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級保護水源保護區給當地企業帶來了經濟損失有補償嗎
看從那個角度抄去看,從長遠看的襲話,水源更重要,短期內,企業肯定是會受到影響的,很多污水什麼的都不能排放,確實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壓力,但看這個是誰去主導這個事情,若是國家的話,就不會存在太大影響,私人的話,就會給企業補償,差不多就這些吧
❷ 水源保護區劃分范圍怎麼分
以取水點來劃分。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劃定:
一級保護區:以取水點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二級保護區:從一級保護區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準保護區:從二級保護區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為單一功能的飲用水功能區,將飲用水功能區全部水域劃為水源保護區;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是以飲用為主導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區,將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劃為水源保護區,但不超過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的上邊界;
河網地區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護區范圍可根據水流狀況適當擴大;
有堤防河道保護區寬度為河道堤防之間的區域;
無堤防河道保護區寬度為河道設防洪水位所能淹沒的陸域,未定設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劃定;
如水功能區未劃及對岸,則保護區水域寬度以水功能區在河流中的邊界為准。
水源保護區,是指國家對某些特別重要的水體加以特殊保護而劃定的區域。198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將下述水體劃為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 其中,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包括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
水源保護區是指國家對某些特別重要的水體加以特殊保護而劃定的區域。198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將下述水體劃為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對水源保護區要實行特別的管理措施,以使保護區內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劃分方法
我國水源保護區等級的劃分依據為對取水水源水質影響程度大小,將水源保護區劃分為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
結合當地水質、污染物排放情況將位於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圍直接影響取水水質(保證病原菌、硝酸鹽達標)的地區可劃分為水源一級保護區。
將一級水源保護區意外的影響補給水源水質,保證其他地下水水質指標的一定區域劃分為二級保護區。
地下水與地表水
地下水——有機物和微生物污染較少,而離子則溶解較多,通常硬度較高,蒸餾燒水時易結水垢;有時錳氟離子超標,不能滿足生產生活用水需求。
地表水——較地下水有機物和微生物污染較多,如果該地屬石灰岩地區,其地表水往往也有較大的硬度,如四川的德陽、綿陽、廣元、阿壩等地區。
原水與凈水
原水——通常是指水處理設備的進水,如常用的城市自來水、城郊地下水、野外地表水等,常以TDS值(水中溶解性總固體含量)檢測其水質,中國城市自來水TDS值通常為100~400ppm。
凈水——原水經過水處理設施處理後即稱之為凈水。
純凈水與蒸餾水
純凈水——原水經過反滲透和殺菌裝置等成套水處理設施後,除去了原水中絕大部分無機鹽離子、微生物和有機物雜質,可以直接生飲的純水。
蒸餾水——以蒸餾方式制備的純水,通常不用於飲用。
純化水和注射用水
純化水——醫葯行業用純水,電導率要求<2μs/cm。
注射用水——純化水經多效蒸餾、超濾法再次提純去除熱原後可以配製注射劑的水。
自由水和結合水
自由水——又稱體相水,滯留水。指在生物體內或細胞內可以自由流動的水,是良好的溶劑和運輸工具。水在細胞中以自由水與束縛水(結合水)兩種狀態存在,由於存在狀態不同,其特性也不同。自由水占總含水量的比例越大,使原生質的粘度越小,且呈溶膠狀態,代謝也愈旺盛。
結合水——是水在生物體和細胞內的存在狀態之一,是吸附和結合在有機固體物質上的水,主要是依靠氫鍵與蛋白質的極性基(羧基和氨基)相結合形成的水膠體。
參考資料:網路-水源保護區
❸ 水源保護區能發展農業觀光嗎
有水源保護區的地方肯定能發展農業觀光,地方優勢能夠帶來觀光旅遊者。
❹ 水資源與經濟社會發展有什麼關系
水資源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水資源是人類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基礎物質資料之一,關繫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是人類的生存之本。
水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資源和經濟資源, 水資源對於經濟社會發展起到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水是孕育萬物和文明的基礎,與陽光和空氣一起構成了生命的三要素。同時,水對城市的發展更是息息相關,世界上幾乎沒有一座城市和文明的發源地不是沿河湖水域而發展起來的。
2水資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地球上我們使用的資源有的是可以替代的。如化工塑料產品可以替代金屬產品。動力資源中也不斷地出現了替代性資源,如水能資源、核能資源的發展,等等。但是水資源卻具有不可替代性,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現哪一種資源可以替代水便於人的飲用,可以保證生命的存在和延續。
3水資源是重要的經濟資源。水資源作為經濟資源,與糧食、石油、天然氣等資源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同等重要的戰略地位。
然而,隨著現在社會的快速發展,許多河流都被污染了,水資源也隨之被破壞,水污染加重,水質型缺水范圍擴大。據有關專家的研究結果,我國因水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佔GDP的1.5%-2.8%。北方地區由於水環境容量有限,污染所造成的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區增加;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水資源相對豐富的地區也不斷出現了水質型缺水問題。可見水資源的質量好壞關繫到經濟發展的效益高低。不但是水資源的質量問題關繫到經濟發展同時水資源的分布不均與稀缺也成為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
水資源分布與利用影響區域經濟的發展,我國水資源的空間分布極不均勻,總體上由東南沿海向西北內陸逐漸減少,北方地區水資源貧乏,南方地區水資源相對豐富。水土資源在地區上的組合不相匹配,水資源分布與產業布局不相適應,各地區水資源供需矛盾差異較大,有些地區水資源短缺已經嚴重地制約了當地的經濟發展。由於人均量不足和時空分布不均,使水資源的合理配置成為我國經濟發展長期面臨和必須妥善處理的基本問題之一。
水資源是稀缺性戰略資源。水資源之所以重要,不僅因其與經濟社會發展生死攸關,還因為水資源是稀缺性戰略資源。我國每年因缺水減產糧食造成的經濟損失約500億元,影響工業產值2000多億元。華北和西北地區的資源型缺水問題已成為區域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華北地區(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山西和內蒙古)水資源量佔全國的4.54%,人口和GDP分別佔全國的19%和24%,屬於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地區之一。當地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超過70%,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需水量增加,水資源供需矛盾將日趨突出。從一定意義上說,水資源的短缺已經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
綜上所述,要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要建立完善用水節水保護水的責任目標體系,並能夠在解決問題過程中發現更好的更有效的水資源管理方法,不斷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❺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目的和意義急急急
以下資料給你小參考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積極進展。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不斷加大環境保護工作力度,在國民經濟快速增長、人民群眾消費水平顯著提高的情況下,全國環境質量基本穩定,部分城市和地區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多數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控制,工業產品的污染排放強度下降,重點流域、區域環境治理不斷推進,生態保護和治理得到加強,核與輻射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人民群眾的參與度明顯提高,我國認真履行國際環境公約,樹立了良好的國際形象。
(二)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我國環境保護雖然取得了積極進展,但環境形勢嚴峻的狀況仍然沒有改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危害群眾健康,影響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未來15年我國人口將繼續增加,經濟總量將再翻兩番,資源、能源消耗持續增長,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
(三)環境保護的法規、制度、工作與任務要求不相適應。目前一些地方重GDP增長、輕環境保護。環境保護法制不夠健全,環境立法未能完全適應形勢需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環境保護機制不完善,投入不足,歷史欠賬多,污染治理進程緩慢,市場化程度偏低。環境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環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監管能力薄弱,國家環境監測、信息、科技、宣教和綜合評估能力不足,部分領導幹部環境保護意識和公眾參與水平有待增強。
(四)把環境保護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加強環境保護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是堅持執政為民、提高執政能力的實際行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加強環境保護,有利於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實現更快更好地發展;有利於帶動環保和相關產業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和增加就業;有利於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和延長人均壽命;有利於維護中華民族的長遠利益,為子孫後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因此,必須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痛下決心解決環境問題。
二、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
