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急!!高分!!經濟法案例分析提問!! 9月20日,學生張剛委託同學購買9月30日下午5:00以後由蘇州
1 在本案例中,張剛的同學李鐵是要約方,鐵路運管部是承諾方
2 客運合同9月20日上午11:00成立,因為當時李鐵已成功買到車票
3 檢票進站乘車在合同中屬於履行約定。
4 客運合同是9月30日下午5:00生效,高鐵出發屬於履約行為。
❷ 經濟法案例分析提問
1.傳真應定性為承諾撤回。該撤回應做無效處理,因為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很明顯,該承諾撤回已經晚於承諾的到達。
2.存在買賣合。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案例中應為口同形式的合同。
3.不能拒收,否則應賠償損失。
❸ 注會經濟法考試准備要點
關於綜合題 綜合題以較復雜的案情、較長的內容為特點,要求回答的問題難度較大綜合性強。尤其是近年的考試出現跨章節的綜合案例,難度和復雜程度增大不少。對於綜合題的解答,注意以下幾點: 1.認真閱讀案例,熟悉案情,看是一個什麼樣的案件,糾紛是什麼,當事人有哪些,相互之間有什麼關系,提出的問題是什麼;也可以反過來進行,即先看清問題再帶著問題回頭去讀案情。方法因人而異,在復習過程中應明確自己適合什麼樣的方法。閱讀過程中,對一些重要的文字、句子、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可以用簡單的關系圖標明。 2.針對案情和案例提出來的問題,運用已知的條件和自己掌握的相關法律知識,分析問題,得出答案。要在頭腦中盡快調動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和法規規定,准確地與試題中提出的問題對號入座。 綜合題的提問一般有以下方式: (1)標准提問。綜合題問題的標准格式是:「……?並(分別)說明理由。」這樣的提問佔90%以上,答題的標准格式是:「……。根據《××法》規定,……」。大部分問題都是標准提問。 此處注意:「根據《××法》規定"可以簡寫為"根據《××法》"或"根據規定」,都是可以的,不影響得分。 (2)單純提問。例如,2006年考試中的綜合第2題問題(1):「甲公司是否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對此只回答「甲公司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即可,沒有要求說明理由可以不說。這種提問方式,近兩年沒有出現。 (3)統一提問。這樣的提問方式是:"按上述各點之順序,分別指出……,並說明理由。"。回答這樣的問題,應當按照案情敘述順序一一作答,例如:首先、其次、再次……;第一、第二、第三……;①、②、③……。 此處注意:這樣的提問方式一定會要求「分別說明理由」。例如,2008年考試中的綜合第4題問題(1)「趙某、錢某和孫某賣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分別說明理由。」 (4)補充提問。這樣的提問方式是:「如果……。"例如,2008年考試中的綜合第1題問題(3)「如果乙出資不實的行為屬實,應當如何處理?」這實際上相當於擴展了原有的案情。 (5)要求敘述。這樣的提問方式一般包含"試述"和"如何"等字樣。例如,2008年考試中的綜合第1題問題(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權,應當如何處理?」對此應將有關規定敘述清楚。 3.有些問題可以脫離案情,也就是說即使沒有看明白案情也可以正確解答。例如,2008年考試中的綜合題第3題問題(7):「在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土地使用權證上的記載不一致的情況下,以何為准?」因為對於任何當事人來說,在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土地使用權證上的記載不一致的情況下,以登記簿為准。 4.評分標準是答出要點即可得分。答題與標准答案不一致,文意正確的也可以得分,例如:「不符合法律規定」和「違反了法律規定」都可以。回答的問題應直截了當,不必過多展開說明,切忌畫蛇添足。 5.如果確實不會,也不要完全放棄。綜合題是按點給分的,如果說不出理由,僅對答案判斷(或猜測)正確,一般可以得1分。 6.在答卷紙上回答問題,要注意簡潔、直接、准確、避免錯別字。應當先答結果或處理方案,後根據題目要求展開理由或說明根據。需要計算的,注意是否要求要把計算過程寫出來。
❹ 求經濟法基礎考試提問
1.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力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權利的權利。
糾正一下,這里不應該是權力吧,是權利還是效力?請你核實一下!
2.(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為。(3)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
3,債權是債務關系,股份是分紅行為.
