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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失敗

發布時間:2020-11-25 01:27:15

Ⅰ "西南政法大學 經濟法 ……………… 呵呵" 為什麼西南政法好考啊請詳細說一下~

西政的經濟法在全國還是 數一數二的,有李昌麒坐鎮,他是中國研究經濟領域法律的先驅了~西政的學術氛圍真的很濃,因為地處西南,遠離繁華地區,學生的心思能更多的放在研究上,此外,西政曾被稱為「法學界的黃埔軍校」,有著78級的神話,不過這已經是過去,不可否認,西政正在走下坡路,2000年高校合並失敗,西政學子拒絕與重慶大學合並,結果被司法部下放,教育部也不要,落到了重慶市教育局的手裡,211也沒申請成功,資金匱乏,寒假離校前聽說老校區已經賣掉~真的很傷心。因為走下坡路,為了211又擴招,地理位置又不是很好,所以分數在5個政法大學里算低的,比西北政法高點,除了廣東省比較特殊,分數比較高,尤其對重慶和四川的,因為是重慶市屬大學了,對本地有照顧,分數更低,不過這些都是次要的,學習是看個人的,好的學習氛圍對你的人生意義更大~
考慮下西政吧,西政歡迎你!~

Ⅱ 經濟法制度體系

【內容提要】本文依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與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實踐,運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指出中國經濟法是中國特色之經濟法律的典型,重點研究了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進程及其「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路徑依賴」的低效率特徵,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中國經濟法創新的思路和途徑。
【關鍵詞】經濟法/制度變遷/制度創新
制度變遷是指制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易過程。在經濟落後國家的制度變遷中,國家承擔著制度設計、規劃與組織的重要職能。(註:參見(美)諾斯著《經濟史中的結構變遷》一書中有關國家的制度變遷與經濟增長關系的論述。)現階段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法制建設,是經濟落後國家制度變遷的典型。因此,以代表國家和政府協調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中國經濟法,在現代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中正式制度變遷中的地位,舉足輕重。因為制度變遷重要的是實現制度事實的轉變,無論是法律制度還是經濟制度,都是以制度事實為根本的。制度事實是現實的社會存在,制度事實決定了制度規則,這和馬克思的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是一致的。是社會創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創造了社會,通過大規模的引進外國法律並不能實現法治和經濟的現代化。由此決定了提出我國市場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變遷思路,必然包括我國現實和傳統相結合的制度分析思路。制度變遷的首要目標應當是促使社會實際經濟生活的轉變。
「強制性制度變遷」:中國經濟法建立的特點
依據制度變遷的理論,制度變遷包括自下而上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也稱需求主導型制度變遷)和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也稱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兩個基本類型。(註:參見林毅夫著《關於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一文的觀點。轉引自《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一書,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其中誘致性制度變遷的主體以市民為主,且以自發性為基本特徵;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主體以國家且以強制性為基本特徵。據此推論,我們認為,在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制度變遷中,民商法的主體以市民(自然人和法人)為主及其「約定大於法定」的規范特徵,使民商法制建設類似於誘致性制度變遷。經濟法的主體以政府為主及「法定大於約定」的規范特徵,使經濟法制建設類似於強制性制度變遷,從而中國經濟法的制度發展模式要借鑒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模式及其理論,注意發揮該模式在加速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步伐的規模經濟優勢,克服該模式中政府的有限理性、官僚主義等消極因素對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度建設阻礙的問題。
我們注意到,受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的經濟和政治基礎條件的制約,以及在長期形成的封建儒家文化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傳統制度慣性力量的作用下,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這一制度變遷,應該以體現強制性制度變遷模式特點的經濟法制度建設為近期模式,而以體現誘致性制度變遷模式特點的民商法為目標模式。從而中國經濟法較之中國民商法,前者對於當前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作用更大;加之,中國民商法制度理論資源,主要來源於建立在私有制的經濟基礎和市民社會的政治基礎上的羅馬法和德國法理論體系;而中國經濟法制度理論資源,主要來源於建立在公有制的經濟基礎和共產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法理論體系。因此,從中國國情出發,中國推進市場經濟法治的最大的本土資源,就是中國的本土政治資源。所謂本土政治資源,大意是指一國領土范圍的可資利用的政治組織、政權效能及其社會基礎和影響。比如,中國擁有一個龐大且強有力的政治權力組織,6100多萬共產黨員集中了中國優秀人才的相當一部分,下至鄉鎮街道上至中央部門的黨政組織仍然比較有效地治理著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級黨政部門具有仍然很強的社會組織能力、動員能力和推動能力。這是中外人士都普遍承認的事實。對於中國本土政治資源的優秀,我們自己往往習以為常,甚至對這種優秀的實際存在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也存疑慮。其實,放眼整個世界現代化進程,尤其是第三世界國家的現代化進程,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具有現代化意識的、強大而穩定的政府的存在,對於第三世界國家現代化的順利進行,對於減少現代化進程中的社會代價與成本,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條件,可能也是最關鍵的因素。正如亨廷頓先生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指出的那樣,第三世界的現代化是一個充滿動盪和激烈矛盾沖突的過程,有現代化意識的強大政治組織,是推進現代化進程又保持其過程穩定的關鍵性力量。為了維護政府在制度變遷中的權威地位和政府對經濟生活的主動參與和調控,強制性制度變遷首要的前提就是保持政府對經濟生活的權威。因為只有保持穩定的制度環境,才能實現經濟制度的良性轉變,而任何一個社會要保持繁榮和經濟發展,都應當保持穩定的社會制度。其中,以調整政府調控和管理市場經濟關系為己任的中國經濟法,在維護中國政府在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這一制度變遷中的權威地位的制度創新中的作用,舉足輕重。
