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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理念

發布時間:2020-11-25 01:29:51

經濟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經濟法的內容包括總論(經濟法主體、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理念等)、市場規製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固定資產投資法、宏觀調控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等內容。

所謂經濟法就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1)經濟法的理念擴展閱讀: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㈡ 經濟法價值理念是啥大佬。

經濟法價值的基本取向,是社會總體性的和經濟性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義。
經濟法理念是相信通過經濟法價值釋放,能夠實現社會總體經濟方面的那些價值目標即理念的理想目標。

㈢ 經濟法的定義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概念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首要問題,也是經濟法立法,司法等活動的基礎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經濟法現象在世界各國大量出現,經濟法概念問題也成為經濟法學界爭執最多的問題。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㈣ 簡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我們強調營造平衡和諧的環境,而不是簡單地說平衡協調原則,是有深層次原因的。對經濟關系進行平衡協調是經濟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單純將平衡協調上升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高度就顯得不夠充分,並沒有完全揭示出經濟法的本質內容。

從字面上講,和諧與協調兩詞的含義互通,這就是在許多法學著述中「和諧」與「協調」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說「和諧」和「協調」是有很大區別的:和諧是一種相互依存與共同發展的客觀狀態,是國家和市場都要順應客觀規律、應用客觀規律的表現;

而協調更強調的是主體間相互一致的積極行為,是帶有主觀意志色彩的一種行為模式。就經濟環境狀態的描述而言,「和諧」一詞較「協調」更貼切,例如我們常說的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首先,「平衡和諧」充分體現了經濟法治條件下經濟環境應有的狀態,強調的是不同主體的配合而不是對抗,又在哲學范疇「度」的問題上強調適當,而不能「過火」或「不及」。

有學者認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張將其納入經濟法的理念,但我們認為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調」之意,例如人們常說「生態平衡」。

其次,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不是靜止的而是動態的,不是一種中庸理念的體現而是建立在對客觀經濟規律認識基礎上的一種應然的狀態。在這樣一種經濟環境下,能夠實現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和諧,現實利益與未來利益的平衡和諧,國家、社會與個體之間的平衡和諧。

最後,經濟法律的完善本身並不代表這種良好經濟環境已經大功告成,由於社會經濟體系是動態向前發展的,這就要求經濟法制不斷地「與時俱進」,具有前瞻性、規劃性地從立法、司法和執法等方面來建立和維持這種環境。

當前,在國際上以和平與發展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國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日益突出,大都將實現可持續發展作為根本目標。

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有一個良好的環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這個問題在上層建築層次已經被納入到環境保護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

而我國某些地方一級的政府和部門、行業的管理者顯然對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的重要性缺乏應有的認識: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某些部門和行業長期壟斷,損害了普通百姓的經濟權益,也阻礙了該行業實現自身更大的發展,更有損於中國在世界的經濟民主形象。

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是我國加入WTO後與國際接軌的基本要求,是我國要獲得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得到國際社會認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兩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正常發揮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場經濟自發規律之理。

價值規律由對經濟個體的決策和行為之微觀作用實現對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宏觀調節和配置,順利完成經濟資源的初次分配,市場規製法在其中發揮著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國家超越整個社會的優勢地位進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國家社會自覺調整之理。

國家根據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後產生的不公平傾向,立足於社會整體利益進行再次資源分配和調整,宏觀調控法在其中居於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資源」不僅包括國家與市場如何協調資源優化配置問題,還有進一步防止貧富兩極分化的問題。

中世紀的阿奎納認為:「正義由兩部分組成:第一種是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們的地位而將不同的東西分配給不同的人』……在分配正義中,一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愈突出愈顯要,那麼他從共同財產中亦將得到愈多的東西。」

這種按人們地位來分配經濟資源的思想是封建社會的分配原則,到了資本主義社會該原則為按資本分配原則所取代。

從「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資分配較按地位分配無疑是人類社會分配原則的一大進步。但按資分配所帶來的貧富分化日趨嚴重,一方面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出現,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也是對資本主義世界所要樹立的平等觀念的一種諷刺。

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重大貢獻之一就是不僅在道義上對兩極分化、貧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從科學的角度論述了兩極分化的社會根源與危害,並在理論上提出了防止兩極分化的意義和途徑。

