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法一詞的來源
一戰後期與一戰後,德國的《戰時經濟復興法令》和《煤炭經濟法》。
B. 如何理解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決定於它有著特定的調整對象.
它只調整在專國家協調本國經屬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其他關系;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也運行就是說經濟法調整的在國家協調的本國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是有自己的特徵的,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疊的。
C. 論述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經濟法存在嗎?它能與民法、行政法相區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嗎?要回答這些問題無疑要先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一個較為准確的界定。因為通常人們判斷一個法域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關鍵是看它有沒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事實上,我國許多經濟法學者也都將此作為整個經濟法理論的邏輯起點和認知入口,可見對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確實非常重要。本文從分析國外兩大法系中所存在的經濟法現象的經濟社會根源和目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經濟法所擔負的特殊的歷史使命入手,試圖逐步揭示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找到一個較為令人信服的答案。
一、從各國經濟法學流派的主要觀點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簡述各國經濟法學界的主要觀點
通常我們都認為現代經濟法產生於德國。在經濟法學創立之初,德國的經濟法學家就對經濟法有兩派不同的看法,一派認為,經濟法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不過是企圖指出當時各種經濟關系有趨向於法制化的觀點而已;另一派則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企業法」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管理或完成經濟企業者的事業而產生的關系:「社會法」說認為經濟法是把「社會」作為調整對象的法,介於公私法之間:「組織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同經濟政策相適應的一個獨特的法律部門。「統制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統制經濟固有之法。
日本也是一個經濟法學較為繁榮的國家。其中較為著名的學者金澤良雄認為經濟法是「為了彌補民法調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狀況,即其中包含的與市民社會私人方面相對的公共社會方面」的內容而形成的法。 丹宗昭信則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是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介入市場的一系列法規。
英美法系的國家因其傳統不強調公私法的劃分,所以也不關注與此劃分密切相關的經濟法。雖然在英美法學界絕大多數人迄今為止不主張使用「經濟法」這一獨立的概念,但並不代表這些國家就沒有經濟法現象,如今被稱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就首先誕生於美國。
(二) 分析各國經濟法現象和經濟法產生的社會背景
不管各國對經濟法承認與否或所持的觀點有多大差異,事實上在生產高度社會化,壟斷出現以後,以上各國都存在需要由公權力介入自由市場進行調整的特殊的經濟關系,這種實際上的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
既然客觀上有了調整的對象,那麼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能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就要從法律部門形成的條件上看,我們知道,任何法律部門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在客觀方面,需要由社會環境造就出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領域,而當時的德國,由於一戰的戰時經濟政策,經濟領域出現了新的立法活動和法律現象。在戰後,又開始出現有關戰後經濟復興的法令,有了刺激新的法律部門產生的法律現象。在主觀方面,學者們對一系列的經濟法規進行匯總分類,使經濟法有了學術的土壤。所以,在筆者看來,經濟法在德國產生,並形成一個法律部門決非偶然,而有著其深刻的社會背景。而從其產生的背景中我們又不難看出,經濟法源於特別時期政府對於經濟的無奈的干涉,其調整對象最初就是在非常時期需要國家介入干預調整的一種經濟關系。
二、從經濟法的經濟根源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凱恩斯主義的法律體現
在筆者看來,法律作為一個社會制度的上層建築,都有其相應的經濟制度為基礎。如果說民法的繁榮是基於經濟自由主義,那麼經濟法所體現的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無疑來自被稱為二十世紀最偉大的經濟學家的凱恩斯的經濟理論。
古典經濟學代表亞當。斯密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人追求的僅僅是個人的利益,但「在這樣做時,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去促進一個目標,而這個目標決不是他所追求的東西,由於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經常促進了社會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進社會利益時所得的效果大。」這就是著名的「看不見的手」原理。他主張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是「無為」,崇尚經濟自由主義,反對政府幹預。但在1929-1933年經濟大蕭條沖擊後,凱恩斯行動主義逐漸興起,凱恩斯認為,亞當。斯密的理論是建立在完全市場機制的前提下的,但這在實踐中並不存在,並非所有的經濟當事人都有對稱的市場信息和完全的理性且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會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所謂市場失靈,按照西方經濟學家的觀點,是指由於許多因素使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呈現出低效率運行的一種非理想狀態,用博弈論的觀點解釋市場失靈的原因就是「個人理性與團體理性」的沖突。 而凡是市場可能失靈的地方,都是政府監管幹預的地方,都可以攬入經濟法管轄的范圍內。
(二) 對市場經濟在不同狀況下的調整-分析經濟法與民法異同
筆者認為,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本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市場運作良好時以個體為本位的私法,而後者則是市場失靈時以社會為本位進行補救的公法。但最終殊途同歸,兩者在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共同維護市場的穩定,促進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民商法的性質和特點適合當時社會經濟自由競爭和市場調節機制的需要,它通過個體自由和權益的維護,不僅促進微觀領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於它維持了市場的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使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能充分發揮作用因而使社會經濟在宏觀和總體上得到調節。所以有人說,民商法是市場調節的法律保障。
但19世紀末以後,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其所引發的生產過剩、社會投資結構失調和周期性的經濟危機,是民商法所無能為力的。 此時,經濟法作為市場失靈時的一種救濟措施和國家的調節機制就應運而生了。從這一角度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只能是在市場失靈時需要靠國家公權力介入干預才能恢復正常自由市場秩序的經濟關系。如果說民商法是保障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的第一道防線,那麼經濟法就是進一步在需要的時候對市場秩序進行保護的第二道防線。
