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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教授

發布時間:2020-11-25 03:38:27

A. 請問經濟法學科的泰斗和新星有哪些人呢

泰斗首先是西南政法大學的李昌麒教授。其次是楊紫煊,徐傑,漆多俊等。新星有黃茅欽,李樹俠,張廷文等。

B.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的研究生導師都有哪些謝謝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導師介紹—— 姚歡慶發布日期:2008-05-23 13:20 共256人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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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姚歡慶
職稱: 副教授
學歷:法學博士
Email:[email protected]
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1989年—1993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經濟法專業,本科
1993年—1996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碩士
1996年至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教。
1998年—2003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攻讀法學博士學位。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專職研究人員,中國民商法律網負責人,浙江紹興市仲裁委仲裁員,《中國審判案例要覽》編輯。

論文 (1)買賣合同中的若干法律問題,浙江社會科學2002年第5期,為人大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轉載
(2)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研究,浙江社會科學2001年第3期,為人大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轉載
(3)知識產權上民法理論之運用,浙江社會科學1999年第5期,為人大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轉載
(4)商業秘密保護若干問題研究,判解研究2001年第3期
(5)在先權利的法律保護,判解研究2001年第1期
(6)廣西廣播電視報訴廣西煤礦工人報電視節目使用表糾紛案評析,判解研究2000年第2期
(7)知識產權沖突原因及解決途徑,知識產權1998年第5期

著作 (1)知識產權法上新類型案例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出版,個人
(2)2003年司法考試教程·民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出版,個人
(3)知識產權法案例評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個人
(4)民法概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出版,個人
(5)知識產權案例精析(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出版
(6)知識產權法教學法規(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出版
(7)擔保法案例精析(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出版
(8)合同法案例精析(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出版
(9)商法概要(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出版
(10)商法總論(參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
(11)外國民商法(參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
(12)民法學(2000年司法部指定律考教材)(參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
(13)合同法要義及案例析解,(參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出版
(14)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考試教程(參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
(15)知識產權法(活頁)(參編),法律出版社與CCH聯合出版,2000年
(16)知識產權法(參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
(17)知識產權合同理論與實務(版權合同卷)(參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
(18)知識產權合同理論與實務(工業產權合同卷)(參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

還有你去這里看看也許你能找到你想找的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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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中山大學經濟法教授

中山大學法學院經濟法方向的師資名單如下:
教 授:李摯萍 楊小強 王紅一

副教授:曾東紅 王歡歡
講 師:黃巧燕 董淳鍔

D. 西法大新聞傳播學院院長原來是經濟法學院的教授么

不是,他是川大中文系畢業的

E. 經濟法應法應重點教授哪些理論

(1)汽車買賣合同有效。未過戶手續汽車所有權未移轉,不影響合同效力。(2)卡車受損,損失應由工廠承擔。因為卡車受損時尚未交付,風險未移轉。(3)不能。該工廠並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經營者,甲也不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汽車,不屬於該法所稱消費者。(4)不能。雙方對汽車質量沒有明確約定,該汽車的質量應該符合通常標准。由於雙方買賣的標的物是已行駛三萬公里的舊車,汽車發動機經過大修理不能說明質量不合格。發動機有毛病並未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甲無權要求解除合同。(5)不能。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只能選擇執行其中之一。(6)能。工廠所交付的汽車發動機有毛病,是違約行為。工廠違約應對所造成的損失,包括間接損失負賠償責任。但該責任應在工廠能夠預見的范圍內。(7)可以。兩種違約金的性質不同。可以同時適用。

F. 國際經濟法大師、教授、專家請進!

問題一:CFR術語的意思是cost and freight,即貨物的價格由成本加運費構成,不包括保險費,其風險轉移的時間是貨交承運人時。該術語中賣方雖負責訂立運輸合同並支付運費,但對貨物在途風險概不負責。本案中中國賣方不承擔水果腐爛損失;國際運輸業務中,依據通行的《海牙規則》(傾向於維護船方利益),船方只負有適航義務、管貨義務和不做不適當繞航義務,對管船過失是免責的,即使船方在船隻擱淺中存有過錯也不承擔責任。所以水果腐爛的損失只能由買方承擔。買方規避風險的最好方法就是事先投保,由於CFR術語中貨物並未投保,買方所負風險較大。
問題二:Q1: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制度中,平安險承保范圍最小,單獨海損不理賠;水漬險只承保海上險,外來風險不賠;一切險也不是什麼風險都賠,它只比水漬險多了一項一般外來險。就本案而言,途中燒毀的化肥屬於單獨海損,是水漬險的承包范圍,由保險公司負責;救火過程中濕毀的化肥屬於共同海損,也是水漬險的承保范圍,均由保險公司賠償,買方沒有損失;
Q2:降價銷售是由於裝船遲延所致,但由於船方已經倒簽提單,只能自己承擔貨物延遲的責任。而後再依據B公司的保函向其索賠。姑且不說倒簽提單船方不易再找到托運方,即使順利找到並成功提起訴訟,由於裝船遲延的始作俑者就是船方,所以船方承擔損失幾乎是肯定的。

