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名詞解釋經濟法的地位是什麼意思
經濟法價值的含義經濟法價值是指以經濟法與人的關系為基礎的,經濟法對人所具有的意義,是經濟法對於人的需要的滿足,也是人關於經濟法的絕對超越指向。也就是說,經濟法價值在於經濟法對人所具有的意義,包括經濟法對於人的需要的滿足和人關於經濟法的絕對超越指向。經濟法價值概念的理解對於經濟法價值概念的理解,首先,要明確經濟法價值的社會本位性。經濟法價值的社會本位性,基於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而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是與以往私法領域的以個人為本位的個人本位是有區別的。所謂個人本位是指個人權利本位,簡稱權利本位。其以利益、由、等三要素為立論基礎,主張把個體權利的地位放在實在法(制定法)之上,也放在國家最高權力之上。這一理論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得到盛行,伴隨生產的社會化、民經濟體系化和壟斷資本主義經濟國際化,自由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失去了自律性的客觀態勢,法學理論開始思考個人與社會的關系,社會本位理論應運而生,所謂社會本位是指社會權本位,其把社會權概括為權利的首要含義,對私人權作出明確的限制,以追求、障社會整體的權利利益為核心。即在法的產生、施、行中,始終以社會權或社會利益為立足點,旨在尋求私人權與社會權衡平的合理性尺度過程中去維護和保障社會權或社會利益。經濟法正是社會本位的法,即經濟法在其產生、實施、運行的過程中,始終是以追求社會權或社會利益為基點的,在對私人權的合理性限制中,實現了私人權和社會權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平衡,並最終使得社會權或社會利益得到維護和保障。那麼,經濟法價值也必然具有這一社會本位性。也就是說經濟法價值的考量應始終是以社會權或社會利益為立足點的,而不是以私人權為立足點。對此論述的意義在於要強調經濟法價值考量的這一立足點與經濟法價值之主體為人並不矛盾。為什麼呢?可以這么理解,經濟法價值之主體為人正是經濟法價值含義之一便在於經濟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這是不是說經濟法價值的立足點一定要是人呢?當然並非如此。因為在社會個體聯系緊密之狀況達到一定程度之時,以社會權或社會利益為立足點更能夠充分實現實質的、長遠的「經濟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這取決於前述的「一定的歷史社會」。對經濟法價值概念的理解,其次,還要關注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功能及經濟法作用的辨析。經濟法價值如前文所述。而經濟法功能是指經濟法的做功能力或者功用與效能,經濟法作用為經濟法對人的行為以及最終對社會關系所產生的影響。很明顯,第一,這三個概念屬不同范疇。經濟法價值是從人與經濟法兩個角度出發而對人與經濟法關系的研究,是基於人對經濟法的「厚望」而進行的理論闡述,而經濟法功能是從經濟法自身出發的對其內質本性的研究,是經濟法的功用和效能,是其質的一方面體現。又經濟法作用是從社會關系出發對經濟法對社會關系產生的影響的研究。第二,這三個概念屬不同層次。經濟法價值是絕對抽象的,對經濟法功能及經濟法作用理想化的主觀的理論提升。而經濟法功能為經濟法內在的質的屬性,是客觀的經濟法內質本性的存在是內在的、具體的、宏觀的。又經濟法作用為經濟法內質本性的外在具體的體現甚至錯誤反映,是外在的、具體的、微觀的。第三,這三個概念角度不同。經濟法價值是就人而言的,是針對人的需要基於法的功能而進行的闡述。而經濟法功能是就法自身而言的,是對法的內質本性的闡述。又經濟法作用是就社會關系而言的,是對法對社會的影響的闡述。當然,第四,這三個概念之間同樣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經濟法價值是理想化的、抽象的,但其仍不失為人對法的一種追求,其只有依據經濟法功能來實現,也就是說經濟法功能是經濟法價值實現的客觀基礎,而經濟法作用又是經濟法功能實現的必然途徑及外在體現或反映,如果經濟法作用不能得到發揮,則經濟法功能也就不再成其為「功能」而將毫無意義,最終,經濟法價值追求也將沒有意義。如上論述,其意義在於要強調對經濟法價值的研究應當明確並注意經濟法價值絕不等同於經濟法功能或經濟法作用,尤其在對經濟法價值內容的論述中應當把握這三者之間的層次性。
❷ 1.簡述經濟法的概念和特徵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經濟法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經濟法,指調整經濟關系的任何法律;而狹義的經濟法,其調整的對象是國家在對經濟進行干預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本書採用狹義的經濟法概念來劃分部門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❸ 請問經濟法有哪些
不清楚!我學的注會經濟法包括,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權法,合同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證券法,企業破產法,票據與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反壟斷法,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等等……
