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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0-11-25 02:11:16

① 思想上促進經濟法的產生都有哪些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於經濟法始終的、經濟主體在運行中應當遵循的基本行為准則。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
1.保障和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
經濟法保護一切合法的經濟利益。堅持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堅持和完善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既要有利於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充分發揮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的作用,增強我國經濟實力和民族凝聚力;又要有利於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充分發揮其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和活躍市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國家調控原則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礎和市場調節為手段的經濟運行方式。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使市場出現了不良的現象。國家如果用宏觀的手段進行調控,就會實現國家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保障經濟健康發展,實現經濟總量平衡、經濟結構的優化,克服市場功能的缺陷。經濟法應該按照現代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把市場調節與宏觀調控有機地結合起來正確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從而實現經濟資源的高效、合理配置。
3.自由競爭與反不正當競爭相結合的原則
市場經濟的生機和活力來源於競爭。經濟法鼓勵市場主體之間展開競爭,但是競爭自由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禁止不擇手段地競爭。經濟法維護在公平、公正、公開基礎上的自由競爭,禁止一切顯失公平和公正的、妨礙和限制競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4.二權、責、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使經濟關繫上升為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具體表現為權、責、利、效相統一的關系。「權」是指法律賦予經濟主體一定的職權和權利;「責」是指法律要求經濟主體必須履行義務,以及不履行或不應當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利」是指法律對經濟主體的物質利益的確認和保護;「效」是指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應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出發點和歸宿。權、責、利、效是相統一的,它們在經濟生活中相互聯系、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經濟法對權、責、利、效的調整必須四方面兼顧,孤立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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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注會考試科目有哪幾個科目

會計學考研科目如下:

1、會計分學碩與專碩,學碩的初試和復試科目即使一樣也要求不同,專業課各校自己命題,專碩的初試科目都是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和英語二但復試的要求不同。

2、各大學學碩的初試科目除了相同的統考課①思想政治理論;②英語一;③數學三,一般還有1門管理學因學校不同而可能要求不同(政治、外語各100分,數學和專業課各150分,總分合計500分)。

3、會計碩士專業學位,初試均為統考共兩科總計300分,科目是:

①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由數學、邏輯和寫作構成,其中數學75分,邏輯60分,寫作65分,合計200分);

②英語二(100分)。專業和思想政治理論由招生學校在復試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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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什麼是循環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什麼是循環經濟,《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給出了定義: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循環經濟的推進,只有這一部總綱性質的《循環經濟促進法》還是不夠的,要落實這部法律,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最重要的是要使循環經濟變成經濟生活中被各方參與者視為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還需要制訂更加詳盡的分門別類的法規、規范、標准等等。這是當前迫切的工作。先進的發達國家有很多教訓與經驗,他們經過多年的探索,已經形成了完整的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以日本為例,循環經濟法就有《容器包裝回收利用法》、《家用電器回收利用法》、《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建築材料循環利用法》、《食品循環利用法》、《廢物處理法》和《綠色消費法》等法律,這些法律是日本現實經濟生活中的硬約束,確保了日本在發展「動脈產業」的同時發展「靜脈產業」,做到了「動脈產業」與「靜脈產業」同時發展,步入更加環保的循環經濟,步入良性軌道,這是值得我們學習的。我們也注意到,我國有關部門組織人員去日本學習環保和垃圾處理,取得一些成績,但我國在立法上,還有很大差距,在對垃圾處理方面遵循循環經濟原則研究的比較多的是家電等大宗垃圾的處理上,而對日常生活垃圾中的塑料回收等遵循循環經濟原則來處理的研究還比較薄弱,這和一部分人用焚燒技術誤導有很大關系,焚燒技術似乎能夠解決垃圾成山的問題,卻忽視了大氣污染與製造有毒飛灰等問題,而且也嚴重偏離了循環經濟的方向。

