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法的考題
如是的多選題,則可選ABCD都可以。
在回答這道題之前我們首先應理解什麼是經濟法,其概念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以從概念上我們可以看出理解經濟法的精髓在於:它是一種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所以我認為是特定的調整對象。選D。因為只有D選項代表了經濟法與其他法律的區別。
『貳』 經濟法基礎都是考什麼類型的題
2014年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全面實行無紙化考試,根據《關於版201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權格考試題型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會考[2014]16號》獲悉,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題型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以及不定項選擇題,考試題目雖全部為選擇題,但解答各種題型的答題技巧和答題要求還是有差別的。
『叄』 201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最後綜合題如何按點給分
你好,會計老鄭·一點通網校回答這個問題:計算分析題(本類題共2小題,共22分。第一題10分,第二題12分,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凡要求編制的會計分錄,除題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寫出一級科目。)應該有步驟分
『肆』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綜合題評分標准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財政部23日發布第55號令,宣布修訂後的新版《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准按照國家秘密管理。我個人的經驗:綜合題評分標準是答到每個要點,給基本分;答全每個要點,這個要點給全分。綜合題拿滿分,相當不容量,你要盡量答到每個要點,再有可能再答全。只要綜合題答到每個要點了,考試基本上可以合格通過。
『伍』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的考試,題型和分值都是怎樣的
您好,注冊會計師的機考分值分布如下:
《會計》:
單項選擇題 12題 共24分; 多項選擇題 10題 共20分; 綜合題 4題 共56分;
《審計》:
單項選擇題 25題 共25分; 多項選擇題 10題 共20分; 簡答題 6題 共36分; 綜合題 1題 共19分;
《財務成本管理》:
單項選擇題 14題 共21分; 多項選擇題 12題 共24分; 計算分析題 5題 共40分; 綜合題 1題 共15分;
《稅法》:
單項選擇題 24題 共24分; 多項選擇題 14題 共21分; 計算問答題 4題 共24分; 綜合題 2題 共31分;
《經濟法》:
單項選擇題 24題 共24分; 多項選擇題 14題 共21分; 案例分析題 8題 共55分;
《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
單項選擇題 24題 共24分; 多項選擇題 14題 共21分; 簡答題 4題 共30分; 綜合題 1題 共25分。
『陸』 注會經濟法主觀題怎麼答
答題也是有技巧了,可以從題目中找到提示詞語後結合條文規定進行作答。
『柒』 經濟法試題—案例分析題
(1)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根據該項規定該縣教育局發文要求他們需要的文教用品必須向其下屬的文教用品公司購買的行為屬於不正當行政干預,根據第三十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該集團在書寫產品說明時未對市場生產銷售的多種方便麵製作成分和食用效果進行全面科學的考證和檢驗,僅憑主觀臆斷對商品質量做出了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刻意隱藏產品使用風險信息。同時該集團利用沒有更科學根據的信息「根據有關資料表明,長期食用傳統方便麵,人體會出現營養攝入不平衡的現象」打擊競爭對手品牌商品,構成了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傳播「龍豐強化營養系列方便麵長期食用使人體攝入的營養全面達到平衡」,進行了虛假宣傳,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相關情況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