(五)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在發展中解決環境問題。積極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切實改變「先污染後治理、邊治理邊破壞」的狀況,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倡導生態文明,強化環境法治,完善監管體制,建立長效機制,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努力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
(六)基本原則。
———協調發展,互惠共贏。正確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關系,在發展中落實保護,在保護中促進發展,堅持節約發展、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實現可持續的科學發展。
———強化法治,綜合治理。堅持依法行政,不斷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嚴格環境執法;堅持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科學規劃,突出預防為主的方針,從源頭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決環境問題。
———不欠新賬,多還舊賬。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必須符合環保要求,做到增產不增污,努力實現增產減污;積極解決歷史遺留的環境問題。
———依靠科技,創新機制。大力發展環境科學技術,以技術創新促進環境問題的解決;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設施市場化運營機制,完善環保制度,健全統一、協調、高效的環境監管體制。
———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分區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分階段解決制約經濟發展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改善重點流域、區域、海域、城市的環境質量。
(七)環境目標。到2010年,重點地區和城市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明顯下降,重點城市空氣質量、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和農村飲水水質、全國地表水水質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質有所好轉,草原退化趨勢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態修復面積有所增加,礦山環境明顯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趨勢減緩,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的生態功能基本穩定,村鎮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
到2020年,環境質量和生態狀況明顯改善。
三、經濟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八)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各地區要根據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人口數量以及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將區域經濟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有機結合起來。在環境容量有限、自然資源供給不足而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實行優化開發,堅持環境優先,大力發展高新技術,優化產業結構,加快產業和產品的升級換代,同時率先完成排污總量削減任務,做到增產減污。在環境仍有一定容量、資源較為豐富、發展潛力較大的地區實行重點開發,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科學合理利用環境承載能力,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同時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做到增產不增污。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和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實行限制開發,在堅持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合理選擇發展方向,發展特色優勢產業,確保生態功能的恢復與保育,逐步恢復生態平衡。在自然保護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實行禁止開發,依法實施保護,嚴禁不符合規定的任何開發活動。要認真做好生態功能區劃工作,確定不同地區的主導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對各類開發建設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論證。
(九)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各地區、各部門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編制各項發展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制訂和實施循環經濟推進計劃,加快制定促進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相關標准和評價體系,加強技術開發和創新體系建設。要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根據生態環境的要求,進行產品和工業區的設計與改造,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生產環節,要嚴格排放強度准入,鼓勵節能降耗,實行清潔生產並依法強制審核;在廢物產生環節,要強化污染預防和全過程式控制制,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合理延長產業鏈,強化對各類廢物的循環利用;在消費環節,要大力倡導環境友好的消費方式,實行環境標識、環境認證和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大力推行建築節能,發展綠色建築。推進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處理與資源化回收,建設節水型城市。推動生態省(市、縣)、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環境友好企業和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等創建活動。
(十)積極發展環保產業。要加快環保產業的國產化、標准化、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加強政策扶持和市場監管,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打破地方和行業保護,促進公平競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環保產業的發展。重點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環保技術裝備和基礎裝備,在立足自主研發的基礎上,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環保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大力提高環保裝備製造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推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的自主製造。培育一批擁有著名品牌、核心技術能力強、市場佔有率高、能夠提供較多就業機會的優勢環保企業。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推進環境咨詢市場化,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
四、切實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
(十一)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要科學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建設好城市備用水源,解決好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堅決取締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嚴防養殖業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強化水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確保群眾飲水安全。把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三峽水庫庫區及上游,黃河小浪底水庫庫區及上游,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太湖、滇池、巢湖作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點。把渤海等重點海域和河口地區作為海洋環保工作重點。嚴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標的工業污水。
(十二)以強化污染防治為重點,加強城市環境保護。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到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於60%;著力解決顆粒物、雜訊和餐飲業污染,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汽車。對污染企業搬遷後的原址進行土壤風險評估和修復。城市建設應注重自然和生態條件,盡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灘塗濕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動物等自然遺產,努力維護城市生態平衡。
(十三)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重點,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加快原煤洗選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強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新(擴)建燃煤電廠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電廠外,必須同步建設脫硫設施或者採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禁止新(擴)建鋼鐵、冶煉等高耗能企業。2004年年底前投運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標的燃煤電廠,應在2010年底前安裝脫硫設施;要根據環境狀況,確定不同區域的脫硫目標,制訂並實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規劃。對投產20年以上或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的電廠,限期改造或者關停。制訂燃煤電廠氮氧化物治理規劃,開展試點示範。加大煙塵、粉塵治理力度。採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積極發展核電,有序開發水能,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十四)以防治土壤污染為重點,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超標耕地綜合治理,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應依法調整;合理使用農葯、化肥,防治農用薄膜對耕地的污染;積極發展節水農業與生態農業,加大規模化養殖業污染治理力度。推進農村改水、改廁工作,搞好作物秸稈等資源化利用,積極發展農村沼氣,妥善處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決農村環境「臟、亂、差」問題,創建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發展縣域經濟要選擇適合本地區資源優勢和環境容量的特色產業,防止污染向農村轉移。
