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泰安經濟適用房申請要什麼條件要什麼步驟
可以看一下下面兩個網址內
1、容http://info.taian.gov.cn/szfbm/0076/201105/t20110524_26004.htm
2、http://info.taian.gov.cn/szfbm/0076/201108/t20110816_27231.htm
② 新泰人在泰安怎麼申請經濟適用房
新泰人在泰安申請經濟適用房
申請條件
擁有泰山區、岱嶽區,泰山景區、高新區的常住戶口;
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應該小於12平方米;
家庭人均年實際收入低於8000元。
申請材料
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租金補貼的家庭提供租賃合同;
其他證明材料(如低保證、殘疾證)。已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但未中號的家庭需提交《泰安市城鎮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
③ 山東泰安市經濟適用房的申購條件是什麼
相當麻煩,手續繁瑣,不是一般人等玩得轉的。
申購報名需要個人書面申請;版戶籍所在單位或街道辦權事處出具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屬於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成員無房證明(戶籍地出具)及現住房證明(現居住地出具),同時還要提供以下相應材料:房產證、房屋租賃協議、拆遷安置協議、法律認可的測繪機構出具實地測量證明等;工作單位不在本行政區內的,還需由當地房管部門出具住房證明;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戶口簿的,需提供結婚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A4紙復印件一份。
不過報名早就08年3、4月份截止了。
④ 泰安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及詳細步驟,具體資料等等。謝謝回答!
呵呵、我們家是去年9月份申請的、、、先已搖中、、、
這個是每年的三月份、九月份才能申請、
一、申報條件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泰山區、岱嶽區、高新區和泰山景區范圍內有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復員、轉業軍人);
(2)無房或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包括12平方米)的家庭;
(3)家庭人均年實際收入低於8000元(包括8000元,按計算人均住房面積的人口計算家庭收入)。
二、申報時間 2010年9月1日-9月30日
三、申報地點
報家庭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四、申報材料
申請家庭須在報名地領取《泰安市城鎮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或《泰安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並按要求填寫,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2)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婚姻狀況證明;
(5)申請租金補貼的家庭提供租賃合同;(6)其他證明材料(如低保證、殘疾證)。已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但未中號的家庭需提交《泰安市城鎮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
以上證件需提供原件及A4復印件一份,原件驗證後退回。
已取得《泰安市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的家庭,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泰安市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復印件。
還有什麼問題可以網路hi我、、、
⑤ 泰安市經濟適用房申報條件及步驟是什麼謝謝
先說標准
收入、住房、資產准入標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積
家庭總資產凈值
1人
227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4萬元及以下
2人
36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7萬元及以下
3人
45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36萬元及以下
4人
529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5萬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600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8萬元及以下
下面是政策和具體步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京發[2007]22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07]2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核及房屋配售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以及申請家庭的備案工作。區(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受理本地區居民家庭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定的標准。具體標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准執行。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老人、嚴重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患有大病人員、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家庭、重點工程建設涉及的被拆遷家庭、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涉及的外遷家庭、優撫對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難的家庭,可優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
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鑒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
患有大病人員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過以下手術:具體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家庭成員是否患有上述病種,需要出示醫療機構的證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承租的住房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
第六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殘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
女;
(五)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六)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重殘家庭1人戶按2人計算。
第七條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計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標明的計租面積為准;居住私產住房的,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築面積除以1.333計算。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下列房屋面積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一)全部家庭成員自有私房(含已購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員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員拆遷已明確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員在集體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計算公式: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住房面積÷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賃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下的長期共居戶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處有住房除外)+申請家庭成員它處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人口。
申請家庭有原住房的,將原住房騰退給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後,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標準的,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
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全部家庭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條 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審核程序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家庭,應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領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核定表》按統一格式印製,見樣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
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要為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離退休人員憑退休金領取證計算收入,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計算收入),並在《核定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蓋章。
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對其住房、收入進行核定,並簽署意見、蓋章。
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復印件,所需復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三)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四)按要求填寫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
(五)優撫家庭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優撫證明;
(六)重殘家庭須提供殘聯出具的重殘證明;
(七)有患大病成員家庭須提供醫療衛生部門出具的大病診斷書;
(八)個體工商戶需提交《營業執照》和上年度繳稅憑證;
(九)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險房屋鑒定書;
(十)原住房被拆遷家庭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須做出聲明,同意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如工商、稅務、交通等)、公/私營機構(如銀行、證券交易所、車輛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並索取相關證明。
