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稅法具有私法的屬性體現在哪些地方
稅法屬於經濟法律體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Ⅱ 經濟法有哪些基本屬性
關於經濟法的概念、法律屬性及其與其他的法律部門(特別是與經濟法又諸多相似的社會法) 有著何種關系等問題,在經濟法理論界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迄今為止仍未形成比較一致的認識。從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的立足點切入,分析經濟法產生的基本假設和原因,最後得出經濟法的法律屬性是第三法域法、現代法。
關鍵詞:經濟法;公私二元結構;第三法域;社會本位
1 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的立足點從人類的慾望出發,來研究各個學科的問題,往往被認為是一個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點和入口。在基本的人類慾望方面,可以分為公共慾望和私人慾望兩類。私人慾望是獨立的私人主體為滿足自身的某種需要而產生的願望;公共慾望則是在各種私人慾望的基礎上而形成的各類私人主體所共有的願望。在政治學、社會學領域,同私人慾望與公共慾望的「二分法」相聯系,存在著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其中,政治國家的存在,往往被認為是實現人類公共慾望的需要;而市民社會的存在,則至少在客觀上具有同政治國家相抗衡的功用,從而有助於保護私人慾望的實現,進而使市民社會成為實現私慾的主要領域。
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是以公私二元結構為基礎的,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大陸法系的歷史傳統,起源於古羅馬法。
近代法體系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區分雖然是對羅馬法的繼受,但更應該說是19 世紀以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分離為背景的產物,是為了確保與國家支配相對立的市民社會為基礎的自由的私法秩序的自主性。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背後,是法學家們對國家權力的恐懼和反感。最富於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將國家比作是「利維坦」,以及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的權利屬於人民,托克維爾、盧梭、伏爾泰這些偉人毫無例外對國家和極權持一種對抗的態度。一般認為公法主要是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權利稱為公權,公法通常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和軍事法等;私法主要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權利稱為私權,私法特指民法。以公私法劃分為基礎的傳統法律體系的特點就是:高度抽象的主體制度,整個法律體系中只有兩個主體,私人(包括法人) 和國家。
通過美國學者梅利曼的論述,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法和私法:「在私法關系中,當事人彼此平等,國家作為公斷人;在公法關系中,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或作為君王權力的繼承者,他是一方當事人,但具有高於其他人的權威) 。公法、私法這兩個極不相同的觀念的發展進一步把這種區分牢牢地紮根於法律制度中」。
2 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法學研究之深入,端賴於範式轉換,對於假設的重要價值,紐拉特曾指出:「在社會科學中,我們看到的只是假設之網。」第一部分所論述「公私二元結構」可以認為是法學乃至整個社會科學中的共通性的基本假設。而在經濟法學領域還有獨特價值的基本假設。
2. 1 雙手並用假設雙手並用假設的基本含義是:調節經濟或配置資源的手段有兩個,一個是市場的無形之手(通稱「看不見的手」) ,另一個是國家(或稱政府) 的有形之手( 通稱「看得見的手」) ,一個國家對於經濟的調節需要雙手並用,從而構成一個二元結構假設。我國得憲法修正案實際上已經默認了這一假設。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已經在憲法上承認了市場經濟體制,因而也就承認了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基礎性作用,以及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於宏觀調控的普遍需求和國家規制的不可或缺。即要使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而國家則要在市場調節的基礎上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在現代國家雙手並用的情況下,才會產生協調雙手、解決其中可能存在的雙手失靈等不足的經濟法。絕對的計劃經濟不需要經濟法,絕對的市場經濟容不得經濟法。通過雙手並用假設,可以更清楚地說明在經濟學上長期爭論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也有助於更好地說明私法和公法的關系、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等問題。
2. 2 兩個失靈假設在運用市場的無形之手進行調節的情況下,隨著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妨害競爭、外部效應、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從而使市場調節的無形之手很難有效地發揮作用;與此同時,諸如公平分配、幣值穩定等問題,也是市場機制不能有效解決的,由此提出了市場失靈的假設。一般認為,市場的缺陷只能由市場以外的力量來彌補。
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講,市場失靈為政府進行某種形式的干預提供了空間。但「對那些提議對市場失靈和收入分配不平等採取政府幹預的人們,經濟學家提醒他們也不要忘記政府同私人市場一樣有缺陷」,「當政府政策或集體行動所採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經濟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時,政府失靈便產生了。」正是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邏輯下,才有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餘地。
