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樣的募捐活動才是合法的
嚴格的說,如果是未經民政局等一些管理部門的批准,就自發的組織捐款,是不合法的。說的輕一點是叫不符合規定,說重一點就是犯法,屬於經濟法的中的非法集資,非法詐騙罪。
❷ 2021初級會計《經濟法》高頻考點答疑:納稅調整
【導讀】納稅調整是根據國家相關機構制定相關稅法,對於企業所得稅等進行調整,和利潤總額有著直接的關系,所以也是初級會計的重要考點,目前,2021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進行中,掌握考點也是初級會計考試成功的基石,因為知道和掌握了高頻考點,我們就能更有效備考,也能更節約時間,當然這也和考生自己的努力是分不開的,雖然努力了不一定能夠成功,但是放棄了肯定是失敗的,下面就給大家帶來2021初級會計《經濟法》高頻考點答疑:納稅調整,大家趕緊學起來。
【知識點】納稅調整
提問內容:間接法調增或調減應納稅所得額是什麼目的?
回復:
您理解下為什麼進行納稅調整,納稅調整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而會計利潤在計算過程中是不區分是否免稅,是否能稅前扣除這些因素的,就是用所有的收入減去所有的支出,以國債為例,國債利息是免稅的,但是計算會計利潤的時候國債利息的收入也是在其中的,那麼交稅的時候,因為國債利息不需要交稅,但是會計利潤中已經加入了,所以調減,再比如業務招待費,發生了10萬,但是扣除限額是6萬,也就是說,會計利潤中10萬的支出都減去了,但是算稅的時候,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只能減去6萬,那麼就是減多了4萬,這4萬是需要交稅的,所以需要調增。
【例-單項選擇題】甲公司2017年度實現利潤總額30萬元,直接向受災地區群眾捐款6萬元,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向受災地區捐款4萬元。已知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甲公司在計算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捐贈額為()。
A.6萬元
B.10萬元
C.3.6萬元
D.4萬元
【答案】C
【解析】(1)直接捐贈的6萬元不得扣除;(2)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的4萬元,限額=30×12%=3.6(萬元),當年准予扣除的捐贈額為3.6萬元;(3)如果涉及「間接法」,本題納稅調增額=6+4-3.6=6.4(萬元)。
以上就是2021初級會計《經濟法》高頻考點答疑:納稅調整,也是客觀題的主要考點,當然會計科目也是必考考點,小編也給大家整理了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常見所有者權益類會計科目表等等,希望大家在備考的時候,也要重點掌握,另外學習有三到,謂心到,眼到,口到,祝大家考試成功!
❸ 2014中級經濟法 企業所得稅 公益性捐贈 例題,高手幫忙解惑!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所以將運輸費收入視為銷售額的一部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虧損,可以用以後的5個年度內實現的利潤進行彌補,2008年的上年虧損,也就是2007年經納稅調整後的虧損,可以在2008-2012年內進行彌補,到了2014年就超過了5年,不得再進行彌補了,所以,2014年不再扣除以前年度(2007年)的虧損60萬元(因為題目不是很清楚,只能這么理解)。
實際這個題目有很多的含糊之處,第1個問題中是銷售收入3510萬元,而增值稅計稅依據是銷售額,第2個問題是跨年度的問題,前面的所有數據均為2008年的數據,但然後在2013年、2014年書中出現,應該將題目時間進行修改。
❹ 經濟法基礎企業所得稅公益性捐贈的問題
第一個來題目,答案明顯自錯了!
當年利潤400萬,其中已扣除了這55萬的捐款。題目自己也說了,「均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義務教育捐贈扣除限額為48萬;直接捐贈5萬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應納稅所得額為:
400+(50-48)+5=407萬元
第二個題目,答案是正確的。
捐贈扣除限額為:5000×12%=600萬元>100萬元
所以捐贈的100萬可以全額扣除。同樣,這100萬已包括在利潤總額中了。
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的。
因此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20=4980萬元
❺ 經濟法基礎中捐贈有30% 和12%兩個限額比例,如何區分使用做題時答案都是會計利潤的12%,不懂啥時用哪個
個人所得稅捐贈的扣除標準是30%
企業所得稅捐贈的扣除標準是會計利潤的12%
❻ 初級會計課本上政府會計這一章接受非現金捐贈收入問題,怎麼也想不明白,詳見圖片
你好,上學吧初級會計APP有經濟法基礎與會計實務兩門考點練習及真題等等,
你可以在裡面用語音或者拍照搜索下這個題的答案,有答案解析的。其次也可以在裡面向網友提問。
❼ 接受捐贈收入和轉讓專利權取得的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算不算銷售(營業)收入,東奧經濟法基礎輕松過關1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而接受捐贈收入和轉讓專利權取得的收入屬營業外收入,因此接受捐贈收入和轉讓專利權取得的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算銷售(營業)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附表一《收入明細表》中,填報說明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該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關於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也明確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因此,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應以稅法要求的收入為准,即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❽ 經濟法,企業所得稅是就企業收入部分征稅,但廣告費用,宣傳費用,捐贈支出這些都不是收入為什麼要征稅
廣告宣傳費超過收入的14%,捐贈支出超過收入的12%,超過部分徵收所得稅
❾ 接受捐贈的財產在會計中計入「營業外收入」,進利潤表,可是經濟法中規定計入資本公積是嗎
沒有你這個說法啊。
如果是資產作價入股的話對於溢價或許會進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