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經濟法
調整國民經濟管理和社會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相當一部分中外法學家認為,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基礎部門。在不同國家中,根據其調整范圍的大小,可分為廣義經濟法和狹義經濟法。前者指調整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物質資料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及與之相應的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後者指國家直接干預、管理國民經濟,以及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 經濟法概述一、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經濟法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自由競爭、自由貿易在經濟生活中佔主導地位,對法律的要求是承認絕對所有權和契約自由,不需要國家干預經濟,因而也就不存在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概念和經濟法律。當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發展到壟斷階段後,壟斷組織的出現及壟斷組織對經濟的壟斷,加深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矛盾,自發的市場調節機制受到很大影響,國家必須放棄原來的「自由放任」原則,承擔起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進行宏觀調控等職能。為達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制定有關法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預,於是在20世紀初,就誕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 「經濟法」這個概念,是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先提出來的。法國另一名空想共產主義者德薩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並且發展了摩萊里關於經濟法的思想。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謝爾曼法》,這部法律標志著資本主義國家直接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的開始。進入20世紀以來,德國學者萊特在1906年創刊的《世界經濟年鑒》中首先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各種法規,但並不具有嚴格的學術意義。1919年德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經濟法命名的法《煤炭經濟法》,1923年頒布了《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等經濟法規。德國經濟法的實踐與理論對世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有很大的影響,首先是日本全面借鑒德國的經驗,隨後,歐洲其他國家也開始使用經濟法這個概念。原蘇聯和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也很重視經濟立法,捷克斯洛伐克於1964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經濟法典。但隨著東歐形勢劇變,法律體系也隨之發生變化。 我國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人民政府進行了大量的經濟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規。這些經濟法規以土地法和勞動法為核心,輔之以其他經濟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廢除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經濟立法的基礎上,開始制定社會主義的中國經濟法。尤其是在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由於工作重點轉移,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經濟立法得到迅速發展。我國逐步制定實施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勞動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破產法、商標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於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起了重大作用。 二、經濟法的概念 對於經濟法概念如何定義,國內外理論界爭論較大。西方國家的學者特別是對經濟法理論頗有研究的德、日學者中,大多數認為經濟法是經濟秩序法、經濟干預法,屬於公法范圍;但也有人認為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屬於社會法性質。前蘇聯、東歐國家的學者中,大多數曾認為經濟法是體現國家意志的,調整國家與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之間關系的法。 在我國,法學理論界較一致的認識是:經濟法是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首先,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按一定的特徵構成一個整體,成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其次,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中,經濟法所調整的是具有經濟內容的物質利益關系;最後,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因為市場經濟中,經濟主體和經濟活動眾多,經濟關系也是復雜多樣的,所以需要整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各個部門法共同調整,經濟法只調整其中的一部分。 