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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欺詐

發布時間:2020-11-25 06:07:39

A. 經濟法案例!! 急,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1)法院的判決不合適。因為從本案看,何某不是被動的被欺詐。其主觀目的不是為了消費而是為了其他目的。不應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判令此案。法院的判決是會對整個社會人們的行為產生影響或指導作用的。應當考慮到對人們行為的指引作用,和公序良俗的形成。
(2)知假買假或「疑假買假」行為不應當受到保護。因為欺詐指經營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中以虛假陳述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致使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在實踐中只要有下列事實就可以認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第一經營者對產品或服務的說明是虛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受到欺騙或誤導,第二經營者的虛假說明與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中列舉了一些典型的欺詐行為,如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而「知假買假」或「疑假買假」行為的消費者其沒有因經營者的欺詐或誤導而被動的接受商品或服務,即經營者的虛假說明與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消費者的主觀目的不是消費而是為了牟利,這是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其有權利對不法經營者進行舉報但不應當採取這種不當的手段。

B. 微信被騙錢,有什麼方法找回

打12110報警電話,交給警察處理。

(2)經濟法欺詐擴展閱讀

在使用微信及其他社交軟體時,應增強個人信息保密意識,保護好個人信息安全,不要輕易相信陌生人,不隨意接受陌生人邀請,慎重發布個人信息,使用微信過程中,建議及時關閉手機定位功能。

不要掃描街邊二維碼,特別是路邊以加好友送禮品為名的二維碼,會導致受害人個人信息泄露,被利用辦理貸款、實施詐騙犯罪等行為。不要輕信來歷不明的電話、簡訊、微信上的投資盈利消息,投資應在正規、合法機構進行,切記天上不會掉餡餅。

在微信聊天過程中,涉及到錢款交易時,例如對方提出借錢、購物、轉賬等,一定要與對方進行電話交流,切記不要根據對方提供的新號碼進行聯系;

對於對方提供的銀行賬號,可以通過網路或者銀行客服電話查詢銀行卡歸屬地,一旦發現與自己或親友所在城市不符,應提高警惕。

C. 關於消費欺詐的,或者經濟法相關方面的英文文章!!!!

分也給太少了吧,不過還是幫幫你吧;D

幫你找了一些很不錯的網站哦!!!

http://books.google.com.sg/books?id=VS0b-nQvmVcC&pg=PA129&lpg=PA129&dq=consumer+right,+fraud&source=web&ots=C-dMc4gFJW&sig=O3jnKBsooHnMgir1QIxOEgAWo8M&hl=en

http://www.lectlaw.com/tcos.html

http://www.lectlaw.com/tcos.html

http://books.google.com.sg/books?id=fYPGn13tyI8C&pg=PA140&lpg=PA140&dq=consumer+right,+fraud&source=web&ots=kRkClmp6bb&sig=eWs3OCH6Ujeraewi96uvvQzKgBE&hl=en

http://www.nationwideconsumerrights.com/

D. 用經濟法的觀點,怎樣處理欺詐

用經濟法遠不如用刑法來的直接.經濟法只是針對合同雙方的民事裁決,而欺詐遠非合同法能解決的.因為欺詐一般都是沒有執行能力的,勝訴了也毫無辦法.
還是要運用刑法來處以刑罰.
經濟法中,也只能是主要運用合同法,來確定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來處理.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造成重大誤解的合同為可撤銷合同,違法違紀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判 處合同撤銷或無效後,返還不當得利而已.

E. 經濟法簡述合同法規定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某種合同生效要件,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意思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使合同效力消滅的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性質:

1.主要違反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要件。

2.形成訴權:變更、撤銷權行使主體為法院或仲裁機構。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1)重大誤解: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重大誤解構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雙方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

B.合同雙方均無主觀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於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

D.誤解必須是重大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1)合同的顯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可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2)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設定了某些看似對一方明顯不利的條款,但設立該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實質恰恰在於衡平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以顯示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該合同條款的,不應予以支持。

(3)顯失公平的撤銷權條件:

A.有償合同;

B.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顯著不平等,明顯背離公平原則;

C.該不公平系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所致。

【提示】認定顯示公平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①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

A.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

B.一方獲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

②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利益受損一方是否因為無經驗或者對合同相關內容缺乏正確的認識能力,或者因某種急迫的情況,並非出於真正的自願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合同條件。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僅受損害方享有撤銷請求權。

(1)欺詐構成要件:

A.合同一方具有欺詐的故意;

B.合同一方實施了欺詐行為;

C.合同向對方因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D.合同向對方的錯誤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脅迫: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A.須有脅迫的故意;

B.須有脅迫行為;

C.脅迫缺乏正當性:脅迫的手段具有非正當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當性;

D.相對人因脅迫而產生恐懼,並因此訂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A.相對方處於危難或者緊迫需要之際;

B.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C.雙方因此訂立了合同,該合同明顯嚴重不利於相對方

F. 經濟法欺詐交易是多少條

經濟法欺詐交易是多少條?第一百五十三條

G.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經濟法題目)

上述情形下簽訂的合同,不是無效合同,而是可撤銷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簽訂後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不是同一概念。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屬於有效合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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