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想要考復旦大學的法學的經濟法專業,需要看哪些書啊望前輩們給予指點
1、復旦大學2012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專業目錄
院系說明:本院法律(非法學)、法律(法學)專業擬招收約10%—30%推免生。法學碩士各專業擬招收約30%推免生。
專業代碼 030107 專業名稱 經濟法學 招生人數 3
研究方向 01 經濟法學總論、02 金融法、03 競爭法
考試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論②201英語一或203日語或241法語或242德語③722法學概論④847經濟法學
復試科目 經濟法學 考試方式 口試
同等學力加試科目 民法學、刑法學 考試方式 筆試
2、法學院2012法學碩士研究生招生參考書目
030107經濟法學:
①《中國法律概論》張光傑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②《民法總論》(第二版)王全弟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③《法理學導論》張光傑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④《經濟法》史際春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⑤《經濟法理論的重構》張守文著人民出版社2004⑥《需要國家干預;經濟法視域的解讀》單飛躍等著法律出版社2005⑦《經濟法學》李昌麒等著法律出版社2007⑧《經濟法原論》呂忠梅等著法律出版社2007⑨《比較視野中的銀行破產法律制度》艾娃•胡普凱斯著季立剛譯法律出版社2006
② 經濟法 論述題
如:論國家運用經濟干預社會經濟關系的正當性(05年經濟法研究生的論述題)
回答論述題,首先要審題,不要跑題和偏題。
在回答論述題時,一般是首先回答「是什麼」,例如什麼是正當性,什麼是國家干預,什麼是經濟或者經濟模式的類型(例如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
其次回答這些概念之間的關系,例如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再次進行適當的展開,即國家干預市場的基本原理是什麼(例如市場失靈)以及相關的概念(例如什麼是市場失靈)和處理這些關系的基本原則(例如國家與市場以何者為主)。
最後,回答這個題目反映出的理論與實踐的聯系。例如,在當前的社會經濟中,國家干預是多了還是少了,是有法律約束還是沒有法律約束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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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授人以魚,不如授之以漁,授人以魚只救一時之及,授人以漁則可解一生之需。」
建議你還是自己寫出來比較好,考試不可能永遠考相同的題目。
③ 涉及經濟法原則理論案例分析,兩篇!
1.案例分析
〔案情〕力謀和張某是合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李某應當向張某交付紅木桌椅2套,價金4000元。此外,雙方之間還存在另一合同關系,張某應當為李某裝飾房屋,價金6000元。按照合同約定,張某履行裝飾義務已屆清償期,對此,張某提出要求抵銷李某對其提供紅木桌椅的義務。但遭到李某的拒絕。
問:李某的主張是否合法,為什麼?
2. 案例分析
〔案情〕某輪胎廠派業務員李某外出采購生產用原料炭黑。李某到達臨近的甲市後,刊登了商業廣告。後來,王某找到李某,聲稱是該市某公司工作人員希望向輪胎廠銷售炭黑,並展示了樣品。此後,王某又找了該市某研究所對樣品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顯示該樣品是炭黑,而且質量符合李某的要求。李某遂與王某簽訂了合同。
合同履行後,輪胎廠發現,生產的輪胎質量不合格,經檢測證明是炭黑質量不合格造成。對樣品作進一步檢測後發現,樣品並不是炭黑。輪胎廠遂與甲市某公司發生爭議,並訴至法院。
問:根據所學法律知識,本案糾紛應當如何解決?
