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什麼要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協調發展的原則它和「可持續發展」有何關系
社會經濟只有在物質的環境中才能有所發展,如果只注重環境,社會經濟就不會內進步,同容理,如果只注重社會經濟的發展,使環境遭到破壞,人類的生存就不再安全,那麼,社會經濟又何談發展呢!這也就是「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內容!
② 什麼是協調發展原則 它在我國環
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一)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版
(二)權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
(三)開發者保護、利用者補償、破壞者恢復、污染者治理的原則
(四)獎勵綜合利用,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的原則
(五)公眾參與原則
(六)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
從你給的題面無法做具體的正錯判斷。
③ 我國制定環境保護法律和政策的原則是什麼
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環境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內的容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這一原則和國際環境組織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一致的。「協調發展」著重從橫向關繫上,即制約發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關繫上對發展提出要求,「可持續發展」則是從縱向歷史發展過程,即當前需要與未來需要的關繫上提出要求。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持續發展,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構成危害。
④ 環境保護法的原則是什麼
環境抄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
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
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
⑤ 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及相關法條有哪些
環境保護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指為我國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所確認的、體現環境保護工作基本方針、政策,並為國家環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則。具體包括:
一、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環境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這一原則和國際環境組織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一致的。「協調發展」著重從橫向關繫上,即制約發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關繫上對發展提出要求,「可持續發展」則是從縱向歷史發展過程,即當前需要與未來需要的關繫上提出要求。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持續發展,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構成危害。
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這是針對環境問題的特點和國內外環境管理的主要經驗和教訓提出的。這一原則在各部環境法律中均有體現。例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這里提到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就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此外,我國環境立法中確立的「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就是為了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三、鼓勵綜合利用的原則。綜合利用是指把物質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排放的各種廢棄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來,做到物盡其用,以便使整個社會生產和消費的排泄物,減少到最低限度,從而達到最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例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綜合利用資源,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並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四、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開發者養護,是指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組織或者個人,有責任對其進行恢復、整治和養護。污染者治理,是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組織或者個人,有責任對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治理。例如,環境保護法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並負責處理。
⑥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預防專為主、防治結合、綜合屬治理的原則;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
⑦ 論述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一、原則的形成
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發表的《里約宣言》中版得到確認而形成。由於有權183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團、102位國家元首參加此次聯合國環境與發展里約會議,因而可以認為,「環境、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協調發展」的原則已經成為全世界的共識。
二、原則的內涵
1、反映了環境與發展的關系。
2、反映了環境、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協調發展的實質要求。3、體現了經濟規律、社會規律、生態規律的客觀要求,是科學決策和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4、平衡了國家間、世代間的利益,體現了國際公平和代際公平5、體現了謀求社會全面進步的目標。發展不僅僅是經濟問題,單純追求產值的經濟增長不能體現發展的內涵。
三、原則的貫徹1、對環境與資源的開發進行綜合決策,把環境及資源保護真正納入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決策之中。
2、適用於整個環境法體系的確立和環境法制的創建過程。3、適用於各項政策的執行過程。4、建立健全環境管理系統,促進企業的生產活動和居民的消費生活向減輕環境負荷的方向轉變。5、制定可持續發展的指標體系,研究如何將資源和環境納入國民經濟核算 。
⑧ 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環境保護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指為我國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所確認的、體現環境保護工作基本方針、政策,並為國家環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則。具體包括:
1、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環境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這一原則和國際環境組織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一致的。
「協調發展」著重從橫向關繫上,即制約發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關繫上對發展提出要求,「可持續發展」則是從縱向歷史發展過程,即當前需要與未來需要的關繫上提出要求。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持續發展,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構成危害。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這是針對環境問題的特點和國內外環境管理的主要經驗和教訓提出的。這一原則在各部環境法律中均有體現。
3、鼓勵綜合利用的原則。綜合利用是指把物質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排放的各種廢棄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來,做到物盡其用,以便使整個社會生產和消費的排泄物,減少到最低限度,從而達到最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開發者養護,是指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組織或者個人,有責任對其進行恢復、整治和養護。污染者治理,是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組織或者個人,有責任對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治理。
中國環境保護事業自20世紀70年代起步,其歷程可以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3-1993年):點源治理、制度建設
這一階段,通過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和開展重點地區污染治理,我國環境保護事業逐漸走上法制化軌道。
第二階段(1994—2004年):流域整治、強化執法
這一階段是強化執法、全面治理污染和保護生態的重要時期。在1992年開始正式編制全國環境保護年度工作計劃的基礎上,從「九五」時期正式開始編制國家環境保護五年規劃,將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中。
環境保護由單純工業污染治理擴展到生活污染治理、生態保護、農村環境保護、核安全監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等各個重要領域,並逐步參與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綜合決策中。
第三階段(2005—至今):全防全控、優化增長
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確立了以人為本、環保為民的環保宗旨,成為指導我國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十一五」規劃綱要針對我國資源環境壓力不斷加大的形勢,提出了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戰略任務和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