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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晗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0-11-25 01:33:35

Ⅰ 李晗的介紹

李晗, 女,1980年出生,湖南衡陽人,畢業於湖南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金融法、經濟法

Ⅱ 淮安有司法考試培訓班嗎,淮安司考有沒有老師和聯系方式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課程安排(淮安)
淮安海天司法考試2012全程班即將開課,火熱報名中國司考最強師資組合,2010淮安80%通過率,2011淮安規 模最大司考培訓機構。要上輔導班,就上上課氣氛最好的輔導班。
名師團隊如下:
民法團隊:李仁玉 鍾秀勇
刑法團隊:阮齊林 劉鳳科 陳永生 楊艷霞 劉東根
行政法團隊:吳鵬 徐金桂
刑事訴訟法團隊:衛躍寧 謝安平 謝安平
民事訴訟法團隊:楊秀清 侍東波 史彪 王萬習
三國法團隊:楊帆 李文沛
商法經濟法團隊:鄢夢萱 張海峽 李晗
理論法學團隊:楊 帆 葉曉川 張龍

真題解析班 11年11月 周六日上課,贈送價值不低於50元的輔導書籍及內部資料

名師啟航班 3月6日—3月28日 周六日上課,贈送價值不低於80元的輔導書籍及內部資料
周末全程班 4月3日—9月7日 周六日上課,贈送價值不低於400元的輔導書籍及內部資料
周末強化班 4月3日—6月6日 周六日上課,贈送價值不低於200元的輔導書籍及內部資料
周末法條班 6月12日—8月1日 周六日上課,贈送價值不低於100元的輔導書籍及內部資料

卷一提升班 8月14、15、21、22日 周六日上課,贈送價值不低於80元的輔導書籍及內部資料

卷四突破班 8月28日 周六日上課,贈送價值不低於80元的輔導書籍及內部資料

沖刺班 9月1—7日 贈送價值不低於200元的輔導書籍及內部資料

Ⅲ 加急!!!請教法律達人這種勞動關系屬於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你好:
工作內容不固定,聽從安排。應該是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據勞動法律規范,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領導和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法律保護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現象很普遍,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相比,僅欠缺了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但並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
勞務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或個人與勞動者依據民事法律規范,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另一方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務,另一方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如何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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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1-02-14 16: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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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務中,如何甄別具體案件屬於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對案件的處理區別甚巨。程序方面,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關系產生爭議,則需要仲裁前置程序,經仲裁後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勞務關系則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法律適用方面,勞動關系須適用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依據進行處理,勞務關系須適用合同法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特別是在涉及人身傷害案件中,勞動關系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處理,勞務關系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進行處理,二者計算後數額差別巨大,是否應當適用過錯原則亦不相同。因此對於具體案件究竟屬於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就成為擺在法官面前的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本文通過對司法實踐中易混淆的幾種用工形式的分析,試就具體案件中如何甄別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提出個人的粗淺看法與建議,期待能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一、司法實務中易混淆的幾種用工形式

以下司法實務中常見的易混淆的用工形式:

1、建設工程層層轉包,最後由自然人組織施工的情況下的用工為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2、自然人購買車輛掛靠於運輸公司,該自然人僱傭的司機為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其他的掛靠情形僱傭的員工為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3、下崗、病退、退休、以及未簽訂相應協議但事實上離開原單位的職工,又與其他單位形成長期,穩定的用工關系,該員工與新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4、用人單位的臨時性用工屬於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5、雖無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已經被注銷,但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與雇員之間為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6、個體工商戶與雇員之間屬於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7、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之間為勞動關系還是其他關系。