❹ 經濟法有哪些重要作用
(一)經濟法在執行憲法中的功能定位
學界只注意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形式區別,卻忽略了經濟法在執行憲法上與民商法的基本分工。經濟憲法是指一國「國民經濟生活秩序的整體抉擇。」[3]
為了實現經濟憲法規定的「國民經濟生活秩序」,各個部門法必然會出現一定的分工。眾所周知,民商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因此執行的是經濟憲法規定的私人領域的經濟秩序。而經濟法則不同,它所作用的經濟關系具有「社會公共性」。[4]
因此,其執行憲法規定的經濟公共領域而非私領域的「國民經濟生活秩序」。從憲法經濟自由的價值上分析,民商法偏重於追求私人之「積極經濟自由」,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基本原則;而經濟法則重點保護私人之「消極經濟自由」,堅持政府依法管理經濟基本原則。
(二)經濟法確認社會公共經濟關系的具體內容
我國憲法宣示了經濟公共領域的基本秩序。如憲法第15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這些規定涉及經濟公共領域的憲法秩序。憲法作為效力最高的根本大法,只能作出抽象或者原則的宣示,具體內容需要經濟法予以明確,以便建立具體的實現法律機制。
我國政府經濟職能轉化也要求經濟法確認憲法宣示的經濟秩序具體內容。為了適應經濟體制的轉變,我國目前政府的職能由以前的經濟統制轉變為有選擇的經濟公共管理,即「有所為而有所不為」。政府職能要達到這一目標,就需要法律事先確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具體內容,以此來確定政府經濟管理職權的范圍。政府管理作為一種國家機制的存在,扮演的並不是固定「守夜人」或者「干預者」的角色,而是要遵照經濟憲法和經濟法的規定,根據經濟情勢的需要採取適當的管理措施。也就是說,在法治經濟的語境下,市場經濟關系中哪些屬於社會公共經濟關系而需要政府予以保護,哪些僅代表私人利益而應由民商法律調整,是需要經濟憲法、經濟法和民法共同解決的問題。
❺ 關於經濟法的一些概念
佔有應該是一個民法概念。
關於民法上的佔有問題
第一:關於佔有的一般性理論
一、佔有的概念和性質
(一)、佔有的概念
佔有是對物在事實上的佔領、控制。佔有的標的以物為限,因而物之外的財產權(如專利權),只能成立准佔有,而不能成立佔有。
在現代民法上,佔有成為獨立於所有權及他物權的一項制度,無論所有權人的佔有,還是非所有權人的合法佔有、非法佔有等,均受到佔有制度的保護。在我國,根據民法通則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是將佔有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來加以規定的,並未承認佔有作為一項獨立的制度。但在學理上大多數學者都認為我國應建立獨立的佔有制度。由於佔有是在事實上對物的管領、控制,因此它不要求佔有人有佔有物的權利。至於根據什麼標准確認佔有人在事實上對物有管領、控制,應當從人對物的空間、時間的支配來具體確認,在空間上,物應當處於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圍內始得謂佔有,如房屋、土地因使用而佔有,放置在家中的衣物、傢具等財產屬於主人佔有,在時間上,人對物的某種支配應當持續一定的時間方為佔有,如僅是暫時的接觸,就只是持有而不是佔有,如主人請客,客人對餐具雖有使用,但不能認為是佔有。持有在法律上不能得到佔有的保護,它不能如同佔有移轉或者繼承,也不得如同間接佔有依抽象狀態而成立。佔有人的佔有,並不以佔有人對於物的親自支配為必要。佔有人基於某種法律關系,通過他人為媒介,也可以成立佔有。這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佔有人依輔助人而成立的佔有,例如,僱主依雇員佔有機器;另一種情況是間接佔有,例如,承粗人直接佔有租賃物,對於出租人構成間接佔有。
(二)、佔有的種類
依佔有的不同狀態,可以將佔有分為不同的種類:
1、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這是依佔有人的意思為標准進行的分類。自主佔有是指以物屬於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佔有;無所有的意思,僅於某種特定關系支配物的意思的佔有是他主佔有。
自主佔有中的「所有的意思」,是指具備所有人佔有的意思,不必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者要求其自信為所有人。因之,所有人對其物的佔有為自主佔有,盜賊對於盜贓的佔有亦為自主佔有。至於他主佔有,如典權人對於典物的佔有,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佔有,質權人對於質物的佔有。
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區別的意義在於,作為所有權取得的時效要件的佔有和先佔要件的佔有,應當是自主佔有。另外,在佔有物毀損、滅失時,自主佔有人與他主佔有入的責任范圍不同。
2、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這是以佔有人在事實上是否佔有物為標准進行的分類。直接佔有是指在事實上對物的佔有,如居住房屋、穿著衣服,都是直接佔有;間接佔有是指基於一定法律關系,對於事實上佔有物的人(即直接佔有人)有返還請求權,因而間接對物管領的佔有。間接佔有的特點在於間接佔有人與直接佔有人間存在特定的法律關系,基於這種法律關系,間接佔有對於直接佔有人有返還請求權。例如,質權人、承租人、保管人基於質權、租賃、保管法律關系,佔有標的物,是直接佔有人,而享有返還請求權的出質人、出租人、寄託人為間接佔有人。