案情1:
李某的主張合法。根據《合同法》的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消。」李某和張某雙方互負債務,張某履行裝飾義務已屆清償期,所以允許抵消。
案情2: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則為可撤銷合同。王某隱瞞其公司的偽冒,劣質炭黑以次充好,使輪胎廠誤以為是炭黑,其行為是欺詐行為。人民法院應該撤銷該合同。
而且對該合同造成損失的輪胎廠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要求甲市某公司賠償損失
④ 2013復旦大學考研經濟法具體的參考書都有什麼,綜合都會考什麼
①《中國法律概論》張光傑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②《民法總論》(第二版)王全弟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
③《法理學導論》張光傑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④《經濟法》史際春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⑤《經濟法理論的重構》張守文著人民出版社2004
⑥《需要國家干預;經濟法視域的解讀》單飛躍等著法律出版社2005
⑦《經濟法學》李昌麒等著法律出版社2007
⑧《經濟法原論》呂忠梅等著法律出版社2007
⑨《比較視野中的銀行破產法律制度》艾娃·胡普凱斯著季立剛譯法律出版社2006
⑤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經濟法主體進行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經濟法基本原則。中國經濟法基本原則,多數經濟法學者認為應當包括:(1)遵循和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原則;(2)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3)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原則要素
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經濟法特性。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經濟法基本原則
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這主要反映於: 1、將非法律的原則表述為一種法律原則,如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2、將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表述為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如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依史際春、鄧峰先生的觀點,「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主要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主導之經濟活動主體所附的權利(力)、利益、義務和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但是,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固然是經濟法應當確立的一項准則,但其並未反映或體現經濟法之特質,將其納入其他部門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樣也言之有據。
3.將經濟法部門法的原則錯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邱本先生的「計劃原則」或「反壟斷原則」。雖然經濟法基本原則取決於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張的經濟法體系包括計劃法和反壟斷法兩部分的觀點來看,計劃原則與反壟斷原則也僅僅是經濟法部門法之原則,而無法函蓋經濟法之全部和整體。
4.將經濟法價值作為經濟法原則。正如前述,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基本原則是迥然有別的,但在李先生之諸原則中,如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價值范疇,頗為恰切,但如果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則難以契合作為原則本身的內質和要求。
5.將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作為經濟法原則,如史際春、鄧峰先生所主張的「平衡協調原則」。在他們看來,「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從其表述中,不難看出平衡協調原則主要強調的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有所不妥。這一是因為在法的一般意義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調節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調整和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耶林也同樣指出:「法律的目標是在個人原則與社會原則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因而,平衡協調各種關系和利益,不僅經濟法使然,其他部門法亦同樣如此。民法對民事主體相互利益關系之衡平,行政法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利益之調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協調就其本質而言,作為一項調整方法更為恰切,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范疇未免有方圓木鑿之嫌。
⑥ 論述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經濟法存在嗎?它能與民法、行政法相區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嗎?要回答這些問題無疑要先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一個較為准確的界定。因為通常人們判斷一個法域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關鍵是看它有沒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事實上,我國許多經濟法學者也都將此作為整個經濟法理論的邏輯起點和認知入口,可見對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確實非常重要。本文從分析國外兩大法系中所存在的經濟法現象的經濟社會根源和目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經濟法所擔負的特殊的歷史使命入手,試圖逐步揭示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找到一個較為令人信服的答案。
一、從各國經濟法學流派的主要觀點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簡述各國經濟法學界的主要觀點
通常我們都認為現代經濟法產生於德國。在經濟法學創立之初,德國的經濟法學家就對經濟法有兩派不同的看法,一派認為,經濟法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不過是企圖指出當時各種經濟關系有趨向於法制化的觀點而已;另一派則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企業法」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管理或完成經濟企業者的事業而產生的關系:「社會法」說認為經濟法是把「社會」作為調整對象的法,介於公私法之間:「組織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同經濟政策相適應的一個獨特的法律部門。「統制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統制經濟固有之法。
日本也是一個經濟法學較為繁榮的國家。其中較為著名的學者金澤良雄認為經濟法是「為了彌補民法調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狀況,即其中包含的與市民社會私人方面相對的公共社會方面」的內容而形成的法。 丹宗昭信則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是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介入市場的一系列法規。