正是在上述制度變遷的積極作用意義上,我們認為,中國經濟法是中國本土政治資源的典型法律例證,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度的核心內容,從而中國經濟法制度和理論的建立與完善,就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否完備的一個決定性因素。這是因為:
首先,公有制和政府運用經濟和行政權力對經濟的強有力干預,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中國特色」的核心內容,由此產生了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中國共產黨及其政府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的核心作用,從而以政府為主導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當前中國市場制度變遷的主導模式。與此相適應,中國也走上了政府推進法治的發展軌道,因為中國法治本土資源的貧乏,決定我們只能更多地藉助學習手段、藉助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手段,而無法更多地藉助於傳統。這也是一種近期內無法改變的現實。其中,以政府依法調控和管理市場經濟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經濟法,是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之一,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按照中國立法機關的最新觀點,「我國的法律體系劃分為7個法律部門比較合適,這7個部分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每類法律部門中又包括若乾子部門,有些子部門下面還可進一步劃分。這種劃分,能夠比較清楚地反映各類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既易於把各個法律部門區分開,又使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合乎邏輯,並且符合我國現有法律和將要制定的法律的狀況」。(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志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其中,「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大體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計劃、財政、稅務、金融、審計、統計、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管理、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志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可見,經濟法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與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並列的獨立法律部門,已成定論。
其次,公有制和政府幹預,是以政府協調經濟關系為基本宗旨的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強有力的經濟基礎和政治基礎。一方面,這一基礎強大於以私有制(非公有制)和市民自治為其基本經濟和政治基礎的私法即民商法,從而中國經濟法強大於中國民商法的現實力量,決定了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非公有制經濟和市民社會所需要的民商法(私法)制度,必須以中國經濟法為其發展的基本「制度環境」。那種限制和排斥經濟法的民商法發展策略,將走上中國民商法失去自己生存制度環境的艱難之路。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假定中國的市場經濟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經濟基礎和多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而是建立在公有制經濟基礎和共產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那麼與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與更多親合力的經濟法,必然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的核心內容。從而那種用傳統民法和行政法取代經濟法的自由主義法學主張,將導致中國市場經濟失去社會主義的法律基礎,因而絕不會得到中國立法部門的採信。
最後,雖然中國經濟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律制度,但對其中國特色之意要一分為二。一方面,中國經濟法制度創新是一種從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並決定經濟發展道路這一實際出發的現實法律選擇,所以中國經濟法要立足中國實際並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黨執政背景條件下的外國經濟法模式(如中國企業法中的反攤派制度,中國反壟斷法中的反行政壟斷制度的設計,不能局限於外國立法模式),從而中國經濟法制度及其理論,較之中國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論,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戰和創新壓力,並在此壓力基礎上形成更偉大的且對世界法學有特殊貢獻的市場法律制度創新成果。
另一方面,中國經濟法中濃厚的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特色,較之具有濃厚西方政治、經濟、文化特色的西方國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國民商法,雖然前者具有實事求是方面的巨大優勢,但是中國經濟法中具有的中國特色中的一些帶有有悖市場經濟規律的舊體制、舊文化、舊傳統,如果不倍加註意克服,則中國經濟法就可能成為落入實用主義俗套,進而成為承認並保護舊體制和傳統的落後之法。為此中國經濟法的制度及理論創新,較之中國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論建設,前者的革命意義遠遠超過後者。