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區別的意義在於這兩種佔有的取得手段不同,保護方法也不一樣。
3、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這是根據進行的佔有是否依據本權所作的分類。所謂本權,是指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可對物進行佔有的權利,如所有權、地上權、典權、質權、留置權等。有權佔有即指有本權的佔有,如地上權人依地上權對土地的佔有;無權佔有是指無本權的佔有,如拾得人對於遺失物的佔有。
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區別的意義在於無權佔有人在本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有返還的義務;另外,作為留置權要件的佔有,限於有權佔有。
4、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這是對無權佔有依佔有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不同所作的分類,善意佔有是佔有人不知其無佔有的權利的佔有;惡意佔有是佔有人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的佔有。
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區別的意義在於,取得時效中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期間不同;即時取得以善意佔有為要件;另外,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受保護的程度不同。
5、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這是對善意佔有的再分類.以佔有人不知其無佔有的權利有無過失為區分標准。無過失佔有是佔有人不知且不應知其無佔有的權利的佔有;有過失佔有是佔有人應當知道但因過失不知其無佔有的權利的佔有,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區別的意義在於,不動產取得時效期間不同。另外,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在佔有效力上也有重大不同。
6、無瑕疵佔有與有瑕疵佔有。無瑕疵佔有是指善意且無過失、和平、公然、繼續的佔有;有瑕疵佔有是指惡意且有過失、強暴、隱秘、不繼續的佔有。無瑕疵佔有與有瑕疵佔有區別的意
義在於,時效取得中的佔有必須是無瑕疵的佔有。無瑕疵佔有與有瑕疵佔有區分的意義在於:時效取得中的佔有必須是無瑕疵的佔有。
第二:關於佔有的效力與保護問題
一、佔有的推定
(一)、事實的椎定
依據證據法的原則,任何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主張事實存在的,須負舉證責任。但對於佔有,各國法律規定了一些事實推定,免除佔有人的舉證責任。首先是推定佔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或者為自己而佔有;其次,在佔有前後兩個時期,有佔有證據的,椎定其為繼續佔有。
佔有的狀態不同,其效力各異。但如果要對佔有的各種狀態一一證明,不僅事實上做起來困難,而且與將佔有與本權分離受獨立保護的意旨相矛盾,所以從保護佔有人起見,法律應基於社會生活的一般情況,為佔有人設各項推定,免除其舉證責任。這種推定應當包括推定佔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
有;在佔有的前後有佔有的證據時,推定其為繼續佔有。
(二)、權利的推定
佔有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外形的佔有事實的保護.確保交易安全:因此,佔有的效力必有權利的推定,即推定佔有人對佔有物行使的權利合法。當然這種法律的推定也有其事實的基礎,即依一般情形而論,佔有人是基於本權而佔有,沒有權利而進行佔有的只是例外。佔有人既有佔有的事實,一般也有佔有的權利,故權利的推定足法律就一般情形而為的推定。
因佔有所推定的權利,其范圍有多大?由於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公示方法,登記的效力自然要強於佔有的椎定,所以就不動產而言,這種權利的推定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就動產而言,這種推定的權利范圍,只要是該權利系對標的物佔有的權利(不得佔有標的物的權利不在此限)為佔有人所行使的,無論為物權(所有
權、質權、留置權)還是債權(租賃使用權、借用權)均可。例如,佔有人在其佔有物上行使所有權時,即推定其有所有權;行使質權時,即推定其有質權;行使借用權時,即推定其有借用權。
權利推定的效力,可以分為以以幾點來證明:(1)、受權利推定的佔有人,免除舉證責任,即在其有無實體權利爭議時,佔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該推定對抗相對人,無須證明自己是權利人。當然在相對人提出反證時,佔有人為推翻該反證,仍須舉證。(2)、權利的推定,不僅權利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例如,從佔有人處借用物的人,在物的真正所有人要求其返還時,該借用人電可援用借用人以佔有人身份所受的所有人推定,此時所有人要求返還原物,必須證明自己的所有權方可。(3)權利的推定,一般是為佔有人的利益,如《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明確規定是為佔有人的利益。但在特定情況下為其不利益時也可以援用,例如,推定物的佔有人為物的所有人時,則物上負擔,如稅收,亦應由佔有人負擔。(4)、權利的推定屬於消極性的,佔有人不得利用此項推定作為其行使權利的積極證明。
