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海商法屬於國際經濟法還是屬於商法,,另外,,國際經濟新秩序中有沒有提到關於改革現有經濟結構的內容,
海商法是隨著航海貿易的興起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就其歷史發展而言,它起源於古代,形成於中世紀,系統的海商法典則誕生於近代,而現代海商法則趨於國際統一化。
海商法屬於國內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國家屬於商法范疇;但為解決國際通航貿易中的船貨糾紛,多年來已簽訂了許多國際公約和規則,主要有:《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即《海牙規則》,1968年修訂稱《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簡稱《漢堡規則》) 、 《統一有關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防止海上油污國際公約》。它們分別對承運貨物的權利和義務、責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損等作了詳細規定。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共15章。
㈡ 國際經濟法問題!求答案
陶瓷公司的做法的確存在較大的問題,早上出現沉船事故,下午去辦保險,不論如何講理,都會被當作涉嫌欺詐。假如說投保時間在4月12日簽訂,都還有理由申訴,還可打官司。事發後再去辦保險,哪怕有千條理由,萬條道理,都不可能被法院釆信。
㈢ 請問海商法是屬於國際經濟法還是商法
屬於商法范疇
海商法屬於國內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國家屬於商法范疇;但內為解決國際容通航貿易中的船貨糾紛,多年來已簽訂了許多國際公約和規則。
詳細規定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險合同的成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對於廣義海商法的性質,國內有學者將其歸屬於經濟法或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3)船舶經濟法擴展閱讀:
海事法律沖突的范圍逐漸縮小,海商法出現進一步國際統一的趨勢。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海商法被認為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別法;在「民法合一」的國家,則被認為是《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
因為中國沒有單獨的商法典,所以《海商法》被認為是民法的特別法。兩者的規定相沖突時,《海商法》優於民法而適用;《海商法》沒有規定,而民法有規定的,以民法為主。
㈣ 國際經濟法案例,請幫忙解答一下!
(1)賣方對火災損毀貨物不承擔責任。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A5,B5,在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的情況下,買方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本案中,賣方備好貨物後將其單獨存放於上海港碼頭標准倉庫。由於承運人船期安排的原因,指定船舶於8月20日到達上海港裝貨,此時風險已經由賣方轉移於買方。
(2)賣方對變質貨物承擔責任。根據CISG
第三十五條
(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2)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貨物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即為與合同不符:
(d)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3)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就無須按上一款(a)項至(d)項負有此種不符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1)賣方應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對風險移轉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時間後方始明顯。
部分貨物因包裝不符合同約定而發生變質,賣方違反了35條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責任。
㈤ 我國國內的海事法規體系主要有哪幾方面
《海事法規體系》分為5個方面法規子系統: 1)水路交通安全法規系統; 2)船舶法規系統; 3)船員法規系統; 4)防治船舶污染環境法規系統; 5)海事綜合法規系統。
㈥ 經濟法知識:「車船稅中船舶按凈噸位每噸為計稅依據」中的凈噸位是什麼意思
船舶凈噸位是指根據有關國家主管機關制定的規范丈量確實的船舶有版效容積,即扣除不能用權來載貨或載客的處所後得到的船舶可營運容積。不能用來載貨或載客的處所包括船員的生活起居處所、船舶機械和裝置處所、航行設備處所、安全設備處所和壓載處所等。
根據我國《法定檢驗規則》,凈噸位的計算,以丈量得到的各載貨處所的總容積為基準,並考慮乘客定額以及船舶總噸位和船型尺度,用公式計算求得。
㈦ 國際經濟法與海商法的區別,還有具體利弊分析
海商法是國際經濟法中的一個分支。
國際經濟法是個廣義的概念,包含涉及國際經濟、貿易、商業的各國國內立法和國際法的總稱,它沒有國內立法。而海商法是種特別法,也有國內立法,主要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等。海商法也是個比較寬泛的概念,狹義的海商法指國內立法,廣義的海商法還包括海上運輸國際公約和國際航運慣例。
補充:既然有爭議,這位白色碎米芥朋友,你怎麼就能確定海商法不是國際經濟法的分支呢。目前海商法在我國的性質定為「涉外民商事法律」,而我國沒有獨立的商法,所以實際上就是民法的特別法,這點和英美法系不同,因為他們大多是民商分離。我國《海商法》是部狹義海商法,沒錯,我已經說過了,狹義的海商法是指國內立法。但是廣義的海商法的淵源和國際經濟法是差不多的。在我國沒有出台海商法之前,研究海上運輸的法學專業就叫做「國際經濟法專業」,後來1993年我國實施《海商法》之後,就有專門的「海商法專業」了,但是原來的國際經濟法專業或者國際商法專業並沒有取消海商法的課程,也保留了海商法的研究方向。
國際教委將海商法從國際經濟法中分離出來是因為我國法律制度和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區別(我們民商合一,人家民商分離)。我國《海商法》的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擁有海商法的國內立法,而國際經濟法無法進行單獨的國內立法,只能通過接受國際條約或者國際慣例的方法來變相進行國內立法。這也是二者的區別之一。
研究一下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就會知道,它已包含了海商法眾所調整的對象范圍。
補充一下:就業的話,我個人認為海商法更好一些。海事海商律師掙得相當多。
㈧ 船舶二類駕駛員需要考哪幾門
司法考試採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4份試卷,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具體科目專為:
試卷一:綜合知屬識。包括:法理學、憲法、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前述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題及論述題。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范圍以司法部制定並公布的司法考試大綱為准。
㈨ 請求高手回答國際經濟法:班輪提單承運人的責任
我國《海商法》參考了海牙-維斯比規則並適當吸收了漢堡規則中的規定,主要規定了承運人的以下責任: 1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的責任 2妥善和謹慎地管理貨物的責任 3船舶不進行不合理繞航的責任 4船舶合理速遣的責任 5損害賠償的責任 〈海牙規則〉對承運人責任的規定(1)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海牙規則》第3條第1款規定,承運人必須在開航前和開航當時,謹慎處理,1使船舶適航2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3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該船其他載貨處所適於並能安全地接受、載運和保管貨物(2)妥善和謹慎地管理貨物。 《海牙規則》第3條第2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貨物 另外,〈海牙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不論是承運人或船舶,對貨物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在任何情況下,當每件或沒單位超過100英鎊或與其等值的其他貨幣時,概不負責,但托運人在貨物裝運前已將其性質和價值加以申報並在提單上註明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