二、對各種規定及相關解釋的梳理

各地法院對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也進行了一些探索。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討論紀要》的通知(浙高法[2001]240號)第五條規定: 如何區分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答: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以勞動給付為目的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為被服務方提供特定的勞動服務,被服務方依照約定支付報酬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兩者的區別在於:一是勞動關系除了當事人之間債的要素之外,還含有身份的、社會的要素,而勞務關系則是一種單純的債的關系。二是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一般較為穩定,而勞務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則往往具有「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三是勞動關系中,當事人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社會關系,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則不存在上述關系,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湖北高院、福建高院、江蘇高院等法院也分別出台規定,將一些特殊的用工形式作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進行統一處理【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台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的印發《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就浙江高院的紀要而言,個人感覺區別的第一點和第三點似乎在對勞動或勞務關系與承攬關系進行區別(甄別),而並非是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甄別),且沒有給出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甄別的基本原則甚至基本思路。其他高院的規定則較為零散,只是就個別情形進行了規范,更是無法釐清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如何界定問題。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一書中(P142),對勞務(僱傭)合同的解釋為:勞務(僱傭)合同是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按照法律規定簽訂協議,勞務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勞務活動,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該書中同時對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進行了總結(P143):1、主體資格不同;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3、僱主的義務不同;4、調整的法律不同;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6、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從該理解與適用一書對此問題的觀點可以看出:1、勞務合同與僱傭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為同一概念(故本文只使用勞務合同的概念);2、在對勞務合同進行定義時使用了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的概念,這實際上是勞動關系專有的待遇;3、對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的總結中,實際上只有1、2兩條為二者的甄別,其餘則為甄別以後的不同處理原則。該書甄別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觀點為:1、勞動合同主體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務合同主體雙方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 2、勞動關系除存在經濟關系外,還存在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務關系則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雙方地位平等。

我們進一步看《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對承攬與僱傭關系進行區分時的一段話(P169):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有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僱傭。從以上僱傭關系(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一書的觀點與勞務關系為同一概念)的特點與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確定的勞動關系的觀點進行比照,可以看出僱傭關系與勞動關系在從屬、支配即身份性關系並非二者的本質區別。即《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對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甄別原則相互矛盾,讓人無所適從。綜上現有的規范性意見及相關理解並不足以甄別實務中出現的紛繁復雜的各種用工關系究竟為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三、個人對此的分析及對二者關系進行甄別的基本思路

筆者認為,區別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須從歷史分析的角度出發,考察我國的用工形式的逐步變化。在勞動法出台之前,計劃經濟的概念在人們心中還擁有較大市場,個體私營經濟並不佔市場的主要方面。所以普遍認為勞動者是以企業(國家)主人的身份為國有或集體企業(國家)提供勞動,而為個體、私營企業或個人提供勞務實際屬於資本主義的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因此在改革開放初期是沒有勞務關系概念存在的空間。但是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個體、私營企業及個人僱傭他人進行勞動,佔有他人勞動的剩餘價值已經逐步被社會及制度所接受(當然存在的一些為個人生活便利使用他人勞動則無剩餘價值理論存在的空間,如僱用他人收拾家務,但此種情況顯見為勞務關系,故無討論的必要),在經濟學角度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並無本質區別。勞務關系這一概念的出現實際是經濟制度發展與改革在法律上的反映,是法律制度對社會現象的回應。而且筆者掌握的也是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在法律意義上方才出現勞務關系的概念。即經濟形式的發展導致了勞務關系概念的出現。

通過以上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除主體(勞動關系的一方主體為用人單位,勞務關系多為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之外的其他主體)外並無明顯的本質區別,都是一方佔有另一方的勞動,多存在剩餘價值理論,大多亦存在管理、支配及身份性依附關系。二者只是由於特定的歷史時期及各種因素特別是社會保險征稽制度的因素導致二者須使用不同的法律規范處理,同時對一些特殊案件由於相關法律法規的特殊規定因而需要進行特殊分析的情形。此點也可以從《侵權責任法》的條文推之: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主體,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是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時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在條文排列上也可以推測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甄別主要體現在主體方面。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勞動關系也在不斷擴大其領地,蠶食新出現的勞務關系的領地。此點我們可以從用人單位這一概念的內涵與外延的發展推導出來。

