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② 相關法律制度
實體法律制度:主要規定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或職權和職責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我國的實體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一、我國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則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我國1986年公布《民法通則》,規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對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動具有普遍意義和約束功能的基本行為規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二)民事主體制度
1.民事主體: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指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
《民法通則》規定: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公民。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以自己勞動收入為生活來源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歲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滿10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4.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分為四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其他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合夥、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
(三)民事行為制度
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內基於其意志所實施的能夠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進行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可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民事權利制度
1.民事權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具體權益。
民事權利包含的權益:財產權益、非財產權益。
2.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民事權利: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人身權等。
(1)物權: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並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所有權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土地使用權是不完全物權。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
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是對標的物使用價值的支配,即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支配。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是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支配。
(2)債權:債權人的請求相對人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性質上屬於請求權。
債權包括: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保護請求權。
(3)知識產權:指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業標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總稱。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
(4)繼承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5)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基於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及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它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於某種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權利。包括:配偶權、親權等。
(五)民事責任制度
民事責任: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我國《民法通則》以民事責任發生原因為標准,將民事責任分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
1.違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行為、違約造成了損失、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存在過錯。
2.侵權民事責任分為: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行為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其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其他條件相同。
3.民事責任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等。
(六)民事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包括:普通訴訟時效和特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兩年;短期訴訟時效-一年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
合同分為: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委託合同等15種。
合同的內容條款: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各方通過平等協商。依法就合同內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過程。
《合同法》關於訂立合同的規定: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明確,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
承諾必須具備的條件: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諾內容不能對要約作出實質性的變更、承諾應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八)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在創造、使用、轉讓和保護智力成果或工商業標志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關於知識產權的立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專門法律和其他法律有關規定、法規、規章;此外《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有關國際條約。
1.著作權:是著作權人對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著作權法:是有關著作權以及相關權益的取得、形式和保護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著作權的內容: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設置權、改標權、翻譯權、匯編權、其他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形式創作的作品;具體是:文學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製作品、電影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2.專利權:指國家依照法律規定,授予發明人、設計人或其他所屬單位對其發明創造在一定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權利。
專利法:是調整因專利權的確認和使用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專利權人的權利:專有實施權、轉讓權、許可權-放棄權-標記權。
專利法的保護對象: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發明、使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標權: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商標法:是調整商標在注冊、使用、管理和保護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總和。
商標權人的權利:專用使用權、轉讓權、繼承權、使用許可權、續展權、請求保護權。
商標權人的義務:依法繳納各種商標費用、保證注冊商標商品的質量、依法使用注冊商標。
(九)商事法律制度
我國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公司、證券、票據、保險等法律制度
二、我國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則
1.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在履行其職能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規范和約束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當權益;
——規范和約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2.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法治原則;分解為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指行政權力的存在和運用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行政和理性原則:指行政行為在合法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合理、適當和公正。
(二)國家行政機關與公務員
1.國家行政機關:指依照法律規定,各具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設立的,享有並行使國家行政權,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機關。
我國的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央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2.行政機關公務員:是依法代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務: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
非領導職務層次:
公務員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8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品性、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力針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行政法規: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有關程序制定發布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行政規章:指特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和法規,以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分為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指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按照部門規章制定程序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地方政府規章: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據地方政府規章制定程序制定發布的規則的總稱。