(十五)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重點,強化生態保護。堅持生態保護與治理並重,重點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動。優先保護天然植被,堅持因地制宜,重視自然恢復;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天然草原植被恢復、退耕還林、退牧還草、退田還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態治理工程;嚴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經濟社會發展要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發展適應抗災要求的避災經濟;水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要充分考慮生態用水。加強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和旅遊開發的環境監管。做好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海島等海洋、海岸帶典型生態系統的保護工作。
(十六)以核設施和放射源監管為重點,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全面加強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國家對核設施的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管。核電發展的規劃和建設要充分考慮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廢物處理處置等問題;加強在建和在役核設施的安全監管,加快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步伐;加強電磁輻射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監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監管體系。
(十七)以實施國家環保工程為重點,推動解決當前突出的環境問題。國家環保重點工程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舉措,從「十一五」開始,要將國家重點環保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認真組織落實。國家重點環保工程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燃煤電廠脫硫工程、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農村小康環保行動工程、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工程、環境管理能力建設工程。
五、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的長效機制
(十八)健全環境法規和標准體系。要抓緊擬訂有關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臭氧層保護、核安全、循環經濟、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配合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工作。通過認真評估環境立法和各地執法情況,完善環境法律法規,作出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的規定,重點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完善環境技術規范和標准體系,科學確定環境基準,努力使環境標准與環保目標相銜接。
(十九)嚴格執行環境法律法規。要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不正常運轉治理設施、超標排污、不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開發建設和開展旅遊或者違規采礦造成生態破壞等違法行為,予以重點查處。加大對各類工業開發區的環境監管力度,對達不到環境質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強部門協調,完善聯合執法機制。規范環境執法行為,實行執法責任追究制,加強對環境執法活動的行政監察。完善對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機制,研究建立環境民事和行政公訴制度。
(二十)完善環境管理體制。按照區域生態系統管理方式,逐步理順部門職責分工,增強環境監管的協調性、整體性。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國家加強對地方環保工作的指導、支持和監督,健全區域環境督查派出機構,協調跨省域環境保護,督促檢查突出的環境問題。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監督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環保工作和重點單位的環境行為,並建立相應的環保監管機制。法人和其他組織負責解決所轄范圍有關的環境問題。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實行職業資格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環保機構建設,落實職能、編制和經費。進一步總結和探索設區城市環保派出機構監管模式,完善地方環境管理體制。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環境監管制度,責令嚴重污染單位限期治理和停產整治,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專家和代表提出開發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意見。完善環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機關辦理各類環境案件。
(二十一)加強環境監管制度。要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並落實到排污單位。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或超總量排污。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未履行環評審批程序即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產的,責令其停建或者停產,補辦環評手續,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生態治理工程實行充分論證和後評估。要結合經濟結構調整,完善強制淘汰制度,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時制訂和調整強制淘汰污染嚴重的企業和落後的生產能力、工藝、設備與產品目錄。強化限期治理制度,對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間應予限產、限排,並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完善環境監察制度,強化現場執法檢查。嚴格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環保總局及國務院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建立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出境水質達到考核目標。國家加強跨省界環境執法及污染糾紛的協調,上游省份排污對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賠付補償責任,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賠付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環保總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
(二十二)完善環境保護投入機制。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環保投入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並逐年增加。要加大對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保試點示範和環保監管能力建設的資金投入。當前,地方政府投入重點解決污水管網和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的配套和完善,國家繼續安排投資予以支持。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定員定額標准,確保環保行政管理、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業經費支出,切實解決「收支兩條線」問題。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城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有關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
(二十三)推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建立健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政府定價要充分考慮資源的稀缺性和環境成本,對市場調節的價格也要進行有利於環保的指導和監管。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廠和垃圾焚燒發電廠實行有利於發展的電價政策,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實行全額收購政策。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企業,不得審批用地,並停止信貸,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或者依法取締。對通過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環保事業的捐贈依法給予稅收優惠。要完善生態補償政策,盡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中央和地方財政轉移支付應考慮生態補償因素,國家和地方可分別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建立遺傳資源惠益共享機制。
(二十四)運用市場機制推進污染治理。全面實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准要達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費不到位的地方,當地財政要對運營成本給予補助。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推動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單位加快轉制改企,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投資主體和經營單位,實行特許經營,並強化監管。對污染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的用地、用電、設備折舊等實行扶持政策,並給予稅收優惠。生產者要依法負責或委託他人回收和處置廢棄產品,並承擔費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運營一體化模式,鼓勵排污單位委託專業化公司承擔污染治理或設施運營。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實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權交易。