至於「一定經濟關系」的具體內涵,我國學者一度分歧較大,有主張經濟法綜合調整縱向(管理)和橫向(協作)經濟關系的,也有主張僅調整縱向或經濟行政關系的,還有主張以縱向關系為主兼及橫向關系的。如徐傑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陶和謙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與經濟管理密切相關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楊紫垣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潘靜成、劉文華教授認為,經濟法是確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的法律地位,調整它們在經濟管理和與管理、計劃密切相聯系的經濟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王榕、馬紹春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兼有商品性(財產)和行政性(權力)雙重因素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潘念之、王峻岩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組織國民經濟中、國家在管理企業中、企業在內部管理中以及企業相互之間的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或者說,經濟法是以企業為核心的法;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等等。但隨著以市場取向改革的深入,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提出,對經濟法定義的認識正趨向一致。 根據經濟法伴隨市場經濟孕育,發展的歷史事實和實際作用,根據不同市場經濟中經濟法的社會公益性、宏觀性的共同特徵,根據市場經濟對經濟法的內在要求,我們可以對經濟法作如下定義∶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和干預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由以上經濟法的定義可見,經濟法調整的一定經濟關系就是由國家對經濟進行協調、對市場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經濟關系。我們認為,協調與干預並列,范圍可更廣些、程度也可更深些;既可包括間接調控、也可涵蓋直接管理,既可體現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特徵,也可適合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行使所有權的需要,更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協調與干預並列,還可照顧到不同市場經濟國家經濟法的共同特點,又可兼顧學術界的一般觀點。 三、 經濟法的特徵 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除具備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徵外,還有自己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性:經濟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徵。作為上層建築的經濟法是直接反映經濟基礎、調整經濟關系的,因而它不僅要對各種經濟問題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必須直接體現、反映和符合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為經濟基礎服務。同其他法律部門相比,它同經濟關系有著更為廣泛和直接的聯系。 (二)綜合性:經濟法的綜合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規范的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若干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既包括對內經濟法律規范,又包括對外經濟法律規范。其次,在調整主體上,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既包括法人主體,也包括自然人主體,既包括國家機關,也包括各類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還包括各種不同身份的個人。再次,在調整范圍上,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 (三)指導性:經濟法的指導性是通過經濟法規所具有的促進和限制兩種功能、獎勵和懲處兩種後果表現出來的。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形勢和任務,制定不同的經濟法規。有的法規側重於限制,有的法規側重於促進,有的法規則兼而有之,來引導各項經濟活動走上正確的軌道。
Ⅱ 漆多俊 經濟法基礎理論 與李昌麒 經濟法 哪個好
無法判斷好壞,來隱忍自而已。
漆多俊 經濟法基礎理從深入分析社會經濟關系入手,並從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聯系和區別上,論述了經濟法產生和獨立的歷史必然性,它的本質、功能和任務,它的調整對象、調整原則與調整方法,它的內容與體系,它的立法與實施等各種基本理論問題,提出了一系列獨自的見解,建立了本書特有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在對經濟法理論問題論述過程中,涉及屬於法學基礎理論的許多概念和原理,本書也重新作了論證,提出了新的看法。作者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夠給讀者以有益的啟迪,希望收中的基本觀點及體現於其中的某此研究方法,能夠引導讀者在學習、研究經濟法方面保持基本正確的方面,而不致誤入歧途。然而,奇則易謬。