④ 涉外經濟法的經濟義務

所承擔的經濟義務:
1尊重我國的國家主權,不得違反我國的法律,不得損害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2履行涉外經濟管理的職責。
3守信譽,重合同,全面履行經濟協議和經濟合同。
4依法繳納稅金。
5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不得侵犯其他涉外經濟法主體的合法權益。 我國涉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1擴大對外開放,同時堅持獨立自主發展我國國民經濟。
2平等互利,維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擴大對外開放,對外商投資採取鼓勵與限制相結合的原則。
4尊重國際慣例,條約優先適用的原則。 我國涉外經濟法的作用:
1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加強對外經濟貿易交往
2完善涉外經濟立法有助於國家依法統一管理涉外經濟活動
3涉外經濟法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家經濟利益的有利武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第三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
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依法維護公平的、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國家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第七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章 對外貿易經營者
第八條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照本法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九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許可: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明確的對外貿易經營范圍;
(三)具有其經營的對外貿易業務所必需的場所、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委託他人辦理進出口業務達到規定的實績或者具有必需的進出口貨源;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規定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口企業自用的非生產物品,進口企業生產所需的設備、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出口其生產的產品,免予辦理第一款規定的許可。
第十條 國際服務貿易企業和組織的設立及其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二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應當信守合同,保證商品質量,完善售後服務。
第十三條 沒有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國內委託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其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其對外貿易業務。
接受委託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委託方如實提供市場行情、商品價格、客戶情況等有關的經營信息。委託方與被委託方應當簽訂委託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
第十四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章 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
第十五條 國家准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技術,國家可以限制進口或者出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國內資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五)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六)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技術,國家禁止進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為保護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須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壞生態環境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調整並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條 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
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必須依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條 進出口貨物配額,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根據申請者的進出口實績、能力等條件,按照效益、公正、公開和公平競爭的原則進行分配。
配額的分配方式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文物、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等貨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的逐步發展。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承諾,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
第二十四條 國家基於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國際服務貿易: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為保護生態環境;
(三)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的服務行業;
(四)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
第二十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際服務貿易,國家予以禁止: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
第五章 對外貿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
(二)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
(三)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競爭對手;
(四)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匯、用匯。
第二十九條 因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使國內相同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生產者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的威脅時,國家可以採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
第三十條 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方式進口,並由此對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國家可以採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第三十一條 進口的產品直接或者間接地接受出口國給予的任何形式的補貼,並由此對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國家可以採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第三十二條 發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況時,國務院規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作出處理。
第六章 對外貿易促進
第三十三條 國家根據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為對外貿易服務的金融機構,設立對外貿易發展基金、風險基金。
第三十四條 國家採取進出口信貸、出口退稅及其他對外貿易促進措施,發展對外貿易。
第三十五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進出口商會。
進出口商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依照章程對其會員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提供咨詢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有關對外貿易促進方面的建議,並積極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第三十六條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組織依照章程開展對外聯系,舉辦展覽,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和其他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第三十七條 國家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對外貿易。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走私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處罰。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並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三十九條 偽造、變造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犯前款罪的,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並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明知是偽造、變造的進出口許可證而用以進口或者出口貨物,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或者出口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的技術,構成犯罪的,比照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對外貿易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對外貿易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邊境城鎮與接壤國家邊境城鎮之間的貿易以及邊民互市貿易,採取靈活措施,給予優惠和便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單獨關稅區不適用本法。
第四十四條 本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⑤ 市場規製法與商法聯系和區別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票據法等。
市場規製法是調整在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市場,調節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市場規製法就是調整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市場規製法是指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市場,調節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市場規製法就是調整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市場規製法是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市場規製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也必將為進一步研究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⑥ 為實現促進法的立法目的和經濟法的價值目標,你還有哪些好的建議

賈子龍得知真生有盛酒飲之不盡的神壺和點石成金的點金石時,提出用此神物賺錢,被真生拒絕。真生告知實情:自己本是修煉的狐仙,相貌醜陋,機緣巧合,得仙人所贈神壺、點金石和一副俊朗外表。但有得必有失,賈子龍的貪心,讓他失望,他決定離去,過自由自在的神仙生活。

⑦ 什麼是經濟法經濟法的功能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經濟法的功能:

法律的功能外化為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決定與法律的功能。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根本功能在於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進步,不同的法律部門以各自的方式,在不同的領域發揮著作用,經濟法的功能反映了其區別於其他法律部門的價值。而經濟法的功能在於保障和規范國家對市場的介入。這種規范和確認起到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作用。

⑧ 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差異

我也只是那麼聽一些教授的講座哈。不懂太多。
法經濟學說的就是用經濟成本的角度來研究某一個法律是否符合經濟學原理。或者說某一個法律的規定是促進還是阻礙使經濟發展。從經濟的角度來看法律,是一個理論性的東西。
而經濟法就是實實在在的規定的法律。兩者沒有必然的聯系。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概念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首要問題,也是經濟法立法,司法等活動的基礎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經濟法現象在世界各國大量出現,經濟法概念問題也成為經濟法學界爭執最多的問題。(還是給你貼點經濟法的概念我自己也說不上來)
重點是前者研究的是經濟,而後者重點研究的是法學。
每一部法律或者說每一條法律的出台必將對社會經濟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所以才會有法經濟學。而經濟法學則是對國家制定的有目的性的對經濟產生影響的法律的研究。 經濟法只是涉用到整個國民經濟宏觀的東西,而法經濟學則不公限於此,他有很多東西都是有關經濟的。
比如美國有很多立法就關第到法經濟學。
舉個例子。這個是我們學校老師講的。那就是說一個女生,一直都覺得自己挺漂亮的。上大一時覺得:我得找個有錢,又帥的男生。可是要求太高了。上大於之後想著,要不有錢也行,不帥不要緊。可是再後來,上了大三她還是沒談上戀愛,他這時候就想,隨便一個比較不錯的男生就行。再後來上大四了,她可能會想嗯。只要不太差就行。
她這些每一階段的想法都是一個價值觀,而這個價值觀如果比作經濟的話,那麼她在每個價值觀的相對應的每個想法(標准)都是給她自己立的一個「法」,也就相當於法律,這就是法經濟學的最最直觀的一個舉例了。就是價值對有對應的法律。
經濟法學我想理解起來就比較容易了。
比如我國現在有的立法《稅法》,其實也是涉及到法經濟學,但是說到底他還是從宏觀經濟來說的。而不像法經濟學細入微觀。

