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叫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房的價格相對同期市場價格來說是適中的,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適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築標准上不能削減和降低,要達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許多國家一樣,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種出租為主的住宅政策稱為廉租房。
經濟適用房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築標准。它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這類住宅因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略低於普通商品房,故又稱為經濟適用房。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適用房的適用性也會發生質的變化,即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斷的提高住房質量。因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在數量上必須滿足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在質量上要通過精心規劃、精心設計和精心施工,使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達到;標准不高水平高,面積適中功能全,造價不高質量高,佔地不多環境美。 1994年由建設部、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指出,經濟適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准(不含別墅、高級公寓、外銷住宅)建設的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物業的管理費。即將出台的國家房改方案基本上沿用了「經濟適用房」這個概念。經濟適用房以微利價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價由7項因素(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費、配套費、建安費、管理費、貸款利息、5%以內的利潤)構成,約佔住宅總量的 70%。出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售價有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以上幾項因素綜合確定,並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價銷售。
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的區別:
經濟適用房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 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築標准。 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人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這類住宅因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略低於普通商品房,故又稱為經濟適用房。現在購買經濟適用房,需年收入小於等於6萬的家庭,當地戶口才可購買。 限價房就是國家給的硬性指示,就是死的價格,開發商沒有權利更改。簡單理解,就是限房價、限地價的「兩限」商品房。其價格比經濟適用房高,如前者6750一平,後者2650一平[1]。 限價房作為政府在一定時期內調控房地產市場、調節住房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由政府成立的全資國有公司負責建設。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定價原則按照比周邊同類商品住房低20%-25%確定。銷售價格在預售時向社會公布,公布價格應為該限價房樓盤的最高價。購買限價房應自購房合同備案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經濟適用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房自購買合同備案之日起,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房的,由住房儲備機構按照屆時同類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回購[2]。
2. 國家對經濟適用房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以及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做出具體規定。 通知規定,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通知還指出,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通知說,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3. 房管局建成經濟適用房取得收入要上交財政嗎
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 經濟適用房分兩種,經濟適用房管回理的房子,一般就答是集資建房或者是回遷房,交易的時候買方出3%的土地出讓金,另外一種就是經濟適用房立項的房子,就是批地的時候就是按照經濟適用房審批的
4. 經濟適用房的政策是怎樣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並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七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其租金標准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定享受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准。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的處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六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一條 向職工或社員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狀況、居民收入、房價等情況,確定是否發展集資、合作建房以及建設規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價格、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5. 經濟適用房住戶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經濟適用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免交契稅;如果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綜合地價4%的稅率繳納契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普通標准住宅各省規定不一樣。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一條規定,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列入省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開發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一條規定,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八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於3%。
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房地產開發商要按規定向稅務局報送經濟適用房資料。雖然各地實際情況可能有所不同,但主要包括項目計劃批准證書、立項報告、經濟適用房批准文件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6. 經濟適用房具體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營業稅(現改為增值稅):目前沒有相關營業稅(增值稅)優惠政策。
2、契稅: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免交契稅;如果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綜合地價4%的稅率繳納契稅。
3、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普通標准住宅各省規定不一樣。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經濟適用住房一般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如湖南省規定自2008年1月1日開始,批准建造銷售並且能夠單獨核算土地增值額的經濟適用房(含用於拆遷安置的住房)不實行預征土地增值稅。但是需要完備備案手續,例如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6〕76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開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增值稅預征確認備案表》、經濟適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經濟適用住房的明細資料(包括街號、樓號、樓層、房號、戶型、面積、價格或預計價格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4、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一條規定,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列入省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開發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5、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一條規定,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6、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八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於3%。
7. 買經濟適用房要交哪些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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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稅。個稅是房東決定的。如果房東在本地名下只有這一套房子,而且這套房子滿5年的。就是所謂滿五唯一。如果滿五唯一就沒有個稅,否則就要徵收個稅1%。個稅演算法:網簽價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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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出讓金。當地政*府給每個小區的土地出讓金金額也不一樣。例如無錫太湖花園,土地出讓金單價1788元/平。假如您買的是是100平的房子。土地出讓金金額:1788*100=17.8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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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出讓金契稅3%。上面算出來的土地出讓金總金額*3%。例如上面舉的例子太湖花園。1788*100*3%=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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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契稅。只要買房必須徵收的。在本地是買首套房,低於90平的房屋,徵收1%稅點,大於等於90平,徵收1.5%稅點。在本地買二套房,低於90平的房屋,徵收1%稅點,大於等於90平,徵收2%稅點。在本地買三套房或者三套以上,不論面積,統一徵收3%稅點。契稅演算法:網簽價格*契稅點。
8. 什麼叫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經濟適用房在別的國家和地區一般被稱為公共房屋,中國香港稱為居者有其屋,中國澳門稱為經濟房屋,中國台灣稱為國民住宅,新加坡稱為組屋。
1994年由建設部、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指出,經濟適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准建設的普通住宅。
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物業的管理費。
200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布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對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開發建設、價格確定、交易管理、集資和合作建房、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8)經濟適用房財政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由於經濟適用房在項目位置、建築規劃設計等方面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差別,所以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1、位置
雖然經濟適用房的價位人們能接受,但人們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為位置即代表著長期的交通。經濟適用房項目大部分均位於城鄉結合地區。
有些經濟適用房小區到市區的公交線路和可選擇的站點又相對較少,幾年後的事至少無法讓購房者犧牲已有工作或事業。
2、戶型
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同樣要搞清分攤面積、使用面積等概念,充分考察戶型。購買時追求大面積的同時也增加房價、物業管理等費用,應更注重居室功能。
在有條件進行戶型選擇時,應盡量以專業衡量標准去做選擇。現時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廚衛、就寢、儲藏、工作、學習以及陽台。
3、合同
按新《合同法》規定,實行約定優先原則,所以在合同或補充合同中的條款必須簽訂全面。
購房者應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預售許可證、項目施工情況、產權問題?有些經濟適用房項目是某些單位自建房或聯建房,購買前一定要問清銷售許可證和產權等重要情況、物業管理等基礎上,仔細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項。
並在補充條款中對交房時間、面積誤差、關鍵的配套設施加以約定,並註明開發商在每項違約時的懲罰辦法,必要時請專業律師,考慮清楚了再簽才比較妥當。不要偏信廣告宣傳或是售樓人員的口頭承諾,否則後悔莫及。
4、交房
房建好後,通過相關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和裝修裝飾等程序後便可入住了,在開發商交房時別忘了向開發商要「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兩書。這過程的許多問題最好都一一搞清楚為佳。
由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該《辦法》首次將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經濟適用房的范疇。《辦法》還規定,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當地原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