「路徑依賴」:中國經濟法發展的障礙
應該強調指出的是,上述中國經濟法的中國特色及其意義(尤其是消極意義),還根源於中國經濟法於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之初(1979年為時間標志)開始的制度創新中的「路徑依賴」。依諾斯教授的觀點,路徑依賴的核心內容是,當人們選擇的制度變遷路徑是正確的,那麼沿著既定的路徑,經濟和政治制度的變遷可能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並迅速優化之;反之,則可能順著最初選擇的錯誤路徑走下去,並造成制度被鎖定在某種無效率狀態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鎖定在無效率狀態,除非藉助強有力的外力推進,否則人們要想選擇新的制度就會變得十分困難。(註:參見諾斯著《制度變遷的理論:概念和原因》一文,轉引自《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一書,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據此,應該正視,經濟法(這里特指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因下述典型的路徑依賴導致的一些低效率的「鎖定狀態」:
其一,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的制約,中國經濟法不可避免對民法產生了「路徑依賴」,如經濟法理論將屬於民法調整對象范疇的橫向經濟關系,也納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圍,並用民法范疇構造經濟法范疇,許多民法制度(如合同制度)成為經濟法制度,由此產生了「縱橫統一說」大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民事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而至今在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因過分強調市場主體自律管理(如合同管理)而屢屢出現的「一放就亂」,就是市場管理法的無效率的典型。
其二,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自上而下的經濟體制改革制度變遷模式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對行政法產生「路徑依賴」,如經濟法將行政法所反映的行政手段作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手段,由此產生了「經濟行政法說」或曰「學科經濟法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如企業經濟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至今的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過分強調政府規制而屢屢出現的「一統就死」也是市場管理法無效率的典型。
其三,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黨政難分和政企難分的經濟管理體制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產生對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如把經濟法成為黨和政府經濟政策的同義語即典型的政策法,由此產生了在「經濟管理法說」或「政府幹預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的政策混同於法律的失敗現象,而政府依法調控經濟活動中屢屢出現的令行不禁止的失控現象,即為宏觀調控法無效率之典型。
上述中國經濟法的「路徑依賴」之所以謂之有悖經濟和法律規律的失敗現象,主要是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疇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調整對象的混淆所產生的體系混亂,以及經濟法的調整方法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調整方法混淆所產生的方法混亂的角度觀察,從而使經濟法因在法律體系和規范構建上過分依賴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而失去其獨立法律部門的特色。任其發展,不僅政府在協調市場經濟關系過程中難以走出「一統就死,一放就亂」和「令行不禁止」的惡性循環,而且經濟法將鎖定在非部門法的法制低效率的學科經濟法狀態之中,而這一低效率的狀態至今是困擾中國經濟法發展的最大障礙。
就中國的經濟制度和經濟法的變遷而言,如前所述,從一開始就是由政府推動,從經濟政策到經濟法律手段,逐步實現經濟行為的規則化和制度化,這一過程,典型地說明了經濟政策、經濟法和經濟制度之間的密切不可分的聯系,以致於經濟理論和實踐中將經濟法誤解為「經濟政策法」。雖然這一誤解有悖法學和法律規律,但它卻是經濟法之「中國特色」的一個真實寫照,進而使富有法治傳統的國外法學家也感慨「要從中國共產黨的經濟改革的政策中認識中國經濟法的法律實質」,並產生了中共中央與國務院就經濟體制改革中重大事項共同作出的規定,也曾被視為法律淵源的中國法理論和實踐獨有現象。
如前所述,中國的經濟改革是政府主導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而政府推動制度變遷的目標是雙元的,即同時實現政治目標和經濟目標的最大化。因此,政府主導型制度變遷模式下,政治目標往往支配著經濟目標,政府主導的制度變遷往往導致財政收入的降低、通貨膨脹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矛盾、政府權威的下降和擴散、原有經濟部分的增長困難等等,最終導致政府收縮權力或出現激進式改革,並由此在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如在經濟領域,出現了國有企業虧損、屢改不善等問題,又如在法律領域中,則出現了通過各種手段逃避法律調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以及貪污腐敗現象。此點,也是導致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的一個主要制度原因。
我們認為,導致上述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狀態的一個法律方面的近因,是中國經濟法創建之初錯誤地選擇了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理論和實踐路徑,而且至今仍在不同程度上被鎖定在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低效率狀態之中。從而中國經濟法擺脫傳統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模式的困擾並謀求自己獨立的新發展,變得十分困難。因此認真分析上述經濟法路徑依賴的產生根源,是擺脫中國經濟法發展道路上重大理論和實踐障礙的基本前提。
