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反壟斷法》出台對中國經濟有什影響
中國反壟斷法有其明顯的階段性、局限性,但絕不能否認,該法律的頒布體現了市場經濟建設的巨大進步。對此有清楚的認識和把握,是中國反壟斷法不斷完善、競爭文化逐步形成的前提
歷經十餘載的爭論與博弈、反復和妥協,反壟斷法終於出台了。
基於對西方發達國家中反壟斷法地位與作用的認識,有人樂觀的預期,反壟斷法的出台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它也必將成為中國的「經濟憲法」。但有的人基於中國反壟斷法在某些關鍵問題上的妥協與「退讓」,悲觀的認為反壟斷法將重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覆轍,宣誓效果大於實際意義。
那麼,如何看中國的反壟斷法?
不同的反壟斷法「生成環境」
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內容上看,中國的反壟斷法具有較高的「國際性」--中國立法吸收、借鑒了國際上公認的較為成熟的反壟斷法基本原則和內容,反映了各國在反對限制競爭、維護競爭機制等重大問題上的共識。盡管如此,中國反壟斷法特殊的'生長環境'決定了其在本質上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法存在很大的不同。
主要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法制定於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其時正是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走向壟斷競爭的時期。此時,市場機制已日臻成熟與完善,政府代表的公權力已經不能左右市場的決策,對市場機制構成最大威脅的是大公司之間為了避免'兩敗俱傷'的競爭而結成的各種形式的卡特爾、托拉斯、辛迪加。認識到托拉斯等對競爭機制的破壞以及由此引發的對整體經濟發展的巨大威脅後,西方國家紛紛制定了自己的反壟斷法。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反壟斷法成為了西方國家的市場經濟的守護神,被奉為「經濟憲法」、「企業自由大憲章」。
與西方國家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不是自下而上的自發的過程,而是由上至下的謹慎的探索與「自覺」的引導。中國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與完善的過程,就是政府公權力不斷讓渡給市場,以及市場自發調節機制逐漸形成的過程。即便如此,當前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仍然廣泛存在,對市場機制威脅最大的並不是西方意義上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為,而是政府對市場的不適當干預。正是基於這一認識,中國的反壟斷法專門規定了「行政壟斷」一章,將政府對市場競爭機制的扭曲和干預加以限制。
截然不同的背景之下制定的反壟斷法,盡管形似,卻不「神似」。西方國家反壟斷法的主要任務,是對人為的扭曲市場機制行為的矯正,使其恢復到自由競爭的狀態;而在中國,現階段反壟斷法的主要任務還承載著培育和完善市場機制,使其充分發揮應有作用。特定的市場經濟發展階段決定了,中國的反壟斷法肩負的責任不僅僅是維護競爭,它還必須「創造」競爭--反壟斷法本身必須成為限制公權力侵蝕市場機制、擴展競爭機製作用發揮的利器。
管制行業和依法獨占行業適法問題
目前,實施監管的行業(銀行、電力、電信等)和依法(或依政策)成立的、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具有獨佔地位的行業(石油、煙草)「壟斷」了中國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自然也成為反壟斷法關注的對象,反壟斷法與這些行業的關系也成為法律制定過程中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
在反壟斷法制定過程中,行業監管部門和獨占企業表達了其嚴重憂慮,要求豁免適用反壟斷法。對此,反壟斷法數易其稿,最終對管轄許可權採取了折衷的態度,一方面肯定了其獨佔地位及專營專賣的權力,另一方面又對其經營活動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對管制產業和獨占企業的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及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的關系問題,反壟斷法並未做出明確規定,將其留待在今後實踐中加以解決和完善。這足以說明各方力量博弈之激烈。
對此問題需要澄清兩方面的誤區:一方面,有人認為行業管制(regulation)與反壟斷法的適用是非此即彼、「勢不兩立」的;如果政府已經對某行業實行監管,則意味著豁免適用反壟斷法。另一方面,也有人認為反壟斷法針對的就是具有獨佔地位的大企業,反壟斷法的實施意味著對這些企業的限制甚至分拆。