實踐證明資本主義社會歷史上的經濟危機與社會動盪都直接源於嚴重的貧富兩極分化,因為單靠市場這一隻無形之手是無法實現將稀缺經濟資源進行合理分配的。

從現代經濟學的角度看,經濟資源不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相對於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資源永遠是稀缺的。經濟資源既包括生產資料也包括生活資料。

生產資料資所有制最終決定了社會資源的分配製度。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資源的分配製度必然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多種分配製度並存。

這樣一種復合的分配製度一方面保證了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於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這種分配製度也正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的體現。

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決定指出「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這將成為未來幾年關於如何貫徹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指導思想。

綜上所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

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更側重於稀缺經濟資源中生產資料的分配,側重於經濟的發展,是效益優先的全面體現。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更側重於稀缺經濟資源中生活資料的分配,側重於社會的穩定,是社會公平的最終體現。

(三)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在中國上升到一種治國方略的高度。

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人類認識論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義的突破,這一思想強調的不僅僅是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更是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也唯有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才能實現人類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會本位理念的進一步深化:不僅僅以人類社會橫向的當代利益和諧為出發點,更以人類社會縱向的代際利益和諧為出發點。這種發展不強調盲目的快速,而強調連續與穩定下的高速發展。因此可持續發展就是在穩定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穩定的辯證的邏輯統一。

(4)經濟法的理念擴展閱讀: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㈤ 經濟法協調主義理念

協調主義

從人類發展史看,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個體(組織和個人)利益專的矛盾是人類社會的基本屬矛盾,支配著人類社會的始終。這一矛盾又表現為國與民、國家和企業、宏觀和微觀、統和分、管理和自主、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縱向關系和橫向關系、計劃與市場、國家調節和市場調節、秩序和自由、公平與效率,以及公法與私法等等。在以上矛盾中,最重要的是處理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即要處理國家的意志、行為和利益與企業的意志、行為和利益之間的關系,以達到關系協調、利益兼顧,使各方都處於應有的合理位置和最佳的聯結狀態。經濟法是社會協調說,是社會經濟法。「經濟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協調主義的經濟學基礎是市場缺陷和政府失靈的對立統一的經濟學。

㈥ 經濟法的宗旨是什麼

經濟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則是在建構經濟法體系、制定經濟法規范時都必須首先考慮的問題,沒有宗旨和基本原則的指導是不可能構建科學、完備、可行的經濟法律規范體系。