走出「鎖定」狀態:中國經濟法創新的途徑
初步分析的結論是,中國經濟法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主要根源於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在制度規范和理論資源方面的先佔優勢,以及由此使中國經濟法採取了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合而為一的綜合法律調整模式(「縱橫統一說」是其理論基礎),在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為主導模式的初始改革模式選擇作用下,而陷入被動的「鎖定」狀態。應該強調的是,經濟體制改革以來,特別是在市場經濟體制目標模式確立後,中國經濟法以政府經濟管理法作為經濟法制度模式初始選擇,加之在此模式下的經濟法成為強化政府權威和維護部門利益的工具這一「官方優勢」,使中國經濟法在政府依法管理的自身報酬遞增和利益集團作用下,雖然它可以在計劃體制轉型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制度變遷背景下,逐漸從民法中解放出來;但是經濟法至今仍被鎖定在行政法和經濟政策的雙重困擾狀態之中。據此,我們提出中國經濟法從傳統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鎖定狀態之擺脫出來的以下基本制度創新思路和途徑:
首先,國家作為經濟法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者,其在經濟法促進經濟增長的制度創新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加之經濟法作為一種以國家為主體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決定了通過國家力量促使經濟法擺脫上述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法制低效率狀態,是經濟法創新和發展的基本思路。因此,促使國家機關尤其是國家權力機關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至關重要。
其次,上述經濟法產生之初形成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的一個主觀原因,是政府在信息不完全(如經濟體制改革信息不完全,特別是有關市場經濟體制信息不完全)基礎上構造了經濟法制度,所以在加快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加強對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經濟法的理論研究,特別是從部門法名義上明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方法、體系的基本制度和規范,並運用新的研究方法(如法律經濟分析法)和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特別是法理學研究方法)創立符合經濟學和法學規律的全新經濟法范疇,對於國家拋棄經濟法體系中低效率制度,保留和借鑒好的制度,並理性地進行經濟法的制度創新,至關重要。
再次,雖然上述加強中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和學習,是經濟法擺脫路徑依賴的一個有效途徑,但是由於中國經濟法因其強烈的政府性特徵,而在體制改革過程中,成為一些政府部門鞏固和擴張自身權力並謀取部門利益的工具。所以在政治體制特別是立法體制上,打破利益集團對經濟法制度創新的干擾,推動經濟法從傳統的經濟行政法模式下的「惡性循環」中徹底解放出來,又是擺脫經濟法對行政法和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重要途徑。必須強調,如果我們假定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干預市場的基本途徑是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而且干預市場的基本方法以體現經濟規律的法律手段為主,以體現行政規律的法律手段為輔;那麼將國家干預市場的法律等同於經濟行政法的主張,將導致中國經濟法「穿新鞋」、「走老路」。
最後,在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中,經濟法作為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它較之誘致性制度變遷為基本特徵的民商法,前者制度創新、設計和實施成本較之後者要高。為此將降低中國經濟法制度變遷成本,作為經濟法制度創新的一個關鍵環節。從經濟法的制度和實施方面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對現有的依政府經濟管理體制為依據構成的龐大中國經濟法體系進行消腫,以反映和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法律規律的新經濟法制度體系(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的更高收益,來抵銷經濟法採取經濟行政法和經濟政策模式的舊經濟法制度體系被廢除而失去的利益,推進經濟法制度的創新。而且,要按照公法私法化的思路,改造傳統的以公法為基本特徵的經濟法,並用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技術將中國經濟法改造成具有公法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兼顧市民社會利益和政治國家利益並集中體現社會利益的社會法。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如果我們假定經濟法視為一個傳統公法(如行政法)和私法(如民商法)兼容的新興法律部門,那麼公法與私法兼容這一現代法的發展趨勢,決定了中國經濟法在擺脫對傳統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路徑依賴」後,在建立和完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這一偉大的制度變遷進程中,深深紮根於豐富的中國本土政治、經濟、法律及文化理論和實踐資源「營養土壤」之中的中國經濟法,比主要依賴於西方政治、經濟、法律及文化理論和實踐資源建立的中國民商法和行政法,前者具有更強大、更有效的制度創新動力。而且,更為現實的意義在於,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占據著重要地位,堅持公有制、保護國家對經濟生活的監督調控、管理、參與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必不可少的職能,而中國經濟法正是體現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實現公法與私法、國家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有效工具,所以在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中,經濟法的建設應當成為重中之重的「基礎工程建設」,需要我們集中更多的法律理論和實踐資源進行「投資」,才能確保我國在2010年之前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一偉大的跨世紀法制建設工程。

