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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a卷

發布時間:2020-11-25 01:52:33

『壹』 急:茂名學院成人學歷教育《經濟法概論》考試試卷A卷

1.根據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1)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專利法意見義上的實施,對發明或實用新型而言,包括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利用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2)許可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3)禁止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4)請求保護的權利。當專利權受到侵害時,專利權人可以向人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的部門處理。
(5)轉讓其專利的權利。
(6)放棄其專利的權利。放棄也是對專利權進行處分的一種方式。放棄可以通過向知識產權局提交書面申請的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不交年費的方式實現。
(7)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專利權人的義務主要有:在專利權獲准前要繳納專利申請費的義務;在授予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專利權人有按期繳納年費的義務;同時,實施專利技術是專利權人的一項重要義務。
2.
1\ 中外合資企業:是指中國合資者與外國合資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的,並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作者與外國合作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
其區別在於:
(1)企業法律地位不同:合資企業必須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責任公司為形式的法人; 合作企業則不一定是法人,只有當其具備法人條件時, 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記為法人。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合作企業相當於一種合夥型的聯營體。
(2)企業性質不同:合資企業各方投資應以貨幣計算股權比例, 並按股權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而合作企業各方以貨幣以外的方式出資,無須以貨幣作價。
(3) 利潤分成不同:合資企業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而合作企業的合作者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產品, 承擔風險和虧損。而且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其投資, 同時,中外合作者應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3.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4.首先,是《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其次,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貳』 經濟法期末考試試題

一、1 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2 金錢和人身權。版3.要約和承諾 4.原價返還、雙倍賠償權
二、1-5錯錯錯對錯 6-13對對對錯對錯錯錯
三、1-5BDCAC 6-10 AADAC 11-15DBACD 16-18BAC
四、仲裁: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因產品質量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包括關於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損害賠償及處理質量爭議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

『叄』 重慶大學201103次考試試題經濟法 A 卷 您做出來了嗎

經濟法 A 卷
一、1-5 DABBD 6-10 AABDA
二、1、ABCE 2、ABCDE 3、ABCDE 4、ACD 5、CDE 6、BDE 7、ACE
8、ABC 9、ABCDE 10、ABCDE
三、錯 對 錯 錯 錯
四、1、(1、公共事業 2、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 3、具有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徵的,服務於城市生產、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項事業的總稱。4、經營 5、地域)
2、(1、《美國聯邦儲備法》2、《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3、(發行人為使已公開發行的證券能在證券交易市場上公開掛牌交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而實施的旨在取得證券上市資格之目標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和;動態)
4、(1、統一立法模式 2、分別立法模式 3、統一立法模式 4、分別立法模式 5、分別立法 6、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范 7、反壟斷法律規范)
5、(1、企業專職法律顧問2、聘請的法律顧問3、企業一級法律顧問4、企業二級法律顧問5、企業三級法律顧問6、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7、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 8、企業總法律顧問 9、法律事務機構 10、法律事務機構)
五、1、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法律規范在調整國家干預經濟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職權和經濟職責或者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
2、非營利組織是指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目標通常是支持或處理個人關心或者公眾關注的議題或事件。非營利組織的運作並不是為了產生利益,這一點通常被視為這類組織的主要特性。
3、廣告審查制度是指廣告審查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廣告發布前,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的一項制度。
六、簡答題
1、國債,是國家公債的簡稱,它是一種財政收人形式。國債作為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顯的形式特徵。
(1)自願性。所謂自願性,是指國債的發行或認購建立在認購者自願承購的基礎上。認購者買與不買,或購買多少,完全由認購者視其個人或單位情況自主決定。這一形式特徵使國債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明顯區別開來。
(2)有償性。所謂有償性,是指通過發行國債籌集的財政資金,政府必須作為債務而按期償還。除此之外,還要按事先規定的條件向認購者支付一定數額的利息。
(3)靈活性。所謂靈活性,是指國債發行與否以及發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據財政資金的餘缺狀況靈活加以確定,而非通過法律形式預先規定。