二、佔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
佔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是指無權佔有在有請求人返還佔有物時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這種關系經常會與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合同解除等制度發生競合,這時應適用何種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至於基於某種法律關系或者法律規定而發生返還關系,如基於質權、留置權等物權關系.或者基於租賃、借用等債的關系,或者基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法律規定而將佔有物返還於權利人的關系,應當依其基本法律關系或者法律規定進行,不需要另行規定,所以不在此處說明。
1、佔有人對物的使用、收益。善意佔有人對於佔有物的使用、收益.應依其推定的權利進行,這種推定的權利種類,應視佔有人對於佔有物所行使的權利種類為限。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賃使用權,即推定其有租賃使用權。善意佔亨人即以其受椎定的權利,對佔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佔有人的這種使用、收益權,必須是其受推定的權利在內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如果受推定的權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權能,如質權、留置權,佔有人即無使用、收益權。善意佔有人對於佔有物的使用、收益,應當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進行。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孽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惡意佔有人在返還佔有物時應返還佔有物的孽息:如果孽息被消費了、因過失而損失了或者應當收取而沒有收取時,惡意佔有人應當賠償損失。
2、佔有人在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在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時候,佔有人對於返還請求人負有賠償責任。這種責任的范圍因佔有人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有所不同。善意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善意佔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3、佔有人請求償還費用的權利。佔有人在佔有標的物期間對物支出了費用,依其性質為必要費用還是有益費用,以及佔有是惡意還是善意,其請求償還費用的范圍也不一樣。善意佔有人對於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即為維持物的現有狀態,預防其毀損、滅失的費用,有權請求償還。善意佔有人還可請求償還有益費用,即為改善佔有物所支出的費用。但只能在佔有物現存價值的范圍內請求償還;如果增加的價值已不存在了,就不能請求償還。這是因為有益費用不同於必要費用,並不是一種不得已的支出,而是取決於佔有人的意志,因此這種費用完全由返還請求人承擔是不公平的。惡意佔有人則只能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對於有益費用不能請求償還。
三、佔有的保護
佔有為一種既成的事實,即使這種事實與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相抵觸,也不應再受到非法行為的侵害。例如,甲侵佔(如偷竊)了乙的電視機,丙不能因甲是無權佔有再去侵奪。因此,對佔有的保護,就是對社會安寧、穩定的保護。佔有人對於非法行為的侵害,有自力救濟權和佔有保護請求權。
(一)、佔有人的自力救濟權
佔有人在其佔有受到侵害時,如果侵害人沒有比佔有人更強的權利,則佔有人有權依其佔有進行自力救濟。佔有人的自力救濟權包括:(1)自力防禦權。佔有人對於侵奪或者妨害其佔有的行為,例如,侵入佔有人的房屋,可以以自己的力量進行防禦,如將侵入者驅逐出房屋。自力防禦權的行使,重在佔有的事實狀態,因此只有直接佔有人可以行使,間接佔有人無此權利。(2)自力取回權:即佔有人對於被他人侵奪的佔有物,有權取回。例如,佔有人的動產被他人非法侵奪時.佔有人可以當場或者追蹤取回。
(二)、佔有保護請求權