3 經濟法的產生在論述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時,其實已經可以看出經濟法產生的原因。這里筆者試圖從社會結構的角度闡述這個問題。
3. 1 社會結構的變化為什麼需要經濟法? 這個答案非常簡單:是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社會結構的變動,導致傳統法律部門無法正確有效地應對社會現實,促使了經濟法的出現。
隨著社會化分工,在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之間出現了融合的地帶。著名的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描述到,新的社會經濟思想,即國家義務或者在於有規律地干預各種力量的自由放任,從而保護經濟上的弱者,這種思想雖然還沒有深入到私法觀念。一種新結合的經濟形式,不再使個人主義經濟力量任意發生作用,而是通過愈益包容廣泛的經濟單位組合聚集而加以組織和確定的經濟本身,已經躊躇遲疑地、偶爾不時地向新的社會法律思想伸出。市場的擴展,大規模的生產成為可能,大規模的資本聚集,在資本主義發展到19 世紀末產生了巨型的企業或組織。
「經濟結構的迅猛迅猛變化和新的利益的組織和成員,兩者的結合給政策議程和政治特性帶來了顯著的影響。盡管許多群體都支持改革,它們的具體目標差別顯著。所有的群體都認為地方市場體系的衰落和大公司的不斷增長的權力,構成了對財產權的重大威脅」。正是這些大型組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對於傳統法律體系而言,二元結構形成的公法和私法是其根本立足點和基礎,傳統法律中不考慮組織的大小,而當社會基礎性結構發展到政治國家———團體社會———市民社會的三元結構,主體變為國家———組織———私人時,法律的調整就顯得力不從心了。
Ⅲ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屬性是什麼是屬於經濟法律部門還是民商法律部門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屬性是經濟法,屬於經濟法律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規定》進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2次修正。
2014年3月15日,由全國人大修訂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分總則、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消費者組織、爭議的解決、法律責任、附則8章63條。
Ⅳ 競爭法的性質(從法學專業角度)
[摘要]競爭法與有關競爭的法律法規在法理上是有區別的。競爭法作為經濟法屬下的部門法,只能調整競爭關系,而對於競爭管理關系,應屬行政法調整。競爭法調整的競爭關系是一種新的經濟關系,由於傳統公私法不調整這種經濟關系,所以只能由經濟法加以調整。競爭法就是調整競爭關系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關鍵詞] 競爭法 法律 競爭關系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Talking About The Competitive Law Can Only Regulate The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
YU Zhong-Long CHEN Nai-Xin
(School of law of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universitytan Hunan, 411105)
[Summary]:The competitive law is different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competition according to jurisprudence. As a legal branch subordinate to Economic Law,the competitive law can only regulate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 As for administrative relationship on competition, it should be regulated by administrative law. The relationship which the competitive law regulates is a new kind of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 which can only be regulated by economic law because it doesn't subject to traditional public or private law. The competitive law includes all of the economic laws which regulate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 And the research on the object of the competitive law has important theory and practice value.
[key words]:Competitive Law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
在我國競爭法理論有關競爭法調整對象的觀點中,有一種很有代表性的觀點,即「競爭法,是指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中調整市場競爭關系和市場競爭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P173)該觀點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兩類經濟關系,一類是競爭關系,另一類是競爭管理關系。筆者認為,競爭法作為部門法,只能調整競爭關系,而對於競爭管理關系,由於其屬於行政法調整而不屬於經濟法調整,因此,不應作為競爭法的調整對象。
一、競爭法調整競爭管理關系嗎?