用人單位的概念在法律上共有三個階段的變化:1、《勞動法》出台前,在法律意義上不存在用人單位的概念,直至《勞動法》出台,方才出現用人單位的概念,即該法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同時該法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中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規定為依照本法執行(可以稱之為准勞動關系)。2、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出台,按照該解釋的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的概念涵蓋范圍確定為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單位。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可以得出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用人單位的概念涵蓋范圍是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各省根據本省情況規定)。3、隨著《勞動合同法》出台,其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概念涵蓋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從以上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概念的變化直接導致適用勞動關系的主體的不斷擴大,即勞動關系范圍的不斷擴大。可見隨著經濟改革發展的深入,原來部分屬於勞務關系的用工形式轉而確定為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並不是涇渭分明,而是存在著轉換的可能(只是勞務關系轉化為勞動關系)。

從以上可以看出,現行制度及相關規定存在很多不明晰甚至矛盾沖突,究其原因:1、部分法律法規更新的速度滯後於經濟制度的改革發展速度,特別是社會保險征稽制度;而部分法律法規的思路又超出了現行經濟形勢。2、政出多門導致無所適從。3、只就法律談法律,缺乏與其他學科的溝通與交流。

更值得注意的是現行的制度的混亂與矛盾正逐漸導致在司法實務中已經出現二元化傾向。即勞動提供者(姑且如此稱呼)受到傷害的爭議與其他勞動(勞務)爭議(多為勞動報酬方面)在界定二者關系方面標准出現差異,即同一人因涉及糾紛類型不同可能導致人民法院在處理此糾紛時認定為勞動關系,在處理彼糾紛時確定為勞務關系。在勞動提供者受到傷害的情況下,現行制度設計主要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屬於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單位(主要是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如果是肯定回答,則為勞動關系,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如果是否定回答,則為勞務關系,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進行處理,即將此類爭議主體嚴格限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將個體工商戶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省份除外)。除勞動提供者受到傷害之外的其他爭議,則主要考察是否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如果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則為勞動關系,反之則為勞務關系。

綜合以上幾個方面,個人總結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的甄別應當遵循以下思路:

1、主體方面的甄別,如果用工主體屬於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范疇,則基本判斷為勞動關系,反之則為勞務關系。

2、主體因素考慮之後,還要考慮社會保險征稽方面的具體情況,即即使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徵但是現行社會保險征稽制度不做規范,則要作為勞務關系處理。

3、相關部門出台的司法解釋、法規、規范性意見對勞動關系的特殊規定必須予以考慮。

4、「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也是界定二者關系時考慮的因素之一。

5、勞動提供者受到傷害方面的案件與其他類型案件(追討報酬)的案件區別對待。

6、國家是否主要是通過勞動部門對相關用工形式進行規范,如果做肯定回答則基本判斷為勞動關系。

四、對前述易混淆的用工關系的分析

根據以上的論述,筆者對開篇提出的幾種特殊的用工形式進行分析:

1、建設工程層層轉包,最後由自然人組織施工的情況下用工為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此情形主要是根據上述的第一種及第六種思路進行分析,即接受勞動的一方是否屬於用人單位的范疇以及是否主要由勞動部門進行規范。此種情形都是所謂的包工頭找到的勞務提供者,工資也是由包工頭發放給勞動提供者,由包工頭對勞務提供者進行管理,大多數建築商甚至不知道都有那些工人在為其提供勞動,因此用工主體似乎是通常所謂的包工頭,即自然人作為用工主體,屬於勞務關系,但是我們進一步分析就可以看出,根據《建築法》規定,國家對於建設工程是嚴禁包工頭進行實際施工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也對於無施工資質的承包行為作為無效處理,因此如果將二者關系作為勞務關系處理,則明顯有變相認可自然人介入建設工程市場的嫌疑。而且國務院出台的各種文件也均把建設領域的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應當履行的職責,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也多次出台文件規范農民工工資的支付問題,每一建設工程施工前勞動部門也要求在建設工程開工前要繳納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從以上可以看出國家是將建設領域的用工問題(國家更多的是提出農民工的概念)作為勞動關系對待與處理。從另一方面講,勞動提供者提供的勞動已經物化為建設工程的一部分,而建設工程法律意義上的施工人為建築公司,故從此角度考察也應當將之確定為勞動關系。具體到司法實務中,勞動提供者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按《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處理;除此之外的其他爭議(主要是工資支付爭議)應當仲裁前置,實體方面則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出台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十二條規定處理,即: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按此種規則處理也體現了法律的規范功能。

