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適用房公示後多上時間搖號
沒有統一的規定,只有有了可購買的經濟適用房以後才可能會進行搖號。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B. 經濟適用房資格公示通過後下一步辦理什麼
公示通過後,等通知你拿一個認購證,然後等通知搖號,中號後等通知選房,交錢。
C. 經濟適用房申請是否通過如何查詢結果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正式受理申請家庭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和組織評議工作。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核定表》中簽署初審意見、提出初步配售意見,將申請家庭的資料錄入申請審核管理系統,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經公示提出異議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復查。並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經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復審,符合條件的,確定配售方案。在區(縣)政府網站和指定范圍內對申請家庭人口、工作單位、住房、收入、家庭資產情況及配售方案等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 復審及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的資格進行認定,並在申請家庭《核定表》上簽署意見、蓋章後,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復審及公示有異議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進行復查,並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D. 如何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指標(本人在張家界地區)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張家界人民政府辦公室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張家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張家界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
《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張家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張家界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4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
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住房供應保障體系,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國發[2003]18號、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04]10號文件精神和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與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市、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市、區縣計劃、國土資源、規劃、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戶型設計應堅持「經濟適用、適度超前」的原則,並注意節約用地,套內住房面積應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環境與配套設施建設要嚴格遵照《住宅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組織實施,建成後實行社會化物業管理。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是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須同時具備下列認購條件(認購條件隨城市發展和中低收入家庭情況變化進行適當調整並定期發布):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2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永定區以外的其他區縣由區縣政府按有關規定自行確定);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6000元(永定區以外的其他區縣由區縣政府按有關規定自行確定)。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來源主要是:
(一)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具有開發資質的開發商開發建設;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不新征土地的前提下,經批准在單位自有土地上集資、合作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三)房地產開發商從所建商品住房總量中拿出20%的住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在商品房建設小區規劃設計中相關職能部門必須同時考慮安排20%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供應實行行政劃撥。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拔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可由政府承擔。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須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由建設、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計價格[2002]2503號文件規定逐幢審定。其銷售價格構成如下:
(一)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徵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和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7.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收。
(二)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利潤
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確定或審批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同一期工程開發住房的基準價格;分割零售單套住房,應當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計算樓層、朝向差價。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幢(單元)增減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以基準銷售價格為計算基數的上浮浮動幅度不超過5%,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由物價部門會同建設、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個人申請,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審核證明,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公示、審批的制度。其申請、審批程序為:
(一)申請人向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任務的開發商或建設單位提交購房書面申請和居住地戶口證明、家庭主要成員身份證以及單位或居委會、辦事處(鎮政府)出示的家庭年收入證明,並填寫《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審核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由開發商或建設單位定期將《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審核登記表》和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呈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三)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15日內完成對申請情況的審核;
(四)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申請人家庭居住地和就業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
(五)公示無異議的,由申請人持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單或經濟適用住房租賃通知單和《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審核登記表》到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任務的開發單位辦理購房簽約手續。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單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策優惠,由購房人按同地段同樓層同時期普通商品房價格補交差價。
第十九條 切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辦證和監管,對未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有關條件報批和不按規定確定認購對象、銷售價格的建設項目,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繳土地出讓金和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後方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拔土地。
第二十一條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二十三條 禁止黨政機關組織職工集資建住房。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單位經批準的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房或商品房開發。
