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購買經濟適用房後會影響公房拆遷補償嗎
沒有影響,經濟適用房只要當時符合要求就可以申請,和現在的拆遷補償沒有關系。
② 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房的還能享受拆遷安置房嗎
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房的是可以享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房是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因拆遷所受的損失給予合理彌補。拆遷補償的對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兩者並不沖突。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拆遷補償的經濟適用房買賣擴展閱讀: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③ 經濟適用房與商品房拆遷補償有區別嗎
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經濟房是專門為低收入者建的低價房,有具體的申請條件和嚴回格的審批程序.拆遷房答補償是指房子因被拆遷,必須在經濟上得到補償,以解決租房的費用問題.當新的房子建好以後,回遷住新房(當然也有可能是經濟房).
④ 經濟適用房拆遷
有補償的抄,具體詳詢拆遷部門,襲最好先把經適房去變更為商品房,04年的房子是可以改為商品房的。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⑤ 經濟適用房如果遇上拆遷,那麼拆遷補償是怎麼樣的
經濟適用房復的拆遷和普通房屋的拆制遷是一樣的,可以獲得的補償就是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安置費、過渡費,但是你的所有補償款中需要扣除土地出讓金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⑥ 拆遷拿定銷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的拆遷補償價格一樣嗎
http://www.wxcgzx.com/view_zxts.aspx?id=1742我們抄這里拆遷,基準價是5800元。被當地襲拆遷辦告知:如果拿定銷商品房的是按照基準價5800元賠償,拿經濟房的是以4000元賠償。該地區周邊最近房產成交均價為15000元。該地區拆遷辦說沒有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評估(也就是說不會拿15000元的價格為參考價格)我要問的是為什麼拿經濟房只能賠4000元,拿定銷商品房能賠5800元,而且不拿同類區段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為主要依據確定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評估?
⑦ 購買了一套二手經濟適用房,以後拆遷是和商品房一樣賠償嗎
購買了一套二手經濟適用房,以後拆遷是和商品房的賠償是不同的,拆遷賠償是根據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的,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價格低,所以在拆遷賠償方面相對較少。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7)拆遷補償的經濟適用房買賣擴展閱讀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