佔有保護請求權是佔有人的佔有被非法侵害時,佔有人可直接對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護其佔有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主要有以下兩項:(1)、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人在其佔有被侵奪時,有權請求返還其佔有物。我國物權法規定,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2)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佔有人在其佔有受到妨害使佔有人無法完全支配其佔有物時,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
在他人的行為還沒有對佔有人造成現實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可能時,佔有人也可以請求預防這種妨害的發生。
佔有人依據其佔有保護請求權提起的訴訟稱為佔有之訴,它以維護佔有人對物的事實的支配為目的。與佔有之訴不同,本權之訴則以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因此佔有之訴與本權之訴兩不相妨,即佔有人如果是有權佔有,可以提起佔有之訴,也可以提起本權之訴。二者可以分別提起,也可以同時提起。但本權之訴屬於終局的保護,它在某種情況下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例如,在本權之訴中,已經確認了他人對物的佔有權,佔有人就不能再提起佔有之訴。
一、佔有的推定
(一)、事實的推定
依據證據法的原則,任何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主張事實存在的,須負舉證責任。但對於佔有,各國法律規定了一些事實推定,免除佔有人的舉證責任。首先,推定佔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或為自己而佔有;其次,在佔有前後兩個時期,有佔有證據的,推定其為繼續佔有。
佔有的狀態不同,其效力各異。但如果要對佔有的各種狀態、證明,不僅事實上做起來困難,而且與將佔有與本權分離受獨立保護的意旨相矛盾。所以為保護佔有人起見,法律應基於社會生活的一般情況,為佔有人設各項推定,免除其舉證責任。這種推定應當包括:推定佔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佔有;在佔有的前後有佔有的證據時,推定其為繼續佔有。
(二)、權利的推定
佔有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外形的佔有事實的保護,確保交易安全。因此,佔有的效力必有權利的推定,即推定佔有人對佔有物行使的權利合法。當然這種法律的推定也有其事實的基礎,即依一般情形而論,佔有人是基於本權而佔有,沒有權利而進行佔有的只是例外。佔有人既有佔有的事實,一般也有佔有的權利,故權利的推定是法律就一般情形而為的推定。
因佔有所推定的權利,其范圍有多大?由於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公示方法,登記的效力自然要強於佔有的推定;所以就不動產而言,這種權利的推定沒有什麼實際意義。(此處要注意區分對商品房的佔有問題。)就動產而言,這種推定的權利范圍,只要是該權利系對標的物佔有的權利(不得佔有標的物的權利不在此限)為佔有人所行使的,無論是物權(所有權、質權、留置權)還是債權(租賃使用權、借用權)均可。例如,佔有人在其佔有物上行使所有權時,即推定其有所有權;行使質權時,即推定其有質權;行使借用權時,即推定其有借用權。
權利推定的效力,可以分為以下幾點來說明:(1)、受權利推定的佔有人,免除舉證責任,即在其有無實體權利爭議時,佔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該推定對抗相對人,無須證明自己是權利人。當然在相對人提出反證時,佔有人為推翻該反證,仍須舉證。(2)、權利的推定,不僅權利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例如從佔有人處借用物的人,在物的真正所有人要求其返還時,該借用人也可援用借用人以佔有人身份所受的所有人推定。此時所有人要求返還原物,必須證明自己的所有權方可。(3)、權利的推定,一般是為佔有人的利益,如《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明確規定是為佔有人的利益。但在特定情況下為其不利益時也可以援用。例如推定物的佔有人為物的所有人時,則物上負擔,如稅收,亦應由佔有人負擔。(4)、權利的推定屬於消極性的,佔有人不得利用此項推定作為其行使權利的積極證明。
二、佔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
佔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是指無權佔有在有請求人返還佔有物時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這種關系經常會與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合同解除等制度發生競合。這時應適用何種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至於基於某種法律關系或法律規定而發生返還關系,例如基於質權、留置權等物權關系,或基於租賃、借用等債的關系,或基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法律規定而將佔有物返還於權利人的關系,應當依其基本法律關系或法律規定進行,不需要另行規定,所以不在此處說明。