2、21世紀以後,尤其是近幾年,學者們由於對經濟法主體的認識更為深化,贊成宏觀管理主體(國家)、中觀自律主體(行業協會)和微觀市場主體(經營者和消費者)的三層次劃分,提出了深層次的經濟法律關系模型,突破早期單一權利、義務層次,提出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職權與職責和權利與義務兩者均有的多層次法律關系模型。其理由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多重的,因而法律關系也是多重的,不會像民商法律關系那樣,只存在權利與義務的單一對應。如國家作為管理主體,它就不對應權利與義務,而是對應職權與職責;而中觀主體,如行業協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它們的法律關系則是雙重關系,既有權利與義務的對應,又有職權與職責的對應。只有微觀的市場主體是標準的權利與義務模式。有的學者更激進地提出,現在的經濟法律關系模型的建立是落了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窠臼,應當推翻重建或者在經濟法中不予討論。因為,不用這個關系模型,也能解釋經濟法律現象。
七、案例分析題
1、
2、正確。因為:《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2005年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5號)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刑事處罰的;(三)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3、因為本案雙方間勞動關系的性質是非法勞動關系,勞動法不保護非法勞動關系。我國勞動法規定,合法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北京市對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實行《外來人員就業證》制度,《外來人員就業證》是外地人員在京就業的合法憑證,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取得《外來人員就業證》的外地人員。沈某某系外地來京務工人員,根據規定,應在原籍辦理外出就業登記卡後,攜帶來京務工。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錄用外地來京務工人員,亦應辦理相應的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就業手續。沈某某與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按規定辦理相應手續,沈某某到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務工,屬非法務工。
4、趙某的主張合理。因為,趙某私人購買汽車作為代步工具是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因該買賣發生的索賠糾紛是消費者權益糾紛,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疇。某汽貿公司將假冒北京吉普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偽劣汽車出售給趙某,並提供偽造的合格證及與車不符的臨時牌照,售車發票也違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未加蓋「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車交易市場管理專用章」,其行為已構成欺詐,侵害了消費者趙某的合法權益。雖然某汽貿公司已將車款退還趙某,但某汽貿公司與趙某之間因買賣假冒偽劣商品產生的索賠權利義務關系並未終結,某汽貿公司應承擔賠償趙某損失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某汽貿公司應當給付趙某賠償金55200元,並賠償趙某赴京鑒定的差旅費1200元和聘請律師的費用、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5、應判決「被告徐州市某裝飾公司停止虛假宣傳,在搜狐網上登載(經法院審查後)向原告徐州某漆廠的賠禮道歉書;賠償原告損失費、公證費、律師費等費用」。因為:原告徐州某漆廠生產的水性漆先後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認定及眾多用戶的好評,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果。被告某裝飾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基本商業道德,把原告所取得的榮譽作為其業績,在網上作虛假宣傳,客觀上產生了截留客戶的後果,屬為自己謀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該廠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商業信譽的毀損,使其產品銷售量明顯降低,2002年全年銷售利潤比2001年減少了100000餘元。結合公證過的被告網上宣傳內容可以認定:被告利用原告的產品和所獲榮譽,宣傳自己的產品,其宣傳的商品和服務與真實性不相符,含有虛假的內容,足以對消費者構成誤導,其目的是為了擴大自己產品的銷售量和服務范圍,從而在客觀上既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又對原告提供相同、類似產品和服務范圍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徐州市某裝飾公司停止虛假宣傳,在搜狐網上登載(經法院審查後)向原告徐州某漆廠的賠禮道歉書;賠償原告損失費、公證費、律師費等費用」。

『肆』 大學課程經濟法a與經濟法b的區別

很簡單:
AB是針對考生的外語類型劃分的
A是英語或者日語考生
B是德語考生(南大不招收其他外語考生,這個必須關注一下,因為大陸法主要來自德國,普通法主要來自英美,中國法律很多專業詞彙來自於日本,所以只招收這三種外語的考生。)

經濟法A 和傳統的經濟法碩士研究生一樣
經濟法B 主要研究中德經濟法

具體如下2011年南京大學經濟法學碩士報考須知
一、研究方向:
A組:01經濟法理論02比較與涉外經濟法03公司與企業法04競爭法(含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05金融法(含銀行法、證券法與保險法)06知識產權法07勞動和社會保障法08財稅法
B組:09中德經濟法學
二、考試科目
A組:①101政治②201英語一或203日語③612法理學④928經濟法專業綜合一(經濟法學、民法學、商法學)
B組:①101政治②264德語③612法理學④929經濟法專業綜合二(經濟法學、民法學、德國概況) 復試:A組:經濟法學、商法學; B組:經濟法學、民法學、德國概況(我提示一下,這個科目用德語答題,《德國概況》需要從德國駐中國大使館免費索取,必須用德語寫信,過一段時間他們的工作人員會寄給你)
三、參考書目
法理學》(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經濟法學》(第四版)楊紫烜、徐傑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民法》(第三版)魏振瀛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商法》(第三版)范健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Tatsachen ueber Deutschland, Societaets Verlag,《德國概況》德國莎西埃德出版社,2005年版。可以購買,也可以免費從德國大使館索取。
另外,A組和B組是分別排名,B組是單獨招生。
B組可以到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院交流一年。
A組競爭非常激烈,因為經濟法是南大法學院唯一的博士點,也是江蘇重點學科。
B組近年的情況是,招收各大法學院德語系考生,法學德語班考生比較多。
報考人群主要有:南京大學法學院德語班,南京大學德語系,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德語班,青島大學,同濟大學,其他大學德語系或者法學德語班。
B組應當對照自己的大陸法學實力和德語水平再考慮報考。
B組經典面試提問環節:
特色是對大陸法系的理解
用德語回答一些法學詞彙,比如解釋法系,民法典,無因性等等。