(二十五)推動環境科技進步。強化環保科技基礎平台建設,將重大環保科研項目優先列入國家科技計劃。開展環保戰略、標准、環境與健康等研究,鼓勵對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固體廢物、農業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態保護、資源循環利用、飲水安全、核安全等領域的研究,組織對污水深度處理、燃煤電廠脫硫脫硝、潔凈煤、汽車尾氣凈化等重點難點技術的攻關,加快高新技術在環保領域的應用。積極開展技術示範和成果推廣,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二十六)加強環保隊伍和能力建設。健全環境監察、監測和應急體系。規范環保人員管理,強化培訓,提高素質,建設一支思想好、作風正、懂業務、會管理的環保隊伍。各級人民政府要選派政治覺悟高、業務素質強的領導幹部充實環保部門。下級環保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級環保部門的意見。按照政府機構改革與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思路和有關要求,研究解決環境執法人員納入公務員序列問題。要完善環境監測網路,建設「金環工程」,實現「數字環保」,加快環境與核安全信息系統建設,實行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建立環境事故應急監控和重大環境突發事件預警體系。
(二十七)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區、市)有關環境保護指標,發布城市空氣質量、城市雜訊、飲用水水源水質、流域水質、近岸海域水質和生態狀況評價等環境信息,及時發布污染事故信息,為公眾參與創造條件。公布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城市,並實行投資環境風險預警機制。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企業要公開環境信息。對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通過聽證會、論證會或社會公示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強化社會監督。
(二十八)擴大國際環境合作與交流。要積極引進國外資金、先進環保技術與管理經驗,提高我國環保的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積極宣傳我國環保工作的成績和舉措,參與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荒漠化防治、濕地保護、臭氧層保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控制、核安全等國際公約和有關貿易與環境的談判,履行相應的國際義務,維護國家環境與發展權益。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淘汰進程。要完善對外貿易產品的環境標准,建立環境風險評估機制和進口貨物的有害物質監控體系,既要合理引進可利用再生資源和物種資源,又要嚴格防範污染轉入、廢物非法進口、有害外來物種入侵和遺傳資源流失。
六、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
(二十九)落實環境保護領導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統一到科學發展觀上來,充分認識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增強環境憂患意識和做好環保工作的責任意識,抓住制約環境保護的難點問題和影響群眾健康的重點問題,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政府和部門都要有一位領導分管環保工作,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聽取匯報,研究部署環保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環保規劃,檢查落實情況,及時解決問題,確保實現環境目標。各級人民政府要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或通報環保工作,並接受監督。
(三十)科學評價發展與環境保護成果。研究綠色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將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消耗、環境損失和環境效益逐步納入經濟發展的評價體系。要把環境保護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並將考核情況作為幹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依據之一。堅持和完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對環境保護主要任務和指標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評優創先活動要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對環保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建立問責制,切實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干預環境執法的問題。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嚴重干擾正常環境執法的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要追究責任。
(三十一)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保護環境是全民族的事業,環境宣傳教育是實現國家環境保護意志的重要方式。要加大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環境法制的宣傳力度,弘揚環境文化,倡導生態文明,以環境補償促進社會公平,以生態平衡推進社會和諧,以環境文化豐富精神文明。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科學發展觀對環境保護的內在要求,把環保公益宣傳作為重要任務,及時報道黨和國家環保政策措施,宣傳環保工作中的新進展新經驗,努力營造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輿論氛圍。各級幹部培訓機構要加強對領導幹部、重點企業負責人的環保培訓。加強環保人才培養,強化青少年環境教育,開展全民環保科普活動,提高全民保護環境的自覺性。
(三十二)健全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建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完善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環境保護的執法主體,要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國家環境監測網路,規范環境信息的發布。抓緊編制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並報國務院批准實施。經濟綜合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建設、國土、水利、農業、林業、海洋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工作。宣傳教育部門要積極開展環保宣傳教育,普及環保知識。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重要作用。
❻ 辯論:保護環境比發展經濟重要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時常發生沖突。我們發展經濟必須保護環境。
一、發展經濟必須保護環境是發展經濟的本質要求。發展經濟是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在我國發展經濟是為了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我國脫胎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農業國。經濟基礎薄弱,工業化程度低,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矛盾普遍存在。保護環境包括保護人民群眾生活環境和自然環境。在城市存在發展經濟尤其是發展工業對居民生活產生不良影響的情況,在農村更是存在破壞自然環境和生態環境的問題。發展經濟的目的是為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發展過程中因破壞環境影響人民生活,違背了發展經濟的本意。
二、發展經濟必須保護環境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我們生活的環境,我們的子孫後代也要在這里生活。我們發展經濟破壞了環境,有些破壞是無法彌補的,是對子孫後代的犯罪。現在世界各國都已高度重視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研究,大力發展綠色工業,無公害產業。我國是具有悠久歷史和文明的大國,在發展經濟過程中更應該重視環境保護,為子孫後代留下美好的生活空間。
三、發展經濟必須保護環境是自然規律的要求。經濟發展過程中,如果自然環境受到了嚴重損害,那麼我們將受到自然的嚴厲懲罰。重大的洪澇災害都是破壞環境造成的必然結果。在抗洪救災中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務恐怕已超過了犧牲環境的經濟發展成果。自然規律是無情的,誰侵犯了它誰將受到它的報復。我們必須高度重視發展經濟過程中保護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
四、解決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矛盾的根本出路在於進一步發展經濟。發展是硬道理。我們不能因為發展經濟而失去對環境的保護,更不能因為以保護環境為由在發展經濟問題上畏縮不前。出路還在於發展經濟。要加強環境保護意識,開動腦筋。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並不是必然矛盾。相反,發展經濟應該促進環境保護。廣泛多發展科技水平高,無公害的綠色工業。經濟發展了,國家富強了,生產力發展水平提高了,人們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會進一步得到加強。人們不但有能力保護環境,還可以改造環境。將沙漠改造成良田。發展經濟是保護環境的出路。
五、全社會都應該重視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問題。目前許多地方、許多部門都存在著犧牲環境而發展經濟的情況。這有歷史和現實原因,但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人們會更加深刻認識發展經濟過程中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各級領導都應該樹立環保意識,從戰略的高度認識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問題,立足全局,統籌兼顧,在保護好環境的同時大力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總之,保護環境與發展經濟是不矛盾的。發展經濟過程中必須注意保護環境。
因為污染當然會造成危害。地球是一個循環的世界。其實,在地球上沒有絕對的廢棄物。所有的東西都可以循環利用。但是人類的介入,使這個循環出現了偏差,出現了不能循環的東西。比如早些年的發泡飯盒。如果這樣的話,那麼,就是一個惡性循環。這樣地球的資源就會被消耗完。那麼,地球就危險了。保護的措施應該是盡量的接近地球的自我循環。預防應該是多做些「遠視」,不要老是盯在經濟目標上。應該從人文和自然的角度出發
內容提要:保護環境是人類二十一世紀的重大課題。先秦保護環境的思想及對治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思想資源。
關鍵詞: 環境 保護環境 尊重生命
一
土地沙漠化、海洋泛赤潮、水資源枯竭及水污染、南極臭氧層空洞、溫室效應、地球變暖、酸雨的面積不斷擴大、沙塵暴步步緊逼、森林資源銳減、生物物種加速滅絕、動植物資源急劇減少、洪澇災害、乾旱災難、大氣污染、人口爆炸、生態失衡、……,進入二十世紀以來,人類社會從沒有像現在這樣對自己所賴以生存的地球憂心忡忡、惴惴不安,每天各種各樣的有關環境方面災難性的消息報道令人類惶惶不可終日,大有坐在即將噴涌爆發的火山頂上等待一蹴而滅的恐懼、驚愕。有關環保方面的話題及行動,成為人類的世紀話題之一:
科學家認為,未來人類生存最大的挑戰是生態環境。今天的地球在生態方面已經超負荷了。在新的世紀里,人類必須更有效地運用水源、能源、土地和原料等自然資源。
―――摘自INTERNET《環境保護》
保護和改善環境是關繫到全世界人民幸福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也是全世界各國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國政府的責任。
保護和改善環境已經成為人類一個緊迫的目標。
人類改造環境的能力,如果使用不當,或輕率使用,就會給人類和人類環境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害。
各國政府和人民為著全體人民和它們的子孫後代的利益而做出共同的努力!
