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詳細
為實現未來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目前我國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的氛圍和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還存在以下問題:如社會對循環經濟的認識不足,轉變發展觀仍需努力;政策和機制對企業的引導力度不夠;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不夠,缺乏符合國情的循環經濟技術支撐體系;尚未建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規、政策體系;尚未形成指導循環經濟的發展的總體規劃和推進計劃;缺乏符合國情指標體系和評價體系等。針對以上問題,必須切實找出解決問題如何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文 | 朱仕祥【關鍵詞】 循環經濟,科學,增長方式的措施和對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才能從根本上轉變不合理的增長方式,確保未來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這關繫到國家的經濟安全、能源安全、糧食安全和環境生態安全問題,也是關繫到我國能否在未來資源環境緊約束的條件下保持經濟高速增長、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的戰略性問題。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和布局首先,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結構升級。按照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振興裝備製造業,加快高技術產業化,積極推進信息化,採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傳統工藝,淘汰落後設備、工藝和技術。大力發展電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高技術、高附加值產業。加快低耗能、低排放產業的發展。限制高物耗、高能耗、高水耗的產業,限制或禁止那些未取得綠色標准認證、對人民健康有害的產品生產。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技術、工藝和設備。例如缺水地區嚴格限制新上高耗水項目;大力推廣先進的節能、節水、降低原材料消耗的工藝和技術。制定和實施各行業取水量標准,重點抓好火力發電、紡織、石油化工、造紙、冶金等高耗水行業的節水工作。建立城鄉廢舊物資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系統,提高資源循環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理率。推進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生物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其次,根據資源條件和區域特點,用循環經濟理念指導區域發展、產業轉型和老工業基地改造,促進區域產業布局合理調整。開發區建設要按循環經濟模式規劃、建設和改造,綜合控制企業的土地、能源、水資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發揮產業集聚和產業生態效應,形成資源循環利用的產業鏈,建設集中供熱和廢棄物集中處置中心。鼓勵加工工業集中的沿海發達地區,重點發展附加值高、技術含量高、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低的技術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中西部資源富集地經濟導刊 77 2010 / 07 建立配套政策體系通過深化改革,形成有利於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安排和政策環境。調節和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建立循環經濟的發展機制。首先,政府政策引導和市場推動相結合,通過運用價格、稅費、消費拉動、政府采購等政策手段,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其次,結合投資體制改革,引導社會投資向推動循環經濟發展方面傾斜,加大對循環經濟發展的資金支持。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政府投資的重點領域,對一些重大項目進行直接投資或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的支持,並發揮好政府投資對社會投資的引導作用,特別是要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有利於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重點項目給予貸款支持。第三,繼續深化企業改革,建立有利於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企業組織結構。打破企業間單向式線性生產方式和「大而全」、「小而全" 的組織結構,研究制定有利於建立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生態工業網路的經濟政策,增強關聯度,提高資源效率,減少廢棄物,延長產品使用周期的產業鏈條,促進企業間共享資源和互換副產品,為推進循環經濟發展奠定良好的微觀基礎。循環經濟是集經濟、技術和社會於一體的系統工程。現階段,我國循環經濟的進展,還更多地停留在概念層次上。真正大力發展我國的循環經濟,需要政府、企業、科技界、理論界、非政府組織、公眾共同努力,從指導思想與公共意識、法制環境、市場機制、政府引導、科技發展以及典型示範與推廣等各個方面繼續探索新的循環經濟實踐模式,積極創建綠色企業、綠色社區、綠色村鎮、綠色城市、綠色省區,進而在我國建立一個可持續發展的,人、經濟、生態自然、社會發展高度協調的循環社會。 ( 作者為中國地質大學資源產業經濟學博士) 區,重點發展能源、原材料工業,並根據技術經濟條件逐步發展資源深加工和高新技術產業;在西部大開發中應加強環保措施,尤其要防止東部企業向西部轉移污染。引導鄉村企業向工業小區適當集中連片。第三,對中小企業加強指導。為中小企業提供環保技術服務,建設廢物處理的公共設施,集中處理廢棄物。第四,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重點發展煙氣脫硫、機動車尾氣治理、城市廢水資源化、工業高濃度有機廢水、城市垃圾資源化、生態環境保護、清潔生產裝備、環境在線監測儀器儀表、環保材料和葯劑等。建立環保產業服務體系,規范和培育環保產業市場。引入「誰投資、誰收益」的環境治理原則,積極鼓勵外資、企業和私人資本向環境治理和生態建設投資。第五,共同開發國際資源。探索建立石油等資源可持續供應體系,對東部中晚油田和新疆石油實行保護性開發。大幅度降低高能耗高污染強度原材料 ( 如鋼材、化工原料、合成纖維、化肥、紙漿、水泥等) 進口關稅稅率,提高進口比率。第六,調整農業經濟結構。要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建立有機食品和綠色食品基地,大幅度降低農葯、化肥的使用量。建立綠色技術支撐體系第一,努力突破制約循環經濟發展的生產過程中的技術瓶頸。藉助現代高新技術,重點組織開發和示範有普遍推廣意義的資源節約和替代技術、能量梯級利用技術、延長產業鏈和相關產業鏈接技術、 「零排放」技術、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術、以及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術等。第二,大力開發廢棄物重新利用處理技術和裝備,包括廢塑料、廢玻璃、廢電器等的處理設備;以及城市生活污水原位再生利用技術,海水淡化技術等。第三,研發適合國情的工業污染防治成套技術。重點安排高濃度、難降解的工業廢水治理、燃煤除塵脫硫、汽車尾氣控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等重大關鍵技術的開發。第四,通過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重點扶持企業與科研單位開發研究,逐步形成完善的能源循環利用、資源回收利用的技術體系。 第五,積極支持建立循環經濟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循環經濟作為重要指導原則從制定「十一五」規劃開始,把發展循環經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在編制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城市規劃的過程中,把發展循環經濟放在重要位置,作為編制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加強對發展循環經濟的專題研究,加快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循環經濟發展重點領域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轉變單純追求GDP的政策目標。在此基礎上,研究提出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戰略目標及分階段推進計劃。各地區、各行業要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發展循環經濟的推進計劃,明確工作目標和重點。建立和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體系在借鑒發達國家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盡快進行循環經濟立法,構建起完整、系統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根據發達國家先進經驗,循環經濟的法規體系應在3 個層面進行立法:第一層面是基礎法,一般包含政府、企業、社會公眾在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責任、權利、義務的規定,發展循環經濟的基本原則、總體目標;第二層面是綜合性領域的法律,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制定本地區的發展條例;第三層面是根據各種產品的性質制定的具體法律法規,主要是對每種產品生產、回收制定具體的技術、目標要求。產經分析
