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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帶貨對經濟影響

發布時間:2021-02-05 05:43:36

❶ 商務部談「直播帶貨」會對直播行業有什麼影響

去年的雙11通過完成了 3.3億銷售額,今年618通過賣了5個億,有消息稱,今年雙11的具體數值工作人員雖不方便透露,但是可以確認的是今年的銷售數額是破了往年所有的紀錄,而且是數倍的破紀錄。

阿里巴巴根據最新一季度財報數據,淘寶直播在2019年帶動了1000億元的營業額,天貓半數以上的業務都採用了淘寶直播來實現「載貨」的目標。今年天貓雙11期間,共有10多億元的直播房和1000多萬個直播房。

❷ 直播帶貨的產業,為何現在越來越火了

疫情期間雖然線下經濟遇冷,但無接觸線上經濟火爆,直播帶貨的熱度驟升。除了網紅主播和明星以外,就連農民、企業家和幹部都紛紛上陣,為「自家」產品直播吆喝。試問直播帶貨這陣風刮來後,給消費者帶來了什麼?又會給電商行業留下什麼呢?

當然,這個春天刮來的「直播風」,其實給消費者帶來的也不全是好的。事物都是有雙面性的,有利就必有弊。

直播帶貨在刺激消費的同時,也暗藏不少銷售陷阱,而常見的陷阱就是銷售假貨、虛假折扣以及維權困難這三種。

部分不負責任或是沒有經驗的網紅主播,在進行商品直播銷售時,只顧線上售賣,對產品的質量、實際的價格、商品的發貨速度以及售後都不聞不問,導致很多消費者投訴無門。

以有關部門的當務之急,就是要加快規范直播帶貨行業,釐清人員、內容、平台等各方責任和義務,別讓「帶貨」淪為「帶禍」。

不過,即使你憑借自己多年直播購物的經驗,完美的避開了無良主播挖的「坑」,卻還是很難闖得過「沖動消費」這一關。

要知道,直播帶貨和普通電商銷售的不同之處在於,直播具有即時性,會刺激了人類最本能的購買欲,限時限量的「秒殺」和主播的「舌燦蓮花」很容易讓消費者在沒有考慮自身需求的情況下,不經意間刷爆了自己的信用卡。

所以在這篇文章的最後,財富菌還是要提醒各位一句:一定要理性消費,小心沖動購物一時爽,錢包掉進火葬場!

❸ 現在直播帶貨經濟形勢還行嗎

地攤經濟和直播帶貨兩大風口,為目前穩定國家大局經濟形勢起到了很大的幫助,愛多貓也為經濟形勢付出了很多的努力。

❹ 大家怎樣看待直播帶貨,這是一種畸形的經濟嗎,會造成嚴重的兩極分化,大資本家的誕生,沒人意識到嗎

現在都是直播帶貨的,現在正處於高峰期。,兩極分化有可能,可是我們又能做什麼呢

❺ 直播帶貨如何推動經濟發展

直播帶貨如何推動經濟發展?

2020年企業直播市場爆發 頭部平台已經顯現


企業直播是面向企業級用戶提供的直播服務。截止到2020年3月,我國網路直播用戶規模達到5.60億,占網民整體的62.0%;電商直播用戶規模為2.65億,占網民整體的29.3%。互聯網與我國居民的工作、學習、生活融合度日益加深,國民網上看直播來購物的習慣正在逐步養成,疊加我國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進步迅速,為企業直播行業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根據新思界產業研究中心發布的《2020-2024年中國企業直播市場可行性研究報告》顯示,企業直播可以為大中小型企業提供直播服務,能夠提高企業關注度、培養用戶忠誠度、促進消費者產生直接購買行為,在降低企業運維成本的同時,擴大企業營業收入。2016年,我國企業直播市場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市場規模迅速擴大。2016-2019年,我國企業直播市場規模年均復合增長率為75.8%,呈現高速增長態勢。

企業直播產業鏈覆蓋范圍廣泛,主要有CDN供應商、雲服務商、AI技術提供商、硬體供應商、企業軟體提供商、企業直播服務平台、渠道/媒體方、企業客戶、直播用戶等。我國直播行業發展時間較長,產業鏈布局較為完善;並且,直播行業經過激烈洗牌,行業發展規范化、專業化、多元化趨勢明顯。這些良好因素都為企業直播行業快速發展提供了基礎條件。