三、 從我國社會轉型期的現狀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從我國行政法的現狀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目前,我國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僅指公共行政或國家管理,並沒有表示私營管理的意思,是相對於立法、司法的一個概念。行政法所調整的也主要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行政關系。 應該說,行政法對我國這樣一個有著傳統「官本位」思想的國家來說,其產生和發展都是十分艱難的,所以其當務之急也是限制行政權的濫用,規范行政行為。在今後很長的日子裡,恐怕還無暇顧及研究行政法在經濟領域的適用問題。畢竟,目前我國政府的主要職能依然是發揮其政治職能而非經濟干預職能。所以雖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需要國家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但它與目前我國的剛剛起步的行政法依然是涇渭分明,各有一片天地的。
當然,隨著國家職能的演進即經濟調節職能的逐漸發達,國家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筆者相信,總有一天,政府職能的重心將從政治職能逐步轉移到經濟調節和社會福利保障等更趨社會化的職能上來。但目前來看,還過於理想化。
(二) 從我國目前社會的焦點問題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改革開放碩果累累,但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以及在市場經濟繁榮的今天,其所隱藏的社會問題卻嚴重困擾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比如在企業轉制過程中大量的下崗工人如何安置;如何解決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惡化的矛盾;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這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的解決,靠追求個人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自由競爭是不行的,還要靠經濟法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政府直接干預社會分配,發展「預算、稅收、社會保障」。 保護市場自由競爭中淘汰下來的弱者的利益,使經濟法和民商法成為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衡平點。從這一點看來,經濟法還是大有作為的。
四、結語
行文至此,應該可以下個結論,說經濟法的確存在,其調整對象就是一切需要由國家介入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且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條件下經濟法存在的意義重大。為了明天的自由競爭的市場,為了更為公平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了人們在經濟上的公共利益,我們還是要好好發揮今天經濟法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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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2-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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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昌麒《論市場經濟、政府幹預和經濟法之間的內在聯系》,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66-69頁。
D. 經濟法概念提出的國家是
經濟法的概念最早來自1755年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在<自然法典>中提出的。
參見〈經濟法概論〉。
E. 為什麼說國家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國際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也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部門!與相鄰門類
有多方面的錯綜和交叉"這部分內容實用
性較強!考生理解起來有一定難度"下面
就國際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區別聯
系作一簡要分析"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關系!大體
上!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屬
於國際經濟法范疇!調整國際政治關系以
及其他非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則不
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一些綜合性的國際
公約!既調整某方面的國際政治關系!也
涉及某方面的國際經濟關系!則其中調整
國際經濟關系的有關條款!屬於國際經濟
法范疇"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區別主
要體現在$首先!權利義務主體不同!國際
公法主體限於國家%各類政府間國際組
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除國家%政府間
國際組織外!還包括民間國際商務組織%
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籍的國民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次!調整的對象
不同!國際公法調整國家之間的政治%外
交%軍事等各方面的關系!國際經濟法的
調整對象則是國家%國際組織相互之間的
屬於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以及國家或國
際組織與異國國民之間%不同國籍的國民
之間的屬於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再次!
淵源不同!國際公法的淵源主要是各種領
域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而國際經濟法
的淵源則主要是經濟性的國際條約和國
際慣例!也包括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
國國內涉外經濟立法"總之!國際經濟
法與國際公法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既
密切聯系!又明顯區別"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關系!這里
的國際私法是指(沖突規范)!即指定含有
涉外因素的民商事關系應當適用哪一國
法律作為准據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作為
沖突規范的國際私法包括調整涉外私人
間經濟關系的沖突規范!以及用以調整涉
外私人間人身關系的沖突規范"前者屬於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後者則不屬於"國際
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首
先!權利義務主體不同!國際私法的主體
常限於不同國籍國民及各種民間國際組
織機構!國家和政府間國際組織一般不作
為國際私法的主體!只有在國家和政府間
國際組織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即一般私
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籍的經濟
活動時!才可能成為國際私法的主體!而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通常包括國家和政
府間國際組織"其次!調整對象不同!國際
私法調整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間人身關
系和經濟關系!國際經濟法調整超越一國
國界的私人間經濟關系!以及私人%國家%
國際組織相互之間的經濟關系#再次!發
揮調整功能的途徑或層次不同!國際私法
是關於民商法的法律適用法即沖突法!不
屬於實體法!本身並不直接確認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解決有關的訟爭!而國
際經濟法既包括沖突法!也包括實體法和
程序法#復次!法律規范的淵源不同!國際
私法的淵源主要是有關法律適用方面的
國內立法%國際慣例以及國際條約!而國
際經濟法的淵源則不包括國際私法上述
淵源中有關人身方面的法律適用規范!而
突出了其中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沖突規
范和法律適用規范!還包括屬於實體法和
程序法性質%有關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規
范%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的國內涉
外經濟立法"
國際經濟法與內國經濟法的關系!
