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濟法主體的責任種類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形式:民事責任形式、刑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經濟法責任是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
經濟法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1. 責任目的的社會整體利益性。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整體利益性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在經濟法責任制度上的反映,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犯是經濟法責任的第一目的,是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客觀要求。
2. 歸責原則的公平性。在過錯、無過錯和公平歸責的選擇中,經濟法選擇了以公平歸責為重心的歸責原則。區別於民法和行政法側重於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的作法,體現了歸責原則的公平性特徵。它是經濟法追求經濟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責任的突出性。政府作為調制主體,是與調制受體相對的一方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價值理念要求我們,要重視政府主體在履行調控或規制職能時對個體、群體、集體。國家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後果,凸顯政府責任。
4. 經濟法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和不均衡性。經濟法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社會責任為本位,改變了原來法律責任中權利與義務對等,責任與義務對等性。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責任往往是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5. 責任形式的多樣性。基於此,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該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責任形式
② 經濟法主體和民法主體有什麼區別為什麼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1.國家機關。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4.公民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民事主體,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 能夠充當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原因:經濟法與民法屬於不同的法律部門。
③ 經濟法關系的主體有哪些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k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要素要掌握)
(一)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及含義
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1.能夠以自己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系。即使是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參與經濟管理、經濟協調法律關系,也不是以國家名義,而只能以自己名義獨立地進行經濟法律行為。
2.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擔當者。
3.能夠獨立地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一定財產權,有相應的財務作為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
(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取得方式
1、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規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准成立;
3、依照法律、法規或章程由經濟組織自身批准成立;
4、依照法律、法規由主體自己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請並核准登記而成立;
未取得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依法成立的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只能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范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系,超越法律規定或認可范圍的,則不再具有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這段話的中心思想就是,超越了法律規定范圍,就變成不合法的了,就沒有資格了)
(三)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范圍
1、經濟管理主體。其主要為國務院及其承擔經濟管理職能的部、委、局、會、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應機構,也包括各級權力機關,以及國家和法律授權而承擔某種經濟管理職能的其他組織等。
2、經濟活動的主體。
包括:各類企業;職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雖不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之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如發行國債,國家作為債務人。
④ 經濟法主體的主體范圍
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
1.國家機關。
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
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
4.公民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⑤ 經濟法的主要主體是什麼
廣義上的經濟法主體
即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組織和個人。
⑥ 經濟法主體的主要經濟義務有哪些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
2、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3、經濟法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內容:
1、關於企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參考資料:《經濟法》 楊紫烜 北京大學/高等教育出版社
區別
1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人身關系
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參加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屬於私法的范圍。
行政法--調整行政管理關系
2。主體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農戶和農民
民法主體是法人和自然人
行政法主體不包括企業內部組織
3。作用
經濟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為主
民法維護自然人和法人利益為主
行政法對於引導、推進和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都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方面所起的作用,經濟法比行政法的直接和明顯
4。調整方法
經濟法採取獎勵和懲罰相結合的調整方法
就懲罰而言,經濟法採取了追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相結合的制裁方式
民法採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行政法除了實行獎勵以外,採取了行政制裁的方式
⑦ 經濟法主體的名詞解釋
您好
以下內容是從網路中摘取的:
防藍光眼鏡
藍光是可見光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界本身沒有單獨的白光,藍光與綠光、黃光混合後呈現出白光。綠光與黃光能量較小,對眼睛刺激較小,藍光波短,能量高,能夠直接穿透晶狀體直達眼底視網膜上。
⑧ 經濟法的主體與特徵
凡依某個法律部門的規定或制度取得合法資格的主體,都可以依法參加經濟法和其他任何法律部門的法律關系。從國家作為整體、中央和地方權力機關,到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各種企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內部機構或成員、個體經營者、農戶和公民個人等,無不可以依一定的法律事實而參加經濟法律關系,這些主體的法律人格不必根據經濟法取得。而根據國有企業法、合作制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中央銀行法等經濟法的主體制度成立的主體,在其經濟活動和法律生命過程中也要參加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部門的法律關系。所以,「經濟法主體」的術語是含混和令人誤解的,應當盡可能不採用,不如徑直表達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它可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依據憲法和行政法設立的國家機關,也包括根據經濟法成立,或經依法授權承擔一定管理職能的特殊企業或公司等組織,如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社等。
經濟活動主體,主要是指依民法、經濟法、行政法設立,直接從事生產、流通、服務和經濟協作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經濟活動主體主要為各類企業、個體經營者、承包或租賃企業的個人等。其中,國有企業、合作制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或者組織,包括由國有、合作制主體控制的各種經濟組織,是根據經濟法的主體制度成立的,其他經濟活動主體則多是依民法和行政法設立的。
⑨ 經濟法主體有哪些
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⑩ 經濟法主體有什麼分類
對於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一)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1.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等。其中,國家權力機關主要作為經濟決策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主要作為經濟管理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性質、職能、任務等,承擔組織、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的職能。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務院及其所屬的部、委、辦、局等機構,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組成。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國家作為整體也可以作為經濟實施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例如,國家對外簽訂政府貸款或擔保合同,對內對外發行政府債券,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企業等。
2.企業
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流通和服務等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包括各類法人企業、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業。企業是重要的經濟法主體,它承擔著保證國家微觀經濟運行質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聯系作為經濟管理主體的國家機關和作為消費主體的單位和個人的重要紐帶。
3.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由國家財政預算撥款或其他資金來源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文化、教育、科研、衛生等事業的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主要以經濟實施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但在根據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實施經濟管理職責時,是以經濟管理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東 奧中級職稱欄目精選稿件。
4.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組織依法自願組成的從事公益事業、黨團事務、行業管理和服務等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黨團組織、工會、婦聯、行業性、職業性協會及公益性、學術性團體等。
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經濟。
6.公民
公民個人也是重要的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其參加的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是稅收、工商管理、競爭法律關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即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分類
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製法主體兩類。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製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調控主體主要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規制主體主要包括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企業、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都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受控主體或受制主體。
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權利、義務和責任也不同。傳統民法強調主體在經濟能力、認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無差別性,因而主體才能夠是「平等」的。而在經濟法上則正好相反,主要是強調主體的差異性。其中,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是主導者,但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並非完全被動地受控或受制於人。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