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的案例應該怎麼分析有什麼步驟
要這么做。
注意經濟法的數字,因為這個會是要判斷的地方,是否准確,符合規定。
要聯想一下,案例大概大概在書上的哪一章出現的,適用什麼法規條例。
發點經驗給你(本人原創的。)
能考,一門一門的准備,今年才考完,現在是備考2010年注冊會計師的最好時間。
我跟你說說所需要的底子,可能會對你好一些。
會計,需要有中級會計實務,成本會計,財務管理,財務報表分析的底子。
審計,要會計學得好,審計才容易懂,這本書枯燥,比會計花的時間還要多。
財管,需要有財務報表分析,管理會計,財務管理,成本會計的知識。
經濟法,沒基礎,也可以學。
稅法,需要有會計基礎的知識。
風險管理,我沒考過,我是考老制度。
現在注冊會計師剛考完不到一個月,應該是說最好預習明年的注冊會計師的時間,考注冊會計師,切忌不可貪多,不可高估自己活著低估注冊會計師的難度。
現在最好不要把6本書買全,因為教材肯定會變動,尤其是稅法明年變動會很大,我建議你一科一科的准備,准備好一本書,再買一本書准備,准備到明年4月,看你的准備情況,再決定考幾科,以我個人的看法,我絕對你報考三科最為合適,經濟法,稅法,風險管理,這幾科與會計聯系不是很大,與會計稍微聯系大點的是稅法。輔導書不一定要買,最好報個班,現在報2010年的班,是送2009年的,建議你最好報考網校,跟著學,效果會比較不錯的。
另外在准備的過程中,切忌莫放過大題,因為考試如果一道大題沒做,及格的可能性就很小,一道大題都差不多18分左右,如果以道沒錯,就是80分往下起平,也就是說,正確率要達到80%才有希望及格,但正確率達到80%的,一般都能把題目做完,寧願平常多錯一點,也不要放過大題。
關於搭配的問題:
1.會計審計(+稅法):這樣搭配無可厚非,有人說先考這個,考了這個等於注冊會計師考了一半,這種說法本身沒什麼錯誤,但是這么搭配是因人而異的,本身會計的難度最大,審計花費的時間比會計還要長,所以這樣的搭配適合底子非常好,並且有時間比較,愛鑽研大題的那種。如果你現在准備的話,可以試試,建議最好試聽網校的輔導班,有10節免費的,其中包括第二章,如果第二章都聽不懂的,建議不要准備。
2.會計稅法(+經濟法/+風險管理):這樣搭配比第1種搭配要少花3個月的適合,這種報法適合大三的學生,專業課即將學完,並且沒有其他考試,只考注冊會計師的,這樣如果考上,對畢業找工作相對好點。
3.稅法經濟法(+風險管理):這種適合考試經驗不足的,歸納能力不強的,適合先從這個考起。
4.財管經濟法(+風險管理/+稅法):這個搭配是最省時間的,但特別針對概率論與數理統計學的不錯,並且學過金融的朋友,因為財管的期權股價是最難的章節,其次是企業整體價值評估,數學學得好,有金融底子的,會省時省力。害怕數學的不適合這一條。
注意:這個《會計》與注冊會計師的每一門都有聯系,其中與審計稅法聯系最大。這個《會計》並不是基礎,更不是《會計基礎》,很多學會計的,考這一科,考10多分,20多分都是正常的,大題一個不會的很多。所以最好有點心理准備,這個《會計》需要財管,成本會計的底子,第二章金融資產中,就涉及年金(資金時間價值)的知識。
《經濟法》《稅法》需要有《會計基礎》知識,經濟法的公司法,證券法,就要判斷現金流量,凈利率問題,一點會計基礎都沒有,肯定不行的。另外票據問題,如果是非會計專業,也不好理解,肯定要多費時間。《稅法》更加需要有《會計基礎》知識,企業所得稅,財務報表,各項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增值稅,這樣的基本知識都沒有,可以不用去考。
下面是如何學習的問題,風險管理我沒有考過,也不需要考了,所以我不好回答,審計我也是沒掌握方法,所以也不回答,其他4科我來告訴你:
其實很多人說考經濟法,稅法不需要會計基礎,是個錯誤。
首先是財管:並不像別人說的掌握公式就很容易考過,財管加客觀題,要計算的是80分以上,學財管的底子是財務報表分析,成本會計,管理會計。其中成本計算肯定是年年都有的,這個是屬於容易的題目,所以一定要會算。其次,通過歷年的試卷看,財管的計算類型這么幾個,容易的是財務報表分析,可持續增長率計算,最佳存貨,最佳現金持有量,銷售預算,風險計算,屬於難的有期權股價,這個也是年年考,二叉樹,斯科爾斯模型,肯定要知道,然後融資租賃,企業整體價值評估。10種類型的計算都要會,最基礎的章節是年金,凡事考慮年限的,無非肯定是用到年金和風險的,其中數學最好是學過概率,你像風險計算中的標准差,方差,相關系數,全部是概率到財管的具體運用。
經濟法:
經濟法有點雜,歸納的東西多,歸納完之後,還有其他零散的.