(一)競爭法與有關競爭的法律法規之法理區別
1、競爭法屬於法律部門或部門法。「法律部門是指按著法律規范自身的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領域和方法等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和」。[2](P100)構成某一部門法的法律規范必須是同一類,即性質上具有同一性。法律部門是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要素,構成某一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性質上是否同一,是決定某個法律部門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是否成為一個獨立組成部分的關鍵要素,如具有民事性質的法律規范組成民法、具有經濟性質的法律規范組成經濟法、具有行政性質的法律規范組成行政法。只有各個由同類法律規范構成的不同法律部門的有機組合,才能維護一國法律體系的整體性、均衡性、科學性,如果不同性質的法律規范組合在一個法律部門中,那麼將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國法律體系的混亂,並將導致法律適用上的矛盾,甚至沖突。競爭法作為經濟法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必然要確保自身的「純凈」性,即競爭法只能由經濟法律規范組成,而不應參雜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規范。
2、有關競爭的法律法規屬於法的形式,「是一國的法和法律規范的既成產品,是以某種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3](P72)法律是由一國立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或基本問題的一種法。構成法律的法律規范一般是異類的,即性質上具有差異性。「法律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4](P122)由於社會經濟關系的復雜性及其對法律不同程度的需求,從而決定了必須由各種性質的法律規范綜合起來的「合力」來調整相應的社會經濟關系。如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42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第49條關於「雙倍賠償」的規定,就是由民事、刑事、經濟三種法律規范所組成。又如《刑法》第37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即是由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規范組成。
(二)競爭管理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競爭管理關系,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在依照經濟職權實施監督、管理市場競爭活動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系。[5](P174)從上述對競爭管理關系的表述來看,競爭管理關系應屬於行政法調整。這是因為:第一,從競爭關系的主體來考察,競爭管理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是具有競爭管理權的國家授權主管競爭關系的國家機關;其他當事人是參與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主管競爭關系的國家機關與參與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關系。二者這種關系與行政法中關於行政管理關系的表述是一致的,即「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的各種關系」。[6](P18)第二,從規范競爭管理權的角度來考察,有關競爭的法律法規中對競爭管理機構的設置、管理機構的職責等規定與行政法中關於通過行政組織法,控制行政權權源的法律規范是一致的。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16、17條中,有關對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擁有監督檢查權的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的規定就屬於行政法律規范。第三,從規范競爭管理程序的角度來考察,對競爭管理的監督、檢查、處理競爭爭議,查處非正當競爭案件的程序規定,也與行政法中關於通過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行使方式的法律規范是一致的。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8、19條有關對查處非正當競爭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第四,從權力的內容來考察,競爭管理權屬於行政權(外交權、國防權、治安權、經濟管理權、社會文化管理權)中的經濟管理權。第五,從權力的形式來考察,競爭管理權屬於行政權(行政立法權、行政處理權、行政監督權、行政強制權等)中的行政監督權(行政檢查、調查、審查、統計等)。
競爭管理關系的上述特質決定了其應由行政法調整,而行政法律規范與經濟法律規范是兩類不同性質的法律規范,競爭管理關系不能存在於只能單純由經濟法律規范組成的競爭法中,而只能存在於由多種法律規范組成的有關競爭的法律法規之中。由此,我們就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競爭管理關系由行政法調整,競爭法不調整競爭管理關系。