李昌麒 經濟法 李昌麒教授鑒於任何一門法學學科的獨立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理論觀點為其基石的,經濟法也不例外,因此,他在整個教學和科研活動中,始終是把對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的研究作為其主要研究方向,力圖構建一個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經濟法基本理論體系。
Ⅲ 經濟法產生的條件有什麼啊
經濟法產生的條件:
經濟法產生的主觀條件;經濟法產生的客觀條件;生產集中與壟斷是經濟法產生的內在原因;戰爭的需要是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原因。
Ⅳ 經濟法為什麼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經濟法不但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且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法律部門的劃分應當根據調整對象來劃分。一個國家之所以有許許多多的法律部門,是因為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多樣性。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即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將一國現有的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類,每一類就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原因;1、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這是最
關鍵的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以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三類。
2、經濟法調整的作用不是其他部門法可以替代的
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其中就包括經濟關系;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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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李昌麒的經濟法
經濟法在我國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學科,在逐步走向成熟之際,必然也會伴隨著某些不成熟,如果分析一下這些成熟或不成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取決於經濟法研究方法的差異。因此,李昌麒教授在自己的論證體系中,一方面重視對自己過去在經濟法研究方法上的缺陷進行反思,另一方面又重視對外國和我國學者科學的研究方法的借鑒,並力圖從多樣化、整體性、多角度和多維度出發,尋求建立一種符合我國經濟體制要求的經濟法的研究方法。
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法學研究方法
他認為最根本的是要堅持馬克思主義關於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學說。對此,他認為經濟法的理論觀點必須反映經濟體制的要求,經濟體制發生了變化,經濟法觀點也必須發生相應的變化。但是,他又認為,任何理論都不應是「現實的奴隸」,經濟法學觀點以及經濟立法實踐也不能像鏡子一樣地反映現實要求,從而認為超前的理論思考和超前的立法都是必要的。
把系統工程學的原理引進法學研究領域
早在1984年他就發表了《怎樣運用系統論研究法學問題》的論文,這是在錢學森教授最早提出把系統工程學運用於法治實踐之後,較早的一篇把系統工程學原理引入法學研究領域的文章。該文按照系統論的「大系統」的觀點,主張把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看成是一個大系統,即「社會主義法制系統」,這個系統是由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各個子系統和孫子系統所構成的有機整體。建立法制大系統的根本出發點,就是要強調系統各個單元要素之間的同步協調,互為作用,進而使系統的功能大於各個子系統的功能,最終去實現一個統一的目的,即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這種良好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一個子系統和孫子系統可以獨立完成的,而是要由它們的協同動作才能完成。接著,該文又運用系統論的「優化控制論」、「決策論」、「資訊理論」的原理,對建立法制系統的各個方面進行了闡述。該文1987年收入由錢學森教授作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系統科學論著選》。1995年他又在其個人專著《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一書中,提出了建立「經濟法治系統工程」的問題,同時提出了要運用系統論所揭示的整體性原則、互相聯系原則、有序性原則和動態性原則建立經濟法學科的結構體系。按照「整體性原則」建立的經濟法學體系不是被分割的體系,而是由各個部分所組成的其總體功能大於部分簡單相加的功能總和的有機整體;按照「互相聯系原則」建立的經濟法學體系,不是各種現象的孤立存在,而是一個互相聯系、互相依賴的整體;按照「有序性原則」建立的經濟法體系,不是一個現象之間的無規律雜亂無章的聯系,而是一個本質的、普遍的必然的聯系結構;按照「動態原則」建立的經濟法學體系,不是一個凝固不變的機械式體系,而是一個由體系內部多個要素之間通過對立和統一的運動而不斷變化並適應客觀需要的高級活動的動態體系;從而認為,經濟法學體系是由經濟法理論體系、經濟立法體系、經濟法律法規體系和經濟法實施體系所構成的相互聯系的、有序的、動態的有機整體。這就使經濟法學體系從狹隘的、孤立的、靜止的認識狀態中走了出來,而成為一個開放的體系。
大膽吸收西方法學流派中科學的法學研究方法