英美法系的國家因其傳統不強調公私法的劃分,所以也不關注與此劃分密切相關的經濟法。雖然在英美法學界絕大多數人迄今為止不主張使用「經濟法」這一獨立的概念,但並不代表這些國家就沒有經濟法現象,如今被稱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就首先誕生於美國。
(二) 分析各國經濟法現象和經濟法產生的社會背景
不管各國對經濟法承認與否或所持的觀點有多大差異,事實上在生產高度社會化,壟斷出現以後,以上各國都存在需要由公權力介入自由市場進行調整的特殊的經濟關系,這種實際上的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
既然客觀上有了調整的對象,那麼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能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就要從法律部門形成的條件上看,我們知道,任何法律部門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在客觀方面,需要由社會環境造就出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領域,而當時的德國,由於一戰的戰時經濟政策,經濟領域出現了新的立法活動和法律現象。在戰後,又開始出現有關戰後經濟復興的法令,有了刺激新的法律部門產生的法律現象。在主觀方面,學者們對一系列的經濟法規進行匯總分類,使經濟法有了學術的土壤。所以,在筆者看來,經濟法在德國產生,並形成一個法律部門決非偶然,而有著其深刻的社會背景。而從其產生的背景中我們又不難看出,經濟法源於特別時期政府對於經濟的無奈的干涉,其調整對象最初就是在非常時期需要國家介入干預調整的一種經濟關系。
二、從經濟法的經濟根源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凱恩斯主義的法律體現
在筆者看來,法律作為一個社會制度的上層建築,都有其相應的經濟制度為基礎。如果說民法的繁榮是基於經濟自由主義,那麼經濟法所體現的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無疑來自被稱為二十世紀最偉大的經濟學家的凱恩斯的經濟理論。
古典經濟學代表亞當。斯密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人追求的僅僅是個人的利益,但「在這樣做時,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去促進一個目標,而這個目標決不是他所追求的東西,由於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經常促進了社會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進社會利益時所得的效果大。」這就是著名的「看不見的手」原理。他主張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是「無為」,崇尚經濟自由主義,反對政府幹預。但在1929-1933年經濟大蕭條沖擊後,凱恩斯行動主義逐漸興起,凱恩斯認為,亞當。斯密的理論是建立在完全市場機制的前提下的,但這在實踐中並不存在,並非所有的經濟當事人都有對稱的市場信息和完全的理性且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會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所謂市場失靈,按照西方經濟學家的觀點,是指由於許多因素使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呈現出低效率運行的一種非理想狀態,用博弈論的觀點解釋市場失靈的原因就是「個人理性與團體理性」的沖突。 而凡是市場可能失靈的地方,都是政府監管幹預的地方,都可以攬入經濟法管轄的范圍內。
(二) 對市場經濟在不同狀況下的調整-分析經濟法與民法異同
筆者認為,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本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市場運作良好時以個體為本位的私法,而後者則是市場失靈時以社會為本位進行補救的公法。但最終殊途同歸,兩者在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共同維護市場的穩定,促進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民商法的性質和特點適合當時社會經濟自由競爭和市場調節機制的需要,它通過個體自由和權益的維護,不僅促進微觀領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於它維持了市場的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使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能充分發揮作用因而使社會經濟在宏觀和總體上得到調節。所以有人說,民商法是市場調節的法律保障。
但19世紀末以後,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其所引發的生產過剩、社會投資結構失調和周期性的經濟危機,是民商法所無能為力的。 此時,經濟法作為市場失靈時的一種救濟措施和國家的調節機制就應運而生了。從這一角度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只能是在市場失靈時需要靠國家公權力介入干預才能恢復正常自由市場秩序的經濟關系。如果說民商法是保障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的第一道防線,那麼經濟法就是進一步在需要的時候對市場秩序進行保護的第二道防線。
三、 從我國社會轉型期的現狀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從我國行政法的現狀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目前,我國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僅指公共行政或國家管理,並沒有表示私營管理的意思,是相對於立法、司法的一個概念。行政法所調整的也主要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行政關系。 應該說,行政法對我國這樣一個有著傳統「官本位」思想的國家來說,其產生和發展都是十分艱難的,所以其當務之急也是限制行政權的濫用,規范行政行為。在今後很長的日子裡,恐怕還無暇顧及研究行政法在經濟領域的適用問題。畢竟,目前我國政府的主要職能依然是發揮其政治職能而非經濟干預職能。所以雖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需要國家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但它與目前我國的剛剛起步的行政法依然是涇渭分明,各有一片天地的。
當然,隨著國家職能的演進即經濟調節職能的逐漸發達,國家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筆者相信,總有一天,政府職能的重心將從政治職能逐步轉移到經濟調節和社會福利保障等更趨社會化的職能上來。但目前來看,還過於理想化。
(二) 從我國目前社會的焦點問題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改革開放碩果累累,但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以及在市場經濟繁榮的今天,其所隱藏的社會問題卻嚴重困擾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比如在企業轉制過程中大量的下崗工人如何安置;如何解決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惡化的矛盾;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這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的解決,靠追求個人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自由競爭是不行的,還要靠經濟法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政府直接干預社會分配,發展「預算、稅收、社會保障」。 保護市場自由競爭中淘汰下來的弱者的利益,使經濟法和民商法成為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衡平點。從這一點看來,經濟法還是大有作為的。
四、結語
行文至此,應該可以下個結論,說經濟法的確存在,其調整對象就是一切需要由國家介入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且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條件下經濟法存在的意義重大。為了明天的自由競爭的市場,為了更為公平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了人們在經濟上的公共利益,我們還是要好好發揮今天經濟法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0頁。