二、競爭法只調整競爭關系
(一)競爭關系只能由經濟法調整
1、競爭法調整的競爭關系是一種新型經濟關系。
現代市場經濟中的競爭關系與傳統小商品經濟中的競爭關系存在顯著差異。前者主要是人與人之間爭奪利潤或增量利益的關系,後者主要是人與人之間爭奪使用價值或有用物品的關系。具體而言:
首先,從質的角度來看,二者存在的基礎不同。前者建立在社會化大生產基礎之上,後者建立在個體小生產基礎之上,以社會化大生產為基礎的經濟競爭是遵循著「利己®利整體®利己」的模式,通過整體協作實現競爭,較以個體小生產為基礎的,遵循「利己®利他®利己」的模式通過個人實現的經濟競爭無疑具有質的飛躍。其次,從量的角度來看,建立在社會化大生產基礎之上的經濟競爭是一種分工合作條件下的經濟競爭,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專業化,無論是在競爭的數量上還是在競爭的范圍上,都遠遠超過在孤立、封閉條件下建立在個體小生產基礎之上的經濟競爭。再次,從度的角度來看,社會化生產極大地促進了社會整體的融合度,與社會經濟聯系空前緊密的同時相拌而生的是社會經濟競爭程度的空前激烈,競爭法則在社會化生產條件下被發揮的淋漓盡致,而個體小生產條件下的經濟自給自足性,決定了其經濟競爭的被動性與消極性。
2、傳統公私法不調整競爭關系。
一般而言,以民法為核心的傳統私法起源於個體小生產,它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財產的歸屬、流轉、繼承關系。在確立了建立在社會化生產基礎之上的資本主義商品經濟以後,就商品交換而言,建立在社會生產之上的商品交換關系已經分裂為經濟競爭關系與經濟交易關系,經濟競爭關系是經濟交易關系的前提,主要表現為爭奪交易機會、市場份額、資源,把對利潤、收益和實現價值增值作為競爭目的,這種新型競爭關系在極大地促進商品經濟不斷發達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兩種不良傾向:一是限制競爭,二是不正當競爭。若任其自由發展,將導致商品價格嚴重偏離價值,價值規律被扭曲,從而對市場機制正常運行構成嚴重障礙,而針對這一弊端調整經濟交易關系的傳統私法不僅無法克服,反而由於其契約自由、意思自治、過錯責任等核心理念的局限,進一步加劇了「市場失靈」的嚴重性。
同樣,源於個體小生產的行政法、刑法等傳統公法在試圖克服「市場失靈」而在對市場進行干預的過程中,亦暴露出種種缺陷,也會發生干預失靈現象,即所謂「政府失靈」,這一方面是由於政府也是有限理性,在長期遠離社會經濟生活,一直充當「守夜人」的情況下,容易違背客觀經濟規律,甚至濫用行政特權謀取部門或個人利益;而另一方面,是競爭關系本身是發生在特定競爭關系參加者之間的社會關系,政府是處於競爭關系之外的第三者,即使是政府處於社會公共利益考慮,對競爭關系加以約束、管理,亦應以競爭受害人提出請求為主、以政府權力介入為輔來實施「軟干預」,否則,必然會破壞競爭的和諧。
3、競爭關系只能由經濟法調整。
傳統公私法由於各自的局限性,使得對競爭關系的調整隻能是經濟法。首先,從經濟法的產生來考察,經濟法產生的最初意旨即在於,克服19世紀末20世紀初發生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壓抑和摧殘競爭機制活力和生機的壟斷,國家以「有形之手」直接、具體地參與經濟生活。通過限制或禁止托拉斯、卡特爾等壟斷形態,防止市場競爭秩序及其活力受到破壞等,無疑是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動因。因此,經濟法亦可稱之為經濟競爭之法。其次,從競爭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來考察,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反壟斷法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起著基礎法的作用。在美國,它被稱為自由企業的大憲章。在德國,它被稱為經濟憲法。在日本,它是經濟法的核心。[7]而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各種法律體系中,雖然我國反壟斷法所調整的競爭關系中還存在諸多自身特質,但反壟斷法的作用亦然。
(二)競爭法就是調整競爭關系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競爭法根據調整的具體的競爭關系的不同,主要可以分為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
1、反壟斷法是調整反排除、限制競爭關系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排除、限制競爭關系是競爭關系的反面,二者是一體兩面的關系。在市場經濟競爭中,在對利益的無限追求促成了日益激烈的競爭背後,亦潛藏著對競爭的自我否定,即競爭本身天然地涌動著壟斷的慾望。市場經濟就是在競爭與反競爭、壟斷與反壟斷之間的博弈過程中不斷前進的。傳統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為:(1)經營者之間達成旨在排除、限制競爭或者實際上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3)經營者過度集中。上述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構成了壟斷的主要形式之一,即經濟壟斷。對於經濟壟斷的規制,如前所述只能由經濟法律規范加以調整。主要表現為制定各種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壟斷地位等經濟法律規范。而在我國較經濟壟斷更為突出的則是行政壟斷,「行政壟斷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經濟部門或其他政府職能部門或者是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職能的行政性公司,憑借行政權力排斥、限制或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8](P363)對於行政壟斷,筆者認為,應通過行政法律規范加以調整。行政壟斷不屬於反壟斷法調整的范圍,而應該屬於《反壟斷法》調整的范圍。