1、佔有人對物的使用、收益。善意佔有人,有權對佔有物使用、收益。這是善意佔有人的一項重要的權利。惡意佔有人無此等權利。善意佔有人對於佔有物的使用、收益,應依其推定的權利進行。這種推定的權利種類,應視佔有人對於佔有物所行使的權利種類為限。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賃使用權,即推定其有租賃使用權。善意佔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權利,對佔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佔有人的這種使用、收益權,必須是其受推定的權利在內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如果受推定的權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權能,如質權、留置權,佔有人即無使用、收益權。善意佔有人對於佔有物的使用、收益,應當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進行。
2、佔有人在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
3、佔有人請求償還費用的權利。佔有人在佔有標的物期間對物支出了費用,依其性質為必要費用還是有益費用以及佔有是惡意還是善意,其請求償還費用的范圍也不一樣。(1)、善意佔有人對於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即為維持物的現有狀態,預防其毀損、滅失的費用,有權請求償還。(2)、惡意佔有人則只能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對於有益費用不能請求償還。
三、佔有的保護
佔有為一種既成的事實,即使這種事實與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相抵觸,也不應再受到非法行為的侵害。例如甲侵佔(如偷竊)了乙的電視機,丙不能因甲是無權佔有而去侵奪。因此,對佔有的保護,就是對社會安寧、穩定的保護。佔有人對於非法行為的侵害,有自力救濟權和佔有保護請求權。
(一)、佔有人的自力救濟權
佔有人在其佔有受到侵害時,如果侵害人沒有比佔有人更強的權利,則佔有人有權依其佔有進行自力救濟。
佔有人的自力救濟權包括:(1)、自力防禦權。佔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佔有的行為,例如侵入佔有人的房屋,可以以自己的力量進行防禦.例如將侵入者驅逐出房屋。自力防禦權的保護,重在佔有的事實狀態,因此只有直接佔有人可以行使,間接佔有人無此權利。(2)、自力取回權。即佔有人對於被他人侵奪的佔有物,有權取回。例如佔有人的動產,被他人非法侵奪時,佔有人可以當場或追蹤取回。
(二)、佔有保護請求權
佔有保護請求權是佔有人的佔有被非法侵害時,佔有人可直接對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護其佔有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主要有以下兩項:(1)、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人在其佔有被侵奪時,有權請求返還其佔有物。(2)、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佔有人在其佔有受到妨害使佔有人無法完全支配其佔有物時,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在他人的行為還沒有對佔有人造成現實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可能時,佔有人也可以請求預防這種妨害的發生。佔有人依據其佔有保護請求權提起的訴訟稱為佔有之訴,它以維護佔有人對物的事實的支配為目的。與佔有之訴不同,本權之訴則以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為目協。因此佔有之訴與本權之訴互不妨礙,即佔有人如果是有權佔有,可以提起佔有之訴,也可以提起本權之訴。二者可以分別提起,也可以同時提起。但本權之訴屬於終局的保護,它在某種情況下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例如在本權之訴中,已經確認了他人對物的佔有權,佔有人就不能再提起佔有之訴。
第三:佔有的取得和消滅
一、佔有的取得
佔有的取得,從佔有的事實狀態而言,即為佔有的發生。佔有的取得方式,因佔有是直接佔有還是間接佔有而不同。
(一)、直接佔有的取得
1、直接佔有的原始取得。直接佔有是事實上對物的管領、控制,因此,只要並非是繼受他人的佔有而對物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力時,就是原始取得對物的佔有,例如,對無主物的把占,對遺失物、漂流物的拾得,都屬於直接佔有的原始取得。由於直接佔有的原始取得純屬於事實行為,不是民事行為,因此不要求取得這種佔有的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為直接取得對物的佔有。另外,這種佔有的取得方法並不一定是要求對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將物置於自己的控制范圍內,即可認為取得了對物的佔有。例如,對於房屋並不是要使用才為佔有,只要上鎖不使他人擅自進入,就是佔有了房屋。再如將物品放在家中,或者擱置在隱蔽的場所,都是佔有了該物品。