2、自然人購買車輛掛靠於運輸公司,該自然人僱傭的司機為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其他的掛靠情形僱傭的員工為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此種用工形式與前一種用工形式有相同之處,即在這種情況下都是車輛實際所有人找的勞務提供者,工資也是由實際所有人發放給勞動提供者,由實際所有人對勞動提供者進行管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7號):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據此,在車輛掛靠情形下的用工關系應當認定為勞動關系。而在現實經濟活動中還存在其他掛靠情形,個人認為也應當按此原則處理。而且從另一角度來說建設工程層層轉包,最後由自然人組織施工實際上也屬於掛靠情形的一種。

3、下崗、病退、離退休及未簽訂相應協議但事實上離開原單位的職工,又與其他單位形成長期,穩定的用工關系,該員工與新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此情形主要是根據上述的第二種思路進行分析,即需要考慮社會保險征稽方面的具體情況。如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6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據此此種關系似乎一律應界定為勞動關系。但是我們注意到該答復的前提條件是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每名勞動者只能擁有一個社會保險賬號,如果我們不加區分地認定離退休職工另行受聘於其他單位為勞動關系,則無疑會與勞動保險制度相沖突。即如果原單位雖然不為勞動者支付工資,但是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新單位只為其支付工資,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則如認定二者為勞動關系無疑會與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相沖突。因此關於下崗、病退、退休、以及未簽訂相應協議但事實上離開原單位的職工又另行受聘於其他單位在認定是否屬於勞動關系時對於勞動保險必須予以注意:如果原單位為其繳納各種勞動保險,目前制度不宜認定勞動提供者與新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如原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各種勞動保險,而是新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種勞動保險,則勞動提供者與新單位應當認定為勞動關系。

4、用人單位的臨時性用工屬於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此情形主要是根據上述的第二種、第三種及第四種思路綜合進行分析。雖然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從上可以看出,國家勞動部門自從勞動法出台後就一直致力於將勞動合同普遍適用於各種用工關系,努力擴大勞動關系的領地。但是該規定現在看來過於超前,現行主要還是起到一個導向作用。由於現行特定時期的勞動保險制度的問題,比如一個單位僱傭一名從事清掃工作的員工,期限為五天,按照現行的勞動保險制度顯然無法作為勞動關系進行處理,而只能作為勞務關系進行處理。也就是說應當按照浙江高院紀要確定的「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徵將其界定為勞務關系。當然隨著社會保險征稽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此種情形有歸入勞動關系的可能性。

5、雖無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已經被注銷,但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與雇員之間為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此情形主要是根據上述的第一種、第三種及第五種思路進行分析。首先應當區分案件屬於人身傷害性質還是其他性質,然後再對此問題處理。如案件涉及人身傷害性質,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台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據此規定此種情況屬於勞動關系,應當根據該規定按照勞動關系的基本原則與思路進行處理。而在案件為除人身傷害以外的其他方面糾紛(主要為工資或報酬爭議)則不能按此思路進行處理。如果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雇傭人員為其提供勞動,由於被要求支付報酬的主體為自然人,而非現行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因此應當作為勞務關系進行處理。而對於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該主體資格在法律意義上仍然存在,故應當作為勞動關系進行處理。此種情況還存在一種特殊情形:正在設立的公司企業雇傭人員進行相應的設立准備工作,如果公司設立成功,則雙方之間應當視為勞動關系,作為勞動關系進行相應處理;如果公司設立失敗,則雙方關系應定位為勞務關系。