Ⅲ 經濟法中.國體改革第一次改革方式,失敗原因

Ⅳ 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

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經濟法從產生到發展已有近百年的歷史。盡管如此,法學界對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仍然爭論不休。否定派認為由於經濟法不存在獨立的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因此它不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肯定派則主要從社會實踐角度尤其是克服市場失靈來論證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從表現上看,兩大不同觀點的爭論似乎只是局限於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問題上;其實,從更深層次上看,二者實際上是對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認識上存在截然相反的觀點。本文擬對傳統經濟法理論有關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研究進行修正與完善來進一步論證經濟的產生與發展是人類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
一、市場失靈現象分析
(一) 市場存在失靈情形
市場,原本意義上是指人們交換物品的場所,後來逐步演化為一種社會資源配置機制。偉大的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經將它比作 「看不見的手」,並且認為如果沒有任何外力的干預,這只手可以引導人們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使社會利益最大化,這就是所謂的無形之手理論。[①]雖然市場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發現的最為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但它並不像無形之手理論描述的那樣是萬能。以庇古等人為代表的福利經濟學家通過規范分析得出,由於壟斷、外部性和社會不平等是內生於自由競爭市場卻又市場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市場是存在缺陷的,無形之手是會失靈的。[②]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又翻譯為市場失敗,它一般是指市場機制在一定場合下會導致資源不適當配置,使自由的市場均衡背離帕累托最優狀態。市場出現失靈的情形並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從哲學角度來講,事物的兩面性以及發展變化原理說明市場不可能一直是完美無暇的,當市場運行環境變化發展達到一定階段時,市場本身存在的缺陷必然會暴露出來,市場也就出現失靈情形;現代經濟學理論研究和社會實踐也證明:在現代經濟環境下,由於公共產品、外部性、壟斷(包括自然壟斷)、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均衡等因素的作用,單一的市場資源配置機制不可能完成良性市場秩序的建設任務。[③]現代市場失靈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⑴收入與財富分配不公;⑵外部負效應問題 ;⑶競爭失敗和市場壟斷的形成 ;⑷失業問題 ;⑸區域經濟不協調問題 ;⑹公共產品供給不足 ;⑺公共資源的過渡使用等等。這些表現形式都是市場內部矛盾激化的必然產物,市場失靈也是客觀存在的經濟規律之一。
(二) 市場失靈是一種抽象的表述
市場失靈是人們對市場無法完成全部社會資源配置的經濟現象所作地一種抽象語言概括。它雖然在形式上具有普遍性的,但其各自內容卻往往具有相對的特定性。這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不同階段的市場失靈的程度與具體表現形式有所不同。作為一種社會資源的配置機制,市場本身的功能是有限的。當市場運行的環境對市場本身的要求越來越高時,市場的相對缺陷也就暴露的越多,市場也就越發顯得失靈甚至出現完全的癱瘓。西方國家的的社會發展過程就是最好的證明。當西方資本主義剛剛擺脫封建制度的約束時,由於當時的經濟運行環境要求相對較低,市場幾乎能夠完成所有的社會資源的配置。正是在這種特定的社會環境下催生了亞當斯密的無形之手理論,它濫觴於整個古典經濟學時代。好景不長,伴隨著商品經濟由低級向高級的發展,市場失靈日益嚴重,例如弱性的交易規則導致欺詐泛濫逐步上升到商行為的不規范導致交易費用的大幅度增加直至出現1933年資本主義的經濟大危機。第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市場失靈也有差異。由於各個國家或者地區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有所不同,因此市場失靈在這些國家和地區間表現的也有很大的差異。有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失靈已經達到了政府公權必須赤裸的光明正大的進行干預的地步,目前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或者地區大部分屬於這種類型;而有的國家或者地區尚還處於市場自由配置的末期階段,這種情形一般發生在經濟比較落後的中小國家。值得指出的是,即使經濟發展水平基本處於同一層次的國家或者地區,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它們之間市場失靈具體情況也是不盡相同的,往往表現出帶有個性色彩。研究市場失靈的相對特定性對於我們界定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發產生與發展有著深刻的意義,它表明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具體時間是不盡相同,對經濟法產生時間進行籠統下結論的做法是不科學的。
市場失靈作為一種社會經濟現象的抽象表述,它本身具有客觀性,它不以人們的發現與否而改變存在。人們能夠認識到市場也會失靈的意義就在於能夠充分發揮人類的主動性去創造條件來逐步改變市場失靈的存在形式,逐步減輕其給社會帶來的副面影響。但人類不可能徹底的消除市場失靈,除非人類社會不存在商品交換。認識與肯定市場失靈的客觀性對於我們研究經濟法的產生必然性具有根本性的意義。我國傳統的經濟法理論一般都是以公共福利理論的「市場失敗」論作為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的最基本理由。筆者認為,雖然我國傳統的經濟法理論基本上清楚闡述了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但是其本身的表達方式和推理邏輯上需要進行局部的修正與完善,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學科之間的爭論。
二、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
(一)市場失靈催生相應的法律部門產生
