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製造面額為200元的假貨幣,即不存在與偽造貨幣相當的真貨幣,那應該怎麼定罪算是偽造貨幣罪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來和國刑源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仿照貨幣的形狀、色彩、圖案等特徵,使用各種方法非法製造出外觀上足以亂真的假貨幣,破壞貨幣的公共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Ⅱ 為何規定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的,依照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吸收犯牽連犯
這還區別於吸收擇一重處罰 那個專門指的是找一個罪名重的處罰 而你說的 是由刑法直接規定出來的
Ⅲ 偽造外國貨幣構成偽造貨幣罪嗎求答案
案情:李某偽造外國貨幣,其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偽造貨幣罪?分歧意見:對於李某的行為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偽造貨幣罪。理由是偽造貨幣罪保護的客體是貨幣的發行權,中國對外國貨幣沒有發行權,所以李某偽造外國貨幣的行為就沒有侵犯中國貨幣發行權,更談不上構成偽造貨幣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偽造貨幣罪。理由是我國國家對貨幣的保護既保護貨幣的發行權也保護貨幣的公共信用,只要侵犯其中之一就構成偽造貨幣罪。
評析: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偽造外國貨幣的行為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偽造貨幣罪。理由如下:
第一,所謂偽造貨幣罪,是指行為人沒有製造貨幣權,也沒用貨幣發行權,而去製造可以讓一般人誤以為外形是真幣的這樣一種物品的行為。偽造貨幣罪的犯罪客體在歷史上曾今有過變遷。偽造貨幣罪的法益在早期認為是國家的貨幣發行權,在中期被認為是貨幣的公共信用,晚期被認為是貨幣的發行權或公共信用,晚期被認為是貨幣的公共信用。我國刑法對於偽造人民幣的行為當然是予以打擊的,因為偽造人民幣侵犯了國家對人民幣的專有發行權。
第二,對於外國貨幣我們國家肯定是沒有發行權的,行為人如果偽造外國貨幣,只是我國刑法保護的就不再是我們國家對貨幣的發行權,而是貨幣的公共信用。雖然李某侵犯的對象是外國國家對其貨幣的發行權,但是如果該外國貨幣是可以在本國流通或者兌換的,則李某偽造該國貨幣則會直接或者間接的侵犯我國公民財產上的利益,李某偽造的外國貨幣仍然具有貨幣的公共信用的性質。
綜上,我國國家對貨幣的保護既保護貨幣的發行權也保護貨幣的公共信用,只要侵犯其中之一就構成偽造貨幣罪,故李某偽造外國貨幣的行為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偽造貨幣罪。
Ⅳ 怎麼認定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本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值得注意的是,適用此條,應『嚴格依照犯罪集團的認定條件看是否能構成偽造貨幣的犯罪集團,只有構成犯罪集團時,其首要分子才可依本幅度量刑。如果不能構成集團犯罪,僅是一般性的糾合、聚集數人的共同犯罪,對於起指揮、組織等作用的犯罪分子仍只能按一般的共同犯罪的主犯處罰原則處理,如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亦不能直接適用這一項,而應依其他項進行嚴厲處罰。
2、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參照《解釋》第4條第4款的規定,偽造人民幣,總面值在15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1500張以上的,即可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這里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參照《解釋》,其主要是指:第一,以機械印刷方法偽造貨幣的;第二,從事金融、財會等工作的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偽造人民幣總面值達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達100張以上的;第三,偽造人民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的;第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第五,因偽造貨幣受過刑事處罰後,又實施偽造貨幣的行為,偽造的人民幣總面值達到500元以上或幣量50張以上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