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反復使用的行政決定、命令。
2.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依法對具體事項或特定個人,具體適用行政法律規范作出處理決定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獎勵、行政懲戒、行政裁決、行政合同等。
行政許可:即行政審批,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者確立其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行為。
行政強制: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作為,予以強行處置的行為。
行政徵收: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規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行政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
行政獎勵: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為嚴格遵守行政法規范,並作出一定成績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的行為。
行政懲戒:即行政制裁,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對違法行政法規范的行政相對人,依職權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
行政裁決:指行政主體運用其職權依法處理特定民事糾紛的行為。
行政合同:即行政契約,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而與行政相對人達成的協議。
(四)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於違法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行政違法或不當是行政責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條件和直接根據。
行政違法或不當的情形:
行政責任追究必須遵循的原則:責任法定原則、責任與違法程度相一致原則、補救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等。
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主要方式: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權益、撤銷違法行政行為、糾正不當行政行為、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賠償等。
(五)行政處罰與行政復議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1996年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及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行政復議:指行政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三、我國的經濟法律制度
(一)經濟法的概念和原則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監管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律關系:指經濟法所確認的,在國家為促進經濟增長、社會發展和協調經濟運行而對市場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調控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原則:是經濟法在其調整特定社會關系時在特定范圍內所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
我國的經濟法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效率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權利:
①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②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③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
④公平交易的權利;
⑤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⑥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⑦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⑧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⑨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三)稅收法律制度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國家權力依法向納稅人徵收貨幣或實物,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稅法: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稅收法律關系:是由稅收法律規范調整的,征稅主體與納稅人之間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稅法的構成要素:征稅主體、納稅主體、征稅客體即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稅免稅、違章處理等。
稅法包括:稅收征納實體法、稅收征納程序法。
稅收征納實體法:
①商品稅法: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②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③財產稅法,如資源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
稅收征納程序法:稅務管理制度、稅款徵收制度、稅務檢查制度、稅務代理制度等。
四、我國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則
1.刑法定義:
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根據自己的意志,以國家的名義頒布的,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簡言之:刑法就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
狹義刑法:只規定犯罪和刑罰的一般原則和具體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刑法典。
廣義刑法:指刑法典和單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規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規范。
2.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罪刑相當、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
(二)犯罪1.犯罪定義: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法並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2.犯罪構成:指按照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
包括四個構成方面:
——犯罪主體: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有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
——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危害的社會關系
——犯罪客觀方面: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字客觀上需要具備的諸種要件的總稱,(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等)
3.排除犯罪的事由:指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一定的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種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構成,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
4.故意犯罪形態:指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的不同階段,由於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狀態,即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5.共同犯罪: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犯罪集團
(三)刑罰制度
1.刑罰:由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罰體系:主刑、附加刑。
主刑:指對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既可作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獨立適用。主要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外)
3.刑罰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在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確定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並決定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司法活動。
具體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數罪並罰、緩刑等。
(四)犯罪種類
我國《刑法》規定的10類犯罪:
1.危害國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
4.侵犯公民人生權利、民主權利罪:
5.侵犯財產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7.危害國防利益罪:
8.貪污賄賂罪:
9.瀆職罪:
10.軍人違反職責罪:
③ 我國經濟法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有( ). A. 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原則 B. 誠實信
ACE ; CDE ;ABCDE; ABCE ;ABCE 你這些題目感覺都像出自 研究生編的練習冊~·~ 許多問題 如調整對象 特徵都是眾說紛紜~
④ 詳細的經濟法學論文,要求三千字以上
國際社會那些天天盼望中國衰落的人們,做空A股、唱衰中國經濟的鬧劇越演越上勁了。他們以為憑借著顛覆別國的能耐,要把中國經濟搞得像前蘇聯垮台時那樣一落千丈也只是舉手之勞。依我看這種願望並不容易實現,理由有很多,最主要的:一是中國有13億人民的需求在,經濟就不可能衰落!13億人天天要吃的,要穿的,要住房子,要出行,要想過上發達國家富裕階層一樣悠閑、便利、富足的生活等等,這些基本的需求,就是巨大的發展動力,而且是一天也不可能停止的;二是經過30年的經濟改革,中國的經濟基礎遠遠超過前蘇聯垮台時的局面;人民充分享受到了經濟建設帶來的福利,也積累了龐大的財富,有能力也有意願推動國家和經濟繼續發展繼續進步,不會因為你在某些領域搞顛覆就放棄建設自己的國家;三是中國政府即便不能及時識破你的顛覆陰謀,斬斷你的顛覆魔爪,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大政方針不會變,決心不會變,領導人民走向繁榮富強的責任心不會變,決不會坐視中國經濟的衰落,也有能力帶領中國沖破艱難險阻,走向新的輝煌!近日出台的 國務院 「 支持經濟結構調整轉型升級 的 十點意見」就是有力的證明!