市場失靈是對社會資源優化配置機制的反動,它往往會給經濟的發展帶來巨大的副面影響。因此當市場秩序與社會經濟發展出現明顯的不協調時,政府必然會採取一定的措施與手段進行的干預,制定相應的法律便是其中重要手段之一。由於市場失靈在不同階段有著不同表現,因此不同時期針對市場失靈的立法也有所不同。有的學者對此進行作了一定的歸納與總結,他認為「伴隨著商品經濟由低級向高級發展,交易費用逐漸增大,民法、商法、經濟法相繼產生。其產生的軌跡具體呈現為:首先,平等交易主體之間因欺詐、違約等行為導致的交易費用增加,不具體強制性的交易規則演變成具有強制性的民法規范,以保證交易規則被遵守,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費用;其次,市場主體規模擴大,內部交易費用增加,商行為不統一、不規范導致交易費用增加,商法產生並從民法中獨立出來;再者,交易費用繼續增加、市場經濟秩序崩潰,以政府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交易行為和間接調空宏觀經濟的經濟法產生。」[④]依據上述觀點,我們可以得出市場失靈催生了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的相繼產生這樣的結論。
(二)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不可替代的法律部門
通過前面的分析,市場失靈理論已充分的證明了相關法律部門產生的必然性。目前,雖然法學界對民法與商法的關系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但總體上還是沒有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爭論的那麼激烈。肯定派與否定派是針鋒相對,各執一詞。從爭論的結果上來看,如果從純粹的傳統理論分析,否定派則佔有很大的優勢;如果從社會實踐來看,肯定派則佔有上風。這場爭論實質反映了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因此,不少學者對此進行了深刻反思與檢討並試圖尋求新的理論來論證經濟法部門的存在。筆者認為,既然市場失靈理論已經證明相關法律部門產生的必然性,那麼我們就應該從社會現實來討論經濟法的存在情況,而不是固守和套用傳統的理論。由於所謂的法律部門本質上只不過是學者根據大量已經存在某類法律規范而在理論上對它們所作的一種抽象上的歸納與表述,因此討論一個法律部門是否存在,其最直觀有力的依據就是看看相關法律規范是否大量存在;如果社會現實客觀存在大量的某類法律規范,那麼該法律部門就是獨立存在的。民法和刑法兩個法律部門的形成與發展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以此為標尺,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則是客觀存在的,因為從目前社會現實來看,無論是我國還是其它相對發達國家都現實的存在數量相當多經濟法律規范。理論源於實踐。既然社會實踐中客觀的存在經濟法部門,那麼理論上則一定可以得到論證。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市場失靈必然催生一大批法律和一系列法律部門的產生與發展,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新老法律部門的分離和新興的法律部門的獨立。雖然新興的法律部門產生並不是一蹴而就,其往往有個發展過程;但也正是在這些過程中,法律部門體系逐步發生巨大演變。從諸法合體到刑民分裂,進出現民商分離……。社會環境的變化發展註定法律部門體系不是一成不變。當社會發展到傳統的法律部門無法包容時,新興的法律部門則應孕而生。民法如此,經濟法亦是如此。自19世紀後半葉開始到20世紀30年代,西方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傳統現存的法律對現實的調節與控制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社會現實呼籲新類型法律的產生以彌補現存法律的漏洞與不足。這種現象最先出現在美國的1933年的經濟大危機中,羅斯福新政就是最好的證明。在羅斯福新政時期,美國政府制定了大量的與傳統立法風格迥異法律。學者將這些眾多而且帶有政府幹預內容這一共性的法律籠統稱為經濟法。經濟法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本身的內容都是民法、商法等傳統法律部門無法包容。對於這點,我國很多學者的著作已經做了很多的比較與論述,這里就不贅述了。但值得補充的是有關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問題。在討論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時,我國曾經出現經濟行政法論之說。筆者認為,該理論的最大缺陷就在於混淆經濟法與行政法產生的根源。行政法產生的根源與刑法一樣,主要基於顯示國家主權;而經濟法的產生則是基於市場失靈。政府因市場失靈而所做的行為與政府基於國家主權而所做的行為在本質上有著根本的差異。前者是政府與市場的博弈;而後者是政府對公民的統治。所以,我們不能因為活動主體的競合而否定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獨立性並不意味著對其它否定法律部門的否定。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下,降低交易費用的法律方法可以有多種選擇。作為市場失靈催生的法律部門,民法、商法、經濟法有各自獨立存在的價值。
(三)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與相對偶然性
市場客觀上是會失靈的,市場失靈需要大量的法律來矯正,而這些法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傳統的法律部門所無法涵蓋,這些法律又被很多學者命名為經濟法。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經濟法的產生是客觀必然的,而且具有絕對性。它是市場失靈的抽象普遍性的重要表現和必然結果。只要當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失靈達到一定的程度時,經濟法必然應社會發展需求而產生。認識到市場失靈與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對於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超前立法有很大的指導意義。但值得指出的是,超前經濟法立法並不意味著對市場失靈導致經濟法產生理論的否定,因為超前的經濟法立法目的還是在於規制市場失靈。
哲學原理告訴我們,絕對的必然性與相對的偶然性是有機統一的。肯定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並不能否定其產生的相對偶然性。所謂經濟法產生的相對偶然性是指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法產生時間和方式往往因各種具體因素的影響呈現很大的差異,它是市場失靈的相對特定性的表現與必然結果。認識到經濟法產生的相對偶然性對於我們解決經濟法產生的時間爭議問題有很大的現實意義。經濟法產生具有相對偶然性說明了籠統討論經濟法產生時間的做法非科學性。