1.歸納時間,這個是第一章,訴訟期限,肯定會考。還有比如多少日登記,多少日見報,多少日發出公告,等等,破產法,公司法合並分立會提及。
2.歸納表決方式,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
3.歸納組織形式,比如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的,這些合夥企業法,外商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
4.歸納人事任免制度,比如公司法獨立董事,比如破產法管理人,都會有。
5.歸納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個物權法有。
6.歸納其他數字,這個很重要的。
重點章節往往是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破產法,物權法。這些章節也容易結合。
稅法:
而稅法不同.
因為你看稅法,出題就有很對性,計算題都是出稅種,叫你算多少稅,分值比例較高,所以你如果計算做得好,考80分都容易,我這么告訴你幾點,你回去好好看看稅法.
稅法從增值稅,除了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外,書上黑體字,都是按照這么一個順序.
1.各個稅的概念
2.征稅對象,納稅義務人.
3.計稅基礎,這個是計算的關鍵,哪些要計稅,哪些要剔除,哪些算組價,你列一張表.
4.納稅時間,地點,稅收優惠.
你按照這4樣,再歸納第5個.
5.與房子有關的稅,你看歷年試卷,年年都會考到.
你這么一歸納,稅法頂多歸納出30頁4A的紙,肯定能過了.
會計:會計我一直頭疼,把最難得看了,但是今年放水,考些不看的地方,但是會計也要有財管的基礎,第二章金融資產就需要財管,未確認融資收益,所以學會計必須有底子,有中級財務會計的底子,有財務報表分析,稅務的知識。
學會計我的歸納不到家,但是還是必須說,各個章節的聯系,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長期股權投資都是有著聯系,所以這幾章要學好。
然後財務報表,合並財務報表,所得稅會計是難點。
歸納有以下這么幾點:
因為會計其實是考你的會計准則問題,很詳細的,所以首先要
1.歸納會計科目核算內容
2.歸納以什麼價值核算,你比如歷史成本,公允價值,到底是什麼價值。
3.歸納相同點,比如哪些要提減值准備,哪些可以沖回,哪些不可以沖回。
4.對比,資產對比負債,對比所有者權益。
5.共性,資產裡面的,比如金融資產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資產,共同與差異,金融資產與投資性房地產的共性。
審計我沒學好。
備考中注意這么幾點:
1.不能因為沒有2010年的教材而不預習,用09年的教材預習,最好不要買輔導,報個班比較穩妥,因為你如果面輔導,有以下兩個方面不好,如果你考得多,會感到預習時間不夠,再就是萬一教材改變大,做成了一個印象反倒不好。還不如報個班,把習題班學會就好了。等新書一下來,就趕緊做題。
2.心態放穩,不是很難的考試,只是到了那裡,會有兩個想法,一是題目不難,但是不會,二是感覺一整本書都是重點。
3.最怕的是高估自己,低估注冊會計師,很多考過初級,中級,盲目覺得自己的自學能力不錯。
4.要堅持做大題,最怕的就是看到大題,就腦袋裡面思考一下,不動筆,而直接去看答案。
如果你還有什麼不懂的問題,可以網路搜索一下「會計考友論壇」或者加我網路HI,或者語音聊聊。
最後祝你考試順利,工作順利。
㈡ 經濟法案例怎麼分析
不屬於合約
這個之能屬於意向表示本有實質的合約精神
當他主動要求丙給與貨物的時候丙也接納所以這個在合約里可以成立雙方意向沒有真正的書面合同時候這個可以構成合約
所以甲沒有得到確實的恢復和確認的時候主動擔是對方沒有落實
所以應該甲上訴不成
㈢ 經濟法案例分析
(1)戊有權起訴甲。根據公司關於股東派生訴訟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 答案: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規定的情形,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 續 180 日以上單獨或者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 不設監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視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執行董事收 到股東書面請求拒絕 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 30 日內未提起訴訟,或 者情況危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 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上述股東可以依照該規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責任。
(2)受益人是公司,因為派生訴訟就是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訴訟。
(3) 假如戊的利益受到甲的損害, 那麼他所提起的訴訟屬於股東直接訴訟., 《公 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 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者區別如下: 第一,派生訴訟的訴訟權屬於公司,直接訴訟的訴訟權屬於股東。 第二,在派生訴訟中所發生的侵權行為侵害的是公司利益,原告股東不是為 了自己的利益提起訴訟, 而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在這種訴訟中, 真正的利益者是公司,而不是股東,直接訴訟中,所發生的侵權行為侵害的是股 東的利益,訴訟結果歸原告股東。 第三,派生訴訟有程序規定,只有在「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 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 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 公司利益收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提下,股東才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㈣ 經濟法案例分析
好的,經濟法案例實際上就是商事案例。
針對目前國內經濟下行,商事案件有點多,多看一些案例有好處的
㈤ 經濟法案例及分析
李某可以向商場索賠。
理由如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根據以上規定,商場出租櫃台從事食品經營,因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有權向櫃台經營者和櫃台出租商主張損害賠償。
目前,出租櫃台經營權已成為本市大型商場經銷的重要手段。對商場與櫃台經營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消費者無從知悉,如商場以並非實際經營者為由進行抗辯,可能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因為櫃台實際經營者承擔風險能力和賠償能力相對較弱。而上述法律將櫃台經營者與出租者作捆綁規定,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㈥ 《經濟法》分析材料
1 甲乙之間合同關系不成立.
