法的正確實施。「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中國當前正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樣一個經濟基礎要以社會主義法治與之相對應,而權利本位是法治的重要因素。同時隨著人權意識的提高,人們更關注運用法律手段來保障權利實現。並且與法治、人權相配套的制度保障體系的不斷健全也是當代訴訟案件不斷上升的原因之一。
「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只有堅持以權利為本位,完善社會主義法治機制,使公眾能得到更公平、正義的審判,是當代法制建設不斷追求的目標。
❾ 經濟法分析題
您好:
本案的責任方為遠達貿易公司。
在本案中,韓某的行為構成委託代理。由於遠達公司給的是有單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無論韓某的行為是否有權委託,佳麗服裝廠有理由認為是被授權的委託代理行為,因此構成表見代理,該合同生效。
而且,在韓某將簽好的合同帶回來之後,經理未置可否,則視為已經追認了韓某的行為,則韓某的行為視為授權委託,合同生效。
並且,在佳麗服裝廠將運動服運到貿易公司之後,貿易公司予以驗收,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因此,從三個方面分析,該合同都已成立生效。由於貿易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起訴的糾紛,由貿易公司負責。
本案應視為合同成立生效,貿易公司付款並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