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的是( )。
ABCD 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國家機關,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及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自然人)
❷ 自然人能否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對於這個問題,我寫過一篇論文.
首先,國際經濟法到底是一個法律部門還是法律學科是值得商榷的.有很多關於這方面的論文.我的態度是一個法律學科,這是因為如果將其視為法律部門,就會出現一個介於國際私法和國際公法之間的法律部門,那麼國際經濟法主體承擔的是國際公法上的責任還是國際私法上的責任呢?很明顯,界限會被模糊.一旦有機會將責任認定為國際公法上的責任,那麼私人和國家之間的契約責任就上升為國際法責任.這對於發展中國家是一種潛在威脅,比如在國有化過程中,國家實際行使的是主權,但可能就要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
當然有的學者認為其為一個法律部門,也有一定的道理,你心裡有數就行.
由以上的顧慮,或者說利益保護的角度來說,我們應當謹慎地對待將自然視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首先,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的固有屬性其並不符合.並且,如果有觀點認為國際條約賦予了自然人參與國際經濟法律行為的能力,我們也要看到,國際條約之所以對於一個國家的自然人有效,實際上是國家參與締結.而國家參與締結實際上就是行使國家主權,置言之,就是國家許可了國際條約賦予自然人國際經濟上的行為能力.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不同的利益傾向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問題本身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你只要了解其中的法理即可.也許將來,我們也會承認,自然人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❸ 下列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的有
BCD < 由於國家管理機關管理經濟活動,所以屬行政機關,並非經濟法主體,其他的都是.>
❹ 如果自然人被允許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會出現什麼現象
那就是人人自危,出現地球上人類加速滅亡現象。
❺ 自然人不是經濟法律的自然主體
民事法律關繫上有兩大類主體: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是也叫公民,沒有什麼可說的,而法人的概念常常被人誤解,特別是法人與法人代表之間的關系。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換言說,法人是一種虛擬的實體,而代表法人組織行使權力的人才是平常的自然人。
在我國,法人共有四種類型: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會法人和社團法人。
法人與自然人相同,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意義就在於,將組織的責任與個人責任離,從而降低個人承擔的風險,避免個人受到損失。
從主體來區分,所有的企業就可以分為自然人企業和法人企業。
自然人企業而言,最終承擔企業所有管理職能和經營風險的就是企業的所有人,作為自然人,對於企業的發展負有無限責任(比如個體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假如當一個企業破產清算時,如果是自然人企業,那麼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企業的債務話, 那麼他必須使用自己的個人財產來償還;而對於法人企業來說,只要企業的資產全部清算完畢後實體消失,那麼未能償還的債務從此就一筆勾銷,對於投資者而言,損失的只是投入的那一部分而已,不會威脅到個人其他財產。
企業法人中又分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比如中外合作企業),其中我們最常見的,也是最關注的,就是企業法人中的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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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❻ 在經濟法中,自然人與法人的區別是什麼
民事法律關繫上有兩大類主體: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是也叫公民,沒有什麼可說的,而法人的概念常常被人誤解,特別是法人與法人代表之間的關系。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換言說,法人是一種虛擬的實體,而代表法人組織行使權力的人才是平常的自然人。
在我國,法人共有四種類型: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會法人和社團法人。
法人與自然人相同,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意義就在於,將組織的責任與個人責任離,從而降低個人承擔的風險,避免個人受到損失。
從主體來區分,所有的企業就可以分為自然人企業和法人企業。
自然人企業而言,最終承擔企業所有管理職能和經營風險的就是企業的所有人,作為自然人,對於企業的發展負有無限責任(比如個體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假如當一個企業破產清算時,如果是自然人企業,那麼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企業的債務話, 那麼他必須使用自己的個人財產來償還;而對於法人企業來說,只要企業的資產全部清算完畢後實體消失,那麼未能償還的債務從此就一筆勾銷,對於投資者而言,損失的只是投入的那一部分而已,不會威脅到個人其他財產。
企業法人中又分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比如中外合作企業),其中我們最常見的,也是最關注的,就是企業法人中的公司法人。
❼ 成為經濟法關系主體的公民有什麼條件嗎比如年齡
隨著部門法劃分界限的逐漸明確以及法學學科的不斷發展,「經濟法」這一概念的法學意義已經被特定化為與民商法相並列的經濟法法律部門以及與其相對應的經濟法學科,而不再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或者與經濟相關的法,這樣的表面含義。未見發文中專門就經濟法關系主體進行劃分,但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外乎: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法律關系的公民(自然人)即包括本國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國境內或者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在法律關系中的公民(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權利能力的行使時間從出生起到死亡止。但因為公民(自然人)在一生中,智力能力是生長發育成熟的過程,其行為能力即受智力能力限制,故分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完全行為能力人。先行的法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是:1、不滿10周歲(以身份證登記出生日起算)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2、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3、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據此,經濟法關系主體的公民應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和限制民事行為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院指定代理人等代為行使權力。
❽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經濟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這句話參考書上認為是對的,但是經濟法主體也包括自然
如果是無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民法上肯定還是可以主張權利承擔義回務的。
但是在經答濟領域,也就是經商做買賣,如果行為能力有欠缺,肯定是不能正常經營的。即使是普通的買賣行為,也會因為行為能力欠缺,導致民事行為無效或效力待定。所以行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很難成為經濟法主體。
❾ 誰能回答 試論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成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必然性....
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就是國際間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法律關系。
作為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的必然主體。
❿ 張某作為自然人,是根據經濟法取得主體資格的嗎
自然人、法人都可以在民商事活動中作為主體。
但視情形不同可能有行為能力、責任能力的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