實際上,管制並不意味著對反壟斷的完全排除,在放鬆管制(deregulation)成為全球的一種趨勢的情況下,各國逐漸形成一個共識是,在實現管制的目的前提下應最大限度的適用反壟斷法,把對競爭損害的降低到最小程度。比如,如果設置行業准入和事後監督兩種方式都能夠實現監管目標,那麼應當採取事後監督的方式,盡可能的減少對競爭的損害。對於在法律或事實上佔有獨佔地位的企業,反壟斷法實際上並不挑戰其依據特別法(或政策)而享有的獨佔地位及其派生的對市場准入的限制、對商品或服務價格的制定等行為,但獨占企業的經營活動不得違反反壟斷法,特別是不得違反有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
這種最大限度適用反壟斷法的共識在中國也得到了相當程度的肯定。盡管目前出台的反壟斷法對管制行業和依法獨占行業的迴避態度讓人對此心存疑慮,但在立法進程中各方代表角力之激烈,已經足以說明在這樣一個市場經濟基礎薄弱、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粗陋的國度,對競爭環境的渴求、對消費者利益的尊重的理念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入立法者的思維,和我們慣常所見到的赤裸裸的保護、密不透風的管制相比,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巨大的進步。
畢竟,對市場經濟的推崇,對市場規律的遵循這一趨勢是無法改變的,所謂'哀莫大於心死',和不令人滿意的結果相比,充分博弈的立法過程沒有理由不讓我們對這部法律的未來充滿信心和期待。
競爭文化的缺失與培育
和立法者們對競爭觀念的理解相比,中國市場環境中競爭文化的缺失顯得讓人憂心忡忡。
所謂競爭文化,可以理解為全社會形成的維護競爭機制、尊重競爭規則的一種共識和氛圍。競爭文化的培育和形成是多方面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從消費者的觀念、企業的行為到政府的職能定位,從民族傳統文化的繼承傳播、商事交易規則的理解運用到經濟法律的頒布實施,都在潛移默化地作用於競爭文化的形成。
在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經營者之間公開進行價格協調和串通如同偷盜一樣,是極為'原始'和惡劣的違法行為,在美國,行為人有可能被處以監禁。而在中國,不僅很多經營者對此毫無認識,甚至行業協會都參與引導組織,堂而皇之地進行價格協調與串通,這恐怕就不僅僅是個別企業法制觀念薄弱的問題,而正是市場環境中企業競爭文化缺失最突出的表現。此外,一些政府對競爭觀念的無知,在發展經濟的思維上不成熟,喜歡站到市場經濟的最前沿,滿懷好意地指揮企業定價,這種行為也是讓人啼笑皆非的。
毫無疑問,反壟斷法的頒行是競爭文化培育和建設最為關鍵的一步。反壟斷法的實施過程,對政府、企業乃至消費者而言也將是競爭文化逐步培育和發展的過程。通過反壟斷法的實施,增強企業對市場競爭規則的認知能力、增強消費者對競爭文化的認同,增強政府對市場經濟規律的理解,這些都將有力地推動中國市場環境中競爭文化的培育和形成。而這種競爭文化的形成,競爭意識的培養,也必將推動這部在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出台的、並不完善的競爭法律得到有效的施行並不斷發展進步,這些都是我們所期望看到的,我們也相信它能夠在不久的將來得以實現。
總之,中國反壟斷法有其明顯的階段性、局限性,但我們絕不能否認,這部法律的頒布體現了市場經濟建設的巨大進步。對此有清楚的認識和把握,是中國反壟斷法不斷完善、競爭文化逐步形成的前提。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的反壟斷法必將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與中國市場經濟共同成長。
㈡ 現代反壟斷的發展趨勢表現在哪些方面
在當前國際直接投資中,跨國公司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跨國公司利用本身的技術和資本優勢將全球市場、資源以及世界各地最有效的投資區位在公司內部進行組織,並按照公司的戰略規劃,進行統一的調度和配置,它已經成為當今世界上最強有力的經濟組織。在向海外直接投資的過程中,跨國公司以增量和存量兩種投資形式開拓海外市場。上個世紀末以來,在充分利用「增量」投資形式的同時,跨國公司更加註重以「存量」方式向海外投資,並購目標企業,佔領全球市場。以1997年為例,當年全球國外直接投資總額為5890億美元,其中3420億美元用於合並與收購。「9·11事件」之後,全球經濟一度持續低迷。然而,根據聯合國貿發會的有關統計,2003年跨國公司的國際並購金額再次達到2970億美元,2004年前6個月比2003年同期增長3%。事實表明,並購作為推動經濟全球化發展最深刻的表現形式,依然是跨國公司配置資源、鑄造國際化生產網路的戰略手段。一、跨國公司並購的理論分析
1.跨國公司理論對跨國公司並購的適用。20世紀70年代英國著名跨國公司問題研究專家約翰·鄧寧提出的「國際生產折衷理論」被公認為西方指導跨國公司實踐的權威理論。該理論包含三方面內容,即所有權特定優勢、內部化激勵優勢和區位特定優勢。所有權特定優勢主要表現為企業所擁有的某些無形資產,特別是專利、專有技術和其他知識產權。內部激勵優勢是指跨國公司為保護或利用市場不足將所有權特定優勢進行內部轉移的優勢,它包括跨國公司避免實施轉移所有權的成本。而區位特定優勢是指有利於東道國或者投資國經營的地理位置的特定優勢。