與普通直播相比,企業直播需要為企業客戶提供定製化服務,行業進入技術門檻較高。我國企業直播行業中,優秀平台主要有微贊、微吼、展視互動、保利威、CC視頻、百家雲、目睹直播等。與普通直播客戶相比,企業客戶對提供直播服務平台的規模、技術、服務能力等要求更高,因此我國企業直播市場主要集中在頭部企業直播平台手中。



新思界行業分析人士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2020年6月份我國第127屆「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將首次在網上舉辦,會進一步加強我國企業對線上渠道的重視度。企業直播已經成為我國較多企業擴大品牌知名度、增加消費者粘性、提高營收的重要方式,未來市場規模將持續擴張。現階段,我國企業直播行業中的頭部平台已經顯現,市場正在逐步向頭部企業靠攏,非頭部企業若沒有技術突破,未來市場空間將縮小。

❻ 網紅直播帶貨對經濟造成的財產損失大概是多少

近年來,網路直播帶貨的現象越來越突出,網路直播帶貨也給各個參與的人員與平台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收益,但是與此同時,各種由於「網紅帶貨」造成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某些網紅由於在直播帶貨的過程之中存在各種違法和違規的行為,所推銷的貨品的質量也是良莠不齊,也導致了許多消費者向「網紅」索賠的問題,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網紅」們應當怎麼樣保護自身的安全,在不違法犯國家法律的前提之下向消費者推銷商品?下文中,筆者從幾個主要的方面簡要講講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有需要的人。

1,定義

「網路紅人」是指在現實或者網路生活中因為某個事件或者某個行為而被網民關注從而走紅的人或長期持續輸出專業知識而走紅的人。

「網紅直播帶貨」是指某些具有社會影響力的人物在網路實時交流之中對某些商品進行宣傳,利用自身的影響力和信任資本,對商品的銷售進行刺激,促進某個或者某種商品消費的行為。

基於上述的定義,「網紅直播帶貨」其實是一種營銷方式,商品的銷售者為了自身商品的銷售,與某些具有社會影響力和一定的社會信任資本的人展開合作,由「網紅」負責對商品進行推銷,商品銷售者負責銷售的一種新的銷售模式。

2,網紅的主體身份

以自然人身份承接商品銷售者的商業合作

「網紅」以自然人身份與商品銷售者進行合作,以其自身擁有的流量和影響力對商品銷售者的商品進行推銷,提高商品銷售者的銷售量,為銷售者賺取相應的利潤。在這種情形之下,「網紅」和商品銷售者之間成立的關系主要有兩類:

僱傭合同關系

僱傭關系是指受僱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商品銷售方與「網紅」簽訂僱傭合同,僱傭合同約定「網紅」利用自己的網路影響力和信任資本為商品銷售方的商品進行推銷,「網紅」付出自己一定的勞動而商品銷售方給予「網紅」相應的對價。

委託合同關系

委託關系,是基於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置委託人委託的事務的民事法律關系。商品銷售者與「網紅」簽訂《委託合同》或者《委託協議》,合同或者協議約定商品銷售者委託「網紅」在進行網路直播的過程之中,對商品進行宣傳,促進商品銷售。商品銷售者給予「網紅」相應的費用。

以公司名義與商品銷售者展開合作

如果「網紅」隸屬於某個經紀公司名下,則應當視為「網紅」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在對外承接商務合作之時則會要求「網紅」履行合同或者協議的內容。由於「網紅」所實施的行為為公司所要求的行為,故「網紅」的行為構成職務行為,那麼,在這種情形之下,所引發的責任將會由公司先行承擔,如果「網紅」確有重大過錯,則可以要求「網紅」進行賠償。