―――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 正式報告《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
當前大多數的環境問題,都是來自於人類對生態系統的錯誤行動。
我們把征服自然看做是人類的進步,這就意味著常常因為我們的錯誤認識而破壞了自然界。
―――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 非正式報告《只有一個地球》
二
或許,我們需要從中國古人那裡吸取有關保護環境的思想及對策,以茲檢討作為後人因為愚蠢的自高自大、蒙昧的戰天斗地、征服自然所犯下的違背「古訓」的過失,以俟更有效地改善生存環境,以便能夠生存下去。
我們的祖先在生存斗爭中十分注意改善環境與保護環境。「精衛填海」、「大禹治水」、「女媧補天」就屬於以神話傳說形式流傳下來的這一類活動。有文字記載的最早的保護環境者當數黃帝,據《史記·五帝本紀第一》卷一:黃帝「時搏百穀草木,淳化鳥獸蟲蛾,旁羅日月星辰水波土石金玉,勞勤心力耳目,節用水火材物。」司馬遷在《史記·殷本紀第三》告訴了我們「網開三面」的故事:尚湯還在作諸侯的時候,一天,「湯出,見野張網四面,祝曰:『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網。』湯曰:『嘻,盡之矣!』乃去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網。」這是古代君侯保護鳥類的最早記載。
據載,大禹具有良好的生態保護意識,「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逸周書·大聚解》)。
周文王臨終之前囑咐武王要加強山林川澤的管理,保護生物,因為國家治亂興亡都要仰仗生態的好壞。他說:「山林非時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長;川澤非時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不麛不卵,以成鳥獸之長。是以魚鱉歸其淵,鳥獸歸其林,孤寡辛苦,咸賴其生。」(《逸周書·文傳解》)顯然古人已經懂得在向自然界索取資源時,一定要有節制,要注意時令,要按一定的季節進行捕魚、獵獸的生產活動。公元前11世紀,西周王朝頒布了《伐崇令》:「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這是中國古代較早的保護水源、動物和森林的法令。周景王二十一年,鑒於國庫吃緊,國家打算鑄金幣。卿士單穆公表示反對,認為單靠鑄錢幣的辦法並不能解決國庫虧空的問題,因為鑄錢所需金屬原料要靠挖掘山林而得。而破壞山林是使不得的:「若夫山林匱竭,林麓散亡,藪澤肆既,民力雕盡,田疇荒蕪,資用乏匱,君子將險哀之不暇,而何易樂之有焉?」①單穆公講的很明白:如果山林資源枯竭,沒有虞衡的管理,水泊不出產,人民無力生產,田地荒蕪,物資匱乏,君長只有忙於應付危險局面,哪有安樂可喜呢?這是針對統治者而言的,中心思想是把保護山林川澤和國計民生聯系在一起了。
《國語·伯陽父論地震》曰:「夫水土演而民用也,水土無所演,民乏財用,不亡何待!」伯陽父認為水土通氣,土地潤澤,人才可以利用它來種植穀物。水土不通氣,土地死爛成了臭泥,不能種植穀物,缺乏財用,國家也就滅亡了。
儒家有「天有好生之德」思想。孔子說:「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論語·陽貨》),這里所謂的天是指生生不已的自然之天,人、天、地、萬物與自然都是一體的,保持和諧相通,《中庸》曰:「萬物並齊而不相害,道並齊而不相悖」。「天地之道,可一言而盡也,其為物不貳,則其生物不測。」《禮記·郊特牲》雲:「陰陽合而萬物得。」這種「並齊」、「合」表達著「天行有常,不為桀存,不為紂亡」(《荀子·天論》)的客觀規律,表明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應有節度。因而孔子反對濫用資源:「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論語·學而》),《論語·述而》記載孔子「釣而不網,弋不射宿」,孔子站在道德倫理的高度要求人們愛護自然界,他說:「伐一木,殺一獸,不以其時,非孝也。」(《孝經》)曾子發揮孔子的這一思想:「樹木以時伐焉,禽獸以時殺焉」。(《禮記·祭儀》)。亞聖孟子說:「夫君子所過者化,所存者神,上下與天地同流。」(《孟子·盡心上》),建議粱惠王讓老百姓:「五畝之宅,樹之以桑」。(《粱惠王章句上》)「五畝之宅,樹牆下以桑。」(《盡心章句上》)雖然這是一項經濟主張,但其中包含保護環境的思想。他說:「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谷與魚鱉不可勝食,材木不可勝用,是使民養生喪死無憾也。」(《粱惠王章句上》)這里,孟子告誡統治者,「仁民愛物」,重物節物,才可能維系人類的持續發展。可見,孟子主張發展經濟是和保護環境、走可持續發展相提並論的。《詩經·周頌·時邁》有「懷柔百神,及河喬岳」 ②的說法,即對百神、河川和大山都要善待。
在中國古代文獻中,不光有保護環境的思想,還記載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令的故事:「里革斷罟」(罟即漁網)。說的是,有一年夏天,魯宣公到泗水撒網捕魚,大夫里革出來干涉,說根據祖先規定的制度「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略」(在每年夏天魚類生長季節不能到河裡捕魚),魯宣公的做法違反了古制。里革不但把魚網撕毀扔進水裡,而且大聲向魯宣公宣講古訓:「且夫山不槎櫱,澤不伐夭,魚禁鯤鮞,獸長麑□③,鳥翼榖卵,蟲舌蚳(chi)蟓,蘩庶物也,古之訓也。」④為了保護草木鳥獸魚蟲,使之繁衍生息,山上再生出來的樹條不得再砍,水中未長大的水草不能割,捕魚不捕小魚,捕獸不捕幼獸,不能摸鳥蛋破榖卵,不能壞未成形的幼蟲。這里的古訓可以理解為就是法令,能以保護環境的法令制止君王的違法,說明古人對環境保護多麼重視。
古代中國是以農立國,所以封建統治階級不能不重視自然環境的保護。山林河川若是破壞了,民眾就被迫流亡,統治者也就統治不下去了。所以齊國宰相管子把自然保護提高到作為人君是否有資格進行統治的一個條件:「故為人君而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立為天下王。」(《管子·輕重甲》)因為「山澤林藪」是「天財之所出」(《管子·立政》),「山不童而用贍,澤不弊而養足」(《管子·侈靡》,所以「童山竭澤者,君智不足也。」(《管子·國准》)管仲認為管制山林川澤,保護生物資源,並不是把山林川澤封禁起來不讓人們利用,而是必須按照規定的季節時間開放,讓人們充分利用其間的生物資源。「山澤各以其時而至,則民不苟」。(《管子·小匡》)管子還制定嚴厲刑法,「苟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為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管子·地數》)即便是皇宮貴人也必須遵守法令:「山林雖近,草木雖美,宮室必有度,禁發必有時。」(《管子·八觀》他這是在告訴君王:山林雖然靠得近,草木雖然長得好,但建造房屋皇宮必須有一定限度,封禁與開發必須有時間限制。管子保護環境的思想和措施是從發展經濟、富國強兵的目標出發的。管仲保護山林澤川的禁令是非常嚴厲的。可見保護環境必須以法律的手段來實施才可有效。
中國古代統治者還在生產管理上總結出一套把發展經濟同環境保護結合起來,使二者互相促進的做法。荀子說:「聖王之制也: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黿鼉魚鱉鰍鱔孕別(產卵——引者)之時,網罟毒葯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故五穀不絕,而百姓有餘食也;污池淵沼川澤,謹其時禁,故魚鱉優多,而百姓有餘用也;斬伐養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餘材也。」(《荀子·王制》)荀子認為環境的好壞,直接關繫到物種的生死存亡:「川淵者,龍魚之居地;山林者,鳥獸之居地」;「川淵深而魚鱉歸之,山林茂而禽獸歸之」;「川淵枯則龍魚去之,山林險則鳥獸去之」(《荀子·致仕》)。又說:「山林澤梁,以時禁發」(《荀子·王制》)。荀子尊重生態環境、重視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思想被視為「聖王之制」的一部分,這一思想後來在歷代統治者的法制中都繼承下來了。例如秦始皇下令在全國范圍修築馳道同時,道兩旁種植松林,每隔三丈,即「樹以青松」,「東窮燕齊,南極吳楚,江湖之上」,規模很大。1975年,湖北雲夢秦墓發掘一批竹簡,其中記載的《秦律·田律》規定:「春二月,毋敢伐樹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復月,毋敢業草為灰,取生荔,麛(卵)榖,毋……毒魚鱉,置肼罔,到七月而縱之。……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田。」秦律大意是,從春季二月起,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樹木,不準堵塞林間山道。不到夏季,不準進山砍柴、燒野草作肥料,不準採集剛發芽的植物或取獲幼獸、鳥卵和幼鳥(掏鳥蛋),不準毒殺魚鱉,不準設置捕捉鳥獸的陷井和網罟。到七月,才可以解除上述禁令。其他還有住在養牛馬之處和其它禁苑附近的人,當幼獸繁殖時不準帶著狗去狩獵。當然,制定了嚴明的法令,統治者若帶頭不遵守,也會成為一紙空文。秦始皇在破壞環境方面也是罪惡昭彰的,《史記·秦始皇本紀第六》記載:始皇到了湘山祠,「逢大風,幾不得渡。上問博士:『湘君何神?』博士對曰:『聞之,堯女,舜之妻,而葬此。』於是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樹,赭其山。」可見,保護環境的法令若不能制約最高統治者,成為統治手段而不是目的,也會最終破壞環境的。