2.公司並購理論對跨國公司並購的適用。公司並購理論主要包括效率理論、交易費用理論和企業低成本、低風險擴張理論等。效率理論認為,企業並購活動不僅能夠給社會帶來一個潛在的增量,而且能提高交易參與者的效率。這主要表現在企業管理層的效率改進或形成協同效應之上。效益理論又分為規模效益理論、管理協同效應理論、多樣化經營理論、戰略重組以適應變化的環境理論、財務協同效應理論等。交易費用理論認為,市場機制和企業組織可以相互替代,市場交易費用的存在決定了企業的存在,企業組織取代市場,內化市場交易有可能節約交易費用,而節約交易費用是資本主義企業結構演變的動力。而企業低成本、低風險擴張理論則主要通過比較企業擴張的兩條基本途徑得出結論。該理論認為,與通過自身投資擴張相比,並購是一種效率較高、成本較低、風險較低的擴張方式。這是因為並購可以有效地降低進入新行業的障礙,可以大幅度降低企業發展的風險和成本,而且當企業通過並購的方法進行擴張時,它不僅可以充分利用原有企業的資產和銷售渠道優勢,而且可以獲得原有企業的技術和管理經驗,使企業擁有成本上的競爭優勢。
二、國際反壟斷立法的發展趨勢
正如一些學者所談到的:「國際市場的競爭促使人們在市場面前變得現實起來,商業倫理精神暫時讓位於商業競爭精神,希望通過增強企業的競爭力來保住或提高國家或者區域的國際競爭力。」隨著經濟全球化向縱深發展,為保護本國的經濟利益,國家對反壟斷的法律管制有逐漸放鬆的趨勢。
以美國為例。美國是最早對公司並購進行管制的國家,其對公司並購立法的調整一直是世界經濟形勢發展與變化的反映。最近一些年,在經濟全球化趨勢和國際競爭加劇的情況下,美國對公司並購略有放鬆。美國一改往日立法的指導思想,在「1982年司法部合並指導原則」和「1984年司法部合並指導原則」中引入一種市場動態競爭理論的思想,從而結束了其20世紀60年代運用市場結構方法控制企業的做法。美國管制政策和立法的變化是與美國管制理論的變化分不開的。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以博克、德姆塞茲、波斯納等為代表人物的芝加哥學派對哈佛學派的「結構—行為—績效」理論提出了強有力的挑戰。該學派不承認在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結果之間存在某種關系,從而特別反對政府對企業合並進行規模上的干預。認為反壟斷法的首要目標在於促進經濟效益,因此,對企業合並的分析重點應從市場結構轉向經濟效益,並以經濟效益作為評價和是否干預企業合並的依據。此外,一些研究國際貿易問題的學者也提出了「新貿易理論」,或稱「戰略貿易理論」,其核心思想是:政府應當在資金、技術上幫助本國企業增強國際競爭力,獲得國際競爭優勢;如果這種幫助能夠使本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形成某種程度的壟斷地位,就會給本國帶來更大的利益;政府還應當通過各種辦法防止外國競爭擠占本國國內市場。以上理論對美國當今的公司並購立法產生了顯著的影響,在一定意義上成為美國政府制定有關政策的基本原則。正是因為美國管制立法指導思想的這種改變直接推動了美國企業並購的繁榮。美國放鬆對公司並購的法律管制之後,其他發達國家乃至眾多發展中國家也逐漸開始效法。放鬆管制已成為一種全球性趨勢,成為各國政府在新的國際經濟規則環境下提高本國國際競爭力的一項重要手段。
三、完善我國跨國公司並購反壟斷立法的思考
考慮到以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為己任的反壟斷法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經濟憲法」、「市場經濟的基石」和「自由企業的大憲章」,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亟需制定反壟斷法。
在制定《反壟斷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及構成壟斷的條件,並以此作為並購能否被批準的衡量標准。凡是跨國公司並購我國企業都必須接受審核,以確定該並購行為是否符合《反壟斷法》的要求。審查內容可以包括:對相關市場(包括「產品市場」和「地域市場」)的影響;對市場集中度的影響;是否處於市場優勢地位,此點主要根據市場份額、資金實力、強行定價能力、市場的准入壁壘、供應商或消費者對相關企業的依賴程度等加以判斷;對並購的評價,即該並購是否創設或加強了市場優勢地位,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損害了競爭等。
在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設置問題上,堅持以科學合理、精幹效能、權威獨立為原則,建立一個獨立和權威的執法機構。根據我國地域遼闊的特點,應當設立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機構。但為保證機構獨立性,地方機構不屬於地方政府領導,其經費和人事關系也完全由中央反壟斷執法機構統一掌握。在執法權問題上,反壟斷執法機構擁有調查檢查權、審核批准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措施權、行政裁決權和規章制定權等。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國的並購監管部門還應加強與其他國家監管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加強執法能力的建設,提高執法水平,建立與他國信息共享機制,構建國家並購經濟信息網路和科學分析體系,最終做到以保護競爭為基本目標,對跨國公司的並購活動進行監控、管理,切實保護本國市場的競爭秩序。
在制訂《反壟斷法》的同時,還應加快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健全競爭法體系。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過程中,應明確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執法機關的組成、許可權、活動程序、處理方式以及制裁措施等。