以個人名義或者公司名義對商品進行用戶評價

如果「網紅」以個人名義或者公司名義對某個商品的使用感覺、建議和其他主觀的基於事實的一些觀點進行發布,應當認為該種行為不構成廣告行為。

3,網紅承擔的責任

「網紅」在網路直播過程之中對商品進行推銷,是否符合《廣告法》中規定的廣告代言人的規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在廣告的傳播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訊息來源角色,並且根據其所具有之說服力對消費者產生影響。那麼,「網紅」應當屬於《廣告法》之中的廣告代言人。網紅」是否屬於明星代言人呢?根據網路的定義明星泛指有名的演員、歌手、藝人、運動員等。我們應當認為,明星是指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人,那麼「網紅」也應當屬於「明星」的一種。無論是「明星」還是「網紅」,在承接廣告或者做推廣之時,都應當注意法律的規范,避免觸碰法律,損害他人利益。正是由於某些「網紅」或者「明星」的法律意識不強,又或者沒有專業的法律團隊做支撐,在實際的廣告代言過程之中產生了許多的問題,遭受沒有必要的名譽及經濟損失。例如著名演員侯耀華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葯品、醫療器械等10個虛假產品廣告、張鐵林、范偉、王剛三位明星代言的u88、3158、28招商等三家招商網站涉嫌加盟騙局、郭德綱代言的「藏密排油」的廣告等等,明星由於代言諸如此類的廣告遭到索賠或者處罰的案例數不勝數。在專業的「直播帶貨」的主播之中也發生過這樣的事情,例如知名網紅模特劉某,以靚麗的造型在直播間吸引了無數粉絲。劉某自恃「網紅效應」能量巨大,便購買了攪拌釜、粉碎機等設備,利用百炎凈、氯黴素作為原料,自行製作、銷售祛痘美白萬能膏,遭到刑事處分和民事索賠。其實,在某些情況之下,或許他們也是受害者,但是由於他們所擁有的的影響力,應當對所代言的廣告盡到必要的審慎的義務。

民事責任

如上文所述,廣告代言人的民事責任承擔分為兩種情形:1、以自然人身份承接商業合作中可能承擔的責任;2、以公司名義開展商業合作可能承擔的責任。無論是自然人身份還是公司身份,在廣告宣傳過程之中如果存在問題,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廣告法》 第56條之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食品安全法》第104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產品質量法》第58條「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等等,廣告代言人在代言之中可能會較大概率地觸碰法律,如果自身沒有注意相關規定,則將會導致自身承擔連帶責任,那麼遭受的損失將會是巨大的,其中不僅包括金錢損失還包括名譽損失,其後果也是難以估計的。

刑事責任

如果廣告代言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情節嚴重,則將會觸碰《刑法》。例如演員趙丹(藝名胖丫),在未取得葯品生產、銷售許可的情況下,通過某直播平台宣傳、出售自製的「純中葯減肥膠囊」,獲利巨大,並造成多名使用者出現不良反應。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假葯罪判處趙丹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2014年,知名網紅模特劉某購買了攪拌釜、粉碎機等設備,利用百炎凈、氯黴素作為原料,自行製作、銷售祛痘美白萬能膏,涉案金額近30萬元。多名粉絲購買使用之後,面部出現不同程度的毀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

而在刑事責任之中,最可能觸碰的刑法有關詐騙、虛假廣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規定。「網紅」在承接相關商業合作之時必須注意自身的安全。

4,應當注意的問題

推薦未使用的產品

根據《廣告法》第38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因此,主播在直播帶貨的過程之中不得虛假描述其效用及性能。並且還需要主播使用過代言商品,不得在未經使用的情況下就推銷進行代言。

侵犯他人名譽

主播在代言廣告之時有時會將代言商品與其他商品進行比較,貶低其他同類商品。這種行為不僅會觸犯《廣告法》之中關於廣告行為的規定,還可能會由於貶低其他同類商品而侵犯他人的名譽權產生糾紛。

虛假宣傳

由於很多主播是某個公司的簽約藝人,其代言的商品時並未能夠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獲得的相關行業的評價等進行詳細的審查,故在代言之時可能會發生虛假宣傳的行為。

廣告用語違法法律規定

《廣告法》第9條規定了廣告用語的規范,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因此建議主播在直播帶貨時,切忌使用「全網最低價」、「最佳的產品體驗」等絕對化的詞語,

侵犯知識產權

根據《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其有關的實施條例及司法解釋以及《侵權責任法》,如果主播明知代言的商品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之下依然進行代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價格欺詐