『伍』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A縣與C、D、E、F四縣相鄰。A縣某加工廠與B縣某食品廠於1996年10月8日在C縣簽訂一真空食品袋購銷合同。其中約定:「運輸方式:加工廠代辦托運;履行地點:加工廠在D縣的倉庫。」「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在E縣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以向C縣和E縣的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後,加工廠即在其設在E縣的分廠進行加工,並在F縣車站發貨。食品廠收貨後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質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廠已封裝和銷售出去的袋裝食品大量腐敗變質,損失6萬多元。兩廠之間協商多次未果,食品廠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師陳某咨詢。最後提出:「怎麼起訴都可以,但必須在我們B縣法院打官司,你能辦到就委託你,否則我另請高明。」

現問:

(1)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此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還是應通過訴訟解決?請說明理由。

(2)E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為什麼?

(3)C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4)D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5)F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6)A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陳律師,能否滿足食品廠提出來的要求?為什麼?

[答案]

(1)本案應通過訴訟解決。因為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並不存在,該仲裁協議無效。

(2)E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選擇E縣法院管轄不合法。

(3)C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選擇兩個法院管轄,該條款無效。

(4)D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雖然約定履行地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並不在D縣,因而D縣法院無管轄權。

(5)F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雖約定了履行地點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為F縣,因而F縣為履行地,合同糾紛中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權管轄。

(6)A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在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7)陳律師能滿足食品廠的要求。陳律師可建議食品廠按產品責任糾紛起訴,B縣為侵權行為地,故B縣法院有管轄權。

『陸』 求助!我的會計中級經濟法考試忘在答題卡上塗A卷B卷了怎麼辦演草紙上也忘寫考號了

演算紙是草稿紙嗎,如果是就沒有什麼關系,
我覺得你應該第一時間打電話給老師啊~看看能不能幫忙一下,溝通一下,如果按照我們學校的風格,成績單上直接會打上 塗錯答題卡

『柒』 急需經濟法案例分析題4道 經濟法律關系一章的

經濟法案例分析

《個人獨資企業法》

[例題]:

2000年1月15日,甲出資5萬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甲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丙購買價值2萬元的貨物。

2000年7月4日,A企業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並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關系情況如下:

(1)A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乙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丁10萬元;(2)A企業的銀行存款1萬元,實物折價8萬元;(3)甲在B合夥企業出資6萬元,佔50%的出資額,B合夥企業每年可向合夥人分配利潤。(4)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

要求:(1)乙於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2)試述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3)如何滿足丁的債權請求?

看一下題目,實際上第一問是說:乙於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並說明理由。這是表見代理的問題,回答:

{1}乙於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盡管從內部管理的角度看,乙的行為已經越權了。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盡管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其職權,但丙為善意第三人,該行為有效。

(2)、(3)這兩個問題涉及債務人償債順序的問題。首先(應該用企業的存款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社保費,然後是拖欠國家的稅款,所以)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計9萬元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後,剩餘78000元用於清償所欠丁的債務;(可是這78000元不夠,怎麼辦,這里涉及個人獨資企業無限責任問題,要用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清償)其次,A企業剩餘財產全部用於清償後,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個人財產清償;(為了增加這個題目的難度,這里又間接考察了合夥企業法)第三,在用甲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B合夥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或先用甲從B合夥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

《外商投資企業法》

[例題]

某西方跨國公司(以下簡稱西方公司)擬向中國內地的有關領域進行投資,並擬定了一份投資計劃。該計劃在論及投資方式時,主張採用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投資,其有關計劃要點如下:

(一)在中國上海尋求一位中國合營者,共同投資舉辦一家生產電話交換系統設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總額擬定為3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1200萬美元。西方公司在合營企業中佔60%的股權,並依據合營項目的進展情況分期繳納出資,且第一期出資不低於105萬美元。合營企業採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你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織機構;股東會為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執行機構、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監督機構。

(二)在中國北京尋求一位中國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產凈水設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合作期限為8年。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總額擬定為250萬美元,西方公司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總額的70%,中方合作者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總額的30%。西方公司除以機器設備、工業產權摺合125萬美元出資外,還由合作企業作擔保向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貸款50萬美元作為其出資;中方合作者可用場地使用權、房屋及輔助設備出資75萬美元。西方公司可與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規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業正式投產之後的頭5年分別先行回收投資,每年先行回收投資的支出部分可計入合作企業當年的成本;合作企業的稅後利潤以各佔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但中國合作者應按其殘余價值的30%給予西方公司適當的補償。