[2] [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 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第24-29頁。
[3]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2-13頁。
[4] 周林彬《經濟法的經濟根源》 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
[5] 漆多俊《論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65頁。
[6] 楊解君、肖澤晟《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2頁。
[7] 李昌麒《論市場經濟、政府幹預和經濟法之間的內在聯系》,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66-69頁。
⑦ 關於經濟法一些論述題!求幫整理些答案
1.(1)經濟法對經濟法律關系不只是保護,而且要管理;不只要保證經濟法律關系有一個安全的外部環境,排除一切妨礙和干擾,而且由外及里地進行指導、規劃和管理,為經濟法律關系的確立和運行,打好堅實的內部基礎。(2)經濟法對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不是等發生問題後再去保護,而是從其產生及運行的全過程,自始至終地進行管理和保護,在管理中予以事先的切實的保護。(3)經濟法對經濟法律關系的管理和保護,即是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直接或間接地保證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的實現。(4)經濟法對經濟法律關系的管理和保護,是採用多種手段進行地管理和保護的。 2.(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人數分兩種情況:一是通常情況下,法定股東數須是50人以下。二是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3.(1)股東人數上不同,有限50人以下;股份2人以上200以下;(2)人合還是資合,有限重人合,股份重資合;(3)出資上,有限為認繳資額,股份為認購股份;(4)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上有差異,對機構設置有限略松,比如股東人數少得的公司可不設董事會監事會,股份則三會皆要(5)章程自治程度不同,有限自治程度較大,股份受限制較多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一)合營期限屆滿;(二)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三)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四)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五)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六)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前款第(二)、(四)、(六)項情況發生的,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准;第(三)項情況發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請,報審批機構批准。
⑧ 如何論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這個不難吧。。鑒於需要長篇大論,我就粘貼復制了。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二,一是適當干預原則,二是合理競爭原則。 (一)適當干預原則
適當干預原則是體現經濟法本質特徵的原則,這是因為:一方面,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域決定了適當干預原則應當成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雖然學界目前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尚未形成共識,但大都認為經濟法主要是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由此不難認為適當干預原則正回應和反映了經濟法各項規則的本質特徵,其成為經濟法之基本原則順理成章。
適當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應當在充分尊重經濟自主的前提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一種有效但又合理謹慎的干預。其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確切內涵有二,即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
1、正當干預正當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對社會經濟主體及經濟活動之干預必須仰賴於法律之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也不得在法律並無授權的情形下擅自干預。
為此,必須做到:首先,干預權力擁有者權力之取得必須來源於法律之規定;其二,正當干預要求國家的干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序。
2、謹慎干預:謹慎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在進行干預時應當謹慎從事,符合市場機制自身的運作規律,不可因干預而壓制了市場經濟主體之經濟自主性與創造性。
適當干預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貫穿於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全過程。在立法上強調適當干預,就是要在規則的制定上盡量衡平國家和市場二者的位階,充分發揮他們各自的功效,實現「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的有機結合。而在執法、司法中體現適當干預原則,則是要求國家在進行干預時,應當謹慎從事,准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並保障權力行使的合規性與合目的性,
合理競爭原則經濟法所維護的競爭是建立在合理競爭原則基礎之上的,其旨在實現競爭的有序、有效,這亦是合理競爭原則的基本內涵和體現。
競爭是人類文明社會賴以發展的動力源泉,也是市場機制發揮其「看不見的手」的功能的基本要件。
以維護市場機制有效運轉為重點的經濟法便應當將競爭的合理運行納入自己的調控范圍,藉以充分發揮競爭之積極功效,抑制甚而消滅其消極作用,即壟斷和不正當競爭。
進而充分調動和激發市場經濟主體之積極性與創造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1、有序競爭:在經濟法中欲促成競爭之有序化,就必須建立合理的競爭規則,防範各種各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有效競爭:有效競爭是經濟法的合理競爭原則以及建構其上的具體規則和運作結果及表現。
欲達致有效競爭的市場模式,經濟法就必須藉助合理的競爭規則來予以構築和保障。
⑨ 根據經濟法原理論述上海自貿試驗區的意義
上海將在4個地點成立自由貿易區,將與香港看齊,包括實現區內人民幣自由兌換,以及
企業所得稅降至15%。總體方案預料在3至5年內全面落實。據了解,除了上海之外,中央還將考慮將自由貿易區的概念在天津實施。
建設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是順應全球經貿發展新趨勢,更加積極主動對外開放的重大舉措,使之成為推進改革和提高開放型經濟水準的「試驗田」,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這有利於培育中國面向全球的競爭新優勢,拓展經濟增長新空間,打造
中國經濟「升級版」。
中國正在嘗試改革國內市場競爭秩序,讓國企取消掉政治優勢,與民營企業開始公平競爭,以免以後加入TPP打開國門後遇到的尷尬。讓民營企業發展起來,有充分的資本可以與國外企業抗衡;讓國有企業放下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和政治優勢,發展加強自己的競爭力。以防止以後中國企業在於外國企業競爭中全軍覆沒。
從國家層面考慮,如果上海試點成功,便為國內其他地區做出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