他始終堅持這樣一種觀點,即對於西方各個法學流派的代表人物及其研究方法,採取全盤拒絕和全盤否定都是不正確的。這是因為,法學研究方法與研究者的世界觀是緊密相關的,或者說有什麼樣的世界觀就有什麼樣的法學研究方法。就世界觀而言,無非是有唯物主義和辯證法與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的區別;但是,就一個單個的法學研究者及其研究方法而言,兩種世界觀可能是涇渭分明的單獨存在,也可能兼而有之,在兼而有之中,又有主導和非主導之分,因此主張對西方法學派及其法學研究方法採取具體問題具體對待的辦法。凡是有利於解釋和樹立符合我國實際的法學研究方法,都可以採取「拿來主義」的態度。這是因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實行市場經濟已逾百年,他們積累的許多反映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法學研究方法、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已經成了人類共同的法律文化,沒有理由不分青紅皂白地全部拒絕。但是,他又認為,我們的法學研究方法應當適應我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要求,因為,西方法學流派的研究方法,不可能完全適應我國的國情,所以也不應當全盤接收。通過對西方法學各個流派研究方法的分析,他提出了在經濟法學研究中可以借鑒的方面主要有:借鑒自然法學派把法律與道德結合起來進行研究的方法,闡明我國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以便把握經濟法應有的品格;借鑒實證主義法學派以法律為對象的研究方法,闡明「經濟法是這樣的法律」,以便把握經濟法的立法含義;借鑒非實證主義法學派不拘泥於只對現行法律進行研究的方法,闡明「經濟法應當是這樣的法律」,以便從更高層次上完善經濟立法;借鑒法社會學派對現實各種社會現象進行研究的方法,闡明現行經濟法律本身的局限,以便及時規范未曾規范的現實經濟關系;借鑒法經濟學派把法律與經濟有機結合起來的研究方法,闡明經濟法必須具備的經濟效應,以便使經濟法成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最直接的力量;借鑒制度法學派把法律規范和社會現象有機結合起來進行研究的方法,闡明法律是一種制度性的事實,以便全面把握經濟法律制度的實質 。
遵循適合性與移植性、實證性與假設性相結合
他認為,所謂適合性是指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和經濟立法必須立足於中國土壤,符合我們黨在實踐中所形成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要求。所謂移植性是指經濟法理論研究和經濟立法要善於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國所創造的符合市場經濟普遍要求的經濟法理論和經濟立法實踐。所謂實證性是指通過對現實存在的經濟法律和法規的研究,闡明經濟法的共同的一般的定義、原則、特徵、功能及體系。所謂假設性是指經濟法的理論研究要從預測和完善的角度,闡述經濟法當具有的功能和體系。
Ⅵ 哪個學校的經濟法較好
經濟法較好幾所的學校一.關於經濟法較好的幾所學校關於經濟法的幾多較好的學校,我本來很早就想發表一下自己的意見的,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沒有實現願望。現在我就經濟法這個部門法來談一下我的拙見,從各種理由綜合考慮,我認為一下幾所大學的經濟法在全國佔有舉足輕重的地方:北京大學法學院經濟法、西南政法大學的經濟法、武漢大學的經濟法、廈門大學的經濟法、清華大學的經濟法。為什麼這幾所學校的經濟法比較好呢?理由如下:1、以上幾個學校有比較好的經濟法老師,西政有李昌麒以及其所屬的一幫人等,北大的楊紫烜以及其所屬一幫人等,武漢大學、廈門大學的漆多俊以及其所屬的一幫人等,清華有王保樹以及所屬的一幫人等,他們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模式,對學生培養方面來說具有重要作用。2、從地域上說,北京、武漢、廈門地方都很不錯,稍微差一點就是重慶。3、從學術氛圍看,北京是全國最好的,其次是武漢,最後就是廈門和重慶。4、從群帶關繫上看,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的校友工作是全國做的最好的學校,這兩所學校的校友形成了「互幫互助,共同發展」的群帶關系,其影響力非常大。 下來就是武漢大學,武漢大學校友工作也是全國有名的,但是其影響力還在清華、北大之下,最後才是廈門大學和西政了,為什麼要把這兩所學校放在一起呢?因為廈門大學海外的校友非常多,校友的力量也非常大,在這個方面它具有非常大的影響力。西政憑借其底蘊,有著多年的歷史傳承,其校友遍布全國各地,尤其是珠三角地區、西南地區,其影響力也非常之大,廈大與西政兩所學校與清華、北大、武大相比還是具有差距的,但是兩所學校相比就是平分秋色,位於伯仲之間。5、從研究生培養方面來看,清華大學是實施精英教育最好的學校,每年的招生規模就能知道其培養學生的方式,其次是北京大學,北京大學以其獨具遙遙領先的文科優勢,法學院在培養學生方面也是非常獨到的,與清華不分伯仲。再次就是武漢大學,武漢大學以其深厚的法學積淀來培養學生,這樣可以讓學生感受到其強大的力量,但是武漢大學法學院不斷的擴招,招生的規模一定遠遠超過了法學院師資力量的承受能力,這個就有點入不敷出了。還次就是廈門大學,,廈大師資數量總體上比武大稍微好一些,但是廈門大學同樣有武漢大學的弊病,同時廈大師資質量暫時沒有武大的好,這個是其排在武大後面的一個重要原因,最後就是西政,西政雖然可謂是「中國法學的搖籃」,可是西政自恃枉大,不思進取,依仗其傳承的優勢在培養學生,招生規模非常大,其培養學生的方式更是以「批量生產」為其主要模式,因此其學生質量落後於全國一些好的法學院,但是其深厚的底蘊還是讓人贊嘆不以的。還有其他原因,在下就不再一一列舉了……..綜上,從綜合考慮的角度來說 ,我認為在這幾個學校中經濟法最好的是北京大學,其次是西南政法和武漢大學,再次是清華大學,最後到廈門大學。二、對經濟法考研提出的幾點建議考研的第一步就是先要明確目標,知道自己想要什麼,我們可以從不同角度來選擇機子報考的學校:1、 為了以後有更大的發展,為了自己能學到更多的東西,我建議選擇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因為兩所學校的培養方式,讓你有更多的機會,同時兩所學校的師資力量絕對是一流的。尤其是清華法學的發展朝氣蓬勃,大有趕超第一的趨勢。2、 為了競爭力,為了以後有一個不錯的發展機會,為了一個不錯的學習環境,我建議選擇武漢大學和廈門大學,從地位位置上看,北京是全國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這個區位優勢比武漢、廈門、重慶遠遠要好,但是在武漢、重慶、廈門三個城市裡選擇,三個學校不分上下,各有特色,但是從就業的區位上看,武漢和廈門還是稍微好一些,因此我覺得武漢大學和廈門大學是一個中等偏上的選擇3、 為了競爭力,為了發展,為了對經濟法的追求,我建議就選擇西南政法大學。西政招收的人數比上述幾所學校要多一些,因此競爭力相對平和一些,西政畢竟有其深厚的經濟法底蘊,在那學習一定是一種享受,不管是末端的感受還是前衛的感同,都是一個很好的選擇4、 如果我是考經濟法研究生的考生,我從綜合角度來說,我的選擇是(先後排序):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武漢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廈門大學。以上僅為拙見,請大家批評指正