2、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反不正當競爭關系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競爭法體系中的核心內容之一,是保護市場競爭秩序的主要法律手段。不正當競爭關系,是指因參與競爭關系的一方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發生在競爭參與者之間的經濟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規范主要由以下三種經濟法律規范構成:
第一,有關維護商業道德的法律規范。如: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禁止詆毀商益行為等經濟法律規范。
第二,有關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規范。如:禁止虛假廣告行為、禁止通謀投標行為、禁止假冒行為等經濟法律規范。
第三,有關維護善良風俗的法律規范。如:禁止限購排擠行為、禁止地方封鎖行為等經濟法律規范。
三、研究競爭法調整對象的價值
(一)理論價值
1、有利於經濟法學研究擺脫「注釋法學」的窠臼。
對法律部門與法律、法規區別的廓清,在理論上最直接的意義在於可以提升經濟法學的研究品位,解決由於注釋經濟法學的「興盛繁榮」造成的經濟法學內涵的「空洞化」問題。對法律、法規的注釋、解讀固然重要,但決不能使其成為經濟法學研究的主要任務,否則,經濟法學研究是不會有生命力的。經濟法學研究的主要任務應該是研究經濟法律部門,分析經濟法律規范,構建經濟法基本范疇,提煉經濟法基本理念。只有走「理論法學」之路,才能實現經濟法學真正的繁榮。
2、有利於揭示競爭法的本質。
揭示競爭法的本質,就是要找到競爭法與其他法律部門不同的性質或屬性。從競爭關系的角度來考察,建立在社會化生產基礎之上的競爭關系,不僅發生在商品交換領域,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亦存在於商品生產領域。建立在社會化生產之上的商品生產本身就是一種競爭型生產,「人們在價值規律的支配下進行經濟競爭,以不斷競相減少生產同量商品所需要的勞動時間,從而不斷提高社會勞動生產率。因此,在生產領域中的經濟競爭關系本質上就是人們財富創造力的競爭關系。」[9](P210)而以實現創造力價值的競爭關系,是發生在生產領域中的競爭關系在市場交換領域的延續與反映。即競爭法調整的競爭關系本質上就是一種財富創造力實現的競爭關系。競爭關系與交易關系一樣,都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前者由經濟法調整,後者由民事法律調整。因此,競爭法的本質即是調整財富創造力實現關系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實踐價值
1、有利於在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度設計中,體現「以人為本」之精神。
競爭關系的本質決定了我國反壟斷立法中應貫徹「以人為本」精神。競爭是連接生產與消費的橋梁,是勞動者實現勞動力價值的紐帶,競爭的過程就是人的內在智力與體力價值的實現過程,是一種生產®競爭®消費的勞動力價值的循環過程,而反壟斷法本質上就是一部維護人的競爭權益的法。因此,反壟斷法必然內在地體現著「以人為本」之精神。正如有學者所說:「從保護市場中的中小企業的競爭權,到近年來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反壟斷法》可謂早已浸淫著以人為本的精神。」[10]「以人為本」精神決定了我國《反壟斷法》不應該是國家干預法或行政管理法,而應是一部維護競爭自由、保護公眾權益之法。在權利配置上,應以賦予競爭主體市場競爭權為主來配置權利,並在此基礎之上配置行政權,使行政權的行使服務於市場競爭權的行使;在反壟斷程序的啟動機制上,應建立以市場壟斷受害者提出請求啟動為主,國家行政權介入啟動為輔的程序啟動機制;在反壟斷立法、執法理念上,應使國家由傳統經濟的「旁觀者」、「干預者」轉變為現代經濟的「幫助者」、「服務者」,這亦是我國反壟斷法能否體現其人文精神的關鍵。
2、有利於《競爭法》的執法機構依法行使經濟職權。
如上所述,從權力的內容來考察,競爭管理權屬於行政權中的經濟管理權;從權力形式來考察,競爭管理權屬於行政權中的行政監督權。目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機構主要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即將出台的《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的無論是國家工商總局還是商務部都屬於國家行政機關,因此,如何使執法機構的行政職權轉化為經濟職權,就成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與 《反壟斷法》制定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只有在立法過程中正確區分並合理協調經濟法律規范與行政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才能實現競爭關系與競爭管理關系之間的和諧,才能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充分體現依法治國的執法理念。