⑨ 經濟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經濟法的內容包括總論(經濟法主體、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理念等)、市場規製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固定資產投資法、宏觀調控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等內容。

所謂經濟法就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9)促進經濟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⑩ 要考CPA需要做些什麼准備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多、難度大、通過率低,但其資格證書由於含金量高,社會認可程度高,成為會計工作者的夢想和追求。每年都有一次通過六門的考生,數量真的很少,建議考生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選擇報考科目,不一定要一次通過六門,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拿下注會證書就是英雄。當然,如果你信心很足,學習能力很強,也可以一次報六門,壓力也可能變成動力。


CPA單科通過率是在8%-15%以內,全科通過率的話用6科的通過率相乘可以計算得出。難度有難的也有簡單的,個人排序是審計》會計》財管》稅法》經濟法》戰略風險。


注冊會計師報名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注冊會計師現在一般是三四月份報名,十月份考試,屆時可以關注一下高頓網校的網站通知,報名是在中注協報名。


報考建議


報考的建議上,第一應該考慮自己的專業背景和知識水平,另外需要考慮自己的學習時間,一般來說會計、審計、財管都是需要考前三四個月准備的,而稅法、經濟法和風向管理都是適合考前三個月以內開始學習,另外考慮到各個科目的學習周期,考生需要根據自己的學習時間搭配考試科目。


1、報考一門會計。只報考一門建議從會計開始,從此開始注會的學習旅程,注意打好基礎,不要只為了60分通過,考慮到會計的重要意義,學習不好同樣會影響到注會整體的學習。


2、報考兩門會計+稅法/財管。稅法的所得稅學習對於會計的學習很重要;而會計的學習對財管的學習也很重要。不過財管和稅法相比,稅法更合適一些;另外有人建議「會計+審計」的報考,這里不做重點推薦,因為審計學習需要會計基礎,而審計學習周期長很多,所以無形中這個組合時間學習會更長,報考應慎重。


3、報考三門會計+稅法+財管。會計和稅法的學習可以明顯促進財管,所以財管不宜單獨報考,要注意知識體系的內部聯系。財管的學習上位於會計之後,學習周期不是很長。


4、報考四門會計+稅法+財管+風險管理。主要考慮的是難度問題,而且也是學習時機的問題。因為風險管理適合在財管之後學習,學習順序上與稅法可以並列,位於會計和財管之後,總體上不是太影響注會的整體安排。


5、報考五門會計+稅法+財管+風險管理+經濟法。經濟法的特點是適合考前三個月左右開始學習,所以增加經濟法並不會影響大局。學習安排上風險管理可以安排在經濟法之前,也可以並列學習。


6、其他選擇。從稅法、經濟法開始也是一種避重就輕的報考方法,但是也給後面增加了學習任務,因為會計、審計和財管的學習再以後會壓力比較大,所以從會計開始學習的方法既能打下注會的堅實基礎,也能夠做好兩年通過的打算,相對來說是比較穩妥的。


學習方法與計劃


學習方法很重要,針對不同的科目要採用不同的方法,當然對於備考注會來說,三階段學習方法是大家普遍接受的學習方法,不管針對哪個科目,全面學習、重點突破和考前沖刺都是適用的備考進度,當然每個階段學習重點也大體適合每個科目的特點,不同的是具體計劃的安排比重上有所差異。


1、基礎學習階段 全面學習,夯實基礎!做題以客觀題為主,數量不再多,在於及時有效。教材多看,保證進度,一天三個小時計算,一個月時間搞定第一遍學習,不要指望第一遍全部看懂、聽懂!進度最重要!會計和審計來說,教材整體精讀看三四遍是正常的;財管和稅法整體精讀看兩遍就可以了,後面都是零散記憶;經濟法和風險管理整體精讀一遍左右,零散時間記憶。


2、強化提高階段 相關章節一起看,重點突破。做題以主觀題為主,少涉及跨章節綜合題,注意循序漸進。注重前後聯系,比如會計學習應該找到教材中的公允價值、攤余成本、遞延所得稅等整套業務流程主線,串聯起全部章節內容。審計要注重整體思維的建立和培養注冊會計師思考的意識;至於財管和稅法主要通過加強練習和計算掌握各種模型和計算方法。經濟法和風險管理重在加強理解,通過實際案例培養自己法理分析的能力。


3、考前沖刺階段 模擬題訓練,知識點沖刺。這個時候更要注意相關知識的學習,相互聯系的章節主動去串聯,比如會計中存貨可以和收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日後事項、會計差錯等結合,審計中重點關注業務循環中的程序設計,財管中要求做好模型復習法、經濟法、稅法等通過例題復習法,通過模擬題訓練掌握細小的知識點。考前兩三周開始多做模擬題了解自己的不足,針對問題解決問題。


4、學習順序安排 學習上會計適合在其他科目之前學習,之前應該看看稅法的所得稅章節。所以會計的基本特點就是報考排在最前,學習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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