為防範並購引起國有資產流失,我國應加快制定和完善《產權交易法》,科學組建資產評估機構,對並購進行強制性資產評估。同時,還應加快產權制度改革,制定《國有企業法》,理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從而真正塑造強有力的市場主體。
此外,我國還應綜合考量發達國家經濟發展階段的法律發展狀況,協調國家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制定《產業政策法》,合並「三資」企業法,制定統一的《外商投資法》。
㈢ 國有經濟壟斷與《反壟斷法》是否矛盾
你說的國有經濟壟斷應該說的是行政性壟斷,行政性壟斷是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地區行政性市場壟斷、行政強制交易、行政部門干涉企業經營行為、行政性公司濫用優勢行為等。
其實,他與《反壟斷法》並不矛盾。
有以下幾點原因:
反經濟性壟斷才是反壟斷法的主要任務。從各發達國家反壟斷法產生的歷史背景看, 反壟斷法只是在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經濟壟斷產生並泛濫以後才出現的。因此, 發達國家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僅僅是原有法律無法對其進行控制的經濟壟斷。而對於那些行政性壟斷即行政權力濫用所造成的壟斷, 從其生成的歷史時間順序看, 其產生和存在要先於經濟力濫用所造成的壟斷, 但前者的存在卻始終沒有導致反壟斷法的產生。究其原因, 主要是因為行政性壟斷自有相應的法律對其進行規制, 而反壟斷法不需要也不能予以全部規制。
實踐證明單純靠法律不能很好解決行政性壟斷。目前, 我國現行有效的與控制政府型壟斷有關的法律文件至少在二十件以上, 既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 也有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 還有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頒布的行政規章, 其中主要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如該法第七條、第三十條就是針對行政性壟斷, 保障自由競爭的實現。十多年來的實施效果證明, 總體上說並不能令人滿意, 甚至有縱容政府型壟斷之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僅以第三十條規定來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雖然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 但它無權對政府型壟斷行為進行處理和制裁, 有權處理和制裁政府型壟斷的機關是同級機關或上級機關, 而且其處理結果也只是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也不過是對其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經濟領域的行政性壟斷必須結合實際逐步解決並另闢蹊徑。中國競爭性領域的行政性壟斷已經取消, 基礎領域的反壟斷改革有了良好的開端, 取得可喜的進展, 如電信改革、民航改革等等。對行政性壟斷的改革是對政府部門的職能和權力和利益的改革, 矛盾和困難很多, 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時, 行政性壟斷領域具有許多特點和復雜性, 如一定或相當程度的自然壟斷性、一定和相當程度的公益性、某些領域的國家安全性、全局性。操之過急, 可能會危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損害群眾的權益, 激發各種矛盾和糾紛, 甚至造成社會的不安定。
㈣ 為了更好發展需要加強反壟斷監管,商業壟斷行為會造成哪些惡劣影響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在前期核查研究的基礎上,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實施「二選一」等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這是我國在互聯網領域加強反壟斷監管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於規范行業秩序、促進平台經濟長遠健康發展。
很顯然,在外部經濟環境發生很大變化、經濟發展面臨許多不確定性的大背景下,保持互聯網領域的穩定、互聯網平台的規范,對於更好地發揮互聯網平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十分重要。而對已經出現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及時採取措施,實施精準打擊,不僅對經濟社會發展十分重要,對互聯網領域自身十分重要。不以善小而不為,不以惡小而為之。「二選一」等涉嫌壟斷的行為,還是比較小的問題,或者不是十分嚴重的問題,只要互聯網平台加以糾正,就能很快得到解決。如果小洞不堵,就有可能釀成大禍。因此,希望互聯網平台以阿里巴巴被立案調查為教訓,迅速糾正自身的不規范行為,共同促進互聯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㈤ 論述反壟斷法與中國經濟發展的關系
囧 你是誰啊?我也找不到這方面的資料.... 同學你是金融幾班的....