第十三條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後,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四條 受理申請後,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初審。初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審核材料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完成對家庭人口、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等情況的審核,核查原件,留存復印件。
(二)入戶調查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組成入戶調查小組,對申請家庭的住房面積、實際居住人口、家庭資產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入戶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由入戶人員填寫調查情況。
(三)組織評議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資產情況進行評議,由經辦人記錄評議情況。
(四)公示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正式受理申請家庭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和組織評議工作。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
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核定表》中簽署初審意見、提出初步配售意見,將申請家庭的資料錄入申請審核管理系統,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經公示提出異議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復查。並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經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復審,符合條件的,確定配售方案。在區(縣)政府網站和指定范圍內對申請家庭人口、工作單位、住房、收入、家庭資產情況及配售方案等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
復審及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的資格進行認定,並在申請家庭《核定表》上簽署意見、蓋章後,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復審及公示有異議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進行復查,並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接到區(縣)復審備案材料後,在2個工作日內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下發備案通知。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
市、區(縣)、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因申請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補交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四章輪候配售
第十八條經審核通過並備案的申請家庭進入輪候期,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搖號配售。
第十九條 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公布房源信息,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工期、戶型面積、銷售價格、供應對象范圍、認購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內容。
第二十條 有購房意向且已通過資格審核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指定地點登記。登記情況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相關媒體公布。
第二十一條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對登記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選出入圍家庭公開搖號。入圍家庭名單通過媒體公布。
第二十二條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搖號排序過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風行風監督員以及新聞媒體監督。搖號排序過程應當由公證部門全程監督並出具公證證明,搖號排序結果通過相關媒體公布。
第二十三條 搖號結果公布後,搖中的申請人須在規定期限內持身份證明到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領取選房排序單。
第二十四條 申請家庭需在規定期限內持戶口本、身份證明及選房排序單到指定地點按順序選房,並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簽訂購房合同,視同放棄購房資格,但可重新參加搖號排序。同一申請家庭只能放棄兩次購房機會,之後須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配售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15平方米。申請家庭將原住房騰退給區(縣)住房保障部門的,按全額配售面積標准配售;不騰退原房的,按差額面積配售。
申請家庭原住房騰退及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區(縣)政府根據本區(縣)實際情況制定。
對無房家庭原則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戶配售一套一居室,三人戶最大配售一套兩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戶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標準的面積需在產權證上注記。騰退原房的,按無房戶標准配售。重殘家庭、重大疾病人員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積按2人計算。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通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應按期向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產等變動情況。
區(縣)、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對通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資產等變動狀況進行復核,並根據復核結果對通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家庭的資格及時調整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在輪候期間的申請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資產等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資產連續12個月以上超出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的住房保障標準的;
第二十九條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決定後,應發放《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取消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搖號、配售、退出等程序,認真履行相關職責。違反本規定的,按《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⑥ 泰安市申請廉租房或經濟適用房條件
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來件
申請購自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准(見附錄);
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
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
2.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 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 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⑦ 現在泰安市申請經濟適用房需要社么條件
國內任何地方的經濟適用房申請首先要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你名下沒有房產,如果未婚要看你家裡有沒有。
⑧ 泰安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2007年12月14日發布實施的泰安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租賃)一套經濟適用住房或領取一次補貼:
(一)在泰山區、岱嶽區、高新區和泰山景區范圍內有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復員、轉業軍人);
(二)無房或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的家庭;
(三)家庭人均年實際收入低於5000元(包括5000元,按計算人均住房面積的人口計算家庭收入);
(四)規定的其他條件。
⑨ 泰安地區購買經濟適用房需要什麼條件,什麼時間開始申請,哪個環節不好通過
2011年由於沒有房源,不報名。9月分報的是廉租和公租!1、什麼是經濟適用住房?
答: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2、什麼人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1)在泰山區、岱嶽區、高新區和泰山景區范圍內有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復員、轉業軍人);
(2)無房或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包括12平方米)的家庭;
(3)家庭人均年實際收入低於8000元(包括8000元,按計算人均住房面積的人口計算家庭收 入);
3、家庭成員怎麼算?
答:家庭成員應限定為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人員。家庭成員不能包含空掛戶口、非直系親屬。
兩種特殊情況按以下規定操作:核心家庭(一對夫妻和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成員不在同一戶口中,但都屬於泰山區、岱嶽區、高新區和泰山景區范圍內的城鎮常住戶口的,視為一個家庭,每位成員的住房都算作該家庭共有。已婚子女和父母同一戶籍或者同住的,可作為兩個家庭分別申請(人口、住房面積單獨計算),也可以作為同一家庭申請。
4、單身家庭能否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答:單身家庭可以申購。但為把有限的財力用在最需要幫助的家庭上,依照慣例,參照外地市做法,單身年齡在35歲(含)以上的方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5、現有住房包括哪些?
答:包括房改房、集資建房、正在承租的公房、私有住房(商品房、繼承房、贈予房、拆遷安置的住房)、獲得貨幣拆遷補償的原住房等。已參加過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住房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須將公有住房退出後,方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私有住房及獲得貨幣拆遷補償的原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須低於12平方米方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6、現住房建築面積怎麼算?
答: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按登記面積為准;有拆遷安置協議的,以協議面積為准;沒有房產證也沒有安置協議的,申請人應委託法律認可的測繪機構實地測量,以測繪機構出具的建築面積證明為准。
7、對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如何處罰?
答:根據《泰安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等真實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交回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