6、個體工商戶與雇員之間屬於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此情形主要是根據上述的第二種思路進行分析。個體工商戶用工雖然受勞動法規范,但是由於《社會保險費征稽暫行條例》規定的是由各省自行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納入征稽范圍,故如果某省份將個體工商戶納入社會保險費征稽范圍,自然應當作為勞動關系進行處理;如果某省份未將個體工商戶納入社會保險費征稽范圍,則要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在勞動提供者受到傷害時只能按照勞務關系進行處理,否則當個體工商戶的僱工要求個體工商戶為其繳納勞動保險,如果人民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則會出現個體工商戶想要為其僱工繳納社會保險但社會保險費征稽機構卻拒絕收取的尷尬局面。

7、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之間為勞動關系還是其他關系。

實際上此問題主要涉及的是上述關系是否屬於勞動關系的問題,並不涉及是否屬於勞務關系。但是由於上述關系與勞動關系緊密相連,故在此一並予以論述。關於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關系問題需要綜合分析。現行國家關於律師事務所的類型有國辦所、合夥所、合作所三種,由於國辦所屬於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故本文不予討論。關於合夥所與合作所,應屬於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規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范疇(雖然司法部出台規定律師事務所不應登記,但律師事務所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性質卻並不能因此改變),故律師事務所應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但是我們並不能據此說明其與所內律師屬於勞動關系。因為現行律師事務所對律師的管理方式有工資制、底薪加提成制、管理費制(律師每年固定向律師事務所繳納一定額度費用,律師事務所為其辦理注冊登記、出具相關函件,俗稱賣座位),一般情況下前兩種管理方式構成勞動關系,但是第三種方式顯見不屬於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范疇。故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關系不能簡單予以認定為勞動關系,而應當具體分析,確定雙方是否存在管理、支配、工資支付等事實在具體確定。這里可能有疑問:賣座位的關系實際也是掛靠的一種形式,為什麼前述的一與二均認為為勞動關系,而此處則認定為其他關系?我們進一步分析可以看出:此情形中律師的地位是與前述的包工頭及實際車主的地位相同,如果買座位的律師再行僱傭其他人員為其提供職務上的勞動,則提供勞動者與律師事務所間應形成勞動關系,而買座位的律師(性質等同於包工頭、車輛實際所有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當然不存在勞動關系。

關於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通說認為屬於代理關系,論述時多依據保監會出台的《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7]123號),但是該通知要求對與屬於代理制保險營銷員不能考勤,不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不能出現罰款、處分、開出,合同中不能出現工資、薪酬、底薪、員工等字樣。由上可知,如果符合該通知則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為代理關系,但是如果保險公司對保險業務員實行考勤、適用公司員工的管理制度,給予保險業務員底薪,則可以推之二者為勞動關系。

五、結語

本文主要是依據現行的一些規定進行的歸納、分析與總結,並假定相關規定只是混亂,仍然作為本文分析的大前提。實際上相關規定在理論上是否正確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7號),該答復的思路個人感覺似乎借鑒了合同法上的善意第三人的概念,但是善意第三人是相對於民商事行為內部關系人之外的人員,而農民工與司機能否作為民商事行為內部關系人之外的人員對待仍值得我們深入考慮,但限於篇幅在此不作探討。總之,甄別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復雜性遠遠不止上述的情形,個人提出的界定思路也有待進一步檢驗,對此我們也期待有權部門早日出台相關規定,盡早結束現行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混亂無需狀態,建立法律在此問題方面對社會生活的指引功能。

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 李玉璽

Ⅳ 李晗的藏頭詩是什麽

戴河橋上遇仙靈
夢回小樓尋佳人
晗情脈脈相期許
喜上眉梢笑不語
歡愉奈何春宵短
李君難留無限淚
鑫心相映長久時
桃花紅時再相逢

Ⅳ 李晗老師,我想問下讀英語有哪些訣竅

怎麼練聽力?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有不下十種,比如說聽VOA和BBC,看美劇看英文電影,聽寫新聞,聽脫口秀,聽名人演講,聽有聲書...不一而足,這些方法有用嗎?有。任何一種方法只要付出了時間和努力肯定能夠取得進步,但我們要考慮的還有另一點:它是一種高效的方法嗎?答案就見仁見智了。