G. 求問各經濟學家解釋什麼是經濟法

調整國民經濟管理和社會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相當一部分中外法學家認為,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基礎部門。在不同國家中,根據其調整范圍的大小,可分為廣義經濟法和狹義經濟法。前者指調整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物質資料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及與之相應的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後者指國家直接干預、管理國民經濟,以及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
經濟法概述一、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經濟法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自由競爭、自由貿易在經濟生活中佔主導地位,對法律的要求是承認絕對所有權和契約自由,不需要國家干預經濟,因而也就不存在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概念和經濟法律。當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發展到壟斷階段後,壟斷組織的出現及壟斷組織對經濟的壟斷,加深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矛盾,自發的市場調節機制受到很大影響,國家必須放棄原來的「自由放任」原則,承擔起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進行宏觀調控等職能。為達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制定有關法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預,於是在20世紀初,就誕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
「經濟法」這個概念,是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先提出來的。法國另一名空想共產主義者德薩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並且發展了摩萊里關於經濟法的思想。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謝爾曼法》,這部法律標志著資本主義國家直接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的開始。進入20世紀以來,德國學者萊特在1906年創刊的《世界經濟年鑒》中首先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各種法規,但並不具有嚴格的學術意義。1919年德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經濟法命名的法《煤炭經濟法》,1923年頒布了《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等經濟法規。德國經濟法的實踐與理論對世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有很大的影響,首先是日本全面借鑒德國的經驗,隨後,歐洲其他國家也開始使用經濟法這個概念。原蘇聯和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也很重視經濟立法,捷克斯洛伐克於1964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經濟法典。但隨著東歐形勢劇變,法律體系也隨之發生變化。
國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人民政府進行了大量的經濟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規。這些經濟法規以土地法和勞動法為核心,輔之以其他經濟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廢除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經濟立法的基礎上,開始制定社會主義的中國經濟法。尤其是在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由於工作重點轉移,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經濟立法得到迅速發展。 國逐步制定實施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勞動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破產法、商標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於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起了重大作用。
二、經濟法的概念
對於經濟法概念如何定義,國內外理論界爭論較大。西方國家的學者特別是對經濟法理論頗有研究的德、日學者中,大多數認為經濟法是經濟秩序法、經濟干預法,屬於公法范圍;但也有人認為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屬於社會法性質。前蘇聯、東歐國家的學者中,大多數曾認為經濟法是體現國家意志的,調整國家與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之間關系的法。
在 國,法學理論界較一致的認識是:經濟法是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首先,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按一定的特徵構成一個整體,成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其次,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中,經濟法所調整的是具有經濟內容的物質利益關系;最後,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因為市場經濟中,經濟主體和經濟活動眾多,經濟關系也是復雜多樣的,所以需要整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各個部門法共同調整,經濟法只調整其中的一部分。
至於「一定經濟關系」的具體內涵, 國學者一度分歧較大,有主張經濟法綜合調整縱向(管理)和橫向(協作)經濟關系的,也有主張僅調整縱向或經濟行政關系的,還有主張以縱向關系為主兼及橫向關系的。如徐傑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陶和謙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與經濟管理密切相關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楊紫垣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潘靜成、劉文華教授認為,經濟法是確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的法律地位,調整它們在經濟管理和與管理、計劃密切相聯系的經濟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王榕、馬紹春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兼有商品性(財產)和行政性(權力)雙重因素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潘念之、王峻岩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組織國民經濟中、國家在管理企業中、企業在內部管理中以及企業相互之間的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或者說,經濟法是以企業為核心的法;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等等。但隨著以市場取向改革的深入,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提出,對經濟法定義的認識正趨向一致。
根據經濟法伴隨市場經濟孕育,發展的歷史事實和實際作用,根據不同市場經濟中經濟法的社會公益性、宏觀性的共同特徵,根據市場經濟對經濟法的內在要求, 們可以對經濟法作如下定義∶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和干預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由以上經濟法的定義可見,經濟法調整的一定經濟關系就是由國家對經濟進行協調、對市場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經濟關系。 們認為,協調與干預並列,范圍可更廣些、程度也可更深些;既可包括間接調控、也可涵蓋直接管理,既可體現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特徵,也可適合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行使所有權的需要,更符合 國的實際情況。協調與干預並列,還可照顧到不同市場經濟國家經濟法的共同特點,又可兼顧學術界的一般觀點。
三、 經濟法的特徵
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除具備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徵外,還有自己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性:經濟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徵。作為上層建築的經濟法是直接反映經濟基礎、調整經濟關系的,因而它不僅要對各種經濟問題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必須直接體現、反映和符合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為經濟基礎服務。同其他法律部門相比,它同經濟關系有著更為廣泛和直接的聯系。
(二)綜合性:經濟法的綜合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規范的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若干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既包括對內經濟法律規范,又包括對外經濟法律規范。其次,在調整主體上,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既包括法人主體,也包括自然人主體,既包括國家機關,也包括各類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還包括各種不同身份的個人。再次,在調整范圍上,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
(三)指導性:經濟法的指導性是通過經濟法規所具有的促進和限制兩種功能、獎勵和懲處兩種後果表現出來的。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形勢和任務,制定不同的經濟法規。有的法規側重於限制,有的法規側重於促進,有的法規則兼而有之,來引導各項經濟活動走上正確的軌道。
經濟法是一個泛稱,包括了很多單行性經濟法典,中國沒有單獨的所謂經濟法法典。一般來說,稅法、土地法、房地產法等帶有社會經濟調控手段的法律屬於經濟法,而《物權法》屬於民法范疇,以我國的部門法分類,不屬於經濟法。原來的《經濟合同法》早在1999年已經修改為《合同法》。
我國經濟法產生於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是在改革開放以及建立和加強經濟法制建設的大背景下成長和發展起來的,經過長期,深入,廣泛的學術爭鳴和理論探索,我國經濟法劃清了自己與傳統法律部門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間的界限,明確了自己的價值定位,建立了系統完整的科學體系.
當前中國經濟法立法正處於中度發展狀態,有必要對經濟法的未來發展提出若干構想.重新審視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是今後十幾年裡經濟法立法不可迴避的問題,從」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到」公平效率並重」是社會發展對經濟法立法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採用的經濟政策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將經濟效益放在首位,但是,在我國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時,貧富差距也隨之形成並有擴大形勢,統計數據也明確反映了這個現實.在未來的十幾年裡,我國的經濟法立法不得不關注經濟公平問題,在立法保護對象的傾向性應偏向農村地區和西部地區.
我國的經濟法立法已經完成了法律部門的分化,對經濟法進行清理,匯編,編纂,並制定某種形式的法典是經濟法立法發展的趨勢,也是經濟法立法技術的最高體現.
在市場經濟初步成長的中國,法律移植仍然是未來十幾年經濟法立法的一種主要方法.首先,所移植借鑒的西方經濟法與我國當前的社會環境具有相似性.其次,植體本身較強的生命力.西方主要國家的經濟法能夠回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H. "我國著名的經濟法學者有哪些