第二十五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行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對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對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行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張家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國發[2003]18號文件和建設部、財政部等四部一局印發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及省政府湘政發[2004]10號、省建設廳湘建房[2004]14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本著量力而行、適度保障、分步實施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
市、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
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民政、計劃、監察、稅務、物價、環保、消防、人防、勞動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居委會和廠、礦企業要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本轄區、本單位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積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我市單套戶型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5平方米以內。
第六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准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當地市、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最低收入家庭每戶只能租住一處廉租住房。
第七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今年市城區暫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0.8元計租(慈利縣、桑植縣和武陵源區的租金標准,由其政府按本辦法規定的原則自行確定),以後每年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按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准,起步階段,市城區暫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6元計算(慈利縣、桑植縣、武陵源區由其政府自行確定),以後每年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第八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區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市、區縣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九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及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財政、審計部門依法監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使用情況,實行年度審計制度。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圍:
(一)政府和單位出資收購的舊住房;
(二)騰空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政府和單位出資新建的廉租住房;
(五)政府根據當地情況採用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殘、低保和優撫對象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涉及廉租住房的建設項目規劃、立項、報建、登記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各相關職能部門對應收的專項基金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上繳中央、省里的部分除外)實行減半徵收,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准收取。
第十二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包括租賃住房補貼和租金核減):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2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慈利縣、桑植縣、武陵源區由其政府自行確定);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當地政府規定最低人均年收入線以下(起步階段暫定為人均年收入1440元以下);
(四)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均無力解決住房。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體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居住地戶口證明、家庭主要成員身份證、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房屋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收據證件(以上證照驗看原件及復印件),並由其初審;
(二)初審合格後,由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填寫《張家界市城鎮廉租住房審核登記表》或《張家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金減免審核登記表》或《張家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審核登記表》一式三份,並按規定時間定期呈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三)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按受理時間的先後順序,根據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15日內完成對申請情況的審核;
(四)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申請人家庭居住地和就業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
(五)公示無異議的,由申請人持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廉租住房租賃通知單或租賃住房補貼通知單和廉租住房審核登記表到廉租住房提供機構(單位)辦理租賃簽約手續或租金減免手續或租賃住房補貼手續。
第十四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因審核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
申請人、相關單位與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實物配租家庭,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登記順序等規定條件輪候、配租。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或單位應當及時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十六條 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城鎮職工所在單位或城鎮居民所在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後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產權單位按批准意見減免租金。
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由租金減免的產權單位及時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租金減免。
第十七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需經城鎮職工所在單位或城鎮居民所在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後報市、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經批准後,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按規定標准,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於沖減房屋租金。
第十八條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受其委託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並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輪候、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按時向產權單位繳納租金;
(二)禁止轉租、轉讓;
(三)申請人家庭收入超過當地政府當年規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標准時,應當及時報告給產權單位,並按要求騰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騰退的,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續租,續租期內按商品房租金標准交納租金。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使用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二)禁止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梁、柱、樓板、陽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
(三)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佔用、損壞房屋的公共部位、共同設施設備;
(六)不得妨礙相鄰關系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服從住宅小區物業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廉租住房的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由產權人負責;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由承租人負責。承租人騰退房屋時,在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房屋維修養護費、裝修費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裝修房屋,必須經產權單位同意。產權單位應當將裝修的禁止和注意事項告知承租人,並對裝修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准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家庭收入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或者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張家界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含經濟適用住房、安置房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以下簡稱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投資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專戶儲存,專項用於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自有貨幣資金。