「價格欺詐」是指經營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行為。根據《價格法》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的解釋、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對價格欺詐行為定性有關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規定,主播在帶貨之時所宣稱的折扣、優惠應當符合上述規定,不得虛假降價或者提價之後再降價,否則將會觸犯相關規定。

5,結語

直播帶貨的網紅們應當對自身的安全給予一定程度的重視,在代言商品時可以大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謹慎代理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

嚴格審查貨源、生產許可、安全標識,不生產、不銷售、不代理三無產品;

代理的商品親自使用,避免虛假宣傳;

嚴禁刷單虛構銷量,避免構成不正當競爭;

自產自銷型網紅主播,還應當遵守產品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告知義務,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利和知情權;

謹慎評價其他同類產品,避免侵犯其他廠商名譽權;

除了遵守《廣告法》、《消費者權益法》等規定,網紅帶貨還應當遵守廣播電視總局關於規范網路直播行為的相關規定,杜絕低俗直播。

❼ 結合材料並運用經濟生活知識,分析直播帶貨對經濟發展有何意義

直播帶貨是隨著互聯網 發展因為而成的一種經濟形式,他給人們提供了一種更直觀的銷售方式。他可以說是銷售市場的一種有益補充方式!

❽ 直播帶貨興起,對於經濟有什麼直接的刺激

今天的直播帶貨模式,並非「橫空出世」,而是基於互聯網信息、技術、交通等發展進步的商業銷售模式的演進。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華潤集團湖南區域工委書記丁小兵提出,在疫情影響面前,電商直播這一行業或者說營銷模式的優勢、作用更加凸顯,在扶貧、推動鄉村振興和吸納就業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但在目前的一些直播電商經營中,由於直播平台監督不到位,主播等法律意識不強,致使出現虛假宣傳、評論造假、極限用詞、誘導交易、虛假交易等行為,不但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權利,還損害了直播電商行業的健康經營秩序。丁小兵建議提高直播平台准入標准,完善誠信評價機制,對售假、偽造流量的帶貨網紅,應列入失信名單,向社會公布,納入社會誠信考核體系。建立電商直播的自律機制和電商直播平台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❾ 直播帶貨會對目前的實體經濟帶來什麼樣的影響

利大於弊:

第一,直播讓人才脫穎而出。在直播面前給各領域人才發揮才能的機會,從而推動了眾多商品的銷售。比如,網紅李佳琦賣口紅、李子柒宣傳美食,還有賣服裝、手錶等各類網紅銷售人才不斷脫穎而出。

如果沒有直播李佳琦還是個商場櫃員,李子柒可能還在某家公司打工。正是因為有了直播,這些優秀的網路銷售精英甚至具備了帶動一個行業人氣的能力。

第二,直播賣貨可以通過一些產品直播賣貨的方式在線與觀眾互動,產品也很直觀,很容易獲得用戶的認可,從而使客戶有購買的沖動,促進產品銷售。所以,我比較傾向於直播賣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實體經濟的發展。

第三,有了直播賣貨可以減少中間商賺差價,就是由廠家直接面對客戶,客戶下單子,就生成企業的訂單,這樣省去了批發商、零售商賺取差價,不需要一層層的代理。直接由廠商面對廣大粉絲顧客。這樣廠家和消費者都可以得利,實行共贏。

第四,直播賣貨可以讓企業生產的效率更高,降低企業銷售成本。直播經過網上銷售得到的大批量訂單,這樣可以穩定實體企業的生產,降低企業的庫存和銷售成本,及時幫企業快速回籠資金。

更值得一提的是,在沒有網路直播之前,企業還要自建產品銷售終端 ,就要租門面,招聘銷售人員,做廣告營銷,這個成本也很大。現在做直播銷售後,在銷售終端的投入就可以減少或者全免了。


(9)直播帶貨對經濟影響擴展閱讀:

網路直播賣貨,就是讓廠家與粉絲消費者直接面對面,這樣可以減少中間商、零售商賺差價,還可以提高廠家的生產效率,更關鍵的是,廠家的終端銷售成本也可以降低,這樣可以直接讓利給粉絲消費者。

直播賣貨應該是對實體經濟是有利的,而其他的直播並不對實體經濟有利,更多的是娛樂性質來吸引粉絲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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