一、劉文華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著名經濟法學家。主要著作有:
1、實用經濟法教程(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01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務全書(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等。
二、李昌麟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著名經濟法學家。主要著作有:
1、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7
2、消費者保護法(法律出版社) 2005等。
三、寧立志 武漢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副所長、武漢大學知識產權高級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漢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系武漢大學經濟法博士點創始人之一,知識產權與競爭法方向學術帶頭人。 主要著作有:
1、《不爭執條款的反壟斷法分析》,《法學研究》2007年第6期。
2、《從美國法例看專利聯營的反壟斷法規制》,《環球法律評論》2006年第4期。

I.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的老師有哪些 要齊全 多謝了 本人要考法大的研究生 跪求各位幫助!!!

民法學總論 李顯冬/姚新華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民事訴訟法 楊秀清/王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物權法 隋彭生/劉智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債權法 姚新華/劉智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馬列經典著作選讀 鄔名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現代經濟理論與政策 鄔名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知識產權法 費安玲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張 鋒/吳平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經濟法基礎理論與房地產法 趙紅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國際經濟法 杜新麗/楊 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公司法(含證券法與企業法) 王衛國/吳景明 中政大教授、博導、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
金融法、稅法 魏敬淼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合同法、擔保法 隋彭生/劉心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憲法與法理學 王人博/陳景輝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中國法制史 江興國/馬志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民事訴訟法學 楊秀清/王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刑法學 阮齊林/鄔明安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合同法、擔保法 隋彭生/劉心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民事訴訟實務與民事執行 宋朝武/楊秀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憲法與法理學 焦洪昌/陳景輝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張 鋒/吳平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法學院副院長
仲裁法學 宋朝武/楊秀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建設部法律顧問
證據法學 洪道德/魯陽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物權法 隋彭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刑事訴訟法學 洪道德/劉玫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公司法(含證券法與企業法) 王衛國/吳景明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民法學總論 李顯冬/姚新華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
中國法制史 馬志冰/江興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馬列經典著作選讀 鄔名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現代經濟理論與政策 鄔名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J. 中國經濟法領域的泰斗是誰

要問泰斗首先是西南政法大學的李昌麒教授,其次是楊紫煊,徐傑,漆多俊等。

我讀大學時的經濟法教材是楊紫煊主編的,還是不錯的。

還也有一些新星比如:黃茅欽,李樹俠,張廷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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