在《呂氏春秋》中,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規定得更為具體,稱為「四時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澤不敢灰僇,繯網苴罘不敢出乎門,罛罟不敢入乎淵,澤非舟虞不敢緣,為害其時也。」⑤簡言之,也就是在規定的季節中,禁止隨便進山砍樹,禁止割水草燒灰,禁打鳥獵獸,禁止捕撈魚鱉。《呂氏春秋》卷一至十二和《禮記·月令》都對每月不同的氣候作了完全一致細致的規定⑥。這兩本書大約成書於戰國末年及漢初,其思想來源於先秦春秋時期無疑:
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澤,犧牲無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毋麛毋卵。
仲春之月,……安萌芽,養幼小,存諸孤。毋竭川澤,毋漉陂池,毋焚山林。祀不用犧牲。
季春之月,……修利堤防,導達溝瀆,聞通道路,無有障塞。田獵罝罘,羅網,畢弋,餧獸之葯毋出九門。……命野虞無伐桑柘。
孟夏之月,……繼長增高,毋有壞墮,毋起土功,毋發大眾,毋伐大樹。……驅獸無害五穀,毋大田獵。
仲夏之月,……游牝別群。無用火南方。
季夏之月,……樹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斬伐。
孟秋之月,……完堤防,謹壅塞,以防水潦。
仲秋之月,……乃命宰祝,循行犧牲,視全具。乃命有司,驅民收斂。務畜菜,所積聚。乃勸種麥。毋或失時。
季秋之月,……乃命冢宰,農事備收。天子乃教於田獵。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蜇蟲咸俯在內,皆瑾其屍。
孟冬之月,……乃命水虞漁師。收水泉池澤之賦。
仲冬之月,……農有不收藏積聚者,牛馬畜獸有放佚者,取之不詰。山林藪澤,有能取蔬食田獵者,野虞教導之。
季冬之月,……命漁師始漁。歲且更始,專而農民,毋有所使。
這里對耕種、打獵、捕魚、伐木、孕育、放牧以及取火、燒炭都有明確的季節、月份限制,將保護環境與祭祀天地、祖先並列為國家大事。
這些關於保護山林、水道、植物、鳥獸和魚類的法律規定,在世界上都屬於較早的。中國以後的各朝代的法律也都有關於環境保護的類似規定
❼ 我們村是一級水源保護地應該怎麼發展經濟
賣純凈水呀
❽ 水源地保護的重要性 求解
生物多樣性的保證人類生存的保證
資源已成為制約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因此保護水源地為首都長期提供可靠水源,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
❾ 發展經濟比保護環境更重要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時常發生沖突。我們發展經濟必須保護環境。
一、發展經濟必須保護環境是發展經濟的本質要求。發展經濟是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在我國發展經濟是為了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我國脫胎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農業國。經濟基礎薄弱,工業化程度低,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矛盾普遍存在。保護環境包括保護人民群眾生活環境和自然環境。在城市存在發展經濟尤其是發展工業對居民生活產生不良影響的情況,在農村更是存在破壞自然環境和生態環境的問題。發展經濟的目的是為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發展過程中因破壞環境影響人民生活,違背了發展經濟的本意。
二、發展經濟必須保護環境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我們生活的環境,我們的子孫後代也要在這里生活。我們發展經濟破壞了環境,有些破壞是無法彌補的,是對子孫後代的犯罪。現在世界各國都已高度重視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研究,大力發展綠色工業,無公害產業。我國是具有悠久歷史和文明的大國,在發展經濟過程中更應該重視環境保護,為子孫後代留下美好的生活空間。
三、發展經濟必須保護環境是自然規律的要求。經濟發展過程中,如果自然環境受到了嚴重損害,那麼我們將受到自然的嚴厲懲罰。重大的洪澇災害都是破壞環境造成的必然結果。在抗洪救災中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務恐怕已超過了犧牲環境的經濟發展成果。自然規律是無情的,誰侵犯了它誰將受到它的報復。我們必須高度重視發展經濟過程中保護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
四、解決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矛盾的根本出路在於進一步發展經濟。發展是硬道理。我們不能因為發展經濟而失去對環境的保護,更不能因為以保護環境為由在發展經濟問題上畏縮不前。出路還在於發展經濟。要加強環境保護意識,開動腦筋。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並不是必然矛盾。相反,發展經濟應該促進環境保護。廣泛多發展科技水平高,無公害的綠色工業。經濟發展了,國家富強了,生產力發展水平提高了,人們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會進一步得到加強。人們不但有能力保護環境,還可以改造環境。將沙漠改造成良田。發展經濟是保護環境的出路。
五、全社會都應該重視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問題。目前許多地方、許多部門都存在著犧牲環境而發展經濟的情況。這有歷史和現實原因,但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人們會更加深刻認識發展經濟過程中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各級領導都應該樹立環保意識,從戰略的高度認識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問題,立足全局,統籌兼顧,在保護好環境的同時大力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總之,保護環境與發展經濟是不矛盾的。發展經濟過程中必須注意保護環境。
因為污染當然會造成危害。地球是一個循環的世界。其實,在地球上沒有絕對的廢棄物。所有的東西都可以循環利用。但是人類的介入,使這個循環出現了偏差,出現了不能循環的東西。比如早些年的發泡飯盒。如果這樣的話,那麼,就是一個惡性循環。這樣地球的資源就會被消耗完。那麼,地球就危險了。保護的措施應該是盡量的接近地球的自我循環。預防應該是多做些「遠視」,不要老是盯在經濟目標上。應該從人文和自然的角度出發
內容提要:保護環境是人類二十一世紀的重大課題。先秦保護環境的思想及對治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思想資源。
關鍵詞: 環境 保護環境 尊重生命
一
土地沙漠化、海洋泛赤潮、水資源枯竭及水污染、南極臭氧層空洞、溫室效應、地球變暖、酸雨的面積不斷擴大、沙塵暴步步緊逼、森林資源銳減、生物物種加速滅絕、動植物資源急劇減少、洪澇災害、乾旱災難、大氣污染、人口爆炸、生態失衡、……,進入二十世紀以來,人類社會從沒有像現在這樣對自己所賴以生存的地球憂心忡忡、惴惴不安,每天各種各樣的有關環境方面災難性的消息報道令人類惶惶不可終日,大有坐在即將噴涌爆發的火山頂上等待一蹴而滅的恐懼、驚愕。有關環保方面的話題及行動,成為人類的世紀話題之一:
科學家認為,未來人類生存最大的挑戰是生態環境。今天的地球在生態方面已經超負荷了。在新的世紀里,人類必須更有效地運用水源、能源、土地和原料等自然資源。
―――摘自INTERNET《環境保護》
保護和改善環境是關繫到全世界人民幸福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也是全世界各國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國政府的責任。
保護和改善環境已經成為人類一個緊迫的目標。
人類改造環境的能力,如果使用不當,或輕率使用,就會給人類和人類環境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害。
各國政府和人民為著全體人民和它們的子孫後代的利益而做出共同的努力!