Ⅶ 經濟法和法律有什麼關系
經濟法是法律的一個部門法,但是,學界還是有一定爭議。其法律性質類似於刑法、民法、社會法、行政法。
實際上經濟法與民法有交叉,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涉及經濟領域的法律既屬於民法,也屬於經濟法。
經濟法與行政法也有交叉,又有一個說法是,經濟法也可稱為經濟行政法。比如:稅法既是經濟法,也是行政法。
經濟法也有被歸類到社會法的說法,由於政治、經濟、社會一體化現象較為普遍,故社會與政治、經濟的界限模糊。比如:勞動合同法,既是經濟法(關於經濟性質的合同內容),又是社會法(規制勞動關系),其中的一些規定又可以說是行政法(關於勞動行政機關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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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要官方性的標准語言,是如下表述: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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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學術觀點
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較為流行的學說有以下幾種:
1.經濟協調關系說。該說將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分為:(1)企業組織管理關系;(2)市場管理關系;(3)宏觀調控關系;(4)社會保障關系。(註:楊紫煊主編:《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頁。)
2.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具體有:(1)微觀經濟調控關系,包括國家對經濟組織的調控及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關系;(2)市場調控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分配關系。(註: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具體分為:(1)國家經濟管理關系;(2)市場運行關系;(3)組織內部經濟關系;(4)涉外經濟關系。(註:劉文華主編:《新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會公共性說。具體包括:(1)市場管理關系;(2)宏觀經濟管理關系;(3)對外經濟管理關系。(註: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頁。)
5.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具體包括:(1)市場規制關系;(2)國家投資經營關系;(3)宏觀調控關系。(註: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頁。)
6.國家管理經濟領域說。此說直接以具體調整對象的羅列式為經濟法下定義,具體包括:(1)經濟管理關系;(2)維護公平競爭關系;(3)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註:史際春等:《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頁。)
7.來自經濟行政法論的觀點。具體分為:(1)宏觀調控法;(2)市場管理法;(3)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法。(註:王克穩:《行政法視野中的「經濟法」——經濟行政法之論》,《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第65~73頁。)
Ⅹ 經濟法自身發展出的一些特定的責任形式有哪些
目前還沒有規范統一的概念和解釋。 1、對經濟法律責任從本質上進行規定,應該是:經濟法律責任是特定經濟關系通過經濟法律對違背其要求的經濟主體規定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 (孫皓暉主編:《經濟法學原理》,陝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15頁。) 2、經濟法律責任就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違反經濟法所規定的義務或者基於某種特定的法律事實而在經濟法上承擔的法律後果。 (杜飛進著:《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頁。) 3、經濟法律責任,就是經濟法主體不正確行使權利或違反義務時,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史文清主編:《新編經濟法概論》,復旦大學出版社 1991年版,第84頁。) 4、經濟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由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 (李昌麒著:《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2頁。) 5、經濟法律責任是指人們違反經濟法規定的義務所應付出的代價。 (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N年版,第187頁。) 6、經濟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其進行了經濟違法行為或未能完成經濟義務時,所應承受的處罰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