B. 發展循環經濟的基本方針是什麼
一、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增強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C. 怎樣發展循環經濟(措施對策)
1.美國是怎樣發展循環經濟的?http://www.ee.org.cn/Article/es/envir/recyclingEconomy/200810/30203.html
2.如何大力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發展循環經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
循環經濟是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核心,以資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為重點,通過調整結構、技術進步和加強管理等措施,大幅度減少資源消耗、降低廢物排放、提高資源生產率,促進資源利用由「資源-產品-廢物」線性模式向「資源-產品-廢物-再生資源」 循環模式轉變。循環經濟是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徵,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
「十一五」期間應著力抓好以下重點工作:第一,大力推進節約降耗,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進工業、交通運輸、建築、商用和民用節能。推進農業節水灌溉,加大高耗水行業節水技術改造,支持海水、再生水、苦鹹水、礦井水利用,推廣先進的節水設備和器具。加強重點行業原材料消耗管理,推行產品生態設計和使用再利用材料,提高金屬材料利用率,推進木材節約代用,大力發展散裝水泥,嚴格工程建設中材料消耗核算,限制過度包裝。
第二,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最大程度地利用生產和消費中產生的各種廢物。加強資源開采管理,提高礦產資源回採率和綜合回收率,加強煤層氣等共伴生礦的綜合開發利用,推進礦產資源深加工。推進鋼鐵、有色、煤炭、電力、化工、建材(建築)、釀造等廢物產生量大、污染重的行業廢渣、廢水、廢氣綜合利用,大力普及農村沼氣,推廣秸稈綜合利用。
第三,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從生產和服務的源頭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要重點抓好高耗能、重污染行業及重點流域、重大工程污染預防;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逐步實現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預防的轉變。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必須採取綜合措施,突破觀念、技術、政策、體制、法制等方面的制約,建立長效機制。
一要轉變發展觀念。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的重大戰略任務,作為編制各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和城市發展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
二要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按照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合理調整區域產業布局,各類開發區和重化工業集中地區要按照循環經濟的要求規劃、建設和改造,發揮產業集聚和生態效應,圍繞核心資源發展相關產業,形成資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產業鏈。
三要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技術支撐體系。加強循環經濟共性和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產業化示範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
四要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和機制。加快資源性產品價格的市場化改革,建立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供求關系的價格形成機制,重點加快水價、電價、熱價調整,加快供熱體制、煤熱價格聯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
五要健全發展循環經濟的法規和標准體系。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標准、重點用水行業取水定額標准、主要耗能行業節能設計規范、強制性能效標識和再利用品標識制度。
六要組織開展循環經濟試點。通過試點,提出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產業園區和城市發展循環經濟的有效模式,為加快發展循環經濟提供示範和借鑒。
七要加強宣傳教育。將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納入基礎教育和職工培訓的內容,使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變成全體公民的自覺行為,形成發展循環經濟的社會氛圍。
D. 實現循環經濟發展的必要途徑有哪些
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支持系統中的技術支持包括:精細生產技術、替代技術、減量化專技術屬、再利用技術、資源化技術、無害化技術、系統化技術、環境檢測技術等。
循環經濟與可持續發展一脈相承,強調社會經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和諧共生,是集經濟、技術和社會於一體的系統工程。循環經濟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也不是單純的技術問題和環保問題,而是以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為准則,模擬自然生態系統運行方式和規律。
(4)農村發展循環經濟的措施擴展閱讀:
物質資源在其開發、利用的整個生命周期內貫穿「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理念。即在資源開發階段考慮合理開發和資源的多級重復利用;在產品和生產工藝設計階段考慮面向產品的再利用和再循環的設計思想。
在生產工藝體系設計中考慮資源的多級利用、生產工藝的集成化標准化設計思想;生產過程、產品運輸及銷售階段考慮過程集成化和廢物的再利用;在流通和消費階段考慮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和實現資源的多次利用;在生命周期末端階段考慮資源的重復利用和廢物的再回收、再循環。
E. 高中地理題。我國農業發展循環經濟的主要措施是幫我看下為什麼這幾個錯了。求解析
1、推進農業循環經濟,實現我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1)建立和完善農業循環經濟內的法律法規體系容。(2)合理規劃,整體協調。(3)完善政策。(4)加快科技進步,提高技術水平。
2、構建促進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激勵機制:(1)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2)政府要結合投資體制改革,調整和落實投資政策,加大對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資金支持。(3)通過政策調整,使發展農業循環經濟有利可圖,使農業生產者對環境保護的外部效益內部化。
3、建立職責分明的社會參與機制:(1)規范政府參與職責。(2)明確農業生產者的參與職責。(3)增強公眾的參與責任意識。