第四條 建設、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項目資本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安置房項目資金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經濟適用住房、安置房以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金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35%。
第六條 項目資本金應足額專戶儲存。實施分期開發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項目資本金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項目資本金繳納憑證和與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開戶銀行三方簽署的項目資本金監控協議。開戶銀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選定。
第八條 項目資本金必須專款專用。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項目資本金,更不得擅自抽回。
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擴大投資規模時,應及時補充項目資本金。
項目資本金數額確定後,未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變動。
房地產開發項目依法轉讓的,受讓方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項目資本金條件。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項目資本金存入在銀行開設的項目資本金專戶,接受監督管理。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按施工進度確定解控金額:
(一)基礎完工時解控30%;
(二)主體封頂時解控45%;
(三)竣工驗收備案及配套設施完成後解控25%。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的項目資本金解控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9 月1 日起試行。
E. 經濟適用房,怎麼才能查到自己的名單
公布各個區域的第一批經濟適用住房搖號排序結果公告,申請家庭登錄公告,申請家庭復審公示
也可以到各個區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網站查詢。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包括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國有困難企業職工購買本單位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均需按照下列6個程序進行:
申請。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以戶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昆明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薄(驗原件交復印件);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住房證明。無工作單位的購買者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國有困難企業職工購買本單位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還應當提供單位出具的職工身份證明;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的勞資部門出具的年度工資收入證明,屬靈活就業人員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
受理。受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計算。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區房產管理局。
審核。區房產管理局接到受理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會同民政、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單位走訪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自收到受理部門送交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公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房產管理局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或所在單位張榜公示,或在指定的報刊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住房面積等情況。
復核。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區房產管理局針對所提異議會同民政、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進行復核;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昆明市房產管理局登記。
輪候。按照「困難優先」原則,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經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根據其實際情況綜合評分後,按其得分高低順序依次排隊輪候。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向房產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
在此基礎上,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根據房源數量和登記的輪候人數,由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按1:1的比例確定選房名單,發放《昆明市經濟適用住房憑證》。《購房憑證》的編號順序作為選房順序號。選房時間、地點由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提前20天在相關媒體上公告,同時公示選房人名單。公布選房名單後,申請家庭放棄購買(包括各種原因未能到現場參觀選房)的,已核發的《購房憑證》作廢。如果仍需申購的,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領《購房憑證》。
F. 怎麼查經濟適用房公示
網路查詢或者是取當地政府都可以查詢。由於經濟適用房在項目位置、建築等回方面存在答這樣或那樣的差別,所以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以下一些問題。購買經濟適用房(2雖然經濟適用房的價位人們能接受,但人們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為位置即代表著長期的交通。經濟適用房項目大部分均位於城鄉結合地區。有些經濟適用房小區到市區的公交線路和可選擇的站點又相對較少,幾年後的事至少無法讓購房者犧牲已有工作或事業。
G. 經濟適用房的名單
一般來申請之後大概6個月會有一源次公告公示,上官方網站,就可以查詢了,或者到轄區街道委員會詢問即可,如果去房管局查房產證是否真實,一般當天查詢當天知道查詢結果,查詢方法如下:
1、網上查詢:點擊省市鏈接進入各地房產管理局網站進行查詢,需要輸入產權人姓名、產權證號(目前只有部分地區提供房屋產權信息查詢);
2、房產局查詢:若要查詢的准確的個人房產證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稱、產權證號、登記核准日期、建築面積、房屋設計用途、權利來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則必須攜帶個人身份證件及房產證到當地的房管局(房地產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處)檔案館或窗口查詢。
3、經濟適用房申請結果查詢非常簡單,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等方式對申請者的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查。
H. 申請經濟適用房網路公示完了後資格確認,下一步怎麼做
購買步驟來
1、領表。申請人憑自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
2、申請。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3、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並在社區公示。
4、復核。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會同區民政局復核並評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辦會同市民政局復核並在市國土房管網站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市住房保障辦向申請人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准購證明。
6、輪候。市住房保障辦應當將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輪候的先後順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辦根據房源情況,並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配售通知。
8、選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輪候人可根據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
I. 經濟適用房資格公示通過後下一步辦理什麼
下一步搖出入圍資格、再下一步搖出選房順序號。 這一切都沒有通知過程,一切看公示,按公示的要求自行決定。選房後,就通知你了應何時交款,何時辦理貸款,何時簽合同等。
J. 如何查詢一份經適房資格的名單是何時公示的
不知道,新西城區是2010年7月成立的,宣武區的名稱肯定是2010年7月之前,經適房是2007年8月起開始的,就是在這3年之間。
當時的規定是,1人申請的,要求年收入2.27萬及以下,資產24萬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0平米及以下;
你可以登錄北京市住建委網站查詢;
當時你應該提交了申請核定表及相關材料,可以到申請時的街道查詢。