―――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 正式報告《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
當前大多數的環境問題,都是來自於人類對生態系統的錯誤行動。
我們把征服自然看做是人類的進步,這就意味著常常因為我們的錯誤認識而破壞了自然界。
―――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 非正式報告《只有一個地球》
二
或許,我們需要從中國古人那裡吸取有關保護環境的思想及對策,以茲檢討作為後人因為愚蠢的自高自大、蒙昧的戰天斗地、征服自然所犯下的違背「古訓」的過失,以俟更有效地改善生存環境,以便能夠生存下去。
我們的祖先在生存斗爭中十分注意改善環境與保護環境。「精衛填海」、「大禹治水」、「女媧補天」就屬於以神話傳說形式流傳下來的這一類活動。有文字記載的最早的保護環境者當數黃帝,據《史記·五帝本紀第一》卷一:黃帝「時搏百穀草木,淳化鳥獸蟲蛾,旁羅日月星辰水波土石金玉,勞勤心力耳目,節用水火材物。」司馬遷在《史記·殷本紀第三》告訴了我們「網開三面」的故事:尚湯還在作諸侯的時候,一天,「湯出,見野張網四面,祝曰:『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網。』湯曰:『嘻,盡之矣!』乃去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網。」這是古代君侯保護鳥類的最早記載。
據載,大禹具有良好的生態保護意識,「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逸周書·大聚解》)。
周文王臨終之前囑咐武王要加強山林川澤的管理,保護生物,因為國家治亂興亡都要仰仗生態的好壞。他說:「山林非時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長;川澤非時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不麛不卵,以成鳥獸之長。是以魚鱉歸其淵,鳥獸歸其林,孤寡辛苦,咸賴其生。」(《逸周書·文傳解》)顯然古人已經懂得在向自然界索取資源時,一定要有節制,要注意時令,要按一定的季節進行捕魚、獵獸的生產活動。公元前11世紀,西周王朝頒布了《伐崇令》:「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這是中國古代較早的保護水源、動物和森林的法令。周景王二十一年,鑒於國庫吃緊,國家打算鑄金幣。卿士單穆公表示反對,認為單靠鑄錢幣的辦法並不能解決國庫虧空的問題,因為鑄錢所需金屬原料要靠挖掘山林而得。而破壞山林是使不得的:「若夫山林匱竭,林麓散亡,藪澤肆既,民力雕盡,田疇荒蕪,資用乏匱,君子將險哀之不暇,而何易樂之有焉?」①單穆公講的很明白:如果山林資源枯竭,沒有虞衡的管理,水泊不出產,人民無力生產,田地荒蕪,物資匱乏,君長只有忙於應付危險局面,哪有安樂可喜呢?這是針對統治者而言的,中心思想是把保護山林川澤和國計民生聯系在一起了。
《國語·伯陽父論地震》曰:「夫水土演而民用也,水土無所演,民乏財用,不亡何待!」伯陽父認為水土通氣,土地潤澤,人才可以利用它來種植穀物。水土不通氣,土地死爛成了臭泥,不能種植穀物,缺乏財用,國家也就滅亡了。
儒家有「天有好生之德」思想。孔子說:「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論語·陽貨》),這里所謂的天是指生生不已的自然之天,人、天、地、萬物與自然都是一體的,保持和諧相通,《中庸》曰:「萬物並齊而不相害,道並齊而不相悖」。「天地之道,可一言而盡也,其為物不貳,則其生物不測。」《禮記·郊特牲》雲:「陰陽合而萬物得。」這種「並齊」、「合」表達著「天行有常,不為桀存,不為紂亡」(《荀子·天論》)的客觀規律,表明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應有節度。因而孔子反對濫用資源:「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論語·學而》),《論語·述而》記載孔子「釣而不網,弋不射宿」,孔子站在道德倫理的高度要求人們愛護自然界,他說:「伐一木,殺一獸,不以其時,非孝也。」(《孝經》)曾子發揮孔子的這一思想:「樹木以時伐焉,禽獸以時殺焉」。(《禮記·祭儀》)。亞聖孟子說:「夫君子所過者化,所存者神,上下與天地同流。」(《孟子·盡心上》),建議粱惠王讓老百姓:「五畝之宅,樹之以桑」。(《粱惠王章句上》)「五畝之宅,樹牆下以桑。」(《盡心章句上》)雖然這是一項經濟主張,但其中包含保護環境的思想。他說:「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谷與魚鱉不可勝食,材木不可勝用,是使民養生喪死無憾也。」(《粱惠王章句上》)這里,孟子告誡統治者,「仁民愛物」,重物節物,才可能維系人類的持續發展。可見,孟子主張發展經濟是和保護環境、走可持續發展相提並論的。《詩經·周頌·時邁》有「懷柔百神,及河喬岳」 ②的說法,即對百神、河川和大山都要善待。
在中國古代文獻中,不光有保護環境的思想,還記載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令的故事:「里革斷罟」(罟即漁網)。說的是,有一年夏天,魯宣公到泗水撒網捕魚,大夫里革出來干涉,說根據祖先規定的制度「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略」(在每年夏天魚類生長季節不能到河裡捕魚),魯宣公的做法違反了古制。里革不但把魚網撕毀扔進水裡,而且大聲向魯宣公宣講古訓:「且夫山不槎櫱,澤不伐夭,魚禁鯤鮞,獸長麑□③,鳥翼榖卵,蟲舌蚳(chi)蟓,蘩庶物也,古之訓也。」④為了保護草木鳥獸魚蟲,使之繁衍生息,山上再生出來的樹條不得再砍,水中未長大的水草不能割,捕魚不捕小魚,捕獸不捕幼獸,不能摸鳥蛋破榖卵,不能壞未成形的幼蟲。這里的古訓可以理解為就是法令,能以保護環境的法令制止君王的違法,說明古人對環境保護多麼重視。