F. 試述現階段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本法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本法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條 發展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
第四條 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
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制定產業政策,應當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等規劃,應當包括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循環經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鼓勵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教育、科學知識普及和國際合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目標責任制,採取規劃、財政、投資、政府采購等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第十條 公民應當增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權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條件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中介機構、學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目標、適用范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並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第十四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
上級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的循環經濟主要評價指標,對下級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定期進行考核,並將主要評價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五條 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對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負責回收;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對因不具備技術經濟條件而不適合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無害化處置。
對前款規定的廢棄產品或者包裝物,生產者委託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回收的,或者委託廢物利用或者處置企業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受託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負責回收或者利用、處置。
對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消費者應當將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者其委託回收的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
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名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對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築、造紙、印染等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超過國家規定總量的重點企業,實行能耗、水耗的重點監督管理制度。
重點能源消費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執行。
重點用水單位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循環經濟統計制度,加強資源消耗、綜合利用和廢物產生的統計管理,並將主要統計指標定期向社會公布。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循環經濟標准體系,制定和完善節能、節水、節材和廢物再利用、資源化等標准。
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標識等產品資源消耗標識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十八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發布鼓勵、限制和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名錄。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 從事工藝、設備、產品及包裝物設計,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要求,優先選擇採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並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對在拆解和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不得設計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電器電子等產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設計產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產品包裝標准,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第二十條 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制定並實施節水計劃,加強節水管理,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式控制制。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用水計量管理,配備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建立水耗統計和用水狀況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國家鼓勵和支持沿海地區進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節約淡水資源。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使用高效節油產品。
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以潔凈煤、石油焦、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油鍋爐。
內燃機和機動車製造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內燃機和機動車燃油經濟性標准,採用節油技術,減少石油產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統籌規劃,制定合理的開發利用方案,採用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開發利用方案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依法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開采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
礦山企業在開采主要礦種的同時,應當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實行綜合開采、合理利用;對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損失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三條 建築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其設計、建設、施工的建築物及構築物採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和小型、輕型、再生產品。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
