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學,經濟法方向
華東師范大學經濟法學專業2015年考研招生簡章招生目錄
研究方向:
01 經濟公法理論
02 財政稅收法
03 市場規製法
04 金融法
05 企業法
06 都市經濟法
考試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論
②201英語一或203日語
③662法理學
④850經濟法
復試科目、復試參考書:
1.經濟法基礎(筆試),
《經濟法教程》顧功耘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
《經濟法學》,楊紫煊、徐傑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五版)。
2.法律綜合知識(口試)。
3.外語聽力、口語測試。
❷ 想問一下有沒有經濟法第六版趙威主編的學習指導書的電子版啊,我之前看到有第五版的,但是q加不了
可私信。《《經濟法》 第5版 學習指導書》
作者:趙威主編 頁數:176 出版社: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01
有pdf
❸ 有誰能提供 勞動經濟法 第五版 高等院校雙語教學適用教材 喬治.J.鮑哈斯著 孫勁悅 課後習題答案
上淘寶上找找吧 看看金聖才系列的書有沒有對應的習題詳解
❹ 請問有經濟法趙威第五版嗎
有經濟法趙威第五版。《《經濟法》 第5版 學習指導書》作者:趙威主編 頁數:176 出版社: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01
❺ 《經濟法(第五版)習題與案例集》電子版 word或者PDF都行,好的無限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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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求 法律 國際經濟法 答案
答案:
一.多項選擇題
1.答案:A、B、C
【精講解析】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是:(1)國際貨物貿易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2)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3)國際投資的法律規范與制度(4)有關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法律規范與制度(5)有關國際貨幣與金融的法律規范與制度(6)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規范與制度(7)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規范與制度,國際經濟法不調整國際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故D是不對的,應當選擇A、B、C。
2.答案:A、B
【精講解析】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具有以下區別:(1)在主體上——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而國際公法的主體主要為國家和國際組織。(2)在法律淵源上——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國際經濟條約、國際商業慣例、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和國內立法等。而國際公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國際商業慣例不是國際公法的淵源。(3)在調整對象上——國際經濟法調整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不是政治關系。而國際公法主要調整國家間的政治、外交和軍事等非經濟關系。此外,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除國家主權原則之外,還包括平等互利原則等。所以A、B是正確的。
3.答案:A、B、C、D
【精講解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1)國際經濟條約。 (2)國際商業慣例。
(3)聯合國大會的規范性決議。(4)國內立法。此外,國內判例在普通法國家是重要的國際經濟法的國內法淵源,但判例在我國不屬於法律的淵源。故A、B、C、D都是正確的。
4.答案:B、D
【精講解析】國際商業慣例是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經過反復實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為規范。該規范屬於任意性的規范,對當事人沒有強制性的作用,只有在當事人選擇適用時,才約束當事人。並且當事人在選擇其適用時,可以根據交易的需要對其進行修改或者刪除。故B、D是國際商業慣例的特點。
❼ 經濟法趙威第五版和第六版差的多嗎
建議學最新版,改版後的內容更完善,更全面,法律規定更前沿。
❽ 武大考研經濟法應該推薦什麼書
研究方向
01經濟法基礎理論
02企業公司法
03金融法
04競爭法
05宏觀調控法
06財政稅收法
07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更多研究方向
考試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論
②201英語一或202俄語或203日語或240法語或241德語
③624綜合知識(含法理、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
④833經濟法學(含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學、公司證券法學)更多考試科目信息
復試科目、復試參考書
同等學力加試科目:
①中國法制史
②知識產權法
❾ 能推薦一些關於國際經濟法方面的書籍嗎
能推薦一些關於國際經濟法方面的書籍嗎
國際經濟法(第四版)
《國際經濟法(第四版)》是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的要求,為面向21世紀高等教育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編寫的專門教材之一。它結合了我國國際經濟法律的發展變化和發展,全面、系統地闡述了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有助於讀者對國際經濟法內容的理解和掌握。
余勁松,吳志攀著 /2014-06-01 /北京大學出版社
國際經濟法(第五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一等獎);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國際經濟法(第五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一等獎);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郭壽康,趙秀文主編 /2015-07-01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國際經濟法(第四版)(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國際經濟法(第四版)(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王傳麗主編 /2015-03-01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國際經濟法(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精品教材)