古代中國是以農立國,所以封建統治階級不能不重視自然環境的保護。山林河川若是破壞了,民眾就被迫流亡,統治者也就統治不下去了。所以齊國宰相管子把自然保護提高到作為人君是否有資格進行統治的一個條件:「故為人君而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立為天下王。」(《管子·輕重甲》)因為「山澤林藪」是「天財之所出」(《管子·立政》),「山不童而用贍,澤不弊而養足」(《管子·侈靡》,所以「童山竭澤者,君智不足也。」(《管子·國准》)管仲認為管制山林川澤,保護生物資源,並不是把山林川澤封禁起來不讓人們利用,而是必須按照規定的季節時間開放,讓人們充分利用其間的生物資源。「山澤各以其時而至,則民不苟」。(《管子·小匡》)管子還制定嚴厲刑法,「苟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為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管子·地數》)即便是皇宮貴人也必須遵守法令:「山林雖近,草木雖美,宮室必有度,禁發必有時。」(《管子·八觀》他這是在告訴君王:山林雖然靠得近,草木雖然長得好,但建造房屋皇宮必須有一定限度,封禁與開發必須有時間限制。管子保護環境的思想和措施是從發展經濟、富國強兵的目標出發的。管仲保護山林澤川的禁令是非常嚴厲的。可見保護環境必須以法律的手段來實施才可有效。
中國古代統治者還在生產管理上總結出一套把發展經濟同環境保護結合起來,使二者互相促進的做法。荀子說:「聖王之制也: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黿鼉魚鱉鰍鱔孕別(產卵——引者)之時,網罟毒葯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故五穀不絕,而百姓有餘食也;污池淵沼川澤,謹其時禁,故魚鱉優多,而百姓有餘用也;斬伐養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餘材也。」(《荀子·王制》)荀子認為環境的好壞,直接關繫到物種的生死存亡:「川淵者,龍魚之居地;山林者,鳥獸之居地」;「川淵深而魚鱉歸之,山林茂而禽獸歸之」;「川淵枯則龍魚去之,山林險則鳥獸去之」(《荀子·致仕》)。又說:「山林澤梁,以時禁發」(《荀子·王制》)。荀子尊重生態環境、重視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思想被視為「聖王之制」的一部分,這一思想後來在歷代統治者的法制中都繼承下來了。例如秦始皇下令在全國范圍修築馳道同時,道兩旁種植松林,每隔三丈,即「樹以青松」,「東窮燕齊,南極吳楚,江湖之上」,規模很大。1975年,湖北雲夢秦墓發掘一批竹簡,其中記載的《秦律·田律》規定:「春二月,毋敢伐樹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復月,毋敢業草為灰,取生荔,麛(卵)榖,毋……毒魚鱉,置肼罔,到七月而縱之。……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田。」秦律大意是,從春季二月起,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樹木,不準堵塞林間山道。不到夏季,不準進山砍柴、燒野草作肥料,不準採集剛發芽的植物或取獲幼獸、鳥卵和幼鳥(掏鳥蛋),不準毒殺魚鱉,不準設置捕捉鳥獸的陷井和網罟。到七月,才可以解除上述禁令。其他還有住在養牛馬之處和其它禁苑附近的人,當幼獸繁殖時不準帶著狗去狩獵。當然,制定了嚴明的法令,統治者若帶頭不遵守,也會成為一紙空文。秦始皇在破壞環境方面也是罪惡昭彰的,《史記·秦始皇本紀第六》記載:始皇到了湘山祠,「逢大風,幾不得渡。上問博士:『湘君何神?』博士對曰:『聞之,堯女,舜之妻,而葬此。』於是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樹,赭其山。」可見,保護環境的法令若不能制約最高統治者,成為統治手段而不是目的,也會最終破壞環境的。
在《呂氏春秋》中,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規定得更為具體,稱為「四時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澤不敢灰僇,繯網苴罘不敢出乎門,罛罟不敢入乎淵,澤非舟虞不敢緣,為害其時也。」⑤簡言之,也就是在規定的季節中,禁止隨便進山砍樹,禁止割水草燒灰,禁打鳥獵獸,禁止捕撈魚鱉。《呂氏春秋》卷一至十二和《禮記·月令》都對每月不同的氣候作了完全一致細致的規定⑥。這兩本書大約成書於戰國末年及漢初,其思想來源於先秦春秋時期無疑:
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澤,犧牲無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毋麛毋卵。
仲春之月,……安萌芽,養幼小,存諸孤。毋竭川澤,毋漉陂池,毋焚山林。祀不用犧牲。
季春之月,……修利堤防,導達溝瀆,聞通道路,無有障塞。田獵罝罘,羅網,畢弋,餧獸之葯毋出九門。……命野虞無伐桑柘。
孟夏之月,……繼長增高,毋有壞墮,毋起土功,毋發大眾,毋伐大樹。……驅獸無害五穀,毋大田獵。
仲夏之月,……游牝別群。無用火南方。
季夏之月,……樹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斬伐。
孟秋之月,……完堤防,謹壅塞,以防水潦。
仲秋之月,……乃命宰祝,循行犧牲,視全具。乃命有司,驅民收斂。務畜菜,所積聚。乃勸種麥。毋或失時。
季秋之月,……乃命冢宰,農事備收。天子乃教於田獵。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蜇蟲咸俯在內,皆瑾其屍。
孟冬之月,……乃命水虞漁師。收水泉池澤之賦。
仲冬之月,……農有不收藏積聚者,牛馬畜獸有放佚者,取之不詰。山林藪澤,有能取蔬食田獵者,野虞教導之。
季冬之月,……命漁師始漁。歲且更始,專而農民,毋有所使。
這里對耕種、打獵、捕魚、伐木、孕育、放牧以及取火、燒炭都有明確的季節、月份限制,將保護環境與祭祀天地、祖先並列為國家大事。
這些關於保護山林、水道、植物、鳥獸和魚類的法律規定,在世界上都屬於較早的。中國以後的各朝代的法律也都有關於環境保護的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