我給你點現成的:
中國反壟斷法有其明顯的階段性、局限性,但絕不能否認,該法律的頒布體現了市場經濟建設的巨大進步。對此有清楚的認識和把握,是中國反壟斷法不斷完善、競爭文化逐步形成的前提
歷經十餘載的爭論與博弈、反復和妥協,反壟斷法終於出台了。
基於對西方發達國家中反壟斷法地位與作用的認識,有人樂觀的預期,反壟斷法的出台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它也必將成為中國的「經濟憲法」。但有的人基於中國反壟斷法在某些關鍵問題上的妥協與「退讓」,悲觀的認為反壟斷法將重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覆轍,宣誓效果大於實際意義。
那麼,如何看中國的反壟斷法?
不同的反壟斷法「生成環境」
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內容上看,中國的反壟斷法具有較高的「國際性」--中國立法吸收、借鑒了國際上公認的較為成熟的反壟斷法基本原則和內容,反映了各國在反對限制競爭、維護競爭機制等重大問題上的共識。盡管如此,中國反壟斷法特殊的'生長環境'決定了其在本質上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法存在很大的不同。
主要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法制定於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其時正是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走向壟斷競爭的時期。此時,市場機制已日臻成熟與完善,政府代表的公權力已經不能左右市場的決策,對市場機制構成最大威脅的是大公司之間為了避免'兩敗俱傷'的競爭而結成的各種形式的卡特爾、托拉斯、辛迪加。認識到托拉斯等對競爭機制的破壞以及由此引發的對整體經濟發展的巨大威脅後,西方國家紛紛制定了自己的反壟斷法。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反壟斷法成為了西方國家的市場經濟的守護神,被奉為「經濟憲法」、「企業自由大憲章」。
與西方國家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不是自下而上的自發的過程,而是由上至下的謹慎的探索與「自覺」的引導。中國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與完善的過程,就是政府公權力不斷讓渡給市場,以及市場自發調節機制逐漸形成的過程。即便如此,當前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仍然廣泛存在,對市場機制威脅最大的並不是西方意義上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為,而是政府對市場的不適當干預。正是基於這一認識,中國的反壟斷法專門規定了「行政壟斷」一章,將政府對市場競爭機制的扭曲和干預加以限制。
截然不同的背景之下制定的反壟斷法,盡管形似,卻不「神似」。西方國家反壟斷法的主要任務,是對人為的扭曲市場機制行為的矯正,使其恢復到自由競爭的狀態;而在中國,現階段反壟斷法的主要任務還承載著培育和完善市場機制,使其充分發揮應有作用。特定的市場經濟發展階段決定了,中國的反壟斷法肩負的責任不僅僅是維護競爭,它還必須「創造」競爭--反壟斷法本身必須成為限制公權力侵蝕市場機制、擴展競爭機製作用發揮的利器。
管制行業和依法獨占行業適法問題
目前,實施監管的行業(銀行、電力、電信等)和依法(或依政策)成立的、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具有獨佔地位的行業(石油、煙草)「壟斷」了中國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自然也成為反壟斷法關注的對象,反壟斷法與這些行業的關系也成為法律制定過程中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
在反壟斷法制定過程中,行業監管部門和獨占企業表達了其嚴重憂慮,要求豁免適用反壟斷法。對此,反壟斷法數易其稿,最終對管轄許可權採取了折衷的態度,一方面肯定了其獨佔地位及專營專賣的權力,另一方面又對其經營活動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對管制產業和獨占企業的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及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的關系問題,反壟斷法並未做出明確規定,將其留待在今後實踐中加以解決和完善。這足以說明各方力量博弈之激烈。
對此問題需要澄清兩方面的誤區:一方面,有人認為行業管制(regulation)與反壟斷法的適用是非此即彼、「勢不兩立」的;如果政府已經對某行業實行監管,則意味著豁免適用反壟斷法。另一方面,也有人認為反壟斷法針對的就是具有獨佔地位的大企業,反壟斷法的實施意味著對這些企業的限制甚至分拆。
實際上,管制並不意味著對反壟斷的完全排除,在放鬆管制(deregulation)成為全球的一種趨勢的情況下,各國逐漸形成一個共識是,在實現管制的目的前提下應最大限度的適用反壟斷法,把對競爭損害的降低到最小程度。比如,如果設置行業准入和事後監督兩種方式都能夠實現監管目標,那麼應當採取事後監督的方式,盡可能的減少對競爭的損害。對於在法律或事實上佔有獨佔地位的企業,反壟斷法實際上並不挑戰其依據特別法(或政策)而享有的獨佔地位及其派生的對市場准入的限制、對商品或服務價格的制定等行為,但獨占企業的經營活動不得違反反壟斷法,特別是不得違反有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