但是,在金融海嘯帶來的全球經濟持續低迷和西方列強損人利己、不斷破壞攪局的情況下,中國經濟一枝獨秀的局面很難長期支撐。如果沒有拉動整個中國和整個世界走出低迷的強大引擎,全球經濟都會有一個很長的徘徊期,在徘徊期間難免不出現方向模糊、市場萎縮、失業增加、增長減速、信心受挫、社會燥動的局面。因此,尋找拉動全局增長的引擎,是我們的首要任務。我們面前有沒有這樣的強大引擎呢?根據我們的深入研究,發現這種引擎還是有的,而且擺在我們面前的能夠拉動中國經濟再創輝煌的強大引擎至少有三個,我今天要給大家介紹的就是這三大引擎。
一、 拉動全局走出低迷的引擎——建國際開發走廊
引領產業發展方向需要重大舉措是不爭的歷史定理。不管是19世紀末美國的西部開發、戰後各國的科技園區和工業走廊建設,還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沿海的特區建設,都一再證明了這一定理。這種舉措往往需要一個核心,才能聚焦各類產業優勢,帶動各行各業的全面發展。我們前30年拉動產業發展的核心,就是特區建設。深圳、珠海、廈門、浦東四大現代化都市的建設,拉動了所有產業的全方位發展。實際上充當了拉動國家經濟進步的引擎。沒有這幾個聚焦產業發展的引擎行不行呢?答案是:不行!其後的西部大開發,東北大開發,環勃海大開發為什麼效果不明顯呢?問題在於它沒有焦點,沒有核心。幾個廣袤的地區要想平衡上升全面跟特區一樣快速發展是不太可能的,它只能以點帶面,逐步提升。關鍵是如何來選好這個點。之所以全國人民對4萬億的投資好象聆聽別人的故事一樣,引發不了投身建設的激情,問題也還是出在「焦點」上。因為你的投資沒有重點突破,只是簡單的添燈油戰術,很難給產業指明發展方向,很難讓民眾看到就業的出路。
那麼,今天拉動整個中國乃至整個世界走出金融海嘯陰影的引擎又在哪裡呢?
1 、建戰略開發走廊,保全國經濟持續繁榮
2008 年我作了一個專題研究,有兩個重要發現:第一是發現再設深圳、浦東那樣的開發點,輻射效果有限,既難確保全國的平衡發展,也不足以帶動全國;第二是發現不與國際社會聯動,不足以拉動全世界。沒有世界經濟的復甦,就不可能有我外向型經濟的復甦。於是設計了一條由東南沿海至西北邊陲的戰略性「萬里開發走廊」,以拉動全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東起台灣台南市,西至中巴邊境的明鐵蓋。即:由東經120.08`43``度北緯23度,經東經100.08`7``度北緯35.28`47``度,至東經75.25`3``度北緯36.51`度。全長4600公里,斜跨整個大陸腹地和台灣海峽。途經十個省,百餘個縣市。
12345678下①頁
更多相關文章:
關於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政策建議
三中全會:新一輪改革的戰略起點
政治體制改革是中國社會發展的唯一出路
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路徑選擇:權力結構理
改革開放論文:重建公民社會
當代中國政治體制與社會改革的微觀路徑
中國經濟改革論文:當前金融改革戰略和路
改革開放論文:中國觀念變革的戰略路徑
我國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及路徑探
中國社會體制改革的戰略與路徑
⑤ 有關經濟法我國有什麼特殊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調整對象
商法,是指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 商事關系
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
(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 商事關系的主要標志是商人和商行為。
商人,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並以此為常業的人,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2)合夥企業;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聯營企業;
(5)外商投資企業。
商行為,就是適用商事法律規范的營利行為。從本質上講,商行為就是市場中經常化、專門化和規范化的行為。
4 形式的商法和實質的商法
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商事單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5 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並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第二節 商法的歷史沿革
商法雖源於古羅馬時代的商事規約,但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意義上的近代商法卻是始於中世紀歐州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確立於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中國古代「重農抑商」,商法極不發達,20世紀初以來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進借鑒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陸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國改革開放後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鑒了英美法等的商事立法。
第三節 商法的一般原則
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
一 強化企業組織
1 提高企業素質。主要依靠兩套法律機制,一是,企業融資和確保企業財產基礎的法律機制,
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責任、資本三原則。二是,實現企業優勝劣汰和實現資產優化組合的法律機制,如破產、重整、兼並制度。
2 完善企業結構。包括完善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資者和經營者的權利)和協調企業內部關系(主要保護職工利益,加強職工民主管理)。
二 提高經濟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營收益。商法的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保護產權、維護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個方面。
1 商法保護產權,主要體現在界定產權(明晰產權)和維護其權威上;包括在產權受侵害時,給予及時、充分的救濟。
2 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著可以低成本地進行交易,從而提高經濟效率。破產法對維護信用有積極的作用。
3交易便捷可以節約時間成本。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的技術化(定型化),大量運用默示行為、證明形式自由、時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 維護交易公平
就是要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主要體現為平等原則和誠信原則。 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權原則、禁止內幕交易等,體現了平等原則。 董事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等,體現了誠信原則。
四 保障交易安全 商法為此提供的制度主要有:
1、強行主義;
2、公示原則;
3、外觀法則(客觀主義);
4、嚴格責任;
5、保護善意買受人(第三人)。