結束語
掐指一算,有關經濟法獨立性之爭已有將近上百年的歷史。適度的理論崢嶸能夠推動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但如果忽視現實而過度的進行理論爭議則適得其反。客觀規律和現代社會實踐已經證明了經濟產生與發展的客觀必然性。因此從理論研究的社會目的角度來看,有關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有必要畫上一個相對完美的句號。

Ⅳ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多選題錯誤率90%以上怎麼辦

答:多看書,把重點吃透,
然後海量做題,
最後直接做錯題集合,
慢慢的就會了。

Ⅵ 《經濟法》問題

1
(一)二者保全的權利內容不同

關於預告登記制度所保全的請求權的范圍,設有該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均有明確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883條第一款規定:為保全目的在於轉讓或廢止一項土地上的物權的請求權,或土地上負擔的物權請求權,或變更這些物權的內容或其順位的請求權,得在土地登記簿中為預告登記。被保全的請求權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時,也准許為預告登記。我國台灣地區「土地登記規則」第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為預告登記:(1)為保全關於土地權利轉移、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2)為保全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之變更之請求權,預告登記於附有條件或將來之請求權,亦得為之。」由此可見,一般而言,可被預告登記保全的請求權包括:以物權的設定、轉移、變更或消滅為內容的(債權)請求權;附有始期、停止條件或者其他可於將來確定的有關物權變動的債權請求權。當然在日本民法上,其假登記所保全的范圍還包括物權。

而異議登記在於保全經登記不動產物權的登記請求權,德國民法稱之為登記訂正請求權。查《德國民法典》第 899條可知異議登記為更正登記之輔助,二者所保全的均為登記訂正請求權。一般而言,其發生之情形有二:(1)登記之塗銷,指物權之合意不存在、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2)登記之更正,指登記人員錯誤為登記或塗銷的情形。[15]

(二)二者的效力不同

首先,在保全權利上的不同。二者在保全權利的內容上的差別,已如上述,此處只涉及保全權利效力上的不同。關於預告登記保全權利之效力,在立法例上有幾種選擇,如禁止其後的登記、禁止登記名義人再為處分或採取相對無效主義。[16]但就目前設有預告登記制度的國家和地區而言,為兼顧當事人的利益,保持目的和手段的平衡,一般不採取禁止處分或禁止登記主義,而奉行處分相對無效之原則。即在預告登記後,就不動產權利,義務人仍得為處分。只是在預告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之間,在妨害預告登記權利人請求權的范圍內,義務人的處分行為無效。因此,如果預告登記權利人的請求權不存在或其請求權嗣後消滅,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對義務人的處分表示同意,那麼義務人對第三人的處分行為便絕對地有效。對此,《德國民法典》第883條第2款規定:在對土地或權利為預告登記後所為的處分,在妨害前項請求權的全部或一部的限度內無效。「而與此有所差別的是,在經過異議登記之後,雖然土地權利人仍得處分其權利,且如與異議登記所保全的權利相抵觸者,則在抵觸的范圍內其處分行為也為無效,但這種無效是有條件的,即必須說明其登記原因(除非異議登記的申請是經利害關系人同意的),反之,則屬有效。而前述預告登記沒有這種要求。

其次,在保全順位效力上的差別。預告登記的效力不僅在於其能保全請求權這種實體權利,其效力還體現為能保全該請求權的順位。《德國民法典》第883條第3款規定:「以轉讓某項權利為請求權的標的時,該項權利的順位按預告登記的日期加以確定。」結合本條規定,就預告登記自身性質而言,它本身並無獨立的效力,而是與本登記的效力共進退。如果只有預告登記而沒有本登記,則預告登記就沒有任何意義。但預告登記在依賴本登記的同時,也完善了本登記的效力,由預告登記所保全的權利的順位可以在日後的本登記中繼續有效。如甲就其不動產為乙設定抵押權,乙在接受抵押權設定的預告登記後,甲又將該不動產為丙設定抵押權,而丙又在乙之前完成了抵押權設定的本登記,當乙根據預告登記而做成本登記時,其本登記的順位優先於丙,其效力視為在預告登記做成之時就已發生。而對於異議登記,則不存在保全順位的問題。具體而言,在異議登記之下,如果異議為正當,則說明異議登記的權利人應該是真實的權利人,那麼他作為真實權利人的地位就是客觀存在的,而不需要異議登記將其保全,即使基於此種正當的異議,會有更正登記的做成,那也只是對真實權利的重新確認,而不是保全。如果異議不正當,則本登記的公信力不受任何阻斷,異議登記也就不發生任何效力,更談不上保全效力。不過,在上述分析中,這種異議的正當性判斷應由誰作出,德國法未作出明確規定,現有資料也失之闕如。但由於異議登記為更正登記的輔助手段,目的在於避免為更正登記前因登記的公信力而使異議登記權利人受損害,而更正登記須徵得登記名義人之同意進行,若登記名義人同意,自然異議登記視為正當;若登記名義人不為同意,異議登記權利人可請求法院判決其為同意, [17]此時,自然由法院來判定異議登記的正當性。此外,異議登記還可中止登記取得時效的進行(《德國民法典》第900條第1項)。[18]

第三,有無預警效力不同。因為預告登記有權利保全和順位保全的效力,因此,第三人不得無視預告登記的存在,預告登記在本登記之前對於第三人有預告的意義。第三人應通過預告登記認識到預告登記權利人日後為本登記的可能性,從而不為妨害預告登記所保全的權利(或權利順位)之行為,而且,第三人也不能以不知預告登記為由為善意之抗辯。日本學者將預告登記的此項效力稱為「警告的效力」。[19]而對於異議登記來說,由於它自身沒有公信力,即使第三人根據異議登記相信異議登記權利人為真權利人,也不會受到公信力的保護,因此,異議登記沒有所謂預警的效力。