4.標准化合同文本的訂立是合同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合同中可約定特定事項的授權代表.合同中所涉的印章使用及送達地址確認問題.對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設定要慎重.重視爭議解決問題的約定.
5.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宏觀經濟調控法和市場管理法兩大體系.這一體系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法、統計法、財政法、稅收法、金融調控法、投資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國際收支平衡法、審計法、經濟審判法等。
6.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額的35%。
7.3萬元
❺ 關於一個經濟法的提問
應該是先清償法定債務如工資、稅賦等;
其次按照債務的時間順序來清償!
應該是同時清償的。
❻ 關於經濟法的問題
17.AB
解析: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所以A不違反法律規定,應選。
該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這一規定取消了舊法「至少公告三次」的規定。所以B項當選。
該法第188條規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所以C項中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應向法院申請破產,不應繼續清算,C錯誤,不選。
D項,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D錯誤
18.AD
A項:2014年2月18日國務院印發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B項:需一次性繳付
C項:一人只能開設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❼ 經濟法作業、提出五個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
1.經濟法調整對象是什麼
2.經濟法的作用
3。經濟法的主要內容
4.違反經濟法律的責任
5.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❽ 經濟法老師提問,會計事務所為什麼採用特殊普通合夥企業
(1)無論是律師事務所,還是會計師事務所,在國外都有合夥制和公司制兩種形式。合夥制又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等不同形式。
(2)根據大陸《律師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有合夥所(包括普通合夥和特殊普通合夥兩種)和個人所兩種組織形式,不能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而國內的會計師事務所,既有公司制也有合夥制。像著名的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前在華開展業務採取了與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合作開設有限公司的形式。
2012年5月,財政部、工商總局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要求其組織形式由有限公司改制為特殊普通合夥,已經於2013年1月改制完畢。而其他的一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也在財政部的推動下採用特殊普通合夥的組織形式。在特殊普通合夥下,有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而其他一些合夥人則以自己的財產份額承擔有限責任,責任承擔方式介於普通合夥和有限公司之間,相當於國外的有限責任合夥。
(3)除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以外,律所和會計所多採取合夥形式,承擔責任的形式是一個方面,即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迫使其在執業中更加謹慎小心,也更容易取信於客戶。但最重要的原因還是稅務上的,合夥制有稅收穿透的優點,合夥人不用像公司股東一樣在企業和個人兩個層面雙重納稅,特別適合以人為核心資產的中介結構。
❾ 國際經濟法中的提單問題
防止寄單行在寄單的過程中丟失。
❿ 關於經濟法的三個問題(回答希望詳細點,謝謝)
2.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這里的「不合格產品」是指存在危及人體健康或存在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但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
【問題】請你根據所學的相關法律知識,判斷並分析該說法的正確性。
【參考答案】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我國現行有效的《產品質量法》第12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條文釋義》對該條【釋義】如下:(1)本條是對產品質量檢驗要求的規定。(2)「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是指產品出廠時應當經過檢驗,質量應當符合相應要求。(3)「不合格產品」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要求的產品。包括處理品和劣質品。處理品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要求,但是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劣質品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要求,並且存在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或者失去原有使用性能的產品。(4)「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指不得以處理品或者劣質品作為或者充當合格品。本說法中的「『不合格產品』是指存在危及人體健康或存在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但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不是我國《〈產品質量法〉條文釋義》中的「不合格產品」的全部,僅是其中的「劣質品」,不包括「處理品」,犯了以偏概全的邏輯錯誤,因此不正確。正確的說法應該是「這里的『不合格產品』包括存在危及人體健康或存在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但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
主要有以下一些要點不當:(1)A、B擬出資設立C的注冊資本僅900萬元,低於法定要求的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最低實收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C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范圍超出法定范圍,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證券承銷或從事除國家債券以外的其他證券自營業務;基金管理公司的批准機關為中國證監會,不需報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2)D的存續期限為3年不符合「不得少於5年」的法定要求;封閉式基金的募集期限為3個月,而不是5個月;D在募集期限內發行的基金數額僅為4億份,未達擬定6億份的80%,該基金不得成立。(3)基金託管人不應由A擔任,因為A不是商業銀行;D用於股票、債券投資的比例僅為75%,而法定要求是不低於基金總值的80%;基金之間禁止相互投資,禁止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4)D的收益分配形式和比例不符合規定。基金分配應採用現金形式,且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凈值的90%,而非85%;基金投資當年虧損,則不應進行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