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並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商法與經濟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學科。要說明這一點,必須清楚經濟法的性質。經濟法是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階段,國家干預經濟的產物。因此最早出現的經濟法是以反壟斷為核心的。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視角也在不斷調整。國家不僅是對經濟生活進行總體管理、監督,同時肩負著組織、協調的職能,使個體經濟利益與社會經濟利益協調發展。因此,當代經濟法是對經濟的平衡協調法。
從企業來看,商法雖以企業為核心,但僅調整企業的經營關系和強調企業個體的權利,而經濟法側重於調整國家平衡協調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強調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效的一致性。因此,屬於經濟法范疇的企業往往是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一些其活動完全由市場調節與國家平衡協調無關的企業並不屬於經濟法主體的范疇。
從兩法的性質來看,商法與經濟法也是截然不同的。商法屬於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別經濟主體的利益為基礎,調整平等主體的利益關系;經濟法原則上屬於公法,並兼有一些私法的特點。經濟法的公法性體現在它的以社會為本位,著眼於超越個別經濟主體利益的整體利益,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和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經濟法兼有的私法的特點表現在,經濟法還調整體現一定國家意志的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請採納為最佳答案
⑥ 我國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當有哪幾個
1、遵循和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原則;
2、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
3、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
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
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6)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實現政府監督經濟。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一般不再進入微觀經濟領域,直接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政府只是通過稅收、價格、預算、利率等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同時對經濟生活進行監測,在必要時進行適當干預。
2、規范市場主體。
國家通過經濟法對市場經濟各類主體做出規定,並對各種主體的內部和外部權利義務關系做出一定規范,保證市場主體的規范化,從而保障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
3、制定市場活動規則,維護市場健康運行。
市場經濟需要公平、公正、公開的「游戲規則」,這是現代市場經濟共同客觀規律的要求。經濟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將這些游戲規則法律化,讓市場主體根據這些游戲規則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擇,而不是像過去在計劃經濟下一樣,由政府去替市場主體決策。
經濟法將合理的游戲規則合法化,使得市場能夠良性有效運行,從而建立良好的經濟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4、規范政府失靈。
經濟法還對政府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和約束,保證政府不會濫用經濟權力,對國民經濟進行過度干預,從而有礙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⑦ 我國主要經濟法律有哪些
我國主要的經濟法律有以下幾類,
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消費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銀行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土地和房地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監管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為克服市場調節的局限性、盲目性而制定的調整全局性的、社會公共性的、需要由國家監管與協調的經濟關系的法律。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法所確認的,在國家為促進經濟增長、社會發展和協調經濟運行而對市場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調控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原則是經濟法在其調整特定社會關系時在特定范圍內所普遍適用的基本准則。我國經濟法原則主要有:一是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即國家通過宏觀調控,調節經濟運行,完善產業結構,保持經濟的平衡和協調同時,這種干預必須適度,必須遵循客觀經濟規律來進行,用法律的形式來限定千預的內容和手段。二是效率公平原則。經濟法堅持提高效率與維護公平相統一的原則,用法律的形式使公平和效率在整個社會經濟活動中最大限度地統一起來,以利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三是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用法律的形式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能為眼前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⑧ 從個人所得稅法看經濟法的價值
一、我國經濟法原則的基本內容概括
經濟法原則是貫穿在經濟法律、法規之中,用於指導經濟行為的准則。據此,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即經濟法基本原則必須貫穿於經濟法的全部實踐過程,能夠指導經濟立法,規制經濟執法和司法,並保障和促進經濟守法;(2)法律性,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具有規范性的內容和可以作為執法和適法之依據,即任何違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行為,均會導致一種直接的法律後果,其行為被確認為無效,不會導致上述法律後果的原則,不應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3)經濟法特性,經濟法基本原則應是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而且能從現有法律規范中抽象和概括出某一類社會經濟關系的共同本質特性;(4)可操作性強,原則雖然抽象,但原則一經確定總是要為經濟活動的參與者提供明確的行為導向。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計稅手段缺乏調節性:在我國諸多稅種中,個人所得稅是唯一直接擔任個人收入調節重任的稅種,對縮小貧富差距、緩解收入的兩級分化意義十分重大,現在一些人的收入不僅包括合法收入,還包括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但是個人所得稅只調節個人合法收入,那些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還得靠公安、司法、紀檢、監督等部門去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增收成本。