根據上述各點,請分別回答以下三個問題:

(1)西方公司擬在中國上海與中方合營者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資的數額、擬建立的組織機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2)西方公司擬在中國北京與中方合作者共同舉辦的合作企業的出資方式、利潤分配比例、約定先行回收投資的板房以及合作期限屆滿後的全部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

(1)西方公司擬在中國上海與中方合營者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該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達到其投資總額的2/5;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資的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按西方公司認繳的出資額計算,其第一期出資應不低於108萬美元;擬設立的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應為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並且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營企業無須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

(2)西方公司擬在中國北京與中方合作者共同舉辦的合作企業的出資方式有不符合規定指出,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合作企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業為其出資做擔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業擔保向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貸款50萬美元作為其出資,違反了有關規定,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約定利潤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擬約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資的支出部分計入合作企業當年成本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外國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後,才能先行回收投資,這表明,合作企業只能以其利潤用於先行回收投資,因此,先行回收投資不能計入合作企業的成本;西方公司擬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的全部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間內先行回收投資的,應約定在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擬約定在合作期限屆滿時中國合作者應按固定資產殘余價值的30%給予其補償,不符合有關規定。

《證券法》

[例題]

中國證監會在組織對A上市公司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以下事實:

在A公司申請配股期間,持有A公司5.5%非流通股票的B企業認為A公司的股票將會上漲,便於1999年8月以每股8.65元的價格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A公司股票50萬股,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票、達到6%,隨後A公司的股票價格連續攀升,同年9月,B企業以14.89 元的價格拋出所持A公司的50萬股流通股票;為A公司出具1999年度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李某,在該報告公布日(2000年3月16日)後,於2000年5月購買該公司4萬股股票,並於6月拋出,獲利6萬元;C證券公司的證券從業人員錢某認為A公司的股票仍具上漲潛力,遂於2000年6月購買A公司的股票2萬股,其購買的股票被深幅套牢,虧損嚴重。

請回答:根據上述事實以及《中國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B企業、李某、錢某買賣A公司的股票的行為是否合法?並說明理由。

[答案]

(1)B企業買賣A公司的股票的行為非法,因為,B企業持有A公司5%以上的股票,其屬於內幕信息單位,其不以收購為目的,在A公司申請配股期間買賣該公司股票即為非法。

(2)李某買賣A公司股票的行為合法,因為,盡管李某是為A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人員,但其在該報告公開5日後的時間買賣該公司的股票,即為合法。

(3)錢某買賣A公司的股票的行為非法,因為,凡是證券從業人員在其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答案補充 《合同法》

[例題]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在10日內報價。乙接受甲發出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報價。亦要求甲在10日內回復;甲按期復電同意其價格,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在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按甲提出的條件發貨,甲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亦未付貨款。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該貨物價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於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故乙應盡快取回貨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見,要求其償付貨款。隨後以發現甲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關聯企業無償轉讓財產,可能是自己的貨款無法得到清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1)試述家傳真訂貨、乙報價、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法律性質。

(2)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對甲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種權力請求,以保護其利益不受侵害?對乙行使該權力的期限,法律有何規定? 答案補充 [答案](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的性質。乙報價的性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邀約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確定,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邀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本例中,乙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

甲回復報價的行為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與承諾期內作出。

(2)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大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例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形式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力消滅。

『捌』 經濟法概論試題 案例分析

參考答案:
1.
(1)B公司的承諾有效。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生承諾,按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本案雖然承諾到達要約人時間超過承諾期限,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時限而不接受承諾外,故該承諾有效。
(2)C公司承擔標的物滅失的風險。公司法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的,出賣人對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即由滅受人承擔。
(3)B公司對A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為A、B兩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違反合同,故B公司應承擔責任。
(4)B公司對C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B公司按時供貨,已盡合同規定之義務。貨物滅失屬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擔責任。

2.虛假廣告 違反不正當競爭法

3.參考答案
(1)甲某兼管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規定.《會計法》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甲某在擬銷毀的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中發現未結清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時,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3)A公司負責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A公司會計檔案監銷存在的問題是,應由單位的檔案部門和會計部門共同派人監銷,而不是由生產部門和會計部門共同派人監銷.

『玖』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企業在10日內報價。乙企業接受甲企業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報價,並要求甲企業在10日內回復;甲企業按期回復同意其價格,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 的情況下按甲企業提出的條件發貨,甲企業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也未付貨款。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貨物價格下跌。甲企業遂提出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業盡快取回貨物。乙企業不同意甲企業的意見,要求其支付貨款。隨後,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
1)甲企業 傳真、乙企業報價 、甲企業 回復行為的法律性質。
2)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企業可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法律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答:(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性質。乙報價行為的性 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 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於承諾期限內作出。
(2)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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