㈦ 如何理解經濟法宗旨的客觀基礎

經濟法的宗旨是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基本范疇之一,是研究經濟法學的邏輯起點,對其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經濟法的宗旨決定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宗旨的體現,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宗旨向經濟法價值轉化的保障。研究經濟法宗旨必須遵循揭示矛盾特殊性、主觀與客觀、實然與應然、相對與絕對相結合的原則。經濟法是為了解決兩個失靈的問題而產生的。經濟法的宗旨是保障政府有效干預經濟運行。 關鍵詞:經濟法;宗旨;兩個失靈 經濟法的宗旨是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是研究經濟法學的邏輯起點,對其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在九十年代初期及以前,幾乎沒有學者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而把主要精力放在關於經濟法調整對象問題的探討上,在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上取得豐碩研究成果之後,學者逐漸發現了研究經濟法宗旨問題的價值,並逐漸發現其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重視對經濟法宗旨問題的研究,並取得了不少有價值的成果,但與經濟法基礎理論中的其他范疇相比,對經濟法宗旨問題的研究仍明顯不足,尚沒有形成一個有機、系統的理論體系,也沒有發揮經濟法宗旨問題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中所應該發揮的作用,因此,對這一范疇進一步進行研究,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的深入,對經濟法學科體系的完善以及對經濟法制建設的發展都具有深遠的意義。在此,筆者在借鑒學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嘗試對經濟法宗旨的一些重要問題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以期推動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深入與發展。 一、經濟法的宗旨釋義 (一)宗旨的含義 探討經濟法的宗旨,首先要探討宗旨的含義。由於宗旨並非是一個法學專用術語,而是一個日常生活及各學科中普遍使用的術語,因此,我們首先要到日常生活及各學科中去探尋其最一般的含義。《現代漢語大詞典》"宗旨"詞條的解釋為:"主要的思想或意圖、主意。" 《現代漢語辭海》"宗旨"詞條的解釋為:"主要的目的和意圖。" 由此可見,宗旨的最基本的含義就是"主要的目的或意圖"。 在法學領域,一般也是在"主要的目的或意圖"的意義上來使用"宗旨"一詞的。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宗旨,或稱經濟法的目的,一般是指經濟法調整所要達到的目標。" "經濟法的宗旨,亦即經濟法的目的,指經濟法調整所要達到的目標。" 有些學者明確指出:"法律的宗旨即通過法律條文所反映出來的立法的主要意旨或目的。" 因此,經濟法的宗旨所探討的就是經濟法的目的或意圖。近來,有學者探討了"經濟法的任務",綜觀其全文,可以發現其所探討的經濟法的任務與經濟法的目的或宗旨基本上是同一概念。 (二)宗旨與價值、基本原則的區別與聯系 為了更好地理解經濟法宗旨的含義,有必要把宗旨與價值、基本原則等一些相近概念作一比較,從中發現它們的區別與聯系。 價值是一個哲學上的概念,在法學界,有學者將其界定為:"在人(主體)與法(客體)的關系中體現出來的法律的積極意義或有用性。" 關於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一般認為:"是指規定於或寓意於經濟法律、法規之中,對經濟立法、經濟執法、經濟司法和經濟守法具有指導意義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指導思想或准則。"[!--empirenews.page--] 由以上學界關於價值和基本原則的一般界定可知,價值強調的是法所具有的能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功用或屬性,含有較多的客觀的色彩,而宗旨強調的是人的主觀目的與意圖,帶有較多的主觀的色彩。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的宗旨的體現,因為經濟法是人們為了一定的目的而創造的,經濟法必然有助於實現人們的這種目的,否則這種經濟法就不是人們所希望的經濟法,它也就沒有存在的價值。經濟法最大的價值在於能實現人們對於經濟法的期待,有助於實現人們創制經濟法的目的。因此,經濟法的宗旨規定了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宗旨的體現。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宗旨向經濟法的價值轉化的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准則,是實現經濟法的宗旨、保證經濟法具有實現其宗旨的價值的必要條件。離開了經濟法的宗旨就談不上經濟法的價值,也沒有基本原則存在的必要。離開了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宗旨就成了空中樓閣,沒有實現的可能。而離開了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宗旨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很好地實現,現實的經濟法也就不可能具備或不可能很好地具備人們所期待的價值。 二、研究經濟法宗旨的意義 (一)對經濟法學研究的意義 經濟法的宗旨是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在經濟法學基礎理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說,對經濟法宗旨的研究貫穿於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始終。

㈧ 求救<論中國經濟法的價值和理念>

摘要: 我以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價值理念可以從多角度來闡述。從價值取向談即公平競爭與平衡利益。從適用領域談即市場競爭與政府調控,用政治術語談即經濟民主與經濟集中。在本文中,我試圖從公平與效率的角度來論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價值理念。如同愛情是人類生活中永恆的主題,公平與效率也始終是法律和經濟爭論的主題。作為一個法律人,我追求著公平與正義的終極理念,同時,作為一個准經濟人,我又迷醉於效率的邏輯趣題。在公平與效率這一對矛盾沖突中,我一直試圖尋找出二者的結合點,在現有的知識水平下,我尋找到了一部最反映公平與效率的法律-經濟法。 關鍵字: 公平,效率,競爭,市場經濟,社會公平目 次一、導論—兩個經濟時代的啟示二、市場·競爭·效率三、社會·分配·公平四、經濟法與民商法五、總結

㈨ 經濟法的概念是什麼

經濟法中的產品:
產品是市場上任何可以讓人注意、獲取、使用、或能夠滿足某種消費需求和慾望的東西。一般指物質生產領域的勞動者所創造的物質 資料。廣義指具有使用價值、能夠滿足人們的物質需要或精神需要的勞動成果,包括物質資料、勞務和精神產品。產品總是在一定的 社會生產關系下生產出來的。

㈩ 經濟法理念、功能與價值的關系

經濟法是適應生產社會化及其引起的社會經濟調節機制和國家經濟調節職能的需要而產生的,它調整國家經濟調節中的社會關系,以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
經濟法價值的基本取向,是社會總體性的和經濟性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義。
經濟法理念是相信通過經濟法價值釋放,能夠實現社會總體經濟方面的那些價值目標即理念的理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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