這種最大限度適用反壟斷法的共識在中國也得到了相當程度的肯定。盡管目前出台的反壟斷法對管制行業和依法獨占行業的迴避態度讓人對此心存疑慮,但在立法進程中各方代表角力之激烈,已經足以說明在這樣一個市場經濟基礎薄弱、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粗陋的國度,對競爭環境的渴求、對消費者利益的尊重的理念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入立法者的思維,和我們慣常所見到的赤裸裸的保護、密不透風的管制相比,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巨大的進步。
畢竟,對市場經濟的推崇,對市場規律的遵循這一趨勢是無法改變的,所謂'哀莫大於心死',和不令人滿意的結果相比,充分博弈的立法過程沒有理由不讓我們對這部法律的未來充滿信心和期待。
競爭文化的缺失與培育
和立法者們對競爭觀念的理解相比,中國市場環境中競爭文化的缺失顯得讓人憂心忡忡。
所謂競爭文化,可以理解為全社會形成的維護競爭機制、尊重競爭規則的一種共識和氛圍。競爭文化的培育和形成是多方面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從消費者的觀念、企業的行為到政府的職能定位,從民族傳統文化的繼承傳播、商事交易規則的理解運用到經濟法律的頒布實施,都在潛移默化地作用於競爭文化的形成。
在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經營者之間公開進行價格協調和串通如同偷盜一樣,是極為'原始'和惡劣的違法行為,在美國,行為人有可能被處以監禁。而在中國,不僅很多經營者對此毫無認識,甚至行業協會都參與引導組織,堂而皇之地進行價格協調與串通,這恐怕就不僅僅是個別企業法制觀念薄弱的問題,而正是市場環境中企業競爭文化缺失最突出的表現。此外,一些政府對競爭觀念的無知,在發展經濟的思維上不成熟,喜歡站到市場經濟的最前沿,滿懷好意地指揮企業定價,這種行為也是讓人啼笑皆非的。
毫無疑問,反壟斷法的頒行是競爭文化培育和建設最為關鍵的一步。反壟斷法的實施過程,對政府、企業乃至消費者而言也將是競爭文化逐步培育和發展的過程。通過反壟斷法的實施,增強企業對市場競爭規則的認知能力、增強消費者對競爭文化的認同,增強政府對市場經濟規律的理解,這些都將有力地推動中國市場環境中競爭文化的培育和形成。而這種競爭文化的形成,競爭意識的培養,也必將推動這部在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出台的、並不完善的競爭法律得到有效的施行並不斷發展進步,這些都是我們所期望看到的,我們也相信它能夠在不久的將來得以實現。
總之,中國反壟斷法有其明顯的階段性、局限性,但我們絕不能否認,這部法律的頒布體現了市場經濟建設的巨大進步。對此有清楚的認識和把握,是中國反壟斷法不斷完善、競爭文化逐步形成的前提。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的反壟斷法必將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與中國市場經濟共同成長。
㈥ 在反壟斷中是反行政壟斷和反經濟壟斷哪個重要
在反壟斷中反經濟壟斷重要
反壟斷是禁止壟斷和貿易限制的行為。當一個公司的營銷回呈現答壟斷或有壟斷趨勢的時候,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的一種干預手段。在19世紀末期世界經濟的發展進入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反壟斷就成為了各國規制的對象,各國均採取嚴厲的立法來進行反壟斷的法律規制。中國自加入WTO以後也積極擔負反壟斷的責任,2011年11月,國家發改委就寬頻接入的問題,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展開反壟斷調查。如果事實成立,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可能被處以數億至數十億元的巨額罰款。
㈦ <<反壟斷法>>的出台,對於中國經濟會帶來怎樣的影響
影響是一定有的,但俗話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真正想做到限制是很難實現的,我一朋友在南方電網工作,工資是降了,從一個月75000降到68000,但補充了的相關福利如交通費什麼的加起來一年居然有11萬,這樣算起來反而收入更高了……目前我國的這些壟斷企業確實有存在許多資源浪費現象,國資流失最嚴重的也是在這些地方……總的來說,《反壟斷法》屬於公法范疇,主要是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公平競爭機制,對壟斷企業的限制肯定有,但我國的現狀就是這么奇怪,越應該限制的越限制不住……而且,《反壟斷法》本身的漏洞就很多,這更從法律本體上給了這些企業鑽空子的機會。關鍵的是我國目前沒有一個獨立性權威性執法機構,所以造成了法律後果的實施上的空白,還有就是《反壟斷法》與行業法規很難協調,更不用說是行業內的「行規」了,目前我國在電力、電信、鐵路等很多行業早已有了自己的法律法規,法規中針對本行業可能出現的壟斷行為做出了限制性規定。那麼《反壟斷法》跟這些法律法規的協調將是一個無法忽視的問題。,最後,同時也是最中心的一點就是行政性壟斷背後的深層因素難以一時解決,它產生於行政權力的濫用,政企分離不徹底和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的弊端,是行政權力和經濟權力相結合的壟斷。行政性壟斷扼殺新的市場經濟體制,破壞經濟發展活力,而且容易導致腐敗。 與西方國家不同,由於我國的市場經濟不是由自由競爭逐步發展為經濟型壟斷的,而是由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業性壟斷走向競爭性的市場經濟,因此,行政性壟斷是我國政治和經濟的一個特有現象,與傳統的計劃經濟密切聯系。 可見,我國《反壟斷法》不僅具有反對經濟型壟斷的一般意義,而且還具有反對行政性壟斷和承擔經濟體制改革的使命。我們也應該對這部法律給予信心,畢竟對於我國來說,它還是個新生兒,需要不斷的發展壯大才能真正的為我們服務。