第四,有無破產保護效力不同。[20]預告登記具有破產保護的效力,基於該效力,預告登記的請求權不僅可以對抗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和其他物權人以保證請求權人取得物權,而且還可以在不動產物權人陷於破產時對抗其他債權人,從而使預告登記所保全的請求權得以實現。[21]對此,《德國破產法》第24條有規定:「為保全破產人的土地權利,或破產人所為登記的權利讓與、消滅,或權利內容、順位變更請求權,在登記簿內記入預告登記時,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得請求履行。」可見,預告登記還有在相對人陷於破產,但請求權的履行期限尚未到來或履行條件並未成就時,排斥他人而保障請求權發生指定的效果。這一效力同樣適用於相對人死亡、其財產納入繼承程序的情形,即繼承人不得以繼承為緣由要求滌除預告登記。[22]而在異議登記之下,如果異議為正當,則異議登記權利人為真權利人,那麼在破產程序中,他直接享有取回權,其效力要比預告登記的破產保護效力積極得多。因為取回權有直接取回的主動的效力,而預告登記的破產保護效力僅有消極被動的對抗效力,權利人不得因預告登記而將所涉不動產徑行取回。如果異議為不正當,則它不會產生任何效力,更遑論破產保護效力。

最後,有無公信力不同。所謂公信,主要適用於不動產的交易。它是指一旦當事人變更物權時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了公示(對於不動產而言,登記是其公示方式),則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事實上並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對於信賴該物權的存在並已從事了物權的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該物權為真實時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23]對於預告登記而言,它正是有這種公信的效力。當預告登記做成之後,任何第三人都可信賴此登記所顯示的權利狀態為真實,從而相信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日後可能通過本登記成為真正的物權人,即使第三人不知預告登記的事實,也不能動搖其公信力,此時,他也不能以此為由進行善意之抗辯。而異議登記之不具有公信力,上文已多有涉及,於此不贅。

(三)推進程序有所不同

就預告登記而言,如何推進到本登記,應區分兩種情形:其一,依預告登記而受保全的請求權,如果沒有義務人的中間處分,預告登記權利人需要為本登記時,須經義務人的協助而完成。如果義務人不肯協助,預告登記權利人得經由訴訟令其協助,而後基於判決為之。[24]由於預告登記並不影響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的限制和效力,預告登記於原則上與該請求權同其命運。如果請求權附有抗辯權,在請求前項同意之訴時,義務人得援引這些抗辯;其二,預告登記後,義務人將不動產復讓與第三人而害及預告登記權利人的請求權時,對於預告登記權利人的關系,應為無效,自不待言。然而,預告登記權利人應如何主張該處分無效,而實現請求權呢?根據德國法律,在必要的時候,預告登記權利人可通過訴訟請求獲得本登記的第三人同意,將預告登記義務人復登記為所有人。而且,對預告登記義務人請求為權利轉移(本登記)之訴訟和對第三人請求為同意之訴,既可以一訴合並解決,也可以分別提起。由此可見,一般而言,在推進至本登記的程序上,預告登記權利人應取得利害關系人之承諾書始可為之。而在異議登記之下,如果異議登記是有理由的,即異議為正當,則異議登記權利人可直接申請塗銷無效之登記並申請更正登記,此時,無須徵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而如果異議是不正當的,異議登記本身不起任何效力,也就不存在推進到本登記的問題了

2
(!)要約 是甲廠希望和乙大學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新要約 變更了標的物 屬實質性變更
(3)雙方均沒有違約 因為合同沒有成立。乙大學附條件地接受甲廠的要約,是一種新要約而非承諾

Ⅶ 任何經濟現象和經濟問題都可以由經濟法來調整對還是錯

對經濟學這種社會科學而言,太絕對的說法一般都是錯的。
就你這個問題而言,都是先有現象和問題,然後才會去定義、約束、制裁它。任何經濟現象和經濟問題都能由經濟法去調整顯然不可能。而且從法律分類上來說,有些雖然是經濟問題產生,但可能適用民法或者刑法等,不可能單靠經濟法去調整。

Ⅷ 經濟法從屬於民法。正確還是錯誤

錯誤!經濟法是公法,民法是私法!本質就不一樣!

Ⅸ 經濟法問題

全部都有不合法的地方,分條來說。
1、7個發起人中有4個住所地在境外的發起人,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起人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至少要有4個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公司注冊資本是8000萬元,其中7個發起人認購2500萬元,這個也是違反公司法規定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也就是不得少於2800萬元。
3、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而不一定必須用貨幣,所以所有出資必是貨幣也是不對的。
4、也是錯誤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文件,經批准後才能公開招股。
5、錯誤。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不能進行自銷。
6、錯誤。在到期未募足股份或者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時,發起人應當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款
7、錯誤。創立大會應當在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8、錯誤。認股人是不需要承擔公司不能創立的法律責任的,應當由發起人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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