2、直接佔有的繼受取得。直接佔有的繼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轉而取得時佔有。其主要原因有讓與和繼承。讓與是依當事人移轉佔有的行為而取得的佔有。佔有的讓與,當事人須有讓與佔有的意思,而日經常伴有其他法律關系,即經常與所有權或者其他對佔有物的權利(如典權、地上權、質權)的設定或者讓與同時進行。佔有的讓與,還必須有佔有物的交付,主要是現實交付,也可以是簡易交付、佔有改定。由於佔有是對物的事實的支配,因此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是依交付而移轉佔有,不動產佔有的移轉不存在登記的問題。佔有可以依繼承關系由被繼承人移轉於繼承人。依繼承取得的佔有,是權利義務概括繼承的結果,因此繼堆人取得的佔有,在種類、狀態、瑕疵等方面,都與被繼承人的佔有相同。
(二)、間接佔有的取得
1、間接佔有的原始取得。間接佔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創設取得間接佔有。創設方法有以下幾種:(1)、直接佔有人為自己創設間接佔有。直接佔有人可以將其佔有移轉給他人,從而為自己創設間接佔有:例如,所有人為他人設定典權、地上權、質權、租賃使用權,由典權人、地上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取得對物的直接佔有,而所有人自己享有對物的返還請求權,成為間接佔有人。(2)、直接佔有人為他人創設間接佔有。這種創設的間接佔有,多是依佔有改定的方式進行的,例如,甲把自己的自行車賣給乙,但甲還需要使用該自行車,於是與乙訂立借用或租賃合同,使乙取得對自行車的間接佔有。
2、間接佔有的繼受取得。間接佔有的繼受取得是指基於他人的移轉而取得的佔有,主要亦有讓與和繼承兩種力式。間接佔有的讓與是依指示交付的方式,將其間接佔有讓與他人。例如,出借人(間接佔有人)將借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他人時,不需要將物取回後再將物交付於受讓人,只要將對於借用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即可,這時受讓人就繼受取得其間接佔有。間接佔有是一種佔有,自然也可以依繼承取得,但繼承人同時應繼承佔有的瑕疵。
二、佔有的消滅
佔有的消滅,是佔有人喪失了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控制。但這里的消滅,應指確定地喪失了對物的佔有。如果僅僅是一時不能實行其管領、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奪,佔有並不喪失。佔有的消滅,應當以佔有人是否仍有事實上的管領、控制為依據。所以,如果基於佔有人的意思,如將物交付給他人、拋棄對物的佔有,或者非基於佔有人的意思.如佔有物被盜、遺失,佔有人喪失了對物的管領、控制,佔有即歸於消滅。佔有物滅失,佔有人事實上的支配已無所憑借,佔有亦消滅。至於間接佔有,在佔有人喪失了對物的返還請求權時,其佔有消滅。
❻ 經濟法的哪些部分有意思
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
1、關於企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回營企業法》答、《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根據需要自己選擇就是了。
❼ 經濟法的含義是什麼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系,不是一切經濟關系,更不是經濟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財產贈予關系、財產繼承關系雖然是經濟關系,但是不屬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經濟法律關系、人身關系等不是經濟關系,更不屬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
三、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四、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的體系是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通常認為經濟法的體系應採取如下的結構:
1、企業組織管理法;
2、市場管理法
3、宏觀調控法
4、社會保障法。
❽ 經濟法包括哪些內容
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價格法,環保法以及自然資源保護法;財政法、預演算法、稅法以及國債法;勞動法等;社會保障法。
❾ 注會經濟法很有意思,我先把書看一遍再上郭老師的課,這樣效果好嗎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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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關於經濟法名詞解釋
1.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版預,管理和調控的法權律規范的總稱。
2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4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律規范所確認的人與人之間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5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6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