甲公司於9月1日給乙公司發出電報稱:「現有當年產玉米50噸,每噸1000元,如貴方需購,望於接到電報之日起一周內回復為盼。」這屬於要約
9月5日乙公司給甲公司復電稱:「接受貴方條件,但望以每噸800元成交。」 這屬於反要約而不是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完全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時間是承諾生效的時間,這里沒有承諾,合同當然不成立
2 甲乙之間合同關系不成立.
因為甲公司提出在一周內回復,而乙公司在9月12日回復,根據合同法第28條 :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這樣就不是承諾,合同當然不成立
㈦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1,不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克服、不能預見、不可避免的客觀情況。漲價就單專個而言是可以克服的。屬
2,不能成立,它應依約旅行;
3,定金約定正確,沒有超過20%,和違約金可以並存適用。但此案應該雙倍返還定金更有利。
4,先履行抗辯權
5,不安抗辯權
6,當合同雙方或多方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㈧ 經濟法案例 分析
甲公司使用了不安抗辯權.合法
詳細你可以去查不安抗辯權..使用該權利必須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㈨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甲公司和乙服裝廠簽訂加工5萬套服裝,單價100元的合同,約定甲公司於10月30日前向乙服裝廠支付預付款100萬元,服裝廠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裝2萬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裝廠款項200萬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裝3萬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裝後15日內將餘款200萬元付給乙服裝廠。合同約定一旦雙方出現糾紛,即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裝廠突發火災,將廠房、面料和大部分設備燒毀。甲公司知道後,便停止向乙服裝廠支付第二筆款項。經乙服裝廠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廠在1月5日前恢復生產能力,甲公司便支付餘下的全部款項,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由於籌措資金困難,乙服裝廠在1月15日才恢復生產,請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強,這時再生產服裝已錯過了銷售高峰期,很難賣得出去。於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結清乙廠已交付服裝的款項。乙服裝廠經多次與甲公司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裝廠因失火燒毀廠房、面料和大部分機器設備時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2)乙服裝廠於1月15日恢復生產能力,而甲公司卻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3)乙服裝廠在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合法?為什麼?
(4)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解題過程與步驟: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為乙服裝廠因突發火災導致廠房、布料和大部分機械設備被燒毀,說明乙廠有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能,根據法律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很強,遲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實現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裝廠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的合同糾紛應當依照他們達成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定,若雙方均放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方可由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4)鑒於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機構應確認甲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乙服裝廠時解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3萬套服裝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2萬套服裝,應按合同的規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萬元貸。
㈩ 經濟法 案例分析
這是一個典型的民事糾紛案例,並不是一個經濟法案例。
分析:1、乙方可以行使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這個案例中,甲方明顯是無償轉讓其財產,導致乙方債權受到無法清償的危險,嚴重損害了乙方債權,因此,乙方有權行使撤銷權。
2、行使撤銷權的條件: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主要是以金錢或者其他物給付為標的的債權,因為這種債權與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多寡有著密切的聯系,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直接減少其責任財產,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權人應享有撤銷權以保護其利益。對於以行為給付為標的的債權(例如以勞務為內容的債權等),如果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一般不直接影響這些債務的履行,債權人也無必要行使撤銷權。另外,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在交付租賃物以後,又將其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的,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因此,承租人不得因其租賃權並未遭受損害而就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租賃物的行為申請撤銷。
②債務人須有無償轉讓其財產的行為。所謂無償轉讓,是指債務人將其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即受讓人),受讓人不付出任何形式的代價(包括金錢、實物等)。無償轉讓財產的最典型方式是贈與。
③債務人的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銷權,乃是因為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生效,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轉移。如果債務人轉讓財產的行為並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於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為(如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以無償方式轉讓財產)或該行為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對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無效行為,債權人可基於無效制度請求法院予以干預,宣告該行為無效。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惡意串通,且客觀上此種行為侵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應有權對該第三人提起侵害債權之訴。
④債務人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也就是說,由於債務人實施的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極大地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根本不能實現。在確定是否有害於債權方面,應明確一定的標准,一般以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為標准。如果債務人在實施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後,已不具有足夠資產清償債權人的債務,則認為該行為嚴重有害於債權。如果在實施該行為以後,債務人仍有一定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嚴重有害於債權;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也無權干涉債務人的無償轉讓行為。
請採納答案,支持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