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軍隊經濟適用房面積標準是多少
軍隊經濟適用房面積標准:
1、隨著軍隊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完善,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迅猛發展,尤其是建立個人住房補貼賬號後,極大提高了幹部、士官、職工參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積極性。據調查,想參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佔到在職人員的70%,且以團、營職幹部居多,參建人員60%是營職幹部。
2、根據現行住房補貼標准,營職按70平方米。為此,營團幹部普遍要求增加建房面積。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各戶型的套內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相應職級人員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套內建築面積指戶門以內的使用面積及牆體面積之和,不包括陽台和戶門以外樓(電)梯間等面積。
(1)總後機關經濟適用房擴展閱讀:
「中低價房」與「經濟適用房」,兩種房屋是有區別的。
第一、在管理辦法上,「中低價房」已有政府規章予以詳細規定,而「經濟適用房」因為帶有一定的社會保障的性質,因此仍採用相對靈活的管理方式;
第二、二者滿足的客戶群體是不一樣的,「經濟適用房」是解決弱勢群體的住房問題,而且對於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群體設置了嚴格的限制條件;而「中低價房」是國家提倡大量供給的一種房屋類型,有「調整住房結構」的作用,對於購買「中低價房」的用戶的門檻限制相對較低;
第三、在轉讓方面,二者均有「5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但「中低價房」的限制更為嚴格,即使獲得產證滿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個人轉讓,而是由政府職能部門回購。
而「經濟適用房」的「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雖然政府部門有「優先回購權」,但「經濟適用房」並非不得上市轉讓;在政府部門批準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轉讓。
❷ 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住宅性質是經濟適用房嗎
不是。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
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❸ 2011年總後勤部關於職工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
關於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總後勤部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建房改[2001]107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房改辦,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委(房地產管理局、房改辦),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後勤部,總參三部、管理局,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校務部,武警部隊後勤部,總後直屬師以上單位:
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號)頒發後,在實施過程中涉及軍隊和地方之間的工作銜接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軍隊幹部、士官、職工經批准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市場價格購買住房,未退出租住的軍隊公寓住房時,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購買公有住房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計發住房補貼。 二、承租軍產住房的地方人員(指轉業、復員等地方人員),其所在單位要協助軍隊有關部門做好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況登記工作。地方未安排住房、現承租軍隊不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員,退出軍隊住房後,所在單位可按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計發住房補貼。承租軍隊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員,確無其他住房的,經總後勤部批准,也可購買軍隊住房。在軍隊和地方兩處住房的地方人員,其在地方的住房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職工住房建築面積核定標準的,必須退出軍隊住房;對拒絕退出的,除按市場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產權管理單位應當依法收回軍隊住房。 經批准借住軍產住房的地方人員,應當與住房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借住協議。辦理借房證。借住期間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交納房租、水電、取暖等費用。 三、軍隊單位向地方有償轉讓軍用土地(含合建、換建)的項目,必須報經總後勤部批准並辦理《軍用土地補辦出讓手續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已經總後勤部批准但未辦理《許可證》的項目,地方分得的住房可按規定向住戶出售,辦理職工個人住房產權登記手續,所收售房款封存在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待繳納土地轉讓費、領取《許可證》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憑軍隊單位出示的《許可證》,再行辦理土地過戶手續和解凍售房款。
1998年前,未經總後勤部批準的項目,應按照總後勤部《關於擅自開發房地產項目補辦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後營字第35號)要求,由軍地雙方積極配合,抓緊報批;待批准後,可按前款辦理。如軍隊單位拖延辦理,可直接向總後基建營房部反映情況。以利於敦促解決。
四、軍隊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納入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由國家有關部門專項下達,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有關稅費減免政策。 五、經總後勤部批准出售的軍隊現有住房和由總後勤部下達計劃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轉讓給地方的部分房屋除外),按規定到當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個人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地方有關部門在辦理軍隊房改售房產權登記時,除按規定收取登記費、測量費外,不再收取其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❹ 部隊經濟適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嗎,部隊經濟適用房如何
部隊經濟適用房能否交易要看部隊的相關規定。如果說部隊經濟適用房的房產證上有且只有自己和家人的名字,且部隊沒有明令禁止,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進行交易的。
部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
第二章建設方式
第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設用地
第十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劃撥和軍隊內部合理挖潛解決。
第十一條申請劃撥土地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上報建設用地計劃,經總後勤部審核後,列入下一年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
第十二條使用軍用土地的,建設用地應當位於售房區或者獨立的空閑營區。對適用於與軍內外單位合作建房的軍用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使用軍用土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總後勤部審批。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所需資金,主要通過收取住房預售款、申請住房補貼和貸用住房公積金籌集,不得佔用單位經費。
第十四條全軍每年用於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總額度,由總後勤部確定。需要貸用住房公積金的,在總後勤部下達的指標內,由軍區級單位軍官住房發展中心或者建設單位,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到指定的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實行分賬管理,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依法接受軍隊財務、審計部門和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計劃管理
第十六條軍區級單位應當根據本系統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前期工作情況,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經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核後,於每年1月底前報總後勤部。
第十七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年度預算安排的住房補貼額相適應。通過軍用土地折價沖抵住房補貼或者暫不使用住房補貼建設的項目,可以優先安排計劃。
第十八條年度計劃包括下列內容:(一)建設地點、方式,用地性質、數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設的,應當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劃撥土地的意向書;(二)房屋總建築面積,總投資和年度投資,開工、竣工日期;(三)出售房屋面積、住房套數及價格,軍用土地折價及使用住房補貼額等資金平衡分析;(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和位置圖。
