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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判刑

發布時間:2020-11-25 02:18:48

⑴ 因犯經濟法而判死刑,後來死刑取消的一個杭州女人的名字

樓主說的貌似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集資詐騙近9000萬元的浙江杭州餐飲業「版女強人」周玉君權。2003年12月4日,周玉君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8日被逮捕。2004年10月1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周玉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上訴後,2005年12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周玉君的上訴,維持原判。沒聽說周玉君取消死刑哈!

⑵ 我借別人100萬 別人挪用的公款現在無能力償還會判刑么

你們可能是構成犯罪要件了。你得看他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就是挪用公款,否則就是挪用資金罪,前者一般更重。你要是事先知道對方挪用公款,那麼你就是共犯

⑶ 商業受賄如何定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⑷ 澳門人在大陸經濟糾紛在大陸怎麼判刑

按照中國的《經濟法》處理,不會判刑。如果構成犯罪,那麼另當別論。

⑸ 財務造假是不是得以詐騙罪判刑

財務造假,這是一個手段行為,最終如何定性,要看其目的行為而定,如果是以非法佔用為目的的,可能涉嫌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或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單純財務造假,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等情形的,可能涉嫌妨害清算罪,或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或虛假破產罪等罪名。

法條鏈接:

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 】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 】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虛假破產罪】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⑹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1)有效,」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1條進一步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
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可知,本案中,甲以林木採伐權、乙丙以貨幣作為出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三人對出資
范圍的約定是有效的。
(2)無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4條的規定:「 新合夥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用於清償對A公司的債務,對B公司的債務則不可以。《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
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第43條規定:「合夥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夥人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
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對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
利。」
本案中,對A公司10萬元的債務是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所以應首先由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不足的部分再由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
任。而對B公司的5萬元債務是乙的個人債務,所以不能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得到的受益或者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4)丙應當賠償由於其強行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合夥企業法》第46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
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
企業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合夥協議約定了經營期限但是沒有規定退夥條件,丙退夥應當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但是,丙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擅自退夥,其應當承擔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求採納我為最佳呀,親自給你手打答案)

⑺ 經濟法金額17萬量刑多少

經濟犯罪,顧名思義,是指與經濟有關的犯罪,包括貪污、賄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企業內發生的與經濟相關的犯罪行為等。經濟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名個層面,因此,經濟犯罪也就無處不在。
經濟詐騙罪量刑標准一:犯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經濟詐騙罪量刑標准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上饒律師網頁鏈接

經濟詐騙罪量刑標准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濟詐騙罪量刑標准特別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其中「數額巨大」一般指詐騙公私財物3萬-5萬以上,「數額特別巨大」一般指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

⑻ 合肥受賄行賄案件辯護律師 在合肥行賄200萬元回判刑幾年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及時委託本律師擔任辯護人,會見在押人,收集有利的證據材料,依法辯護,爭取從輕、減輕處罰的最好結果

⑼ 經濟法里規定出納貪污10萬元以上現金應該怎麼處分

首先,經濟法是法學理論上的一個分類,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並無《經濟法》這個單獨規定。按照

你描述的情況,出納人員應當涉嫌刑法犯罪,初步判斷為「職務侵佔罪」一罪,具體還需要考慮其他

證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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