Ⅳ 經濟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經濟法的內容包括總論(經濟法主體、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理念等)、市場規製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固定資產投資法、宏觀調控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等內容。
所謂經濟法就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5)論述經濟法的法律屬性擴展閱讀: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Ⅵ 什麼是法律部門屬性和法律屬性一樣么
法律部門,又稱為部門法,是運用特殊調整方法調整一定種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現行法律規范中,由於調整的社會關系及其調整方法不同,可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凡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就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部門法所指的同類法律,不包括國際法,如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等,它僅指國內法。不包括已經失效的法,它僅指現行法;也不包括將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它僅指已經頒布生效的法律。我國的法律體系大體上分這幾個門類: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商法,經濟法,知識產權法這九大法律部門。
部門法或法律部門具有自己的特徵。首先,一個法律體系的所有部門法是統一的,各個部門法之間是協調的。其次,各個部門法又是相對獨立的,因為它們各自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每一個法律部門都調整一定的社會現象所反映的社會關系。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刑法調整國家社會的統治秩序和社會規范與犯罪行為之間的社會關系;商法調整的是市場經濟下商主體和商行為之間的關系;民事訴訟法調整民事訴訟活動和民事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構成勞動法部門;調整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構成婚姻法律部門等等。
經濟法的法律部門兼具不平等主體的管理性,和平等主體的協商性,是調整橫向和縱向法律關系的部門法。
法律屬性就是說的一部法律或者一個部門法的屬性。甚至是一個條例它的屬性,一個法律關系的法律屬性。
個人淺見。
Ⅶ 試分析經濟法的基本屬性為什麼說國家調解是理解經濟法各種基本屬性的關鍵
經濟法產生於一定時期的經濟、政治和法律的需要。
當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放棄消極不幹預經濟的做法轉而對社會經濟加以控制,並使這種調控在法治的基礎上進行,形成一系列國家調控經濟的法律、法規。
同時法學家對這種現象的抽象總結形成了相應的經濟法學說時,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就產生了。
Ⅷ 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的區別和聯系
民法和商法來是從橫向調整社源會經濟關系,他們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而經濟法則既從橫向、也從縱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它們雖然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但並非純然無涉,而是應相互配合,相互輔助,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來保障社會經濟發展。
Ⅸ 為什麼說《物權法》具有民法的屬性而不具有經濟法的屬性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專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屬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在學術上有兩種觀點,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我國現行立法採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觀點,認為《民法通則》是民法這個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屬於「大民法」的范疇。但對於我國經歷1978年改革開放發展起來的「經濟法」,歷來有爭議,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目前全國人大的主流意見是屬於「經濟法」,但按照德國、法國、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它們也屬於大民法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