2.計稅內容缺乏公平性:2007年1月1日實行的新企業會計准則中明確規定了職工薪酬的內容,不僅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還包括免費用車、免費住房等費用,而稅法中的計稅內容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並沒有明確指明免費用車、免費住房等費用屬於個人所得,從而沒有納稅,目前來看這對於一般沒有享受此待遇的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3.計稅單位缺乏科學性: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為計稅單位缺乏科學性,而以家庭為計稅單位的徵收方法更為合理,也更為經濟,因為它不僅充分地照顧到納稅人的納稅能力,而且還能有效地減少納稅人數,提高征管效率。
4.計稅標准缺乏適應性:從今年3月開始,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准(免徵額)提高到2000元,僅僅幾個月後,建議提高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的呼聲再次響起。原因何在?主要是目前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工資收入水平和物價水平也參差不齊,「一刀切」的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准不能適應各地的具體情況。
三、個人所得稅法如何體現經濟法原則
(一)個人所得稅法應符合經濟法國家干預原則的基本要求
國家干預原則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具體要求有二,即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
1.正當干預:正當干預是國家干預的最基本要求。必須做到:(1)國家干預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國家只能在經濟法事先確認的市場失靈的范圍內干預經濟,不得隨意擴張。(2)國家干預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現代經濟法十分關注程序的法制化建設,強調國家干預之程序化運作。(3)國家干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國家干預經濟往往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需要在運用法律、貨幣、財稅、金融等通用手段的同時,兼用經濟計劃、產業外貿政策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因此,個人所得稅在修訂中就應該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實施正當干預,既可以照顧到各地的實際情況,又不會發生地方制定政策影響中央稅收利益的現象。
2.謹慎干預:謹慎干預是對國家干預更高層次的要求。具體講,這主要是指:(1)國家干預不可取代市場的自發調節成為資源配置的主導型力量。(2)國家干預不可成本大於收益。(3)國家干預不可違背經濟法所追求的經濟自由、經濟公平、經濟效率、經濟安全等價值目標。由於我國工薪所得中的高收入者大多是掌握最新科技知識並能帶來大量資金的高層次人才,他們是推動新興的高科技產業發展,維持經濟長期增長的重要因素,故為提高效率、增強國家競爭力,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應當考慮把有關工薪所得適用的稅率降至與其他國家大體相當的水平,以免由於稅負過重而造成人才和資金的外流,危害我國經濟發展後勁。
(二)個人所得稅法應符合經濟法優化資源配置原則的基本要求
國家征稅有二個目的:一是增加財政收入,二是實行社會宏觀調控。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是最主要的任務,而要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就必須講求效率。因此,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必須注重效率和公平的有機結合,在效率和公平的矛盾中,效率是我們關注的主要方面。把效率放在優先地位,就是要求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應當以能夠刺激納稅人對效率的追求為前提,把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放在優先地位考慮,讓勤奮努力者因其工作或經營具有較高的效率而取得較多的收益,這樣就不會出現計稅內容上所謂的不公平了。
(三)個人所得稅法應符合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原則的基本要求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開征並不是要讓富人向窮人看齊,而是首先要允許和鼓勵人們致富,然後讓先富起來的人通過向國家納稅來幫助窮人致富。而伴隨「平均主義」的收入分配機制的打破,收入檔次的拉開,兩極分化現象日益嚴重,貧富差距的拉大,特別是憑借勤勞和才智獲得的所得遠遠不及那些非勤勞所得,不僅挫傷了人們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影響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還有可能激化社會矛盾,引起社會不穩定。如果全體社會成員都長期處於貧困狀態,那麼即使收入分配再公平也是毫無意義的。所以只有先建立鼓勵人們致富的激勵機制,才能實現共同富裕的美好理想。此外,針對一些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依靠假合同、假協議,少報經營、資本或勞務報酬等收入,共同實施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個人所得稅法有必要引入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作法,以防止關聯交易損害稅收公平公正,同時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最大限度的減少灰色和黑色收入。
因此,根據我國國情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法改革的趨勢,現階段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目的,是要通過對納稅人、稅基、稅率、減免等方面的設計直接調節社會成員的收入水平,以此縮小貧富差距,維護社會公平,實現社會收入的宏觀調控!
⑨ 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多種表述,但最重要,最概括的基本原則為
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多種表述,但最重要,最概括的基本原則為(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