國家鼓勵利用無毒無害的固體廢物生產建築材料,鼓勵使用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禁止損毀耕地燒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土地集約利用,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節水、節肥、節葯的先進種植、養殖和灌溉技術,推動農業機械節能,優先發展生態農業。
在缺水地區,應當調整種植結構,優先發展節水型農業,推進雨水集蓄利用,建設和管護節水灌溉設施,提高用水效率,減少水的蒸發和漏失。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節約使用辦公用品。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國家機關等機構的用能、用水定額指標,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指標制定支出標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築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建築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築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准,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第二十六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
本法施行後新建的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和景觀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條 國家在保障產品安全和衛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具體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對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由國務院財政、稅務和對外貿易等主管部門制定限制性的稅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區域經濟布局,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促進企業在資源綜合利用等領域進行合作,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各類產業園區應當組織區內企業進行資源綜合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鼓勵各類產業園區的企業進行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土地集約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共同使用基礎設施和其他有關設施。
新建和改造各類產業園區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採取生態保護和污染控制措施,確保本區域的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礦、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回收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等進行綜合利用。
建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並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綜合利用資源發電的企業簽訂並網協議,提供上網服務,並全額收購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先進或者適用技術,對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農用薄膜等進行綜合利用,開發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源。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發展生態林業,鼓勵和支持林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木材節約和代用技術,開展林業廢棄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綜合利用,提高木材綜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條 國家支持生產經營者建立產業廢物交換信息系統,促進企業交流產業廢物信息。
企業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提供給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推進廢物回收體系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合理布局廢物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支持廢物回收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及信息交流。
廢物回收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安全和消防等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廢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進行拆解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後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准,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應當交售給具備條件的拆解企業。
第四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製造和輪胎翻新。
銷售的再製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製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立和完善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建設污泥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提高污泥綜合利用水平,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究開發、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自主創新研究、應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列入國家或者省級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持。
利用財政性資金引進循環經濟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消化、吸收和創新方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由其監督實施;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協調機制,對重大技術、裝備的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實行統籌協調,並給予資金支持。
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並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設備和產品,限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應當將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金融機構應當給予優先貸款等信貸支持,並積極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企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資源高消耗行業中的限制類項目,實行限制性的價格政策。
對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並網發電項目,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確定其上網電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行垃圾排放收費制度。收取的費用專項用於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國家鼓勵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物。