內國經濟法泛指各國用以調整各種經濟
關系的各種國內立法"根據屬地管轄權!
各國對於部分或者大部分在本國境內開
展的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享有管轄權#根
據屬地優越權原則!各國的國內法在管
轄本國境內的涉外經濟交往活動%調整
本國境內的涉外經濟關系方面!應當優
先適用"因此!各國國內經濟立法中適用
於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當然是國
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各國調
整本國境內涉外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
范!其立法形式分為(涉外涉內統一)和
(涉外涉內分流)兩種!前者是指某些法
律規范既適用於內國某種經濟關系!又
適用於境內同類的涉外經濟關系!後者
是指調整內國經濟關系和調整涉外經濟
關系的法律規范是分別的!不能混用"對
於(涉外涉內統一)立法的經濟法!其既
是內國經濟法!又是國際經濟法"確認各
國經濟立法的涉外部分屬於國際經濟
法!要注意排除來自某些強權發達國家
的兩種有害傾向!一種是排除或削弱弱
小國家涉外經濟立法的(域內效力)!另
一種是無理擴張或強化發達國家涉外經
濟立法的(域外效力)"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務慣例的關系!
國際商務慣例主要是指由各種國際民間
團體制定的調整國際私人經濟關系的各
種商務規則"國際商務慣例是國際經濟法
的淵源之一!但是其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
淵源相比!有重大的獨特之處!主要體現
於$第一!國際商務慣例的確立並非基於
國家的立法或者國家間的締約!而國際經
濟法的其他法律淵源則都必須經過國內
立法或者國際締約等程序才能確立#第
二!它對於特定當事人具有的法律約束力
來源於當事人的共同協議和自願選擇!而
不是來源於國家主權!而國際經濟法的其
他法律淵源的效力則直接來源於國家強
權或其他強制權力!其約束力不依賴於當
事人的意志#第三!當事人對於國際商事
慣例可以全盤採用!也可以有所增刪!而
對於其他國際經濟法法律淵源!尤其是其
中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則沒有選擇的自
由#第四!國際商務慣例對當事人的約束
力雖然不是直接來源於國家強制力!但是
其實施或者兌現則需要藉助於國家的主
權或者其他強制權力"
F. 經濟法的實質淵源和形式淵源的區別和聯系
我的課件有提到,一開始就督促你們要勤做筆記。上課要聽、筆記要做。
經濟法的實質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來源於誰的意志。具體來說,經濟法的實質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來源於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即表現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
經濟法的形式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來源於何種法的形式。換言之,經濟法的形式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
G. 經濟法基礎里都是那些內容大概說一下
1)、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部門法,它不是一部法律,而是眾多有共同調整對象和共同調整方法等共同基礎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經濟法的定義迄今還存在爭議,這主要源於在傳統的法律部門中無經濟法這一類別。在自由經濟發展到壟斷經濟時,法律調整經濟關系時傳統的民商法原則受到挑戰,形成了一系列新的原則、方式方法,國家由不幹預私人經濟轉而全面滲透。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規范與傳統部門法差異很大,這類法律是歸入某一傳統部門法,還是形成新的部門法等問題學者之間存有分歧。有關經濟法的諸多問題和諸多觀點,有待於時間的檢驗和實踐的檢驗。
3)、今天我們理解經濟法一定要和市場經濟相聯系,在封建社會,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都有調整管理經濟領域經濟關系的法律。這些法律和我們今天所講的經濟法不論是立法宗旨、立法原則、調整范圍、調整方法是不可比擬的。今天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法律。
4)、市場經濟發育的特點以及發育的階段對法律和經濟法的影響。在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發育有自身的特點,比如說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是封建自然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動力來自市場本身,市場經濟取代自然經濟是一個自發逐步的過程。而我國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是計劃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來源於政府,整個進程是政府推進型的。我國市場經濟的這些特點導致法律仍然被視為一種手段,而不具有制約行政權力的功能,沒有體現出市場經濟的法律是以經濟主體的權力為核心的選擇法體系,而不能是以行政權力為核心的命令法體系。我國目前還處在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處在不斷發展與完善之中,經濟發也是如此。
H. 什麼是經濟法調整對象是什麼
1,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專的一個法律部門。屬
2,調整對象: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3,經濟法的特點: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I. 什麼是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調控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來自《經濟法》書中。
J. 任何經濟現象和經濟問題都可以由經濟法來調整對還是錯
對經濟學這種社會科學而言,太絕對的說法一般都是錯的。
就你這個問題而言,都是先有現象和問題,然後才會去定義、約束、制裁它。任何經濟現象和經濟問題都能由經濟法去調整顯然不可能。而且從法律分類上來說,有些雖然是經濟問題產生,但可能適用民法或者刑法等,不可能單靠經濟法去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