是不是只要每天聽,拚命聽,把自己「沉浸」在英語環境中聽力就會自然而然變好呢?並不是這么簡單。聽力訓練中有一條最淺顯但也最容易被人忽略的原則是:你最多隻能聽懂你讀得懂的東西。(請把這句話讀三遍,因為它非常重要,後面的一系列操作也是圍繞它展開的。)這句話包含了三層意思:

提高聽力最關鍵的地方並不在於你聽了多少東西,而是在於你的閱讀基礎(包括詞彙量,語法基礎),閱讀基礎越好,能看得懂的東西越多,聽力過程也會越順暢。
聽力訓練的目標是努力聽懂能讀得懂的東西,聽懂該聽懂的,對於讀不懂的東西,只能通過提高詞彙量來解決。
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水平(可以大致等同於詞彙量水平)選擇合適的聽力材料

舉個例子,很多人一提到練聽力就說要去聽VOA和BBC,但事實上對大多數人來說,這並不是一種好方法。為什麼?看個例子,我在VOA官網上隨機找了一段VOA常速聽力文本,現在請你一口氣把它讀完,中間不能回頭:

The U.S. Secretary of State John Kerry cited North Korea』s recent submarine-launched ballistic missile test as the latest example of North Korea』s continued pursuit of offensive and nuclear weapons in violation of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s.And he described Kim Jong Un as "grotesque and grisly" for reportedly ordering the public execution of his highest- ranking defense minister Hyon Yong Chol with an anti-aircraft gun.

"Which makes his leadership one of the most egregious examples of reckless disregard for human rights and human beings anywhere on the planet," Kerry noted. Pyongyang has grown increasingly isolated since it walked away from a 2005 deal with China, Japan, Russia, South Korea and the United States to end its nuclear program in return for economic aid and assistance.

好,現在問自己幾個問題:你讀懂這段聽力材料了嗎?中間碰到了多少生詞?如果是實際聽力的話有多少單詞可能會反應不過來?
如果這段材料你無法讀懂的話,那麼聽上100遍也沒用,該聽不懂的地方一定不會讓你聽懂的。

事實上,VOA(常速)和BBC對初學者來說並不是一種友好的聽力材料,我粗略統計過兩者的文本,要比較順暢地舒服地聽懂它們詞彙量少說也要在12000以上,能達到這個詞彙量的早就不是初學者了。不考慮學習者實際水平就推薦材料的行為,其實都是耍流氓。

聽力訓練中並沒有一種萬金油方法,不要迷信,也不要盲從,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去選擇適合自己的材料。

具體來說,選擇聽力材料時要考慮你的詞彙量水平,在選聽力材料時可以先讀一讀它的文本,確定一下難度,比如說對於下面這段聽力材料(選自CNN Student News):
Massive corruption charges in the world of international soccer. U.S. prosecutors say some officials with FIFA, the group that governs soccer worldwide, have accepted more than $150 million in bribes over the past 24 years. American officials say bribes influence which countries got to host the World Cup, who could televise soccer games and where they`d be held.

They were expected to uphold the rules that keep soccer honest and to protect the integrity of the game. Instead, they corrupted the business of worldwide soccer to serve their interest and to enrich themselves. This Department of Justice is determined to end these practices, to root out corruption and to bring wrongdoers to justice.