第四十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採購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示範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發現違反本法的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責任,或者承擔有關處置費用。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向本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該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期限或者區域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網企業拒不收購企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生產的電力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企業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的;
(二)銷售沒有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G. 推進我國農村循環經濟發展的形式有哪些
形式有4種:第一種為作物輪作、種養結
合的生態園;第二種為以沼氣為核心、種養結合的生態園;
第三種為以魚塘為中心的生態園;第四種為山林基地種養結合的生態園。
H. 國家對發展循環經濟有哪些激勵措施
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區域經濟布局,合理調整產回業結構,促進企業在資源綜答合利用等領域進行合作,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國家鼓勵各類產業園區的企業進行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土地集約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共同使用基礎設施和其他有關設施。3、新建和改造各類產業園區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採取生態保護和污染控制措施,確保本區域的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准。 產業政策政府規范和引導產業發展的重要依據。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發布鼓勵、限制和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名錄。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3)國家鼓勵、支持在農村大力發展沼氣,推廣生物質能、太陽能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按照科學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發展小型水力發電,推廣節能型的農村住宅和爐灶等,鼓勵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大力發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I. 如何發展循環經濟
如何大力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發展循環經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
循環經濟是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核心,以資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為重點,通過調整結構、技術進步和加強管理等措施,大幅度減少資源消耗、降低廢物排放、提高資源生產率,促進資源利用由「資源-產品-廢物」線性模式向「資源-產品-廢物-再生資源」 循環模式轉變。循環經濟是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徵,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
「十一五」期間應著力抓好以下重點工作:第一,大力推進節約降耗,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進工業、交通運輸、建築、商用和民用節能。推進農業節水灌溉,加大高耗水行業節水技術改造,支持海水、再生水、苦鹹水、礦井水利用,推廣先進的節水設備和器具。加強重點行業原材料消耗管理,推行產品生態設計和使用再利用材料,提高金屬材料利用率,推進木材節約代用,大力發展散裝水泥,嚴格工程建設中材料消耗核算,限制過度包裝。
第二,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最大程度地利用生產和消費中產生的各種廢物。加強資源開采管理,提高礦產資源回採率和綜合回收率,加強煤層氣等共伴生礦的綜合開發利用,推進礦產資源深加工。推進鋼鐵、有色、煤炭、電力、化工、建材(建築)、釀造等廢物產生量大、污染重的行業廢渣、廢水、廢氣綜合利用,大力普及農村沼氣,推廣秸稈綜合利用。
第三,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從生產和服務的源頭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要重點抓好高耗能、重污染行業及重點流域、重大工程污染預防;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逐步實現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預防的轉變。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必須採取綜合措施,突破觀念、技術、政策、體制、法制等方面的制約,建立長效機制。
一要轉變發展觀念。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的重大戰略任務,作為編制各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和城市發展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
二要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按照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合理調整區域產業布局,各類開發區和重化工業集中地區要按照循環經濟的要求規劃、建設和改造,發揮產業集聚和生態效應,圍繞核心資源發展相關產業,形成資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產業鏈。
三要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技術支撐體系。加強循環經濟共性和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產業化示範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
四要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和機制。加快資源性產品價格的市場化改革,建立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供求關系的價格形成機制,重點加快水價、電價、熱價調整,加快供熱體制、煤熱價格聯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
五要健全發展循環經濟的法規和標准體系。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標准、重點用水行業取水定額標准、主要耗能行業節能設計規范、強制性能效標識和再利用品標識制度。
六要組織開展循環經濟試點。通過試點,提出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產業園區和城市發展循環經濟的有效模式,為加快發展循環經濟提供示範和借鑒。
七要加強宣傳教育。將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納入基礎教育和職工培訓的內容,使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變成全體公民的自覺行為,形成發展循環經濟的社會氛圍。
J.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循環經濟發展之間的聯系
科技教育文化進入農村,提高農民的素質,明白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內系,主動採取保護壞境的措施容,使用沼氣,開發立體農業等。
農村的發展吸引投資的增加,使得城市壓力減小,帶來的集中性負面影響小;農村綠地多,環境承載能力強。
吸引農村外出務工人員迴流,增加農村勞動力,保障糧食供應。城市的勞動力不足,必然改進生產技術,縮減規模,有利於長遠發展。
吸引外資的投入特別是農村掌握技術人員回鄉,開發小工業,保護措施及資金不足,環境保護能力不強,極容易引起污染。
關鍵看具體的措施,不同地方的新農村應該有不同的做法。比如生態農業特色的地方可以大力發展。而土地資源多,水源豐富的可以建立工廠的地方就要加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