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法中規定的無限償債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有什麼區別嗎
法律上的無限償債責任是指在合夥企業、個體企業中,個人承擔債務不以現有資產為限,而是在未來承擔無限責任,直到還清債務為止。而無限連帶責任,是指在合夥企業、個體企業中的合夥人或者家庭成員到債務的承擔方式,是一種無限連帶,以任何一個成員還清該筆債務為止。在對外承擔責任的方式上,二者沒有區別。區別在於,無限連帶責任是指債務人為多個時的債務承擔方式。
❷ 經濟法中,普通合夥企業的債務,是否需要和合夥人家庭財產承擔,企業和個人財產不夠償還的情況下
普通合夥企業承擔的是無限責任,所以在企業和個人財產不夠償還的情況下,是需要用合夥人的家庭財產承擔債務的。
❸ 經濟法的問題: 破產後公司債務如何償還
以破產剩餘資產為限。《破產法》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清理完畢後普通債權按比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