㈧ 試述壟斷的經濟危害及政府反壟斷的主要措施
壟斷的危害如下:
1. 危害消費者,消費者必須花高於該商品價版格的錢去購買該商品,便權會造成消費疲軟。
2. 導致有效投資不足,當一個市場處於壟斷的時候,最大特點就是禁入市場,這就會造成投資不足。當資金無法有效進入該市場的時候,生產規模擴大的步伐便會減緩。
3. 企業在壟斷市場後,失去競爭的積極性,不再進行科技創新,因為原有的技術已經能夠保證其獲得相當高額的壟斷利潤。
4. 壟斷容易滋生腐敗,企業為保持其對市場份額的佔有,必然謀求行政庇護,因此極易滋生腐敗,導致權力尋租。
反壟斷主要措施:
1.法律措施:建立相應的反壟斷法律,如美國的反托拉斯法。
2.政策措施: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保證公共權力無法進入壟斷市場。
3.經濟措施:個人認為這是主要的反壟斷方式,包括限定市場價格,使企業無法獲得壟斷利潤。引進新的競爭者,引進國外企業等等。
㈨ 反壟斷法對經濟壟斷行為的規制
我國行政性壟斷的表現
1 地區壟斷。即區域性市場壁壘。地區壟斷從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出發, 採用各種不合理手段製造障礙, 限制地區間經濟貿易往來, 割裂地區間的資源聯系, 損害市場統一與公平競爭。其具體表現方式是: (1) 限定單位和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本地商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經營者的服務, 限制轄區內外地商品的銷售, 或者要求其銷售外地商品時必須搭售本地產品, 或者就銷售外地產品的范圍與數量做出限制。(2) 在道路、車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區域線邊界設置關卡, 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本地或者本地商品運出。(3) 對外地商品或者服務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規定歧視性價格, 或者實行歧視性收費標准。(4) 對外地商品或者服務採取與本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准; 對外地商品或者服務採取重復檢查、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 對外地產品和服務不合理地提高產品質量檢驗或衛生檢查標准, 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5) 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或者服務的專營、專賣、審批、許可等手段, 實行歧視性待遇, 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6) 通過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准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投標活動。(7) 以採取同本地經營者不平等的待遇方式, 限制或者排斥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 侵害其合法權益。(8) 運用價格手段, 對外地產品提高進價、壓低銷價, 提高批發價、降低零售價等, 使經營者無利可圖, 只好放棄該地市場。(9) 制定實行地區封鎖或者含有地區封鎖內容的規定, 如政府明文規定本地經營者不得銷售外地商品, 當地職能部門限制本地產品、技術外流等等。
2 部門壟斷。指行業管理者為了保護本行業的利益違法運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各部門利用自身行政職權和特定優勢, 控制市場、獨占經營, 剝奪了非本部門、本行業的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機會, 損害公平競爭的行為。具體表現方式是: 第一, 部門的行政管理機關下設服務公司, 變相開辦經濟實體, 利用手中的審批權、物資權、信貸權、稅收優惠條件、價格優惠等, 參與同行業的不平等競爭。
第二, 為保護本部門、本行業企業的經濟利益, 封鎖市場, 限制行業、部門外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第三, 限定客戶和消費者只能購買本部門、本行業下屬或掛靠企業生產或經營的商品。第四, 限定客戶和消費者購買本部門、本行業關系戶的商品。
否則, 即利用手中職權對經營者進行刁難。第五, 限定客戶和消費者接受指定單位的有償服務。如某市旅遊局規定, 凡到該市旅遊的, 只能到其指定的旅遊「定點賓館」就餐住宿, 否則拒絕提供有關服務等。
3 行政性強制行為。政府不適當干預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強制企業購買、出售某種產品或與其他企業合並等違反市場競爭原則的行為, 如以拒絕給予行政許可等方式強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商品。同時還有政府縱容下的卡特爾行為。
行政性壟斷與反壟斷法的關系及解決途徑
(一) 行政性壟斷與反壟斷法的關系
上述對我國經濟領域行政性壟斷的分析, 看出我國經濟領域行政性壟斷的產生和存在有著復雜的歷史因素和國情因素, 其解決之道不能急於求成, 企圖用一部《反壟斷法》就一勞永逸地解決的思路是行不通的。換句話說, 我國經濟領域的行政性壟斷不能全部納入《反壟斷法》進行規制。主要原因是:
1 反經濟性壟斷才是反壟斷法的主要任務。從各發達國家反壟斷法產生的歷史背景看, 反壟斷法只是在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經濟壟斷產生並泛濫以後才出現的。因此, 發達國家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僅僅是原有法律無法對其進行控制的經濟壟斷。而對於那些行政性壟斷即行政權力濫用所造成的壟斷, 從其生成的歷史時間順序看, 其產生和存在要先於經濟力濫用所造成的壟斷, 但前者的存在卻始終沒有導致反壟斷法的產生。究其原因, 主要是因為行政性壟斷自有相應的法律對其進行規制, 而反壟斷法不需要也不能予以全部規制。
2實踐證明單純靠法律不能很好解決行政性壟斷。目前, 我國現行有效的與控制政府型壟斷有關的法律文件至少在二十件以上, 既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 也有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 還有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頒布的行政規章, 其中主要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如該法第七條、第三十條就是針對行政性壟斷, 保障自由競爭的實現。
十多年來的實施效果證明, 總體上說並不能令人滿意, 甚至有縱容政府型壟斷之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僅以第三十條規定來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雖然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 但它無權對政府型壟斷行為進行處理和制裁, 有權處理和制裁政府型壟斷的機關是同級機關或上級機關, 而且其處理結果也只是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也不過是對其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3 經濟領域的行政性壟斷必須結合實際逐步解決並另闢蹊徑。中國競爭性領域的行政性壟斷已經取消, 基礎領域的反壟斷改革有了良好的開端, 取得可喜的進展, 如電信改革、民航改革等等。對行政性壟斷的改革是對政府部門的職能和權力和利益的改革, 矛盾和困難很多, 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時, 行政性壟斷領域具有許多特點和復雜性, 如一定或相當程度的自然壟斷性、一定和相當程度的公益性、某些領域的國家安全性、全局性。操之過急, 可能會危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損害群眾的權益, 激發各種矛盾和糾紛, 甚至造成社會的不安定。
(二) 我國經濟領域行政性壟斷的解決途徑
即將出台的《反壟斷法》不能也不會成為我國經濟領域行政性壟斷一攬子解決的法寶, 因此行政性壟斷還會存在下去。但其存在對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和廣大消費者權益產生的危害, 使行政性壟斷退出歷史舞台成為必然的選擇。改革才是解決我國經濟領域行政性壟斷的唯一途徑, 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 實行政企分開, 行政部門完全退出壟斷。當前, 我國的一些政府或其部門既是行政機關同時又擁有國有資產的所有、管理和經營的職能。要打破行政性壟斷, 必須改革這種政企不分的體制, 把國有資產所有、管理和經營的職能從政府部門完全分離出來, 由企業獨立自主經營。
2 實施產權多元化, 國有資本逐步退出壟斷。產權多元化的前提是資本投入多元化。要通過單項立法, 使國有資本逐步退出壟斷, 允許非國有資本進行投資。如私人投資建設機場, 外國資本進入通信設備製造業, 合資組建航空公司, 採取BO T 方式興建高速公路, 允許外資進入鐵路建設和鐵路貨運業等。
3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把目前行政性壟斷中政府直接經營的企業, 按照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於產權清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 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使其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 逐步實現經營由行政化向市場化的轉變。
4 以單項立法的方式, 建立規范的法律體系。
經濟發達國家在政府型壟斷行業的政府管制是在先立法後改革的原則下進行的。如美國早在20 世紀70 年代, 對鐵路運輸業實行了以放鬆管制為主要特徵的政府管制體制改革, 分別在1976 年和1980 年頒布了《鐵路復興與管理改革法》和《斯塔格斯鐵路法》。日本在1986 年1 月通過了《國有鐵路改革法》後, 在1987 年將國有鐵路分割組成7 個客、貨運股份公司。英國政府在電信、煤氣、自來水和電力行業實行重大政府管制體制改革時, 分別頒布了《電信法》、《電力法》、《鐵路法》、《煤氣法》和《自來水法》等法律, 使政府管制體制改革具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實施程序, 也使改革取得了好的效果。這種單項立法、逐步打破壟斷的做法不失為我國的一種模式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