對很多人來說,上面的這段才是「友好」的材料,難度適中,生詞量適中,是比較合適的聽力訓練材料。

我們可以粗略把目前市面上的聽力材料按難度進行劃分,初階的材料有新概念英語2,VOA慢速英語,高中英語聽力教材,華東師范大學外語系曾經出過一套書叫「英語聽力入門 Step By Step」,裡面的第一冊和第二冊也可以算是初階材料,高階的材料則有V0A常速,BBC,CNN,新概念4,經濟學人,原版有聲書等。初階和高階的材料都比較豐富,問題可能會出在中級階段上。

你可能現在就處於「聽VOA慢速覺得太簡單但聽VOA常速又聽不懂」這個節點上。我把它叫做中級向高級的提升瓶頸期(有點類似於經濟學上的「中等收入陷阱」,跨過了就是歐美,跨不過就成了拉美),只要能夠跨過這個瓶頸期,後面就好受多了。

目前市面上好的中級階段材料並不是很多,比如說新概念3:這個大家應該都聽說過了,編者亞歷山大是英文教育專家,新概念3裡面的文章無論是用詞,文采還是故事性都堪稱一流,它其實是作為教材使用的,每篇文章都有對應的音頻,作為聽力材料練習也可以。

Ⅵ 司法考試各科哪些老師講的好萬國和眾合誰更好

WCX3556兄弟推薦的老師不錯,你不要跟班聽,跟著老師聽吧。我09年就是跟著老師聽的,有的輔導班可能只有一個或者兩個名師,其它的都是不知名的,或者還有濫竽充數的。

Ⅶ 司法考試如何背考

法學是一個強調記憶和熟悉的人文學科,雖然說法學最終考查的是人的邏輯思維能力,但記憶實為邏輯運用之根基,而記憶需要大量時間的投入。對此,從記憶的規律看,多次重復是高效記憶、牢固記憶的唯一方法,對記憶能力差的考生就更要強調重復記憶。所以大家要做到多輪重復,科學記憶。
① 系統精讀階段
本階段要通讀司法考試輔導用書或培訓機構出版的講義,全面熟悉司法考試所要求 的知識點和相關法律規定,並建立起知識體系,掌握基本原理。做到整體知識面的覆蓋,要精讀、細讀,但不要求對知識有很深的理解和把握。同時,結合真題,復習到哪個部門法就相應地做真題,作為檢測自己復習的方法。把單科部門法的真題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分析在某個點上已經出過什麼題目,是從什麼角度考查的,仔細揣摩命題者的思路。
② 專題復習階段
本階段要以司法考試大綱和歷年真題為指引,縮小復習范圍,把時間和精力集中在常考點和疑難點上,並且將相關知識融會貫通,形成脈絡,在第一階段知識面的基礎上形成知識塊,也就是專題。同時,對於重要知識點的學習要有一定深度,分析真題中未曾考查過的角度。還要通過演練一些質量比較高的習題,及時檢驗自己的復習效果,鞏固所學知識。
③ 查漏補缺階段
隨著復習的進行,大部分的知識基本掌握,但難免有相對薄弱的內容,此時,有針對性地突破尚未掌握或掌握程度不夠的知識點就顯得尤為重要。通過本階段的復習,形成對單個知識點的強化鞏固,並反復運用基本原理分析案例,以達到透徹掌握,彌補自己的不足。值得提醒考生的是,本階段要加強對試卷四簡答、論述及案例分析的練習,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讀題、審題、答題,不要僅是看而不做。只有在考前進行了充分的准備,才能在考試中得心應手。
④ 沖刺階段
選用整套的真題或模擬題,在正式司法考試要求的時間里,完成答題。通過模擬考試體驗題感、題速,積累臨場經驗,鍛煉應試能力。本階段在知識的復習上,以前面復習中自己標注的重要點和預測的熱點為主,並且復習記憶性較強的科目,如憲法、法制史等試卷一的科目,調整好作息和心態,沉著應考。

Ⅷ 眾合李晗是哪裡人

眾合李晗是湖南衡陽人,1980年出生,畢業於湖南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金融法、經濟法。
李晗是眾合教育簽約教師。有著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授課特點:條理清楚,准確把握商法、經濟法考試的命題規律和答題技巧。曾高分通過司 法考試。發表法學核心論文十餘篇,出版專著《論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風險防範法律制度》,並參與多部著作和教材的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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