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被執行人唯一住房被拍賣了,多長時間能申請經濟適用房
不會拍賣你唯一居住的房產。除非你的房子面積特別大。法院會考慮你一家的生活最低需求的
❷ 唯一一套經濟適用房可以評估拍賣嗎
對於一套房產 沒有絕對能拍也沒有絕對不能拍 不過就樓主的案子看 顯然法院已經同意進入拍賣程序了 不容樂觀 建議想辦法與債權人訂立分期還款協議 以避免房子被拍賣執行 當然 首先你要拿出還款的誠意才行,比如訂約後先還幾萬,後面再分期
❸ 只有唯一的一套經濟適用房法院會強制執行嗎
你好,一般一套的情況下,是不會強制執行的,但是如果有多套就會拍賣的
另外 車,或一些其它的附加消費產業都會拍賣的
望採納 謝謝了
❹ 我父親因非法采礦被捕,名下唯一一套經濟適用房會被法院查封拍賣嗎
像你父親這種情況的話,家裡財產被法院查封是必須的。
❺ 一套唯一經濟適用房,沒有房產證,法院可以查封拍賣嗎
會的,沒有房產證,但是,可以過戶就行
❻ 唯一一套房產,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拍賣嗎
根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社會上許多人認為被執行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執行」。此認識給法院執行難雪上加霜,使一部分不良債務人自以為有了逃避法律責任的「尚方寶劍」。筆者認為這種認識是對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誤讀,有必要在法理上予以澄清。
一、對司法解釋的解讀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此條規定對不能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房產是有限定條件的,是指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指一套房屋不能執行。為了進一步明確可執行房屋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須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顯然最高院司法解釋強調的是要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並沒有提及一套房屋就不能執行。否則會出現債務人居住一套豪宅甚至別墅,卻不能對其予以強制執行的荒唐局面。司法解釋對被執行人房屋不能執行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被執行人的生存權,而不是保護其享受超過生存權以外的居住條件。
二、對一套房屋執行的必要性
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下,信用缺失是阻礙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司法強制措施是保障社會信用的最後一道屏障。房產是公民個人最重要的生活資料,也是確立其市場信譽的重要依據,如果司法強制措施對一套房屋不能採取,那麼就會出現惡意逃債者居住超過生活必需的房產,而法律對其無可奈何的局面,這對享有合法債權的申請人是極其不公平的,也不利於維護法制秩序。特別是在基層法院,許多執行案件是交通肇事、傷害、撫養費、贍養費、勞動報酬案等,有的申請執行人沒有房屋,有的被執行人的房屋是申請執行人的錢購買的。有不少申請執行人無錢看病,難以維持基本生活,同樣面臨生存權問題,而且是債權和生存權的競合。在強制執行時平衡利益和注重效果在這種情況下顯得尤其重要。因此不論是站在維護市場法制秩序的角度,還是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對於超過生存必需限度的被執行人的一套房屋進行強制執行都是必要的。
三、對一套房產的執行方法
首先應當確立予以執行的標准,此標准應當嚴格按《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予以確定,也就是所擬執行的房屋是否超過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須」。對於具體標准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由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一致,對於最低生活標準的衡量是難以統一的,如同人身損害賠償中社會平均工資各地無法統一相同。故此對於最低生活標准房屋的衡量應當根據各地標准予以執行,可以參考當地廉租住房標准和經濟適用房標准等予以衡量,對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了積極而有效的探討,確定以人均住房8平方米作為最低住房標準的依據,極大的提高了法院確認執行標準的效率。
其次可採取置換或租賃兩種執行方法予以執行。對於能夠採取置換方式執行的,可以採取大面積房置換小面積房,好地段房置換差地段房,高價房置換低價房等方式予以執行;不具備置換條件的也可以採取給被執行人租賃一定面積的房屋予以執行,租賃時間以半年到兩年為宜。
第三執行的程序。第一步由申請執行人提出申請,法院進行審查,審查的重點是所擬執行的房產是否超過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第二步對擬執行房產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予以評估,以確定其價值;第三步對擬執行房產依法予以拍賣;第四步落實置換房。對此可採取多種方式:首先考慮由被執行人自行落實,在拍賣款中扣除執行款及有關費用後將餘款還給被執行人或留下按當時當地的不高於平均價以最低保障條件將安置款交由被執行人自行落實;其次在被執行人無法告知或不配合的情況下則由執行法院予以落實;也可以由申請執行人代為落實,但必須經執行法院審查認可。對於採取租賃方式的,租賃房屋的落實按照上述置換方式予以落實,同時由法院用拍賣款設立一個租房專項賬戶,專門用於支付被執行人租房生活的費用。第五步強制被執行人遷到置換或租賃的房屋,把拍賣房產交付買受人。
第四、對於銀行的抵押權的處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一條的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同時該規定第三條也明確規定了在實際操作中的方式。
綜上: 「一套房產不能執行」、「有抵押權的房屋不得拍賣」的認識是對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誤讀,對一套房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具體實務中既要注意保護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存權,又要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的人的債權,必須在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和被執行人的利益之間保持合理的平衡,注重執行實效。
❼ 唯一住房經濟適用房法院能拍賣嗎
財產被保全後(例如查封、扣押等),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拍賣或變賣。
❽ 家裡有唯一一套經濟適用房,我爸名下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法院可以拍賣
可以。
只要被執行人是爸爸。
請注意:可以拍賣,簽訂了委託拍賣合同,不等於就是賣出去了。委託拍賣合同和貨物買賣合同不同:委託拍賣合同是幫拍賣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賣掉了;貨物買賣合同才是賣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