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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ppt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0-11-25 09:03:35

㈠ 【急求】經濟法經典案例分析

1首先依據《擔保法》工人俱樂部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其為參展的傢具廠提供擔保,現在華泰既沒有執照,且所提供的成品傢具也不符合規定。作為擔保人,必須擔負起應有的義務。
2 華泰在參展會上所參展的並不是起生產的,所以存在欺騙行為,依據《合同法》該合同應視為無效。華泰應停止生產傢具。甲要求退貨取回定金的要求是合理的。
3 《擔保法》第89條規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此案例中,華泰顯然並沒有履行規定的要求,因此應當返還定金。並且應該注意到工人俱樂部的責任。
我認為在此案例中,華泰和工人俱樂部共同返還甲的定金。並且交付一定的違約金。已完工的傢具華泰只有自己拿到市場上處理。還要追究華泰的無證經營。對其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做出一定的懲罰而俱樂部也要承擔。

㈡ 經濟法案例及分析

李某可以向商場索賠。

理由如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根據以上規定,商場出租櫃台從事食品經營,因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有權向櫃台經營者和櫃台出租商主張損害賠償。

目前,出租櫃台經營權已成為本市大型商場經銷的重要手段。對商場與櫃台經營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消費者無從知悉,如商場以並非實際經營者為由進行抗辯,可能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因為櫃台實際經營者承擔風險能力和賠償能力相對較弱。而上述法律將櫃台經營者與出租者作捆綁規定,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㈢ 經濟法的一個案例分析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企業在10日內報價。乙企業接受甲企業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報價,並要求甲企業在10日內回復;甲企業按期回復同意其價格,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 的情況下按甲企業提出的條件發貨,甲企業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也未付貨款。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貨物價格下跌。甲企業遂提出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業盡快取回貨物。乙企業不同意甲企業的意見,要求其支付貨款。隨後,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
1)甲企業 傳真、乙企業報價 、甲企業 回復行為的法律性質。
2)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企業可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法律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答:(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性質。乙報價行為的性 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 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於承諾期限內作出。
(2)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㈣ 經濟法 案例分析

這是一個典型的民事糾紛案例,並不是一個經濟法案例。
分析:1、乙方可以行使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這個案例中,甲方明顯是無償轉讓其財產,導致乙方債權受到無法清償的危險,嚴重損害了乙方債權,因此,乙方有權行使撤銷權。
2、行使撤銷權的條件: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主要是以金錢或者其他物給付為標的的債權,因為這種債權與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多寡有著密切的聯系,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直接減少其責任財產,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權人應享有撤銷權以保護其利益。對於以行為給付為標的的債權(例如以勞務為內容的債權等),如果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一般不直接影響這些債務的履行,債權人也無必要行使撤銷權。另外,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在交付租賃物以後,又將其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的,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因此,承租人不得因其租賃權並未遭受損害而就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租賃物的行為申請撤銷。

②債務人須有無償轉讓其財產的行為。所謂無償轉讓,是指債務人將其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即受讓人),受讓人不付出任何形式的代價(包括金錢、實物等)。無償轉讓財產的最典型方式是贈與。

③債務人的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銷權,乃是因為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生效,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轉移。如果債務人轉讓財產的行為並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於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為(如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以無償方式轉讓財產)或該行為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對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無效行為,債權人可基於無效制度請求法院予以干預,宣告該行為無效。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惡意串通,且客觀上此種行為侵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應有權對該第三人提起侵害債權之訴。

④債務人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也就是說,由於債務人實施的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極大地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根本不能實現。在確定是否有害於債權方面,應明確一定的標准,一般以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為標准。如果債務人在實施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後,已不具有足夠資產清償債權人的債務,則認為該行為嚴重有害於債權。如果在實施該行為以後,債務人仍有一定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嚴重有害於債權;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也無權干涉債務人的無償轉讓行為。
請採納答案,支持我一下。

㈤ 經濟法,案例分析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你說經濟法案件分析,你是要分析案件嗎?你還是要這里分享案件呢,你說清楚了我好答對你。

㈥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甲公司和乙服裝廠簽訂加工5萬套服裝,單價100元的合同,約定甲公司於10月30日前向乙服裝廠支付預付款100萬元,服裝廠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裝2萬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裝廠款項200萬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裝3萬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裝後15日內將餘款200萬元付給乙服裝廠。合同約定一旦雙方出現糾紛,即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裝廠突發火災,將廠房、面料和大部分設備燒毀。甲公司知道後,便停止向乙服裝廠支付第二筆款項。經乙服裝廠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廠在1月5日前恢復生產能力,甲公司便支付餘下的全部款項,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由於籌措資金困難,乙服裝廠在1月15日才恢復生產,請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強,這時再生產服裝已錯過了銷售高峰期,很難賣得出去。於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結清乙廠已交付服裝的款項。乙服裝廠經多次與甲公司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裝廠因失火燒毀廠房、面料和大部分機器設備時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2)乙服裝廠於1月15日恢復生產能力,而甲公司卻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3)乙服裝廠在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合法?為什麼?
(4)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解題過程與步驟: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為乙服裝廠因突發火災導致廠房、布料和大部分機械設備被燒毀,說明乙廠有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能,根據法律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很強,遲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實現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裝廠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的合同糾紛應當依照他們達成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定,若雙方均放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方可由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4)鑒於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機構應確認甲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乙服裝廠時解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3萬套服裝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2萬套服裝,應按合同的規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萬元貸。

㈦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屬於無效合同,根據規定,雙方惡意磋商,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的,屬於無效合同。法院會判合同無效。合同無效是自始無效。產生的後果,雙方歸還財務.

㈧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1)有效,」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1條進一步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
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可知,本案中,甲以林木採伐權、乙丙以貨幣作為出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三人對出資
范圍的約定是有效的。
(2)無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4條的規定:「 新合夥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用於清償對A公司的債務,對B公司的債務則不可以。《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
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第43條規定:「合夥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夥人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
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對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
利。」
本案中,對A公司10萬元的債務是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所以應首先由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不足的部分再由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
任。而對B公司的5萬元債務是乙的個人債務,所以不能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得到的受益或者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4)丙應當賠償由於其強行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合夥企業法》第46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
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
企業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合夥協議約定了經營期限但是沒有規定退夥條件,丙退夥應當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但是,丙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擅自退夥,其應當承擔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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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1,不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克服、不能預見、不可避免的客觀情況。漲價就單專個而言是可以克服的。屬
2,不能成立,它應依約旅行;
3,定金約定正確,沒有超過20%,和違約金可以並存適用。但此案應該雙倍返還定金更有利。
4,先履行抗辯權
5,不安抗辯權
6,當合同雙方或多方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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