國際經濟法(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精品教材)
王傳麗主編 /2012-01-01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國際經濟法 第五版
國際經濟法 第五版
王傳麗主編 /2015-08-01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國際經濟法(第二版)
國際經濟法(第二版)
陳安 主編 /2007-01-01 /法律出版社
國際經濟法(第二版)(21世紀應用型法學系列教材)
國際經濟法(第二版)(21世紀應用型法學系列教材)
楊帆 /2015-03-04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國際經濟法(第二版)
國際經濟法(第二版)
左海聰主編 /2014-07-01 /武漢大學出版社
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
張慶麟主編 /2014-05-01 /武漢大學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國際經濟法(第三版)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國際經濟法(第三版)
余勁松,吳志攀 主編 /2009-04-01 /北京大學出版社
❿ 武漢大學出版社經濟法第五版第六章課後案例分析答案
經濟法 教材P123 案例分析 1、受案法院在受理A公司破產申請前後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不合法。因為: 首先,根據破產法規定,債務人及其他主體提出的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15日。本題中,債務人A公司於2007年6月10日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依法最遲應在6月25日作出裁定,但是法院未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在6月27日才做出裁定,顯然違法了法律規定。 其次,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少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本題中,規定的申報期限只有20日,違反了法律規定。 (此條是根據老師在課上指出後而加的,大概意思如下,如有不妥,請自行修改: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並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本題中,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指定某事務所為管理人,並公告通知債權人,沒有明確指明是從法院接受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 2、A公司是否達到破產界限? A公司達到了破產界限。因為: 根據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應依法規定清理債務。根據法律規定可知,企業達到破產界限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二是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 本題中,A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對近三年到期和逾期的債務本息均無力償還,並呈現出連續性狀態。可見,A公司已經符合法律規定達到了破產界限。 3、A公司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的財產有多少? 有50萬元。分析如下: 第一,800萬元房產分別擔保了400萬債權與1000萬元債權,根據法律規定擔保物不能作為破產財產,故此部分財產不能按照破產財產分配順序供其債權人分配。 由於A公司在破產程序終結時仍未收回的債權250萬元,故此部分財產實際上也不能按照破產財產分配順序供其債權人分配。 所以,A公司能夠按照破產財產分配順序供債權人分配的破產財產只有對外長期投資的100萬元、設備250萬元以及未售出的A公司生產的產品價值100萬元,總計450萬元。 即 A公司破產財產為:100 +250 +100 =450(萬元)。 第二,根據破產財產分配順序,450萬元的破產財產,首先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50萬元(450萬元-50萬元=400萬元);餘下的400萬元用於清償所欠職工債權2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餘下的200萬元用於清償所欠稅款15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最後剩下的50萬元供普通債權人分配。 所以,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的財產為: 450萬元-5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 2 4、A公司的普通債權額有多少? A公司的普通債權額為1000萬元。分析如下: 第一,由於抵押的800萬元房產不足以實現被擔保的全部債權1400萬元,根據擔保法規定,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抵押權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先後順序清償。本題中,甲公司的抵押權於4月22日已經辦理登記手續,早於乙銀行在5月9日辦理的抵押權登記,故甲公司優先行使抵押權,其400萬元債權優先從房產變價的800萬元中全部得到實現。餘下的變價400萬元不能實現乙銀行全部被擔保的1000萬元債權,故乙銀行未優先受償的600萬元(即:1000萬元 - 400萬元 = 600萬元)只能作為普通債權按順序分配破產財產。 第二,A公司欠銀行的100萬元為普通債權。 第三,根據法律規定,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財產不屬於破產債權,故欠丁公司的100萬元由於已過訴訟時效,故不屬於破產財產。 第四,欠其他公司未到期的貸款300萬元屬於普通債權。 所以,A公司的普通債權額為:6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1000萬元。 5、乙銀行可以獲得多少償付? 乙銀行可以獲得430萬元的償付。 可供普通債權人的分配財產50萬元÷普通債權額1000萬元×乙銀行的600萬元+乙銀行優先受償的400萬元=430萬元。 即50÷1000×600+400=4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