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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經濟適用房還不能上市

發布時間:2021-02-13 06:35:42

經濟適用房多久才能上市交易時間的起算點是入住時間還是預售合同簽訂的時間怎麼上市交易

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內5年的。具體時間容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㈡ 經濟適用房五年後可否上市交易

滿5年後,在政府部門批準的前提下,可向他人轉讓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經濟適用房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而不是降低建築標准,它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因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在數量上必須滿足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在質量上要通過精心規劃、精心設計和精心施工,使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達到;標准不高水平高,面積適中功能全,造價不高質量高,佔地不多環境美。
平價房是指以成本加上3%的管理費作為銷售價格向大多數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宅。成本由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七項因素構成。
「中低價房」與「經濟適用房」,兩種房屋是有區別的。
首先,在管理辦法上,「中低價房」已有政府規章予以詳細規定,而「經濟適用房」因為帶有一定的社會保障的性質,因此仍採用相對靈活的管理方式;
其次,二者滿足的客戶群體是不一樣的,「經濟適用房」是解決弱勢群體的住房問題,而且對於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群體設置了嚴格的限制條件;而「中低價房」是國家提倡大量供給的一種房屋類型,有「調整住房結構」的作用,對於購買「中低價房」的用戶的門檻限制相對較低;
第三,在轉讓方面,二者均有「5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但「中低價房」的限制更為嚴格,即使獲得產證滿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個人轉讓,而是由政府職能部門回購;而「經濟適用房」的「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雖然政府部門有「優先回購權」,但「經濟適用房」並非不得上市轉讓;在政府部門批準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轉讓;
最後,兩種房屋分屬兩個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在申請、購買等程序上有所不同。

㈢ 經濟適用房住滿五年沒辦證,現在取得產權證後可以上市交易嗎

經濟適用房來是政府開發,針自對低收入人群指定供給的,這個指定是指符合條件的無房戶,通過申請,審核,批准後方可取得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權利。
經濟適用房有兩個證之後可以上市交易,一個證是選好房簽定認購合同後,入住不久,由政府部門的房管局發給房產證。第二個證是五年後,政府允許你補交土地費,你補交全部土地費之後,將獲得土地證。只要這兩個證齊全,就可以和商品房一樣上市交易,而上市交易的稅費和商品房一樣的。
注意幾點,
一,只有房產證不可以上市交易。
二,補交的土地費是一個不小的數字,如成都某經濟適用房䃼的土地費是前期繳款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左右。

㈣ 經濟適用房滿五年為什麼還不能交易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回和土地使答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㈤ 請問我買了經濟適用房,幾年後可以買賣嗎我以後有錢了,還可以買別的房子嗎 我是河北衡水的

目前,在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這是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
1. 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例如: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若按現市場價3600元/平方米進行出售,則需按3600×95×10%計算,補交34200元的綜合地價款。
出售提醒: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2.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關於能否買房的問題:
《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首次明確:今後,新建經濟適用住房每套建築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已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上市交易的,政府要按規定回購,而滿5年的,購房人可轉讓,但政府享有優先回購權。

希望我的的回答對您有幫助,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㈥ 經濟適用房上市了,就屬於什麼性質了,什麼時候可以賣

上市就是證來滿5年,取得了房源子的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㈦ 經濟適用房五年後可否上市交易

可以上市交易
經濟抄適用房的出賣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①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②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以上是經濟適用房的出賣政策。

㈧ 經濟適用房多久才能上市交易

經濟適用房在滿5年後才可以出售,具體政策如下:
1、房產證年限在五年以內,無法上市買賣。
2、房產證年限超過五年,按照房屋評估價的5%繳納土地出讓金。

㈨ 經濟適用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是什麼意思

在北京,按《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2008年4月8日《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少不到5年、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經濟適用房也被交易,並引發糾紛訴到法院,這種情況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如何處理?
以北京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分以下幾種情況判斷和處理:
1、 原則上,就不到規定上市期限的已購經濟適用房進行交易的買賣合同,一方起訴到法院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可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2、交易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簽訂的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該房符合上市交易條件後再辦理過戶手續,或者在一審辯論結束語前該房已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可認定該合同有效。(2008年4月11日是《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限定的時間)
3、出賣人轉讓已購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當事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如果經過訴訟確認該類買賣合同無效,會給雙方帶來什麼後果呢?按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通常,合同無效,應該是雙方各自返還,對合同無效負有責任的,應賠償對方相應損失。
到法院主張已購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無效的,一般都是賣方,原因很簡單,就是房價的不斷上漲,讓很多經濟適用房的賣方覺得虧了。針對這一特點,如果買賣合同被出賣方訴到法院確認無效,買方有權要求得到一定的損失賠償。法院在認定買受人所受損失數額時會綜合考慮出賣人因房屋升值獲得的利益、買受人因此喪失的訂約機會損失、買受人裝修房屋的添附價值及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最終予以確定。所以,在賣方主張合同無效後,買方適當維權,賣方應該也無法取得預期的房屋收回的利益。
對於不符合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房的買賣,本來就屬於買賣雙方規避經濟適用房政策的一種違規行為,對雙方而言,都是有風險的,而且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也一直在不斷調整中,將來肯定會越來越嚴格,從律師的角度看,如果不符合交易條件,還是不要交易為好。

㈩ 經濟適用房上市的條件

國務院2007年制定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中,對經適房上市做了明確的規版定。
第權30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據此文件精神嗎,業主取得經濟適用房的有限產權,居住滿五年後,繳納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取得完全產權的經適房,可以同普通商品房一樣上市交易或用於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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