第十九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會同財務部編制審核,經總後勤部同意,上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後,由總後勤部下達軍區級單位執行。
第六章住房建設
第二十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配套,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建設標准、規劃設計規范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和運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努力降低造價,提高質量,減少能耗。
第二十一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廣泛徵求購房者意見,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會審,優選設計方案。
第二十二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採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施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房屋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兩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為主要戶型,其面積參照各職級軍隊人員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設計。
第二十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內裝修,原則上實行粗裝修。二次裝修一般由建設單位統一組織。經建設單位批准,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自行裝修。
第七章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條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征地建設的,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數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有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計劃的建設項目,可以通過招標委託地方房地產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對象:(一)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二)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級士官;(三)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工齡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四)居住在公寓區,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向軍隊單位、個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征地建設的,按照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確定;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售價確定,可以不計5%的開發利潤。
第二十八條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價格比照當地、當年同類型房屋售價確定。出售給居住在公寓區地方人員的住房,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按照綜合成本價計價。
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算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軍隊人員出售的住房,計價面積包括:戶內面積、陽台和分攤的樓梯間面積;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計價面積依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售價與實際造價的差額,以及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的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已記入帳戶的住房補貼,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有關規定辦理。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者購房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統一核算,經軍區級單位房改辦公室會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軍隊單位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後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的人員,應當及時退出現住用的軍產住房。
第三十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必須使用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
第三十四條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產權手續的辦理,按照建設部、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售房單位集中到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所購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實行准人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八章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條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其管理、維修應當與現行營房管理體制脫鉤,實行物業管理。有條件的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實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出售後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由住房產權人負責。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包括水、電、氣戶表以內的管線和自用陽台。
第三十七條修養護,由住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所需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按照國家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劃分。
第三十八條公共維修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其比例為經濟適用住房綜合成本價的2%,由個人交繳。
第三十九條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單位應當及時將購房情況記入個人住房檔案。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軍區聯勤部、軍兵種和武警部隊後勤部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後勤部1995年頒發的《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規定》和1997年發布的《軍隊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❺ 軍隊退休幹部沒享受經濟適用房怎麼辦
沒有政策規定退休的軍隊幹部必須享受經適房。
根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版辦法》權的相關規定,退休幹部享受住房補貼,符合經適房申請標準的,可以向軍以上級政治機關申請住房。
退休後,移交地方政府的軍隊幹部,由地方民政部門負責發放補貼。退休幹部符合地方經適房申請標準的,可以向居住地的政府保障房辦公室申請經適房。
❻ 經濟適用房面積標準是多少
60平方米。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6)總後機關經濟適用房擴展閱讀: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❼ 求 軍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軍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
第二章建設方式
第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7)總後機關經濟適用房擴展閱讀:
為扎實推進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經中央軍委批准,中央軍委辦公廳日前印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專項清理整治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意見》明確,處理遺留問題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標准、依法糾治,突出重點、全面整改,積極穩妥、講求實效的原則。
要堅持歷史問題歷史看待,客觀認定問題性質,以政策法規為依據,嚴格依法依規糾治問題。要緊盯關鍵環節和重難點問題,逐項對標清查,逐一掛賬銷號,以破解難題帶動整治工作扎實落地。
《意見》針對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存在的遺留問題,從完善報建手續、規范住房出售、推行物業管理、規范住用秩序等方面,明確了相應的處理方法、操作程序和具體要求。
《意見》強調,各級黨委是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軍政主官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切實發揮統攬總抓作用;對重點難點問題,實行軍委機關和大單位掛牌督辦制度,上下聯動聚力攻關,始終保持真糾實治的強勁態勢;
嚴格落實監督檢查和違規問責,對單位組織不力、工作滯後、整改落實不到位,甚至弄虛作假、拒不整改的,一經發現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